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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强国的专利制度史及其启示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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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强国的专利制度史及其启示 52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英美和东亚三国( 地) 专利制度历史及其启示* 本文从资料收集到写作, 都直接受益于我的导师张平教授的悉心指导, 在此谨致以我深深的敬意。感谢英国朋友David Morgen为我提供了狄更斯小说”The poor man’s tale of a patent”的全文以及英国专利历史的部分数据。当然, 本文的一切错误, 皆由本人承担。 张韬略** 北京大学 级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方向硕士研究生。E-mail: . * 目录 一、 前言 二、 英美的专利制度史 (一) 英国的专利制度沿革及特点 (二) 美国的专利制度沿革及特点 (三) 小结 三、 东亚三国的专利制度 (一) 概说 (二) 专利法律保护的特征 四、 结语 一、 前言 回顾过去数百年的世界历史, 我们能够下一个肯定的结论: 世界上最进步的国家无一不是具有强大的技术力量的国家; 而且, 这些国家没有例外的都对创造创造活动提供专利制度的保护和激励。18、 19世纪的大英帝国是近代工业革命的发源地, 它工业化水平远超当时欧洲大陆的其它国家, 而那时候专利制度已经在英伦三岛植根了三百来年; 美国无疑是现在最强大的经济、 技术大国, 和这一地位相匹配的是它那被誉为世界最为先进的专利制度, 以及那罕见的将激励创造创作的专利制度纳入制宪议题和写入宪法的远见卓识; 中国近邻的大和民族, 在短短的时间里创造性地移植了西方世界的专利制度, 同样建立了世界一流的专利体制, 极大地影响了它的现代化进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美国法学家伊凡( Evan J.) 指出: 在过去一百年内, 世界最进步的国家, 是以专利制度鼓励创造者的三个国家。 引自曾陈汝明: ”美国专利制度之理论与实践”, 载于《专利商标法选论》,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 13) ,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 1977年版第九页。 可是, 专利制度固然重要, 专利制度本身却并非我们追求的目标, 它仅仅是达到我们促进国家技术进步、 提高民族工业实力和增进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而已。因此, 一个外表华丽结构完整的法律文本、 一套自诩能够与国际最新最高标准接轨的专利制度并不足以成为衡量一国专利制度优劣的标准。而且, 专利制度作为一国法制的一部分, 从来都无法游离于特定社会的法制环境、 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之外。我们发现, 大者如一国的市场发育状况、 政治民主程度往往从根本上决定了一国专利制度最终的运作效果, 小者如一国的贸易政策、 反垄断政策等等也能极大的影响专利制度的运作。 这种工具性和依附性决定了专利制度自身难以独立地成为一国发展战略, 它只有紧密地与本国科技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协调, 并成为维护本国产业经济发展和促进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制度时, 其为民族经济而存在的价值才能得到最终的体现。因此, 立足于为本国的经济、 技术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供给, 是一国政府在知识产权的战略制定和制度建构上义不容辞的责任! 鉴于此, 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英美和亚洲的日本、 韩国几国专利制度的历史, 分析其成败的经验教训, 以期有助于中国的专利发展战略的制定。 二、 英美的专利制度史 ( 一) 英国的专利制度沿革及特点 尽管最早的专利制度并非出现在英国, 可是英国无疑是具备最悠久专利传统的国家。为避免某些先进技术外流, 14世纪的英国就曾个别地授予某些工匠艺人”专利权”, 如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授予佛兰德工艺师约翰·卡姆比在缝纫和染织技术方面”独专其利”的权利。见郑成思: 《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第228页。可是对创造授予专利则最早出现在1449年, 由亨利六世授予生于佛兰德的约翰( Flemish-born John) 对一种玻璃制造方法20年的垄断权。