资源描述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指导手册
前 言
为规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的管控措施和管控要求,提升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作业过程风险受控,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特组织战略规划总院标准化所等单位参与编写高风险作业安全指导系列手册。
本手册为高风险作业安全指导系列手册之五,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目 录
1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基础知识 1
1.1 术语 1
1.2 分级 1
2 起重吊装作业主要安全风险 3
2.1 主要安全风险类别 3
2.2 主要安全风险辨识 4
2.3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8
3 起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 10
3.1 限制运动行程与工作位置的安全装置 10
3.2 防超载的安全装置 12
3.3 抗风防滑和防倾翻装置 13
3.4 联锁保护 14
3.5 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14
3.6 起重机械竖立或支撑 17
3.7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17
4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风险防控 19
4.1 安全管理措施 19
4.2 过程风险防控 21
5 起重吊装作业事故应急救援 28
5.1 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28
5.2 应急措施 28
5.3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31
6 记录 32
附录1 起重吊装作业检查表 33
附录2 重大吊装作业计划 35
附录3 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 38
附录4 重大吊装起吊前检查表 39
附录5 起重吊装作业工前会记录 41
附录6 交叉作业安全检查表 42
附录7 起重吊装作业典型事故案例选编 43
附录8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相关法规标准和文件清单 54
附录9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培训题库 56
1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基础知识
1.1 术语
(1)起重吊装作业
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2)起重机
指在一定范围内垂直提升和水平搬运重物的多动作起重机械。常见的起重机主要有:桥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等。
(3)起重工具
指吊运或顶举重物的物料搬运工具,一种间歇工作、提升重物的工具。
(4)吊索具
吊索具是吊具和索具的合称。吊具是指起重机械中吊取重物的装置。索具是指与绳缆配套使用的器材,主要有金属索具和合成纤维索具两大类。吊具与索具一般搭配使用,因此称为“吊索具”。
(5)重大吊装
指对工程进度具有重大影响的吊装作业活动,一般与工程里程碑节点相关。
1.2 分级
根据《高风险作业指南》(Q/CNNC GB 43—2022)要求,将起重吊装作业分为二级。具体分级详见表1《起重吊装作业分级》。其他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行业相关要求执行。
表1 起重吊装作业分级
级别
类别
一级
二级
起重吊装作业
1.重大吊装;
2.两台及两台以上的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3.起重量超过起重机载荷百分比为80%及以上的起重吊装作业;
4.在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的吊装作业;
5.起重机和升降机安装、拆卸、负荷试验;
6.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 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
1.建构筑物构件的起重吊装、拆卸作业;
2.设备、罐体、管道的起重吊装、拆卸作业;
3.起吊爆炸品、危险品的起重作业;
4.集装箱、板房等临建设施的安装、拆除、倒运作业;
5.其他。
注1:高风险作业进行分级管控,同类别中符合其中一项的即纳入该等级管理。
2 起重吊装作业主要安全风险
2.1 主要安全风险类别
起重吊装作业常见安全风险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和其他伤害。
(1)车辆伤害
这类伤害主要常见于汽车式起重机或轮胎式起重机转场时,驾驶人员、起重指挥人员或车辆引导人员违章作业导致人员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
(2)机械伤害
起重机作为机械的一种,运动机构或装置较多,外露传动部分和往复运动部分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如碰撞、剪切、卷入、绞、碾等;起重机连拼接装置较多,容易发生起重机部件失控、失落造成伤害。
(3)起重伤害
起重伤害是起重吊装作业中最常见、一旦发生后果比较严重的伤害。主要是在进行各种起重作业(包括吊运、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重物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等事故,如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滑车砸人以及倾翻事故,坠落事故,提升设备过卷事故等。
(4)触电
室内起重机的动力电源是电击事故的根源,遭受触电电击伤害者多为操作人员和电气检修作业人员。室外触电伤害常见于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等触碰裸露电气线路,触碰或靠近高压电线发生直接接触电击或间接接触电击。
