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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利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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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本科毕业论文题 目 信息时代背景下公民数据权利保护个案研究 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年 级 2013级 学 号 222013302012114 姓 名 黄 瑞 指导教师 马 涛 成 绩 2017年 3月11日目录目录2一、案例引出问题3(一)案情简介3(二)案例法律分析4二、个人数据概述4(一)个人数据41.概念界定、特征42.信息时代特征(信息时代现状、特征、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等)53.信息时代下个人数据有什么新特征6(二)个人数据权71.个人数据权概念界定72.权利内容73.个人信息权同个人隐私权、人格权的的区别7三、我国对公民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现状及完善建议9(一

2、)案例+分析9(二)总结现状91、法制不健全102、缺乏良性行业自律10(三)完善建议111、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网络用户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意识112、完善个人数据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113、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与防范机制11参考文献:12信息时代背景下公民数据权利保护个案研究黄瑞(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摘 要: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们每天都会利用网络这个媒介传输各种个人数据。但是受制于公民数据安全意识、网络服务提供者职业道德、社会法制建设等诸多因素,导致我国公民个人数据安全面临严重风险。立足于案例,进一步分析我国公民个人数据的概念、个人数据权的定义、

3、现状、最终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公民数据安全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信息时代;个人数据权;保护措施 一、案例引出问题(一)案情简介2010 年年初,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以被告周建平向诈骗团伙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为由,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周建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周建平由此成为我国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案中,周建平于 2008 年 11 月在广州市成立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同年12月,周建平以每份 1200 元或 1500 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诈骗团伙出售了14 份电话清单,从中获利 1.6

4、万元。根据周建平提供的电话清单,诈骗团伙在 2008 年 10 月至 2009 年 2 月 19 日期间,分别冒充珠海市霍副市长、恩平市委书记、深圳市宝安区消防中队队长、佛山市纪委书记等人以急需用钱为由对其亲友进行电话诈骗,共非法敛财近九十万元。法院的判决可以说走出了对个人信息进行刑事保护的第一步,其积极意义自不言而喻。2008 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人肉搜索第一案”。该案案情为,原告发生“婚外情”,妻子痛不欲生,在互联网络上公布了原告和第三者的照片,并且自杀。死者的同学将相关信息整理之后,陆续刊登在互联网上,并以知情者身份,继续披露原告的有关信息。原将知情人、互联网站和转载有关信息的天涯

5、网站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确实发生了婚外情,被告作为知情人,在原告的妻子公开有关信息之后,不断补充有关信息,并且在互联网络刊登。互联网络管公司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并且及时删除有关信息,承担侵犯名誉和隐私权的责任,转载这些信息的天涯网站及时删除了有关信息,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案例法律分析虽然我国在各方面都更加重视法律对公民个人数据的保护,但是保护的效果依旧是差强人意的。例如,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6、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刑事制裁手段固然是最为严厉和最有效果的,但是其使用往往受制于各种相关因素,例如相关配套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信息泄露的渠道不显著、信息泄露追查较为困难、信息泄露针对单独个体危害性娇小的特点,大多数轻微的侵害公民个人数据的案件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民法保护的是公民最基本的法律权利,但就侵犯公民

7、个人数据这一类案件的民事追责而言,主要是立足于侵权责任法的视角,耗费周期长、个人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较高等诸多因素也导致了利用民事法律规范保护公民自身数据的困难。二、个人数据概述 (一)个人数据1.概念界定、特征众所周知,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其数据是由多元化的结构组成的,包括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但是又与之有所不同。为了准确清晰的界定个人数据的概念,我们必须先厘清其相关概念的定义。就个人隐私而言,其有着多元化的定义,但我比较赞同美国 1974 年隐私权法中关于个人隐私(personal privacy)的定义,其认为个人隐私就是指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的事情,亦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和生活秘密方面的

8、事宜。那么个人信息又是指什么呢?个人信息国内外也有这各种不同的定义方法,但我比较倾向于欧盟 1995年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95/46/EC)中的概念界定,“个人信息是指与一个身份已被识别或者身份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任何信息;身份可识别的人是指其身份可以直接或间接特别是通过身份证号或一个或多个与其身体、生理、精神、经济、文化或社会身份有关的特殊因素来确定的人。”通过分析上述概念,我们可以得出,将“个人数据”定义为个人提供的信息(比如搜索关 键字、注册信息等)、或个人原创内容 (比如社交关系资料、评价和晒单、旅游 攻略、原创小说、原创视频等)、或个

9、人 (浏览、购物、阅读、观看)行为产生的 数据、或被政府、企业、医院和研究机构收集的与个人直接相关(比如GPS位置、 IP地址、基因测序、医疗记录、信用卡记录、通话记录等)的数据。通过上述关于个人数据的概念界定,我们不难看出,这些个人数据详细而又准确的描述了我们是谁,在哪儿,做了什么,认识哪些人,有什么样的健康状态和生活形态,展示了我们的数字化存在。这表现出了个人数据具有隐私性、密切刑、相关性、重要性、核心性、安全性等诸多特征。2.信息时代特征(信息时代现状、特征、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等)信息化时代在给社会带来巨大便利和商业价值并逐渐成为一项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但因其引发的各类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其