见英国专利局对英国专利发展的介绍”Five hundred years of patents :Origins. ”, 出于介绍之便, 以1852年英国专利局的设立为界限, 我们能够粗略地将英国专利史划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前者是其确立和初步发展的时期, 后者则为逐步迈入现代化时期。 1、 1852年之前: 作为技术引进策略的英国专利制度 ( 1) 制度演进 大约在16世纪中期的都铎王朝时期, 对贸易、 制造行业以及创造创造授予专利渐渐成为英国国王( Crown) 较为经常的事务。依照英国专利局提供的数字, 在1561年到1590年30年的时间里, 在位的伊丽莎白一世共授予了50件专利, 覆盖了包括肥皂、 毛料、 制盐、 纸、 铁、 硫磺等十二个项目的商品生产和流通部门。 见英国专利局对英国专利发展的介绍: ”Five hundred years of patents : Tudors and Stuarts. ”,: -11-17。 不过, 专利授权得以经常化受益于当时在任的首相威廉·赛西尔( William Cecil) 实施的政策, 其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专利的垄断来吸引欧洲大陆的能工巧匠, 希望这些技术移民能够促进英格兰技术和工业的发展, 提高英国的竞争力。 见Robert P. Merges, Peter S. Menell, Mark A. Lemley, Thomas M.Jor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New Technological Age, Aspen Law&Business, 1997,p.123. 这实际上类似我们今天的技术引进策略, 不同的只是它与移民政策结合到了一起。 然而富有讽刺意义的是, 到了18世纪后期, 当欧洲大陆国家也开始酝酿工业革命并积极学习英国的技术时, 英国人便开始担心起技术外流的问题而且先后在1774年、 1781年、 1785年明令禁止本国技术工人出国、 禁止将国内的机器、 图纸运送到国外, 这些禁令直到1825年才迫不得已被废除掉。见刘茂林, 《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第183页( 她指出这些禁令被废止的原因是由于技术工人以及出口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又见于Robert P. Merges, Peter S. Menell, Mark A. Lemley, Thomas M.Jor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New Technological Age, Aspen Law&Business, 1997,p.123. ( 该书指出这些禁令被废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法令有无法施行的现实因素。因为技术知识存于人头脑之中, 而由于人员流动带来的技术流动在一个开放市场中根本是无法禁止的) 。 但王室觊觎授予专利带来的额外收入, 开始滥用这种特权。专利对象被扩大到一些过时技术甚至日用品上, 有时还被用以封赏宠臣。 见文希凯, 陈仲华: 《专利法》,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版, 第15页。 这严重破坏了市场的竞争秩序, 因此在詹姆斯一世继承伊丽莎白一世的王位后, 国内反对国王授予专利的呼声渐高, 在议会、 司法、 在这一时期的著名的达西对阿联专利案中, 法官站在了王室的对立面, 法官在判决中指出: 应当区分对新创造授予垄断权与对已有商品授予垄断权。前者乃对创造投入的补偿, 是合理的; 后者侵犯了人民的自然权利和自由。这判决迫使伊丽莎白取消达西专利, 并成为以后立法的重要依据。见文希凯, 陈仲华: 《专利法》,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版, 第15页。 商业团体和公众的压力下, 16 詹姆斯一世被迫宣布废除了先前授予的所有专利的效力并在”奖励书”( Book of Bounty) 中陈述了两个重要的观点: 一是垄断违反法律必须加以废止, 二是不违反法律、 不贻害国家的创造创造能够授予垄断的专利权。 这实际是公共利益原则在早期的专利立法中的体现。见英国专利局英国专利发展的介绍: ”Five hundred years of patents : Tudors and Stuarts. ”,: -11-17。 这些思想在 后的《垄断条例》( 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 of 1624) 的中( 特别第六条) 得到集中明确的表示。 《垄断条例》规定, 普通法院有权审查国王所授予的创造专利而且能够排除其中不真实以及不合格者。不过, 尽管《条例》规定合格的专利权人必须是一项创造的”第一真正创造人”, 在司法实践中它却被扩大解释为包括将技术从国外进口到英国的非创造人在内的人。见W.R.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 Copyright,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Sweet & Maxwell(London),1996,p.93. 这种司法政策无疑跟英国一向实施的技术引进策略相吻合。