(5)灼烫
起重机运行时产生大量的热能,如高温液体、气体等,可能造成人员皮肤破损、瘢痕、痛觉消失等。另外,部分起重机配有大量蓄电池,也有可能造成化学灼伤。
(6)火灾
起重机械动力单元常见的为内燃机、电机,有可能发生火灾。在核电、化工等工程现场,履带式起重机燃油加注作业可作为动火作业进行管控。
(7)高处坠落
从事起重作业的人员,从起重机机体等高空处发生向下坠落至地面的事故。常见有:从机体上滑落摔伤、机体撞击坠落事故、轿箱坠落摔伤事故等。
2.2 主要安全风险辨识
对起重吊装作业中可能出现的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等主要安全风险,分别从起重吊装作业、起重机行走、高处作业、燃油加注作业等作业活动进行辨识。
2.2.1 车辆伤害风险辨识
(1)起重机运行或行走时违规站人,造成碾压、碰撞;
(2)起重机行走路径上违章作业或停留,造成碾压、碰撞。
2.2.2 机械伤害风险辨识
(1)起重机旋转的机件具有将人体或物体从外部卷入的危险;
(2)起重机作直线往复运动的部位存在着撞伤和挤伤的危险;
(3)技术不熟练,操作方法不当;
(4)起重机产生振动、噪音,导致人员判断或信息交流存在障碍;
(5)机械的显示器、指示信号等显示失误使操作者误操作。
2.2.3 起重伤害风险辨识
(1)重物的捆绑方法与要领不当,造成重物滑脱;
(2)吊装重心选择不当,造成偏载起吊或吊装中心不稳使重物脱落;
(3)吊载遭到碰撞、冲击导致摇摆不定,造成重物失落;
(4)吊钩缺少护钩装置、护钩保护装置机能失效或吊装方法不当及吊钩变形引起开口过大;
(5)超载起吊拉断钢丝绳;
(6)起升限位开关失灵造成过卷拉断钢丝绳;
(7)斜吊、斜拉造成乱绳挤伤切断钢丝绳;
(8)钢丝绳因长期使用又缺乏维护保养造成疲劳变形、磨损损伤等达到或超过报废标准仍然使用;
(9)吊索具超限断绳;
(10)吊装索具与重物之间接触处无垫片等保护措施,棱角割断吊装索具;
(11)吊钩材质有缺陷,吊钩因长期磨损断面减小已达到报废极限标准,却仍然使用;
(12)超载使用造成疲劳破坏以致断裂破坏;
(13)钢丝绳在卷简上缠绕小于3圈;
(14)下降限位保护装置失效;
(15)钢丝绳压板固定及楔块固定等相关装置失效。
(16)人员站位不合理;
(17)空间布局不合理且未辨识和管控、;
(18)吊装不合理,造成吊载剧烈摆动冲撞作业人员致伤;
(19)指挥失误或误操作,使作业人员躲闪不及被挤压在大型吊具(吊载)与各种障碍物之间造成挤伤事故;
(20)不遵守操作规程,被挤压在轿箱、吊笼与井壁、井架之间而造成挤伤事故;
(21)机体回转时人员躲避不及;
(22)起重机连接件或安全装置失效,造成部件下落。
2.2.4 触电伤害风险辨识
(1)缺乏起重机基本安全操作规程、电气系统知识,违规违章操作造成触电;
(2)电气作业时,未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起重机电气系统及周围相应环境缺乏必要的触电安全保护;
(4)起重机部件触碰裸露电线;
(5)起重机部件与裸露高压线等电气设备安全距离不足。
2.2.5 灼烫、火灾伤害风险辨识
(1)高温油液或气体喷射、排放;
(2)运动部件可能产生大量热能造成高温;
(3)蓄电池等部件或结构存有腐蚀性化学品,可能造成化学性灼烧;
(4)起重机电气、燃油火灾;
(5)起重机燃油加注时发生火灾。
2.2.6 高处坠落伤害风险辨识
未执行高处作业相关标准、规范导致高处坠落,一般性高处坠落此次不再赘述。此处仅对常见的起重作业关联高处坠落伤害风险进行辨识。
(1)交叉作业管理失效,检修人员遭到其他作业的起重机端梁或悬臂撞击;
(2)在载客电梯、货梯或建筑升降机升降运转中,起升钢丝绳破断、钢丝绳固定端脱落,造成乘客及操作者随轿箱、货箱一起坠落。
2.2.7 起重吊装作业其他风险辨识
(1)机体毁坏
断臂事故:各种类型的臂架起重机由于臂架设计不合理、制造装配有缺陷、长期使用已有疲劳破坏隐患、超载起吊等因素就有造成断臂或臂架严重变形等毁机事故。
倾翻事故:起重机倾翻事故大多是由自行式起重机作业前支承不当、汽车式起重机支腿未能全部伸出、起重量限制器或起重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动作失灵、自行式起重机悬臂伸长与规定起重量不符、超载起吊、吊装截面较大物件突遇大风等因素都会造成自行式起重机倾翻事故。
机体摔伤事故:在室外作业的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等,由于无防风夹轨器,无车轮止垫或无固定锚链等,或者上述安全设施机能失效,当遇到强风吹击时,往往会造成起重机被大风吹跑、吹倒、甚至从轨道上翻落造成机体摔伤事故。
相互撞毁事故:在同一跨中的多台桥式类型起重机由于相互之间无缓冲碰撞保护措施,或缓冲碰撞保护设施毁坏失效,难免要有起重机相互碰撞致伤。还有在野外作业的多台悬臂起重机群中,悬臂回转作业中也难免相互撞击而出现碰撞事故。
(2)站位面不满足要求
站位面是指起重机站位、行走、回转时所在的地面或其他表面。起重机往往需要一定的承载力、站位面水平度要求,若未满足相关要求,可能造成安全事故。
(3)极端天气、恶劣气候及地质灾害
恶劣气候下如台风、雷电、大风、大雨、大雾等均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另外地质灾害,如海啸、洪水、泥石流、地震、地面塌陷等也可能造成安全事故。
(4)航空器碰撞
起重机可能与无人机等航空器发生碰撞,造成安全事故。应关注起重机航空障碍灯或夜间辨识工具的有效性。
2.3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表2 起重吊装作业重大隐患清单
序号
隐患描述
易发生事故类型
相关文件
1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火灾、高处坠落、其他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
2
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火灾、高处坠落、其他伤害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3
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火灾、高处坠落、其他伤害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
4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火灾、高处坠落、其他伤害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一部分(GB 6067.1-2010)》
5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火灾、高处坠落、其他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
