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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 一)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行程大致能够划分为三各阶段:
1、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8年, 这一时期政府并没有把专利权、 商标权、 版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加以保护, 也没有将它们作为一种所有权, 保护知识产权只是名义上。
2、 从1958年到1979年, 这一时期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空白时期。知识产权作为私有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已不复存在了。
3、 从1979年至今, 这一阶段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并发展的时期。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从20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着手建立, 然而发展速度却是史无前例的。
( 1) 、 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于1983年3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开始。
( 2) 、 1986年4月1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知识产权最为一个整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 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该法也首次明确公民、 法人等享有著作权( 版权) 。
( 3) 、 8月2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
( 4) 、 10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至此,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三大发均已修改, 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与国际接轨方面又迈出了一大步。
4、 20世纪 90年代以来,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接轨, 中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法律实践的历史时期, 人民法院经过公正审判、 严肃执法, 加强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的保护, 打击和制裁了侵害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 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与此同时, 中国积极加入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当前中国已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85年) 、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1989年)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 1989年) 、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992年) 、 《世界版权公约》( 1992年) 、 《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1993年) 、 《专利合作条约》( 1994年) 、 《商标法律条约》( 1994年) 、 《布达佩斯条约》( 1995年) 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即TRIPS) ( 该协议于1994年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署, 中国参加了该协议的谈判并签字)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晋博士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史时指出: ”在知识产权史上, 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二、 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 一) 国际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依然存在
1、 五大品牌联手诉秀水
”登长城、 游故宫、 逛秀水”曾经是北京招揽外国游客的固定路线
”秀水市场”最为北京市朝阳区着力打造的一个品牌, 与上海的”襄阳路”、 深圳的”罗湖商业城”一样, 以销售价格低廉、 ”假冒不伪劣”的品牌而受到国内外消费者的亲睐。
9月, 法国的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 意大利的古乔古希股份公司、 英国的勃贝雷有限公司、 卢森堡的普拉达公司和法国的香奈儿公司共同起诉至北京二中院称: 在秀水街商厦经营的商户潘某等人多次销售其公司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V”、 ”GUCCI”、 ”BURBERRY”、 ”PRADA”、 ”CHANEL”品牌的箱包商品, 给商标权人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造成恶略的影响, 要求法院令被告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各50万元, 共计250万元。与此同时原告还认为, 被告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作为秀水街的商厦管理者, 为潘某等人的侵权行为制造了便利的条件, 要求法院判其承担连带责任。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起诉讼, 打破了秀水街十余年”有买有卖有人气, 伪冒行为无人问津的”的局面”。对此案, 北京市二中院非常重视, 经过层层调查, 于 12月做出判决, 判决潘某等人和秀水豪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并赔偿五位原告各2万元, 共计10万元。
虽然赔偿金额只有十万元, 可是此判决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西方媒体纷纷称此案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她们认为: ”包括秀水市场败诉案在内的一系列国际知名品牌在华权益的举措, 是中国逐步建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明证。”
2、 中国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
8月, 北京二中院公开审理了( 日本) 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诉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丰田公司诉称: 被告吉利公司在其生产汽车的车前盖、 轮胎、 方向盘、 车辆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 构成了对原告”丰田”图形注册商标的侵犯, 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要求赔偿1400万元。
合议庭经过慎重的思考, 结合汽车产品的特点, 被告汽车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 于 11月北京二中院作出判决, 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这起案件也给一些国内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吉利赢得了这场侵权的官司, 但真正帮助吉利赢得企业生存发展机遇的却还是自己研发出来的产品。这也意味着只要自己掌握核心技术才能在竞争中站稳脚跟, 才能在知识产权时代不被淘汰。也标着着中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有所提高。