这部被誉为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含义的专利法的《垄断条例》, 实际上是当时英国政治经济全面发展的产物, 它的出台顺应了当时英国国内外贸易迅速发展、 市场力量在政治舞台上逐渐占据重要地位以及技术在经济中作用日益明显的情况, 有关《条例》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意义, 见W.R.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 Copyright,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Sweet & Maxwell(London),1996,p.93. 也表明了英国政府试图协调”抑制垄断以促进竞争”与”授予专利以促进技术”这对矛盾的努力。 这种类似的实践早在15世纪的威尼斯就出现, 例如威尼斯1474年法案中就规定共和国能够强制执行任何专利而不必向专利人支付报酬。见Robert P. Merges, Peter S. Menell, Mark A. Lemley, Thomas M.Jor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New Technological Age, Aspen Law&Business,1997,pp.122~124. 《垄断条例》后到1852年间, 英国的专利制度经由专利律师和法官之手而缓慢发展,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申请时的审查问题。在18世纪初安娜女王统治期间, 国王的法律官员开始确立这样的规则, 即要求每个专利申请人描述并确立所申请专利的属性和操作的方法。 首例被这样要求的专利是17 James Puckle的”Machine Gun”。见英国专利局对英国专利发展的介绍: ”Five hundred years of patents : The eighteenth and nineteenth centuries”,: -11-17 不过, 这样作的目的主要是经过这种类似登记的制度来减少将来可能发生的专利纠纷 学者即指出这种制度设计最初的目的主要出于专利侵权认定的考虑。见W.R.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 Copyright,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Sweet & Maxwell(London),1996,p.93. 。可是, 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及专利地位的提高, 要求专利申请人清楚详尽地描述其创造的观念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并在曼斯菲尔德法官( Judge Mansfield) 1778年Liardet v. Johnson案中得到进一步的确认。见Robert P. Merges, Peter S. Menell, Mark A. Lemley, Thomas M.Jor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New Technological Age, Aspen Law&Business,1997, p.124; 又见W.R.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 Copyright,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Sweet & Maxwell(London),1996,p.93.( 指出曼斯菲尔德法官是积极推进这一观点的伟大先驱。) 专利制度的这种微妙变化, 实际上反映了专利在经济运作中角色正逐渐发生转移: 由一种能为社会带来有用的最终产品的技术,转变为一种能带来有价值的信息以促进技术繁荣的工具。见Robert P. Merges, Peter S. Menell, Mark A. Lemley, Thomas M.Jor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New Technological Age, Aspen Law&Business,1997, pp.124~125. 这无疑有助于技术信息的快速传播和整个工业的发展, 标志着”具有现代特点专利制度的最终形成” 对”专利创造书”意义的评价, 见郑成思: 《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第230页。 。 ( 2) 专利授予状况及分析 图表一: 16 到1852年英格兰、 威尔士两地的专利授予数目表 数据来源: 英国专利局, : -11-17。 从图表二更能直观的看到250年间英国专利的增长状况。专利制度建立初1 间, 专利总数不到400个, 第二个1 授予了近3000个专利, 但从1810到1852年不到40年的时间里, 英国授予这两地的专利数量超过了10000。从这里, 我们能够看到工业革命所带来的技术领域的迅速发展。英国的专利法律制度, 正是这种经济社会环境的反映。 图表二: 16 到1852年英格兰、 威尔士两地的专利授予数目比例 数据来源: 英国专利局, : -11-17。 