6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火灾、高处坠落、其他伤害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
7
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火灾、高处坠落、其他伤害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
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起重机
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火灾、高处坠落、其他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注:表2中所列“相关文件”为参考文件。上述隐患不限于所列相关文件。
3 起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与防护设备
安全防护装置与防护用品是防止起重机械事故的重要保障。安全防护装置包括限制运动行程和工作位置的装置,防起重机超载的装置,防起重机倾翻和滑移的装置,以及联锁保护装置等,相关安全防护装置应配备并保持完好。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安全带、安全绳等。
3.1 限制运动行程与工作位置的安全装置
3.1.1 起升高度限位器
起升机构均应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用内燃机驱动,中间无电气、液压、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进行机械连接的起升机构,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以替代限位开关。
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计规定的上极限位置时,应能立即切断起升动力源。在此极限位置的上方,还应留有足够的空余高度,以适应上升制动行程的要求。
需要时,还应设下降深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下降到设计规定的下极限位置时,应能立即切断下降动力源。
上述运动方向的电源切断后,仍可进行相反方向运动(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除外)。
3.1.2 运行行程限位器
起重机和起重小车(悬挂型电动葫芦运行小车除外),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
3.1.3 幅度限位器
对动力驱动的动臂变幅的起重机(液压变幅除外),应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极限位置处设臂架低位置和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器。
对采用移动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装设幅度限位装置以防止可移动的起重小车快速达到其最大幅度或最小幅度处。
3.1.4 幅度指示器
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械,应装设幅度指示器(或臂架仰角指示器)。
3.1.5 防止臂架向后倾翻的装置
具有臂架俯仰变幅机构(液压油缸变幅除外)的起重机,应装设防止臂架后倾装置(例如一个带缓冲的机械式的止挡杆),以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臂架向后倾翻。
3.1.6 回转限位
需要限制回转范围时,回转机构应装设回转角度限位器。
3.1.7 回转锁定装置
需要时,流动式起重机及其他回转起重机的回转部分应装设回转锁定装置。
3.1.8 支腿回缩锁定装置
工作时利用垂直支腿支承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垂直支腿伸出定位应由液压系统实现,且应装设支腿回缩锁定装置,使支腿在缩回后,能可靠地锁定。
3.1.9 防碰撞装置
当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起重机械或起重小车运行在同一轨道上时,应装设防碰撞装置。
3.1.10 缓冲器及端部止挡
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的运行机构、起重小车的运行机构及起重机的变幅机构等均应装设缓冲器或缓冲装置。缓冲器或缓冲装置可以安装在起重机上或轨道端部止挡装置上。
轨道端部止挡装置应牢固可靠,防止起重机脱轨。
有螺杆和齿条等的变幅驱动机构,还应在变幅齿条和变幅螺杆的末端装设端部止挡防脱装置,以防止臂架在低位置发生坠落。
3.1.11 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
跨度大于40m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宜装设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当两侧支腿运行不同步而发生偏斜时,能向司机指示出偏斜情况,在达到设计规定值时,还应使运行偏斜得到调整和纠正。
3.1.12 水平仪
利用支腿支承或履带支承进行作业的起重机,应装设水平仪,用来检查起重机底座的倾斜程度。
3.2 防超载的安全装置
3.2.1 起重量限制器
对于动力驱动的1t及以上无倾覆危险的起重机械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对于有倾覆危险的且在一定的幅度变化范围内额定起重量不变化的起重机械也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
需要时,当实际起重量超过95%额定起重量时,起重量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机械式除外)。当实际起重量在100%-110%的额定起重量之间时,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下降运动。
内燃机驱动的起升和/或非平衡变幅机构,如果中间没有电气、液压或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与机械连接,该起重机械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来替代起重量限制器。
