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摘要:目前互联网上言论自由的乱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信息时代里个人数据的准确使用不仅关系到竞争胜负,而且急需法律规范。本文论述了隐私权的产生、隐私权的含义及其与言论自由的法律适用关系等方面,着重阐述了互联网条件下应规范网络立法,在加强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基础上保障言论自由,并提出相关建议。网络时代是一个数字时代,在这个时代里取得和运用信息的能力是促进社会进步、保证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已经意识到这一点的人们不会放弃任何一个可以为其创造利润的机会,站在开发和利用信息最前沿的网站经营者们已经把他们的目光转向了在线个人信息,这里可以将此信息称为个人数据。英国199
2、8年数据保护法对此作了一个较全面的界定:“个人数据是指有关一个活着的自然人的数据组合,通过这些数据或者这些数据和使用者已经或将要占有的其它信息的结合可以辨识该人,个人数据还包括有关该人的任何观点的表述以及在涉及到该人时数据使用者或任何他人的意图。”个人数据作为自然人所拥有的可以构成对主体识别的一组信息,一旦进入互联网,其利用价值将迅速膨胀。因为就信息的获取、传播、利用而言,网络比任何一种媒介更简便、有效。事实也的确如此,近日从一份外文杂志上看到这样一则事例:美国的一位着名医生比尤辛克在给一位着名人物婚检过程中,发现其患有梅毒,建议他治愈后再结婚。女方得知此情况后愤然与其分手。此后,该名人向医院
3、投诉说性病属个人隐私,医院不应将其向外人公布。比尤辛克在与好友李佛顿的一次闲聊中讲述了这件事,并说出了该名人的姓名。恰好李佛顿经营着一家不小的网站,拥有自己的个人主页,并经常在上面发表一些令公众感兴趣的信息,他认为这是一份好素材,便将此事在网站的娱乐版发布,引起该地区公众哗然。笔者认为,这虽是一则互联网上的娱乐新闻,却道出了一个极为严肃的法学命题-隐私权保护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平衡问题。一、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特点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条被视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来源,也可以说是新闻自由的宪法基础。所谓“新闻自由”实则是言论
4、自由的必然延伸,言论自由需要依赖新闻自由实现。这种依赖性表现在传统的大众媒体传播中:言论的形成需要依赖:公民获取某种信息、了解作出判断所依据的必要资料,都来自于大众媒介,媒体所提供的信息必须是准确和可靠的,才能够保证公民对社会问题和政府行为作出可信的有依据的判断,保证公民对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管理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的实现需要依赖:公民的思想、意见及对社会的看法都必须依靠大众媒介才能表达出去,并且通过大众媒介对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产生影响,以使公众参与决策和监督权利得以实现。而万维网不同于传统大众传播媒介,在INTERNERT上每个人都成了互动的个体,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可以由自身亲自实现,从
5、而摆脱了对大众媒体的强烈依赖性,也使信息的传播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必要的限制。概言之,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特点有:非群体化传播较多。如公民个体自觉的传播,这种传播使得言论自由获得极大的空间,但正由于这种没有限制的自由,使得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被打破。网上言论侵权发生率高。公民若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传播的内容又事先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查,个人和商家的名誉很容易受到威胁。而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管理。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曾说:“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它的性质是在言论自由权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言论自由以人对他的思想负有义务为基础。”但在网络中,这种义务很难得到贯彻。因此各种各样的矛盾也特别尖锐。这主要是因为
6、:从主体来说,网络个体传播大多缺乏相应知识,不能够清晰界定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从客体上看,网络的立法滞后与空白,客观上放任了有意或无意的侵权者,致使大量法律投机现象不断出现。从传播特点看,互联网传播具有迅速、广泛的特点,且费用低廉,传播代价少,约束机制又不健全。从人性上看,网络环境是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很容易让人陷入一种非理性的状态,因为人类理性和道德情感并不是那么确信无疑,而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人们更容易忘记在现实世界中形成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所以在网络法治秩序、网络道德规范还未建立前,言论自由的滥用难以规制,权利人的利益难以保护。通过上文对传统大众传媒与网络媒介
7、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网络中言论自由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从民主建设说,互联网中信息的交互性、及时性、全球性,打破了传统大众新闻媒体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话语权的民众化,使得信息提供者与信息接受者建立在严格限制基础上的关系彻底解体,信息自由传播和自由表达真正得以实现。2从促进文化传播来说,一方面,网络传播利用互联网这一全球性媒介,极大的节约了传播成本,提高了效率,有利于文化的传播和教育的开展,加速世界范围内人类知识的传递和世界文化的融合和交流。另一方面,在网络中,人们充分的传播思想,发表意见,交流心得,展开论辨,也促进了科学的发展和对真理的探索。3从愉悦人们身心来说,互联网中的言论自由,可以