2、 1852年之后: 在批判与改革中缓慢发展的英国专利制度 ( 1) 缺陷及批判 早期的专利制度为英国工业技术革命提供了较为理想的法律制度环境, 可是随着工业化步伐的加紧, 其弊病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专利申请中存在诸多不合理的障碍。 专利申请费用过高是广受批评的一点。在19世纪中期, 一个英国人如果想要获取一个英格兰的专利, 她必须交纳大约100英镑的专利申请费; 而如果她想得到一个效力能及于英格兰、 威尔士和苏格兰的专利, 她必须为此付出近300英镑的专利申请费。 见B.Zorina Khan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Lessons from American and European History,第11页, 载于: : -11-17。 稍微对比一下同时期英国从事创造活动群体的年收入, 我们便能理解这么高昂的专利申请费用对大多数从事创造创造的人到底意味这什么: 表格2: 1811~18 英国三地工匠平均年工资( 单位: 英镑) 资料来源: 《英国历史文献》第11卷, 第607~610页。转引自《1689~18 的英国》( 下) , 辜燮高等译, 《世界史资料丛刊》, 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第161~164页。原资料单位为: 周/先令、 便士, 为方便比较, 这里换算( 年/英镑) 。其中一年按52周数, 1英镑为20先令, 1先令为12便士。 1811 1812 1813 1814 1815 曼彻斯特 格林尼治医院 格拉斯哥 曼彻斯特 格林尼治医院 格拉斯哥 曼彻斯特 格林尼治医院 格拉斯哥 曼彻斯特 格林尼治医院 格拉斯哥 曼彻斯特 格林尼治医院 格拉斯哥 木匠 65 85.8 46.8 65 85.8 46.8 65 85.8 46.8 65 85.8 46.8 65 85.8 46.8 石匠 57.2 88.4 44.2 57.2 88.4 46.8 57.2 88.4 46.8 57.2 88.4 46.8 57.2 88.4 46.8 裁缝 48.1 - 49.4 48.1 - 49.4 48.1 - 49.4 48.1 - 49.4 55.9 - 49.4 手纺机工匠 32.5 - 19.5 33.8 - 25.4 32.5 - 31.7 40.3 - 33.8 40.5 - 29.9 铅管工 - 88.4 58.8 - 88.4 58.8 - 88.4 58.8 - 88.4 58.8 - 88.4 58.8 在英国产业革命中( 特别是早期) , 创造创造活动多出自有实践经验的工匠艺人之手, 科学家们对产业技术的提高作用并不显著, 这点史学家们早已指出。 见《T.L鲁普论初期创造与工匠关系( 1789) 》, 载于《产业革命史料》第60页, 转引自: 《1689~18 的英国》( 下) , 辜燮高等译, 《世界史资料丛刊》, 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第6页。 可是从上表的数据中, 我们发现当时的专利申请费用( 100英镑~300英镑) 大大超过了社会上从事创造创作阶层人民的承当能力。这对创造创造活动无疑起到消极的作用, 直接影响到专利数目的增长。 专利申请程序繁琐到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更是19世纪中期之前英国专利制度的一大特点。当时的人们将它讽刺为”中世纪的”( medieval) 见英国专利局: Old Patent Numbers-British Patent Numbers 1617 - 1852 (Old Series), : -11-17. 、 ”拜占庭式的”( Byzantine) Mark D. Janis, Patent Abolitionism, p7.(未刊; 为作者在一学术交流会议上提交的论文) 和”荒诞不经的”见B. Zorina Khan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Lessons from American and European History,第11页, 载于: : -11-17. 程序。这一臭名昭著的程序大致如下: ”……准备一份申请书( petition) 并附上一份严格正式的专利声明( solemn declaration) 投交当时的内政部( Home office) ; 从国务大臣( the Secretraty of State) 处取得该申请书的一份证明( reference) 并送交当时的检察长( the Attorney or Solicitor General) ; 由上述任一机构向国王( Crown) 出具一份报告; 签署许可状( a warrant under the sign manual) 以要求检察长( the Attorney or Solicitor General) 准备专利提案( bill) ; 准备一个提案并做两个备份, 置于检察长署的专利提案办公室( Patent Bill Office) , 在收到许可状( sign manual) 后将提案转换成”女王提案”( Queen’s Bill) 并保存在印章办公室( Signet Office) ; 经过加上一些正式用语以及盖上the Secretary of State的印章, 将一份备份提案转变为”印章提案”( Signet Bill) , 经过类似方式将另一份备份转变为”御玺提案”( the Privy Seal Bill) ;将相应附有专利模型的”御玺提案”提交上议院的大法官( the Lord of Chancellor) 。” W.M.Hindmarch: Observation on the Defects of the Patent Laws of this Country; With Suggestions for the Reform of Them,*2,(1851).