3.2.2 起重力矩限制器
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应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
当实际起重量超过实际幅度所对应的起重量额定值的95%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应发出报警信号。
当实际起重量大于实际幅度所对应的额定值但小于110%的额定值时,起重力矩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这些动作的组合)的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安全方向的运动。
内燃机驱动的起升和/或平衡变幅机构,如果中间没有电气,液压或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与机械连接,该起重机械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来替代起重力矩限制器。
3.2.3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设极限力矩限制装置。保证当回转运动受到阻碍时,能由此力矩限制器发生的滑动而起到对超载的保护作用。
3.3 抗风防滑和防倾翻装置
3.3.1 抗风防滑装置
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应装设可靠的抗风防滑装置,并应满足规定的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抗风防滑要求。
工作状态下的抗风制动装置可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夹轨器、顶轨器、压轨器、别轨器等,其制动与释放动作应考虑与运行机构联锁并应能从控制室内自动进行操作。
起重机只装设抗风制动装置而无锚定装置的,抗风制动装置应能承受起重机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载荷;当工作状态下的抗风制动装置不能满足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要求时,还应装设牵缆式,插销式或其他形式的锚定装置。起重机有锚定装置时,锚定装置应能独立承受起重机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载荷。
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设计,如果只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夹轨器,顶轨器、压轨器、别轨器等抗风制动装置,其制动与释放动作也应考虑与运行机构联锁,并应能从控制室内自动进行操作(手动控制防风装置除外)。
锚定装置应确保在下列情况下起重机及其相关部件安全可靠:
(1)起重机进入非工作状态并且锚定时;
(2)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起重机进行正常作业并且实施锚定时;
(3)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且在正常作业,突然遭遇超过工作状态极限风速的风载而实施锚定时。
3.3.2 防倾翻安全钩
起重吊钩装在主梁一侧的单主梁起重机、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机及其他有类似防止起重小车发生倾翻要求的起重机,应装设防倾翻安全钩。
3.4 联锁保护
(1)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从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能联锁保护;当门打开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的电源。
(2)司机室与进入通道有相对运动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护;当通道口的门打开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的电源。
(3)可在两处或多处操作的起重机,应有联锁保护,以保证只能在一处操作,防止两处或多处同时都能操作。
(4)既可以电动驱动也可以手动驱动时,相互间的操作转换应能联锁。
(5)夹轨器等制动装置和锚定袭置应能与运行机构联锁。
(6)对小车在可俯仰的臂架上运行的起重机,臂架俯仰机构与小车连行机构应能联锁,使俯仰臂架放平后小车方能运行。
3.5 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3.5.1 风速仪及风速报警器
对于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风速仪应安置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
对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装有显示瞬时风速的风速报警器,且当风力大于工作状态的计算风速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3.5.2 轨道清扫器
当物料有可能积存在轨道上成为运行的障碍时,在轨道上行驶的起重机和轨道小车,在台车架(或端梁)下面和小车架下面应装设轨道精扫器,其扫轨板底面与轨道顶面之问的间隙一般为5mm-10mm。
3.5.3 防小车坠落保护
塔式起重机的变幅小车及其他起重机要求防坠落的小车应设置使小车运行时不脱轨的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能坠落。
3.5.4 检修吊笼或平台
需要经常在高空进行起重机自身检修作业的起重机,应装设安全可靠的检修吊笼或平台。
3.5.5 导电滑触线的安全防护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滑触线一侧,在有触电危险的区段,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滑触线间应设置防护板进行隔离。
桥式起重机大车滑触线侧应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小车在端部极限位置时因吊具或钢丝绳摇摆与滑触线意外接触。
多层布置桥式起重机时,下层起重机应采用电缆或安全滑触线供电。