8、让人们把生活中的不满情绪宣泄出来,缓解人们的压力,减轻痛苦,输导社会矛盾,让人们身心得到愉悦,获得某种趣味和享受。二、隐私权的产生与网络保护隐私权一词最早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于1890年发表的一篇着名论文隐私权中提出的,演变至今,已成为一项公认的独立的人格权。它是指与社会利益、公众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晓或他人不便知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和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或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和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简言之,凡公民个人身体及日常生活中与社会及公众无关的,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而不愿公开的情况,都是隐私。隐私包括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如健康状况、财产
9、状况等;二是私人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两性关系等;三是个人领域,即私人空间,如个人居所、日记本、通信、旅客行李等。任何个人隐私本质上都是要保护纯粹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情事,且都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众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对网络用户而言,隐私权主要体现为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被收集前收到相关通知的权利、确保信息准确无误的权利、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等等。因此网站经营者的以下行为显然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数据。计算机系统的工作原理决定了一定的信息被自动保存下来的
10、可能性和必然性。对于这部分内容自动保存的信息如果不影响网络的正常营运应当及时删除。未经许可并以不合理的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信息就会构成对该用户隐私权的侵犯。不当泄漏或故意传播个人信息。合法的取得个人信息,但未经许可而不合理的利用个人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个人信息则侵犯隐私支配权。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网站经营者应保证个人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隐私维护权决定了网络用户有权查询网站经营者收集的信息,更正错误的信息。非法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和非法进入其它私人网上信息领域。网络空间虽然是一种虚拟空间,但存在于其中的个人信息同样不得被侵扰、刺探或窥视。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11、。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51条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第54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这几条规定都科学地概括和规范了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间的关系。在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将侵害隐私权作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加以认定,等于间接的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美国1791年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最早提出“任何一个州都不得侵犯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平等权利”。隐私权可以说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维护他人人格权的法定义务,而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因此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
12、时,法律优先保护前者,禁止言论自由被滥用。换句话说,就是要在尊重对象人格权的基础上使用言论自由,不得以侵害牺牲他人的人格权为代价。禁止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隐私。对于有关隐私权的报道,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即使是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涉及隐私内容,也应以必要为限,不得随意报道,更不得以伤害被报道对象的人格尊严为目的。这就是涉及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等人格权保护冲突时的一个重要原则-人格尊严原则。即使在强调言论自由是人类重大权利的美国,也认为网络言论活动不应侵犯私人权利和感情。上述事例中网站经营者李佛顿明知是个人隐私而出于盈利的目的,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该事公布于网站上的做法确实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滥用了