( 二) 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 行业组织不健全
1、 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 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 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
2、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特别是对假冒伪劣和盗版打击力度不够, 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
3、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过多、 过宽, 不合理的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著作权中;
4、 在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水平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 主要是还没有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5、 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的、 完善的限制措施。
( 三) 企业对对知识产权认识模糊, 保护意识淡薄
1、 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内没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同行是否申请专利也不清楚;
2、 对自己产品销往的市场所在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重未做过调研, 新产品开发前也未做过细致的专利文献检索, 不敢保证自己的产品在市场所在国不是侵权产品;
3、 企业何时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心中无数, 不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四) 对外贸易出口商品中所含自主知识产权甚微, 商品价值偏低
1、 没有核心技术, 核心竞争力低下;
2、 技术创新能力低, 自主研发力量不足;
三、 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 一) 积极影响
1、 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影响中国企业全球化进程
众所周知,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 全球概念不但仅指商品、 资本等有形产品的全球范围流通, 更是知识、 信息等无形商品的流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 将成为贸易的核心, 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知识产权的构成比例也将成为企业活力与生命力的重要考核指标。当前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 就专利这项而言, 中国10几年来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只有 多项, 而日本索尼、 日立等公司1年在国外就申请4000~5000件, 差距极大。
入世后过渡期知识产权侵犯的手段产生了变化, 为了规避WTO框架下知识产权的相关协议, 知识产权侵犯的手段日趋隐蔽, 多样化, 难以界定。主要表现在:第一, 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成为了最主要的案件;第二, 经济发达地区的犯罪比经济欠发达地区严重;第三, 个人与单位犯罪并重。调查显示, 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 大批量生产技术含量高的假冒产品以单位犯罪为主, 小批量生产技术含量低的假冒产品以自然人犯罪为主, 而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 以高科技的专业技术人员犯罪为主;第四, 犯罪的组织化、 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 这种有组织, 有纪律, 有规模的犯罪在个别地区甚至形成假冒产品”专业村”;第五, 国(境)内外相勾结的犯罪趋势明显, 由境外不法分子下订单并提供样式, 由境内生产, 或者采取台商、 港商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为掩护, 实则从事假冒商品加工, 从而侵犯知识产权。
中国当前涉及知识产权的基本法是《民法通则》, 专门法则有《反不正当竞争法》、 《专利法》、 《商标法》和《着作权法》等。可是, 中国无论是《商标法》、 《专利法》还是《着作权法》, 与TRIPS相比, 都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建设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在专利保护的执法方面应参照TRIPS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充, 以强化民事执法的力度;在专利的强制许可方面应取消国家计划许可的规定;在商标保护方面, 应该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增加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商标权的司法审查, 并对商标权人的权利做出限制性的规定等等。总之, 在知识产权立法上, 应从中国的具体情况出发, 尽快缩小与TRIPS协议的差距, 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做到有法可依。
修改现行知识产权法以适应科技发展的客观实际需要。为了激发人们进行科技知识创新的热情, 保护科技知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并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与相关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相协调, 应根据科技发展的客观实际要求修改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以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为例, 尽管依着作权法这种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是不可缺少的, 可是由于计算机软件自身的特点, 只有着作权法单一保护模式还是不够的, 因此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用着作法、 专利法、 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当前, 中国对计算机软件仅拥有着作权法保护的单一模式, 不能对计算机软件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因此, 有必要修改专利法, 把符合专利条件的计算机软件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并授予专利权, 使计算机软件能够得到着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全面保护。另外, 在条件成熟时应制定知识产权法典, 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立法。
2、 知识产权促进了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
科学技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 这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科学技术主要体现在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技术诀窍)上。因此, 许多经济学家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Romer(1990)、 Grossman和Helpman(1991)以及Rivere.Batiz和Romer(1991)等人的研究表明, 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影响, 创新导致的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量。, 当前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为我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 我们应当切实把经济增长转变到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的轨道上来。
