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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实施细则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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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实施细则 11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鄂州市水务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 根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进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意见》, 结合我市水务工作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水务系统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 应坚持以下原则: ( 一)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 二) 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 ( 三) 紧紧抓住”教育、 制度、 监督”三环节, 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 ( 四) 着力构建党员干部”不能腐败、 不敢腐败、 不愿腐败”的预防体系。 第三条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目标是: 全面覆盖、 有序推进、 突出重点、 注重实效, 努力形成预防更加超前、 监督更加有力、 制度更加完善、 干部更加廉洁的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实施范围: 局领导班子成员、 局属各单位、 局机关各科室全体干部职工。重点是掌握行政审( 报) 批、 行政执法、 工程建设、 财务管理等重要岗位的干部职工。 第五条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程序主要按照计划、 执行、 考核、 修正四个阶段进行。 ( 一) 计划。每年初, 围绕反腐倡廉工作, 在查找不足的基础上, 提出防范、 监控和处理工作要点, 制定、 修订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措施, 明确目标责任。 ( 二) 执行。针对不同风险, 落实计划阶段制定的风险管理措施, 经过前期预防、 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理, 有效防止不廉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1、 前期预防。按照岗位职责和相关规定, 有针对性地查找思想道德、 制度机制、 岗位职责风险并提出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措施。 2、 中期监控。经过各种渠道, 收集腐败风险信息, 及时发现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 3、 后期处理。对在中期监控中发现的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 对国家公职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 采取谈心疏导、 批评教育、 信访约谈、 发函询问、 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理; 对科室或单位, 采取对责任领导诫勉谈话、 发送纪检监察建议书、 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发问廉问责问效书、 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理。 ( 三) 考核。按照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考核标准, 采取自查自纠、 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等方法, 对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 四) 修正。依据考核情况, 纠正存在问题、 修正风险内容、 完善工作措施、 制定管理制度、 总结推广经验, 健全激励机制, 落实奖优罚劣。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 腐败风险防控涉及的主要风险是因教育不到位、 制度不落实、 监督不到位和干部职工因个人因素不能廉洁自 律而产生的思想道德风险、 制度机制风险、 岗位职责风险。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主要是针对干部职工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可能出现或正在演化的腐败问题, 采取前期预防、 中期监控、 后期处理等措施, 有效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七条 思想道德风险的主要表现: ( 一) 政治理论学习不够、 参加廉政教育积极性不高、 廉洁自律意识不强、 放松世界观改造、 理想信念动摇; ( 二) 依法行政观念淡漠、 工作作风不扎实、 不思进取、 形式主义、 官僚作风、 独断专行、 脱离群众、 弄虚作假; ( 三) 勤政廉政意识不强、 以权谋私、 贪图享受、 铺张浪费、 软弱涣散、 违反职业道德等。 第八条 思想道德风险的预警防控措施: ( 一) 前期预防措施 1、 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 广泛开展交心谈心活动, 及时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相关情况; 3、 扎实开展反腐倡廉建设活动, 营造积极向上文明健康的廉洁氛围。 ( 二) 中期监控机制 1、 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 2、 民主测评、 社会各界评议; 3、 结合工作总结, 认真分析本单位、 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形势, 落实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措施, 总结经验, 查找不足, 修正完善。 第九条 制度机制风险的主要表现: ( 一) 未能及时完善和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造成部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贯彻落实不到位; ( 二) 部分机制缺乏相互支撑、 相互制约, 约束力和监督力不够; ( 三) 重点岗位、 重点环节的工作制度、 办事流程不科学, 存在缺陷或隐患。 第十条 制度机制风险的预警防控措施: ( 一) 前期预防措施 1、 建立完善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各项制度; 2、 规范办事程序, 推行政务公开; 3、 健全规章制度, 规范权力运行。 ( 二) 中期监控机制 1、 经过定期检查、 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2、 经过政风行风热线, 检验制度的落实情况; 3、 经过社会测评、 民主评议等方式, 了解掌握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岗位职责风险的主要表现: ( 一) 不履行”一岗双责”或履行不到位; ( 二) 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 ( 三) 违反民主集中制, 独断专行或软弱放任; ( 四) 失职渎职, 不作为或滥用职权; ( 五) 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服务对象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等。