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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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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3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深入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优化专利申请结构,保护创新成果,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重点突出、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2、。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 省财厅负责编制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它评价工作。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具体项目资金,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本级知识产权局做好绩效自评,并配合做好其它评价工作。第七条

3、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推荐项目,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它评价工作。第八条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它评价工作。第三章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第九条扶持范围(一)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各地市,与地级以上市专利资助资金合并使用,主要用于以下范围:1.全省已获得授权的PCT国际专利,其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2.粤东西北地区已获得授权的中国创造专利,其在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3.提高全省每万人创造专利拥有

4、量,资助中国创造专利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4.对已获得费用减缓的授权中国创造专利,其申请、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以及当年有非正常专利申请及非正常无费视撤行为的申请人不予资助。(二)专项资助,主要用于以下范围:1.企事业专利申请促进,包括推动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示范引导及培育、专利技术实施。2.地市专利申请促进,包括提高专利申请数量质量、推动专利电子申请、遏制非正常专利申请、无费视撤。3.提升专利代理质量,包括专利代理人培训、专利代理服务规范、开展百所千企知识产权服务对接工程。4.开展专利申请专项业务。(三)专利奖励,主要用于以下范围:1.广东专利

5、奖获奖项目单位及获奖个人表彰及奖励。2.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单位或个人表彰及奖励。3.广东专利奖评选组织工作。4.广东专利奖、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日常管理及宣传工作。第十条 分配方法(一)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各地级以上市经费额度=该市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创造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万人创造专利拥有量资助资金1. 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各地级以上市经费额度= 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总额某市上一年度PCT国际专利申请数量在全省上一年度PCT国际专利申请总数占比。2.创造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粤东西北地市经费额度=创造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总额某市上一年度中国创造专利

6、申请数量在粤东西北地区上一年度中国创造专利申请总数的占比。3.万人创造专利拥有量资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各地级以上市经费额度= 万人创造专利拥有量资助资金总额某市上一年度每万人口创造专利拥有量在全省上一年度各市每万人创造专利拥有量加和的占比。(二)专项资助资金分配主要采取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符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专项资金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三)专利奖励资金分配广东专利奖、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奖励资金按照当年公布的获奖名单据实核定。1.广东专利奖奖励资金支出标准:项目类金奖每项10万,优秀奖每项5万元;创造人奖每人2万元。2.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奖励资金支出

7、标准:金奖每项100万元,优秀奖每项50万元。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十一条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的工作安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包括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专项资助资金和专利奖励资金的额度、资金使用方向、要求和绩效目标,报省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助资金申报指南,并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发布。第十三条 专项资助资金的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申请使用专项资助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省属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

8、材料,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中央驻粤单位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第十四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省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专项资助资金分配方案。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省知识产权局按因素法提出分配方案。广东专利奖的申报与审批按照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当年公布的中国专利奖和广东专利奖获奖名单提出专利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第十六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助资金分配方案、专利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经省财政审核后,省知识产权局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示。(一)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分配方

9、案,由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二)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省知识产权局进行异议处理,并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第(一)点程序报批。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经省领导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一)项目承担单位是省属单位的,由省财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需纳入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款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二)项目承担单位是市县单位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追加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收到省拨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

10、用款单位。(三)项目承担单位是中央驻粤单位或其它与省财政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单位,由省财政直接将款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第十八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纳入项目用款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逐级报经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逐级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项目用款单位应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地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项目用款单位上报的情

11、况进行审核,并按照项目的协议(计划)时间要求将情况汇总报省知识产权局。项目用款单位是省属单位的直接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共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

12、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二十三条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 号125号)和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 1号)的规定,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它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属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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