当前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正处于初始发展阶段, 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这些地区应当切实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 不但要实现西部地区的快速发展, 更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经过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经济欠发达地区, 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初始发展阶段, 知识产权保护对人均GDP增长率有促进作用
3、 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影响着中国技术研究的开发费用的回收和投资者的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以促进国内研发为出发点。内资研发投入是中国高技术产业技术进步的决定因素,高技术产业的技术进步应以自主研发为主。这就要求政府部门不但要积极转变自身职能,促进研发支出主体由政府向企业的转变,而且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时,也应当注重其对自主研发的影响,选择恰当的保护力度,以促进自主研发投入, 加快经济增长, 同时也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知识产权使用恰当, 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不尽能收回技术研发投入海南人能够带动经济的飞速发展。
( 二) 消极影响
1、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损害了中国企业的贸易利益,
在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对外贸易影响上, 人们普遍认为: 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越高, 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越高。知识产权运用得当能够打击竞争对手, 保护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地位。可是, 在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加剧的环境中, 发达国家的企业为了遏制竞争对手, 企业有着强烈的动机利用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给竞争对手设置障碍, 自己不从事创新, 也不允许竞争对手从事创新而赢得竞争优势。有些市场主体的做法更是纯属讹诈, 如层出不穷的商标抢注事件, 甚至西门子这样世界驰名的大公司也未能免俗, 其抢注海信商标的行为令意欲开拓欧洲市场的海信公司, 几乎被拒之德国市场门外而根本没有机会参与竞争。对于中国大多数企业而言, 我们的企业的竞争力还很弱, 加之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影响, 使得我们只能在国有技术上缓慢地更新和创造, 或违规窃取她国的知识产权而获得发展。过分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迫使创新者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创新, 而是用于避免踏上”侵权”的地雷。美国专利项目设置越来越细, 过去人们为每份新软件设置专利, 现在却几乎为每一条编码设置专利。这样做表面上有利于保护创造者利益, 实际上极大地阻碍了整体技术的创新。因为这样一来, 无论谁想在软件领域有所建树, 她都要考虑所做出的软件中使用的编码是否侵犯了她人的专利权。现在, 中国发展过程中在资金, 特别是在技术方面本应该得到发达国家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才能更快地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过分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方面提高了中国引进技术的实际成本, 另一方面还增.加了企业在自主知识创新过程中的心里负担, 总是担心”侵权”而畏缩不前, 阻碍了中国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的进程。
2、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限制了中国对外贸易的拓展
是中国对外贸易的又一个快速增长年, 在 增长21.8%、 增长37.1%的基础上, 、 中国对外贸易增长了35.7%。进出口总额首次超过10000亿美元, 达到11548亿美元, 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从 的第四位上升到第三位。年度进出口增量在 超过1000亿美元、 超过 亿美元的基础上, 超了3000亿美元。以上数据反映了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态势, 但同时中国企业在海内外市场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消息此起彼伏, 知识产权已成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焦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联系日益密切。因此, 各国在大力鼓励发展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 十分关注出口商品和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可是, 国内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蒙受经济、 名誉双重损失现象已经屡见不鲜, 重视”知识产权”的警钟已在我们耳边敲响。当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 知识产权危机却给我们亮起了红灯。 1月, 中国步人WTO后保护期不久, 国际巨头英特尔起诉中国某企业生产的语音卡侵犯其专利, 间隔不久日本三洋开始了与深圳比亚迪关于电池专利的纠纷。在2月, 美国电子娱乐协会(ESA)向美国商务代表提交了一份来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In.telllectualProperly A lliance简称IIPA)的报告指出: 中国与马来西亚、 俄罗斯一道成为全球游戏软件盗版最为严重的三个国家。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伪正版制造地, 消费国和输出国。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 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来自美国、 欧盟、 日本、 韩国等专利大国的知识产权压力已经对中国构筑了一道高高的门槛。经过知识产权来打压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 使中国企业进入一种国际化的怪圈循环: 生产——跨国公司专利限制——巨额专利许可费以及侵权费的支付——再生产。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影响中国企业全球化过程, 是因为中国企业缺乏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而必须支付的巨额专利费用, 或者因为知识产权诉讼所产生的巨额费用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各种成本, 使中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显著降低,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生产也受到影响。在微观层面, 知识产权壁垒经过企业付出巨额专利使用费以及侵权费用, 降低其产品市场竞争力, 减少市场份额并压缩了利润空间, 这就是知识产权的短期效应; 而从长期来看, 由于企业利润降低而减少的资本积累将导致企业对技术研发投入的不足, 无法从根本上改进企业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 这在以技术为核心竞争力的时代将使企业不可避免地走上绝境。在宏观层面, 整个相关产业将会因为知识产权壁垒而在短期内减少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在以市场为命脉的营销时代, 该产业将无法抵制因为市场缩小而导致的产业萎缩, 如果这种局面持续较长时间, 产业将最终在竞争中消亡。这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 国际经济主权以及未来中国科技的世界地位问题都产生重大影响。毫无疑问, 在全球经济进入产业结构重构的时代, 缺乏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将无力改变自己处在产业链末端和价值链下游的不利局面。在全球化中受制于别人。