转引自Mark D. Janis: Patent Abolitionism, pp7~8。 高昂的费用和繁琐的程序引起诸多批评。其中, 1828年《伦敦技术科学杂志》( the London Journal of Arts and Sciences) 上发表的一系列署名为”辩护者”( Vindicator) 的批判文章言词特别激烈, 这些文章在不厌其烦地列出获取一个专利申请所需要经过的极其繁琐的程序及每一步骤的相应费用之后指出, 这个”极其不合理、 令人压抑、 带有欺骗性”专利体制的唯一获益人是在国家任职的某一小撮人。 Mark D. Janis: Patent Abolitionism, p7. ( 未刊) 或许多少受到Vindicator的启发, 小说家狄更斯( Charlis Dickens) 于1850年在当时一份很畅销的杂志”Household Words”上发表了题为《一个可怜虫的专利故事》( ”The poor man’s tale of a patent”) 的短篇小说, 经过详细描写一位专利申请人赴伦敦申请专利的可怜历程对当时的专利制度予以毫不留情的批判。该小说全文见: .biz/Classics/Dickens/Reprinted/Reprinted12_2.htm, 最后访问时间: -1-6。了解其概要, 也可参见Jeremy Philips: Charles Dickens and the ‘Poor Man’s Tale of a Patent’,3 LONDON J.ART&SCI.(1829) , 转引自Mark D. Janis: Patent Abolitionism, p.p.11~12.狄更斯的这部小说在英国专利史上有一定的地位。虽然文学形式作品提供的数据和描述的精确度( 该小说对专利申请费的数目和程序有详尽的记录) 难以成为学术研究的基础, 可是其社会文化意义是丰富的。这一事件甚至被写入官方文件和权威的教科书中。见英国专利局: ”Five hundred years of patents :The eighteenth and nineteenth centuries .”,: -11-17; 又见W.R.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 Copyright, 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 Sweet & Maxwell(London),1996,p.95,note24. 其次, 没有确立促进技术信息、 技术情报流通的体制。 在1852年之前, 专利申请的文献虽然能够公开, 可是当时的英国并没有建立一套专利文献的管理和检索制度, 专利文献也从来没有公开刊印发行, 因此专利信息查询必须到伦敦才能够, 而且还要交纳相当的费用。更令人头疼的是英格兰、 苏格兰和威尔士甚至英殖民地各自都有自己的专利管理体制, 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 专利在先权利的查询需要花费很大成本。见B.Zorina Khan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Lessons from American and European History,第12页, 载于: : -11-17。 以上种种无疑很大地阻碍了专利信息的传播。 另外, 没有建立专利授予前的实质审查制度是英国专利制度的又一重大缺陷。如上所述, 18世纪后期, 专利说明书已经出现在英国的专利实践中。可是, 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 英国沿用的一直是专利申请登记制。这种不实行实质审查的制度貌似为专利申请提供了方便, 然而它给专利制度带来的损害远超过它的好处。大量得到专利的创造实际上都存在着冲突, 权利归属的最终确定不得不依赖普通法法院的判决。可是, 20世纪之前英国普通法院里的法官过于严苛地执行”新且有用的”( new and useful) 的标准, 以及陪审团时不时令人费解的判定, 使得专利的权利状态存在很尴尬的地步。 当时普通法法院的判例显示, 专利的有用性与该创造在商业上的成功与否不相干, 而且, 只要创造中有一部分是无用的, 整个专利就可能无效。见B. Zorina Khan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Lessons from American and European History,第12页以及注释第15、 16, 载于: : -11-17。 这诸多因素影响了专利权财产权的稳定, 降低了专利权的价值。而产权的确认是产权机制最为重要的一步。 权利确认机制上的缺陷毫无疑问会影响专利权利的转让。不但如此, 当时的英国法律还限制一件专利权利上所有人的人数, 而且法律对买卖无效或无用的专利也没有提供任何有用的救济。 