其他使用滑触线的起重机械,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有防护装置。
3.5.6 报警装置
必要时,在起重机上应设置蜂鸣器、闪光灯等作业报警装置。流动式起重机在倒退运行时,应发出清晰的报警音响并伴有灯光闪烁信号。
3.5.7 防护罩
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为防止异物进入或防止其运行对人员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应设有保护装置。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伤人的运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栏。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雨措施。
3.5.8 防碰撞装置
一般应用于塔式起重机群作业,该装置安装在塔机上,在塔式起重机趋向于发生碰撞危险的时候,发出报警并可以做出安全防护动作的电子装置。大型群塔作业时,不能依赖于防碰撞装置,仍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强化核安全意识。
3.5.9 可视化系统
起重机可视化系统主要应用于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等设备,主要作用是为驾驶人员提供实时、清晰的图像,提高驾驶人员安全判断能力。如塔式起重机吊钩可视化系统,不仅可以夜视,红外距离可以达到120-150米,更是可以实时接收主控制器各种指令,秒速智能追踪对焦,有效的解决“灯下效应”导致的视频模模糊糊等施工难题,保证安全24小时可视。
3.5.10 界限尺寸及净距
在最不利位置和最不利装载条件下,起重机所有运动部分(吊具和其他取物装置)与建筑物的净距规定如下:
--距固定部分不小于0.05m;
--距任何栏杆或扶手不小0.01m;
--距出入区不小于0.50m(出入区是指允许人员进出的所有通道,但工作平台除外)。
起重机械各运动部分的下界限线与下方的一般出人区(从地面或从属于建筑物的固定或活动部分算起,工作或维修平台及类似物除外)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7m,当通常不准人出入的下方的固定或活动部分(例如棚顶,加热器、机械部分和运行在下方的起重机等)及与栏杆顶部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
起重机械各运动部分的上界限线与上方的固定或活动部分(例如起重小车的最高处与房顶结构最低点、下垂吊灯、下敷管道或与运行在其上方的起重机的最低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在保养区域和维修平台等处不应小于0.5m。如果不会对头员产生危险,这个距离可以减小到0.1m。
3.6 起重机械竖立或支撑
起重机械竖立或支撑应具备在施工场地设置或安装起重机械以及在起重作业完成之后拆卸和移动起重机械的通道,还应确保地面或其他支撑设施能承受起重机械施加的载荷,施工主管人员应对此作出评估。
起重机械在工作状态、非工作状态和在安装、拆卸过程中产生的载荷应从起重机械制造商或者起重机械设计、制造方面的权威机构获得。该载荷应包括下列组合载荷:
(1)起重机械(包括配重、平衡重或需要时的基础)的净重;
(2)重物及吊具的净重;
(3)起熏机械运行引起的动载荷;
(4)由最大允许风速导致的风载荷,考虑工作场地暴露程度。
起重机械在工作状态下可能产生较大的载荷,但非工作状态和安装、拆卸过程产生的载荷也应加以考虑。
施工主管人员应负责确保地面或支撑设施能使起重机械在制造商规定的工作级别和参数下工作。
3.7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防护设备
3.7.1 安全带
安全带是指在高处作业、攀登及悬吊作业中固定作业人员位置、防止作业人员发生坠落或发生坠落后将作业人员安全悬挂的个体坠落防护装备的系统。
3.7.2 安全绳
安全绳是指在安全带中连接系带与挂点的绳或带。
3.7.3 防坠器
防坠器是指串联在系带和挂点之间、具备可随人员移动而伸缩长度的绳或带,在坠落发生时可由速度变化引发锁止制动作用的部件。
3.7.4 自锁器
自锁器是指附着在导轨上、由坠落动作引发制动作用的部件。
3.7.5 安全标志
应在起重机的合适位置或工作区域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如“起升物品下方严禁站人”、“臂架下方严禁停留”、“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在起重机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应符合GB 15052的规定。安全标志的颜色,应符合GB 2893的规定。
采用高压供电的起重机械应在高压供电位置及高压控制设备处设置警示标志,如“高压危险”等。
4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风险防控
4.1 安全管理措施
4.1.1 建立健全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存在起重吊装作业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纳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统一管理。内容应涵盖安全责任、作业审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
表4 起重吊装作业相关人员责任
人员类别
主要安全职责
作业负责人
1.填写起重吊装作业审批材料,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2.组织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3.确认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符合要求
4.掌控作业现场情况,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符合要求后许可作业
5.发生起重吊装作业事故,及时报告,并按要求组织现场处置
监护人员
1.接受安全交底
2.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落实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时,有权下达暂停或终止作业的指令
3.对起重吊装作业进行监护,和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