3、 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了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制度一般被其赞成者誉之为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进步动力。然而, 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 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 垄断能够向创新提供奖励, 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 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 昔日创新者的垄断收益越高, 进一步创新的动机趋向削弱。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现代金融市场上, 一种创新金融工具一旦问世, 其它金融机构就会马上模仿跟进, 但金融创新的节奏并未因此而放慢。软件、 计算机和半导体行业是当前技术创新最集中的行业, 但这几个行业在昔日专利保护相当薄弱的时候技术创新速度并不慢, 当前使用的决定性的技术创新很多都是那时开发的。然而, 上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法院裁决加强保护软件专利权后, 软件开发反而缺乏创意了, 因为获得了垄断权的软件企业只需要开发升级换代产品就能够获取丰厚利润。消费者得到的不再是全新的软件, 而只是某个软件的第几个版本而已。不少研究结果表明, 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未改变创新的数量, 只是改变了创新的方向。
四、 中国对外贸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
( 一) 中国知识产权工作在意识、 创造、 保护和运用方面存在不足
中国知识产权工作最根本的不足是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有待提升。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 需要全社会都认可和认识它的价值。如果仅有执法机构和执法能力, 而没有社会基础, 没有大家思想认识的高度一致, 知识产权的创造、 运用、 保护等都会遇到很多障碍。就中国当前情况来看, 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 实际上就是创新文化。中央去年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提出这个命题, 创新文化和知识产权意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是紧密相连的。知识产权的创造是用创新型的制度来促进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的核心就在于保护。前不久中国刚经过关于财产权保护的物权法。知识产权也是一种财产权, 因此也需要保护。但由于它本身的特性是看不见、 摸不着, 保护起来更不容易, 更需要加强保护。政府在知识产权形成方面的管理作用和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参与也很重要。
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问题就是把人的智慧创造成果转化成财富。在此过程中, 知识产权制度起着重要作用, 转化、 运用、 市场化, 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中国还有很多路要走。
( 二) 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依然不足,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狭窄
1、 法律保护范围狭窄。中国对会展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除了《保护办法》外, 其它则由《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法通则》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来加以规定。虽然上述法律法规的实施, 提高了主办方和参展商在专利、 商标、 著作权方面的保护水平和经验累积, 这方面的纠纷数量相对降低, 但《保护办法》中只列举了三种类型, 国内的相关法律也基本针对这三类侵权而言, 而对展会中出现的一些”新型”侵权, 如上面提到的展会名称、 品牌、 标志等侵权, 却没有涉及, 故远远不能达到完全保护的目的。
2、 法律保护效力低。上述国家层面上的相关法律法规中, 只有《保护办法》真正涉及会展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具有针对性。但《保护办法》属于行政法规, 故其法律效力相对较低, 缺乏一定的权威性, 且涉及保护的对象比较狭隘, 因此在实施中存在着法律空子。
( 三) 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规定较原则化, 可操作性差, 国内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地域性限制和立法的差异
各地虽然也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 但都具有局限性和时限性, 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全面而权威。《保护办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困难。如其第六条规定, 上海世博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 含三天) , 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 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但现实中1-2天的短期展会也大量存在, 这些展会中发生的相关侵权案件, 只能与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系, 往往被侵权者还没有备齐相关资料或办齐相关手续, 展会就已经结束, 最后不了了之。还有《保护办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管理部门的职能, 埋下多头管理的隐患。
( 四)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出口产品少, 贸易摩擦多, 中外知识产权纠纷不断, 日益成为中国贸易摩擦的重要领域
20世纪90年代以来, 中国外贸发展呈现加速之势, 由于贸易规模的扩大, 中国对外贸易在世界的排序由1990年的第15位跃升至 的第3位, 贸易依存度已从1990年的30%提高到 的69.3%。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贸易大国。可是, 中国还远不能称为贸易强国。随着外贸的高速增长, 中国外贸出口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益凸显。
1、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出口产品少。中国机电产品出口占中国外贸出口的半壁江山, 可是许多产品的核心技术依然掌握在国外企业手中, 因而中国外贸面临十分尴尬的局面: 大到彩电, 小到打火机都受到国外厂商的专利围剿。中国出口产品中加工贸易比重超过了50%, 就是中国发展较快的高科技IT产业, 要么是贴牌生产, 要么交专利费, 利润甚至比工业制造业还低。在 公布的世界最具影响力的100个品牌中, 中国大陆只有海尔一个品牌入选。