见B. Zorina Khan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Lessons from American and European History,第13页, 载于: : -11-17。 由此, 专利转让的买卖中, 买方面临着很高的风险, 不得不为此付出更多的、 诸如专利有效性调查的交易费用。这些原因合在一起, 导致英国专利转让和许可使用的市场非常不发达。 1853年英国专利转让和许可数目仅有273个。同上注。 ( 2) 制度改革及专利授予状况 在1851年, 即英国成功的举办了康沙特亲王博览会 英国史学家认为该博览会是英国迈入现代工业化国家的标志。见(英)W·H·B考 特: 《简明英国经济史——1750年至1939年》, 方廷钰等译, 商务印书馆( 北京) 1992年版第207页。 之后的第二年, 英国经过了专利法修正案( the Patent Law Amendment Act 1852) 。这个新法案作了几点改革: 首先精简机构, 成立专门的专利局( Patent Office) 集中负责专利申请授予事务以避免过于繁琐的程序; 第二是降低了申请费用( 启动费用从300英镑降至25英镑) ; 第三是将专利权的权利范围扩展到英伦三岛; 第四是从申请日便开始保护专利; 第五是将权利申请印制并公布; 等等。 Mark D. Janis: Patent Abolitionism, p10注36。 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使得专利授予总数大增。 1852年专利授予数是891件, 到了1854年专利授予数是2113件。见W.R.Cornish: ,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 Copyright, 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 Sweet & Maxwell(London), 1996,p95注29. 但该法案还有如下问题没能很好解决: 一是依然没有构建专利授权的事前实质审查, 权利审查的模糊在专利授权数目大增的情况下意味着专利诉讼纠纷的频繁发生; 二是新成立的专利局缺乏统筹全局的能力, 其行政能力有待提高; 等等。 Webest,New Patent Law,supra note_,at41~42 et seq.转引自Mark D. Janis: Patent Abolitionism, p10注36。 1883年的英国又对专利法做了一些调整: 进一步地简化程序, 首次允许经过邮递的方式申请专利, 并下调了专利申请费; 引进了对抗程序, 允许厉害关系人在专利申请递交后的两个月内提出异议; 出于保护英国工业的需要, 针对外国创造的强制许可也得到法律的确认( 这一做法在19 得到强化, 出现所谓的”许可权”) ; 见B. Zorina Khan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Lessons from American and European History,第13页, 载于: : -11-17。 专利申请人被要求在她们的权利要求书中详细描述其垄断权的范围; Patent, etc. ,Act 1883, s.5( 5) :”a distinct statement of the invention claimed”.转引自W.R.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 Copyright, 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 Sweet & Maxwell(London),1996,p.96注36. 专利案件由法官独任审判, 陪审团被排除在专利审判之外。这些改革基本上奠定了英国现代专利行政的基础。专利申请以及授予的数量在19世纪80年代的专利制度改革之后出现了大幅度的上升( 见下表) 。 美国有关专利新颖性的审查制度也引起当时英国人的注意。1852年的专利改革法案中便提到建立这一制度, 但最后并没有获得经过。1883年的法案尽管规定了专利审查员制度, 但这些受雇用的审查员的职权被限制于确保申请材料的描述是否恰当,以及申请专利的创造是否具有可专利性( patentable) 上。实际上, 直到19 , 英国才确立了一个并不严格的专利新颖性审查制度。 见B. Zorina Khan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Lessons from American and European History,第13页, 载于: : -11-17。 图表: 1855年到19 英国每年专利申请数与授予数 英国专利制度的改革, 部分源于国内经济、 技术发展的推动作用, 部分也源于英国工业技术的霸主地位受到美国和欧洲大陆强有力挑战的事实。逐渐激烈的国际竞争迫使英国不得不调整它那僵化的专利制度, 并采用某些对英国有利的专利政策。例如, 由于化学工业落后于德国, 在19 到1949年间, 英国为了保护本国化学工业的利益就把化学物质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见B. Zorina Khan :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Lessons from American and European History,第13页, 载于: : -11-17.不过, 值得说明的是, 这段时间英国对化学物质的制造过程还是提供专利保护的。