4.出现异常情况时,发出撤离警告,协助人员撤离
5.警告并劝离未经许可试图进入作业警戒区域的人员
作业人员
1.接受安全交底
2.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与个体防护用品
3.服从作业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接受现场安全监督,配合监护人员的指令,作业过程中与监护人员定期进行沟通
4.出现异常时立即中断作业,撤离作业现场
4.1.2 开展相关人员起重吊装作业安全专项培训
单位应对安全管理人员、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在培训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对参培人员进行考试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同时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并妥善保存培训相关材料。
培训内容应当参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等相关要求。
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起重吊装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起重吊装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悉设备使用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及自救和互救知识等。
4.1.3 配置起重吊装作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为确保起重吊装作业安全,单位应根据起重吊装作业环境和作业内容,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坠落防护用品、其他个体防护用品、通讯设备以及应急救援装备等。单位应加强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并指定专人建立设备台账,负责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检定和校准等工作,确保处于完好状态,发现设备设施影响安全使用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4.1.4 加强起重吊装发包作业管理
将起重吊装作业发包的,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分包资质,并应满足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所需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人员资质和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发包单位应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作业方案和实施的作业进行审批,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应严格按照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要求开展作业。
4.1.5 强化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技术准备
为确保起重吊装作业安全,存在起重吊装作业的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作业前的技术准备工作。
(1)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对于起重机安装、拆除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相关要求执行。
(3)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作业负责人进行方案交底,作业负责人向监护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4.2 过程风险防控
4.2.1 人员资质与授权
(1)人员资质要求
①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贫血、癫痫、精神、色盲类等职业禁忌症或残疾、视力不佳等其他不适合起重吊装作业的人员以及年龄低于18岁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起重吊装作业,优先考虑55周岁以下人员;
②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并定期进行复审,确保特种作业证在有效期内;
③当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涉及到其他特种作业时,作业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内部授权流程
①作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起重吊装作业内部授权流程,对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建档,发放内部高风险作业授权证件或标识,并定期组织起重吊装作业安全培训;
②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人员违章,对违章人员取消授权。违章情节轻微的人员,可按内部授权流程重新授权上岗。
4.2.2 作业许可管理
(1)从事起重吊装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许可,同时还应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信息化平台(S-ups)”的“高风险作业”模块进行申报,落实许可证上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审批人员应赴作业现场(作业现场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站位区、吊装路径区、就位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作业。