2、 贸易摩擦多, 中外知识产权纠纷不断, 日益成为中国贸易摩擦的重要领域。 , 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受理的18起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的达7起。而且, 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几乎都是中国成长性最好的新兴产业。因此, 中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摩擦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之一。
3、 早在中国入世之前, 就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提出”中国入世后的最主要挑战可能是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 时任科技部部长的朱丽兰就指出: ”入世后, 市场竞争的关键不是关税壁垒, 而是技术壁垒, 技术壁垒后面就是专利, 不是一般的知识, 是创新的知识, 而且是法律化的创新知识”。事实的确如此。中国入世后, 发生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事件令中国企业目瞪口呆。这些事件给这些企业上了生动的一课, 明白了知识产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首先是 1月, 中国广东两家企业出口欧盟的4000多台DVD分别被英国和德国海关扣留, 从而拉开了入世后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序幕; 接着是日本摩托车行业协会的发难; 随后是中国彩电企业受到了同样的收费通牒。
能够预料的是, 随着中国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 今后还会有更多的专利”债主”不请自来。如此纷繁的知识产权纠纷背后隐含着中国企业核心技术匮乏的危机。知识产权纠纷已经成为中国外贸发展的主要障碍, 也是中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必须克服的一道坎。
五、 中国应采取的对策
( 一)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树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企业是中国市场经济的主体, 也是利用知识产权的主战场。20世纪90年代以来, 外国公司针对中国提出的5年计划大量申请专利, 在中国很多产业的未来发展领域设置了专利陷阱, 封杀了中国企业自主开发技术, 控制了这些产业的发展。对此, 中国企业及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及民族工业受到的危机与挑战, 真正树立起知识产权意识。既重视外国人的知识产权, 又要加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开发, 实施专利权部署战略。中国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中国融人世界经济迫切需要, 知识产权战略是指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为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 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整体性筹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的策略与手段。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为获取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谋取最佳经济效益的策略和手段。就中国企业而言, 许多企业由于忽视技术在产品开发、 市场开拓方面的运用, 许多产品技术含量低、 原材料消耗大、 效益低。这种状况只有经过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进步运行机制、 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性运用, 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缺陷, 才能实实在在地提高企业的经济绩效, 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国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壁垒困境, 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 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 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 认识到在世界市场全球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 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推动企业间, 企业与科研机构、 高校之间的合作, 以联合开发、 联合投入、 联合保护等形式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共享。企业应加大科研经费投入, 国家也应选择战略性产业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开发。
( 二) 中国相关政府部门依法为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等手续提供便利;
1、 中国相关政府部门依法为办理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 版权登记申请( 包括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 、 植物新品种申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等手续提供便利。
2、 相关部门将向各在华投资的知名企业提供一份在中国登记注册并拥有专业资质和良好声誉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名单, 供各公司参考。
3、 面对国际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应采取积极的态度, 相关政府部门应设立一些办事机构, 协调和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纠纷;
( 1) 、 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应设立一些办事机构, 接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咨询, 指导相关知识产权事务, 协调和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纠纷。
( 2) 、 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应依托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及其投诉热线, 统一接收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和举报。
( 3) 、 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将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力度, 形成案件移送、 信息通报、 配合调查、 共享信息的工作机制。经过跨部门、 跨地区的协作, 快速有效地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 4) 、 中国企业, 特别是外贸企业要转变观念, 改变以往消极对待知识产权纠纷的态度, 积极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侵权之诉
( 四) 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
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将经过各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培训活动, 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积极申请专利、 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为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以增强中国科技、 经济竞争能力, 更好地参与并在国际竞争中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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