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风险的预警防控措施: ( 一) 前期预防措施 1、 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年初将党风廉政责任进行分解, 明确班子成员、 各科( 股) 长的责任, 落实公开承诺制度并层层鉴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2、 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 时刻对照《准则》规范从政行为。 3、 坚持述职述廉制度。 4、 进一步抓好”窗口”建设, 提高服务质量。 5、 完成好”服务年”活动的各项任务。 ( 二) 中期监控机制 1、 经过政风行风热线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2、 设立举报电话, 投诉信箱等收集情况。 3、 广泛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情况。 4、 对重要项目的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 审核发现情况。 第四章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的后期处理 第十三条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后期处理的方法: 针对中期监控发现的思想道德风险、 制度机制风险和岗位职责风险, 视情节轻重, 按照管理权限, 由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分别采取相关措施, 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防止和避免发展成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问题。其具体处理方法见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第十四条 处理结果的运用: ( 一) 警示提醒、 诫勉谈话和限期整改对象虚心接受批评、 整改及时、 到位的, 勉予处罚; 整改不力、 听之任之、 错误继续蔓延扩大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二) 警示提醒、 诫勉谈话和限期整改的相关情况应及时通知市局人教科, 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 三) 警示提醒、 诫勉谈话和限期整改对象在纠错和整改的当年, 不得提拨、 调动, 不得参加当年的各种评先评优。 ( 四) 警示提醒、 诫勉谈话和限期整改对象可向本级或上级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机构提出异议, 受理机构调查核实后予以答复。 第五章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管理的考核与修正完善 第十五条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管理的考核标准 ( 一) 领导班子和科室负责人对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重视, 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制度机制健全, 责任分工明确, 界定风险准确。 ( 二) 领导班子和科室负责人对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前期预防、 中期监控、 后期处理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没有发现违规违纪行为, 群众满意度高。 ( 三) 领导班子和科室负责人能够认真查找腐败风险、 查找腐败风险客观真实、 评估定级准确, 防范措施有效、 相关档案材料齐全。 ( 四) 各单位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注重加强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总结和研究, 不断修正、 完善腐败风险内容, 完善相关措施, 改进工作, 成效明显。 第十六条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考核方法: ( 一) 自查评估。各单位、 各科室按照考核标准, 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 对本单位、 本科室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进行半年和年度自查, 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二) 检查考核。市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单位、 各科室自查评估的基础上, 采取听汇报、 召开座谈会、 组织民主测评、 进行问卷调查、 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 每年年底进行检查考核。 ( 三) 建立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建立干部廉政档案, 记录考核干部职工的廉政信用度, 作为干部选拔、 任用、 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修正完善 ( 一) 考核结果运用。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各单位、 各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干部选拔、 任用、 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 科室给予表彰;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将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 督促制定措施, 完善制度, 并经过跟踪检查、 强化监督, 保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 二) 违纪惩处。对因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抓得不力, 工作不落实, 措施不到位而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依据相关规定, 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除严肃惩处违纪违法人员外, 应按照管理权限, 追究负有失职、 失察责任的直接领导的责任。 ( 三) 持续推进。各单位、 各科室应认真总结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经验, 及时发现和识别新的腐败风险点, 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动态监控的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长效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建立全市水务系统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体系。市局成立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负责全系统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的指导、 督促、 协调工作。各单位、 各科室应成立相应机构, 负责本单位、 本科室的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 并确定一名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信息员。 第十九条 建立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责任制。各单位、 各科室应着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把开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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