见: Final Report of the Swan Committee (Cmd.7206, 1947), paras.92~95. 另见W.R.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 Copyright, 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 Sweet & Maxwell(London),1996,p.145.( 她指出, 一些国家在某些时期区分化学物质及其制造方法并仅保护后者( 包括英国这段时期) , 但最后发现, 这种保护方法的做法效果并不好。) ( 二) 美国的专利制度沿革及特点 英国人在北美殖民时带去了她们的法律理念和制度, 其中也包括专利。不过当时并没有统一的专利法, 各州创造人必须就个案向殖民地或州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再依据特别法案授予专利。专利权冲突混淆多有发生。 北美第一个专利是1641年由马萨诸塞州普通法院对Samuel Winslow的制盐新法授出的专利。见曾陈汝明: ”美国专利制度之理论与实践”, 载于《专利商标法选论》,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 13) ,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 1977年版第九页。美国宪法颁布之前, 大部分的州有自己的专利法, 可是仅有南卡罗来州有专门条款授予创造人对其新机器 的独断使用权。见A brief history of the patent law of the unite states ,载于: , 最后访问时间: -11-17。 美国独立后, 专利制度经由美国人之手而大放异彩。 1、 历史沿革 ( 1) 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及其意义 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规定: ”国会……为促进科学及有用技术的发展, ( 国会) 得确保作者和创造人对其有关的作品和发现, 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 ”The congress should have power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见美国宪法Art.1, Sec.8 §8。 该条款授予美国国会保护专利权, 实际上是将保护专利促进创造活动确定为一国长久国策, 它体现了当时制宪会议中立宪者的基本理念: 专利制度不但仅保护创造人个人, 而且能够使社会大众获益。正是在这种理念下, 尽管当时制宪会议的与会代表也顾虑到专利授予形成垄断这一来自英国的教训, 但最终没有一个人反对建立专利制度。 见曾陈汝明:”美国专利制度之理论与实践”, 载于《专利商标法选论》,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 13) ,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 1977年版第九页。 可是, 有别于英国王室的”赐予”或”授予”( grant) , 美国宪法这一条款中用的是”确保”( secure) 一词, 其意义在于表明专利权源于创造者本身的创造活动而不是外在权威的授权, 政府的角色仅仅是一个提供法律保护的机构。 见日本学者Tokanai的评论。见Tokanai, ? ? ? ? ? ? ? ? ? ? ? ? ? ? ? 联邦制以及联邦政府权力来自各州授权的政体也是这一条款出现的一个原因。在美国制定统一专利法之前, 各州在知识产权的立法上基本是各自为政, 州际权利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 并一直持续到宪法生效之后, 有时影响甚大。 突出的例子是蒸汽船( steamboat) 专利, 由于该专利授予多人, 造成极大混淆, 甚至影响到州际运输。见Robert P. Merges, Peter S. Menell, Mark A. Lemley, Thomas M.Jor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New Technological Age, Aspen Law&Business, 1997, p125. 这对联邦统一立法提出了要求。可是, 在美国的政治体制下, 美国国会对宪法未授权者并没有立法权。现实的要求反映到立法上便是宪法中该授权国会保护创造和作品的条款。 ( 2) 早期的专利制度: 1836年之前 1790年初, 刚成立不久的第一届国会便经过了专利法法案, Patent Act of 1970,Ch.7, 1 Stat. 109~112 (April 10, 1790)。其全称是the Act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Useful Art。 该法案在1790年4月10日由华盛顿签署并在5月份经过了国会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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