(2)作业许可实行一项作业一份许可管理。一份作业许可证只适用于一项作业,不得多项作业同时使用一份作业许可证,涉及多种特种作业需分别办理作业许可。
(3)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需重新办理或变更现有起重吊装作业许可:
①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变更;
②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但该作业仍未完成;
③作业范围扩大,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或工艺条件改变;
④作业现场管控措施失效;
⑤其他需重新办理或变更起重吊装作业许可的情形。
(4)若存在交叉作业,还应当办理交叉作业许可。
交叉作业许可应当明确交叉作业方名称、交叉作业内容、交叉作业涉及的机械设备、交叉作业指定联络人或协调人、交叉作业时限、交叉作业优先级等内容。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交叉作业各方应向负有职责的相关单位或共同的上游单位申报;交叉作业各方作业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指挥、起重机操作人员、涉及的其他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同一份作业许可上进行签字确认。
4.2.3 作业前
(1)应当对起重指挥、起重机操作人员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证件有效性、适用性进行检查,并检查其内部授权及教育培训有效性。
(2)应当对作业人员,特别是起重指挥、起重机操作人员、高处作业人员的生理、心理进行检查和评估。
(3)应当划定、建立起重吊装作业警戒区域并进行公示或公告,特别是对吊装路径、就位区域的人员进行警戒隔离。建议相关单位建立起重吊装作业区域准入制度,对起重吊装作业区域实行“设立卡口”、“签字放行”等管控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4)应当检查作业人员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情况。作业人员应当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穿安全鞋,起重指挥应当穿橙色反光背心,安全监护应当穿红色反光背心。起重吊装作业总指挥除穿橙色反光背心外,应当还有其他明显标识。
(5)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等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起重机出厂时随附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等进行检查。确保起重机本质安全,严禁带病作业。
(6)应当检查起重机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资料、监督检验证明是否有效。
(7)应检查所使用的机械、滑轮、吊具和地锚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绑扎所用的吊索、卡环、绳扣等的规格应根据计算确定。起吊前,应对起重机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和吊具进行检查。
(8)构件的吊点应符合设计规定。对异形构件或当无设计规定时,应经计算确定,保证构件起吊平稳。
(9)应当对工机具、安全设备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等进行检查。
(10)部分起重机配装有起重机数据记录仪或信息记录系统,应当对其有效性进行检查。有条件的也可以增设起重机驾驶室语音记录器(如录音笔)、驾驶室视频影像记录器(如带存储功能的摄像头)等。
(11)作业前应当确保专项施工方案有效并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高风险作业前,也当检查施工安全专项控制方案编制发布及交底情况。
(12)作业前检查起重吊装作业许可审批及签字情况。
(13)作业前确认是否存在交叉作业情况,若存在交叉作业情况,应当检查交叉作业许可审批及签字情况。必要时交叉作业指定联络人全程旁站监护。
(14)作业前检查站位面地基承载力、水平度是否满足要求。
(15)作业前确认计划作业时气象条件是否满足起重吊装作业条件。大雨、雾、大雪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吊装作业。
(16)作业前确认安全标识、声光警示装置是否合理布置。
(17)室外夜间原则上不进行起重吊装作业,确需作业时,在作业前应当检查并布置好相关照明设备,并保证照明设备冗余。
(18)对于重大吊装,在作业前可以进行空钩模拟,但不得进行试吊。
(19)作业前应当对吊物安全状态进行检查。
4.2.4 作业中
4.2.4.1 起重吊装作业通用安全要求
(1)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2)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
(3)作业中应当密切关注起重机相关参数,如起重载荷量、负载率等。
(4)雨雪天气后进行吊装作业时,应及时清理冰雪并应采取防滑和防漏电措施,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5)吊起的构件应确保在起重机吊杆顶的正下方,严禁采用斜拉、斜吊,严禁起吊埋于地下或粘结在地上的构件。
(6)起重机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或在架空输电线路下行走时,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7)当采用双机抬吊时,宜选用同类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机,负载分配应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两机应协调工作,起吊的速度应平稳缓慢。
(8)多机作业时,应避免起重机在吊运轨迹内重叠作业,特殊情况下,应按经审批后的交叉作业方案实施。
(9)起吊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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