13、其言论自由权,也是目前互联网缺乏有效管理和立法监督的表现。三、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的建议基于以上原则的考虑,笔者提出以下管理方案:1、供个人主页服务和BBS的ISP必须由相应的专门人员来监管网络中的言论。这些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的培训和学习。而且ISP还每年必须接受国家相应的审查,以决定他们是否由资格和能力来经营这些业务。2、对于在ISP提供的BBS版上发表的言论,ISP有审查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有权删除那些明显带有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揭露他人隐私的言论,但是删除次序基于对于这些言论的性质能够有确定不一的判断,也就是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和迹象表明这些言论是侵权的。3、美国在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
14、中采取的通知方式可以借鉴和吸收:只要权利人向ISP发出了通知,告知在这个ISP所提供的个人主页或者BBS上有侵权信息,ISP得到通知后,如果ISP没有证据表明这个言论没有侵权,那么他必须删除,否则权利人可以控告ISP,但如果被指控方也发出反通知给ISP,担保他的言论并没有侵权,而ISP不能对这些言论是否侵权作出判断,那么ISP不必删除这些言论,而其法律后果由发表言论者本人承担。4、ISP对BBS的管理,采取限时循环监管制,因为BBS的特点不可能做到实时处理,但我们可以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内,ISP必须对BBS中言论进行一次审查并且作出处理,实时删除侵权言论,并且把其余的言论按照不同的可信等级,加以
15、区分。而对个人主页的管理,只要做到第3点就可以了,ISP没有日常检查的义务,法律后果由制作个人主页的本人来承担。5、将技术管理法定化,以获得法律的有力保障。把技术管理的内容纳入法律体系中,为ISP和公民的行为提供确定的法律指向,为ISP的管理提供法律的依据和保障,以减少纠纷。另外,作为网站经营者,应尽量注意以下几点:发布隐私政策声明。在主页上的醒目位置设置本网站的隐私政策声明栏目,以表明对于用户隐私权的充分重视。并且在该声明中应包含有下列内容:绝不非法收集、披露、使用、传播个人信息的承诺,特定情况下收集、转移资料的可能性,网站经营者取得个人信息前的通知义务,用户查阅及改正错误资料的权利和程序,
16、用户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网站最方便的联系方式以及与隐私政策声明的链接。严格把握个人信息,不可不经用户同意而出售个人信息。一般来说用户只在以下两种情形向网站提供个人信息:A、充分信任网站不会滥用个人信息;B、提供个人信息后可得到有价值的回馈。因此若想保障网站的信用,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人出售个人信息。即便在网站的生死关头,个人信息也不能成为网站理所应当的私产。因为隐私问题是破坏网站品牌的头号杀手,当用户一次被欺骗后,他将再不会信任该网站,买卖不成仁义都不在,则网站的形象将因此大打折扣。不要将个人信息交由第三人处理。这样做的后果除了破坏网站的品牌形象以外,
17、如果第三方是一些不道德的公司和个人,还极可能造成用户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损害。缺乏隐私空间将导致私人资料被诚实的或不诚实的人获取的概率是对等的,这一恶性循环的结局必将是网站的灭亡。网络隐私认证。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角度说,行业自律是隐私保护模式的首选。因此不妨考虑在该行业组建成立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的组织,由这个组织对每个申请获得认证网站的隐私政策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凡是符合隐私行业指引的网站,可以通过认证,并可以在其网站上张贴认证标志,这样既有利于提高网站的商业信誉,也可以增添用户使用互联网的信心,扫除消费者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忧虑。不断更新技术,保障数据安全。其一,网站可以研发或使用个人隐私偏
18、好的软件,通过这些软件,用户可以发现哪些是合乎隐私权保护要求的站点,哪些不是,从而决定是否浏览;或者通过这些软件,用户可以了解网上购物必须输入哪些信息,且输入这些信息是不会使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的;其二,网站应该不断更新技术,防止黑客的攻击。面临越来越多的黑客现象,对于个人数据安全的保护,网站经营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在众多事例中,并非黑客的技术高明,而是网站的安全措施本身漏洞百出。在新闻竞争激烈的当今世界,但凡有些知名度的人士都或多或少要受“名望”之累,美国名模辛迪。克芬福德,歌星麦克尔。杰克逊,影星麦当娜,拳王泰森,球王麦克尔。乔丹等都是媒体紧盯不放的目标,而英国王妃黛安娜的惨剧更为各大
19、媒体吵作。网络上对这些公众人物的隐私报道层出不穷,因此产生的官司也比比皆是。1999年恒升笔记本电脑案-中国网络第一案引起了公众不小的反响和法学家们极大的异议,笔者认为,一、二审的判决使得网上言论发布者必须开始重视其向社会扩散言论的客观公正性并对后果负责,这不但顺应了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而且也是切合法理规则作出的正确的和有前瞻性的判断。20世纪以来促进人类飞速发展的一大动因就是对信息的广泛传播与利用,信息时代里运用信息的能力已成为决定其在市场竞争中胜负的关键。因此,在满足公众兴趣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要完善名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措施;国家方面应尽快建立网络相关立法,规范网络言论,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各种需求。参考文献:1唐诚:网络中言论自由和名誉保护的冲突与平衡-由恒升笔记本电脑案引发的思考,北大法律信息网,2002年6月。2杨立新:公民隐私:极待保护的权利,人民检查,1998年5月。3黄莺:隐私权保护,你准备好了吗?-写给网站经营者,北大法律信息网,2002年5月。4马秋枫: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法律问题,人民邮电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