10、中对于个人信息数据带来的威胁尤为引人关注 国外有研究表明,与用户相关的数据信息正在被逐步集中于少数几个机构,这些机构能够通过几乎所有广受欢迎的网站追踪用户的“网络足迹”,而几乎所有的防护技术都在突出问题的严重性和寻求替代性解决方法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可能导致其对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强烈威胁一般认为,个人信息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等信息;第二类信息是消费者网络活动信息,包括消费者所浏览的网站,所搜索的商品信息以及购买记录等等,这些信息可以准确地判断出网民的消费倾向#购买习惯、个人喜好等信息,从而成为商家下一步实施精准营销的基础数据;第三类信

11、息是消费者存储的个人信息,比如存在个人 电脑硬盘中的私人照片等在现代网络社会几乎所有的个人信息都被记录和存储于网络之中,国家机关和一些企业都有意识地通过收集和分析个人信息数据以促进管理的便利性或营销的精准化大数据时代通过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数据能够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便利,也为向个体提供精细化的服务打下坚实基础但是就像一个硬币必然存在正反两面一样,大数据也必然会对个人信息数据带来威胁, 从一定意义上说,大数据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是必然的,而由此引发的对个人信息数据的侵害也是不避免的,这就好比一种新近开发和效力极强的新药,这种新药本身是医药科学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且药效显著,对于促进现代医药水

12、平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是药三分毒”,这种新药也是与生俱来的带有毒性,且毒性和药性是一对始终相伴相随的“连体婴儿”,消灭其中之一也就消灭了整体。信息化大数据本身就是一个将个人信息数据加以收集和整合的过程,数据不够大或者整合不够具体细致就无法发挥大数据的优势和价值,甚至根本就不是大数据本身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只能放任药物的毒副作用发展,就像医生为了降低某些药品的副作用常常会采用一些其他措施缓解药品的毒性一样,我们对于大数据 可能带来的一系列侵犯个人权益的威胁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由此引发的个人信息数据危机,也有必要清楚认识并加以有效应对。 这一问题已经引发学界的关注,但是对于如何防范和应

13、对信息化时代大数据中的个人信息风险,学界有不同的意见,主流观点主张通过援引民法中 “隐私权”的规定保护个人数据,根据不同的保护对象和内容,对大数据的隐私保护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位置隐私保护#标识符匿名保护连接关系匿名保护等。但是单纯通过隐私权的角度保护个人信息数据也存在一些问题,问题实际上不在于大数据是否增加了隐私被侵犯的危险,因为这已经是事实,而是它是否已经改变了风险的性质 ( the Character of the isk) 。 因为如果只是简单的增加了风险,现有的保护隐私的法律规范还能够在大数据时代继续发挥作用,但是如果问题已 经发生了质的改变,则我们必须寻求新的解决办法。大数据时代的个

14、人信息数据的保护显然已经逐步超越了 “隐私权”的范围。首先,网络时代大数据的特性决定了其不是简单的隐私权侵犯的问题在大数据时代,对个人 信息数据的收集和利用行为除了涉及隐私权问题外,还涉及其他一些问题,比如基于大数据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预测,并依据有关结果采取相应行动,这就可能已经超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在美国有家名为 “x + 1”的公司利用追踪技术来收集用户的网站浏览记录,形成一个记录人们上网行为的庞大数据库虽然它不记录人们的姓名,但会将收集到的个人标识与其住房拥有情况、家庭收入、婚姻状况和常去的餐厅等众多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和汇集,然后通过统计分析,推测上网者的个人喜好。其次,在信息化时代的大数据

15、即使确知个人数据的隐私风险,也常常无法简单通过传统的隐私权保护手段解决在现代网络社会,微博、微信、Facebook 等互联网服务商既生产数据,又存储、管理和使用数据,其服务的内容和性质决定了它们必然会接触到用户信息数据,所以无法简单通过技术手段限制其接近用户信息,也无法通过立法禁止其获得用户信息 数据再者,对于一些涉及个人数据信息交易的行为,也 常无法认定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因为网络追踪技术这 种手段本身并没有问题,数据中间商分析整理获得的个人信息数据本身也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难以认定为违法行为3.信息时代下个人数据有什么新特征在这个数据大爆发的信息化时代,网络这种高速传播媒介快速发展,

16、公民的个人数据也呈现了信息泄露的隐蔽性、信息安全保障的困难性、信息接受的被动性、信息处分的随意性等特征突出而又显著。(二)个人数据权1.个人数据权概念界定个人信息权是信息主体依法对能识别个人的信息所具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个人信息并不是有体物,不能对其进行物理上的占有和支配,赋予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体现了法律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力,是民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最有利的方式,充分体现了对人格尊严和意思自治的尊重,这种尊重主要体现在“个人有权决定何人在何时何地收集、处理和利用其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一种对世权,即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绝对的支配、控制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并在

17、权利受到侵害时能诉诸于法律,请求侵权损害赔偿。2.权利内容个人信息权本质上就是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德国联邦资料保护法将个人信息的使用分为收集、处理和利用三个阶段,并在此阶段赋予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告知权、封锁删除权和更正权。这四种权利共同构成德国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基本内容。齐爱民教授也将个人信息权的具体内容分为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和信息报酬请求权。个人信息权代表的是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权利,它所包含的内容在信息社会是具有独特性的,与其他具体人格权有着本质的区别。3.个人信息权同个人隐私权、人格权的的区别(1)同个人隐私权的

18、区别个人信息权具有独特的权利客体和内容,它里然与隐私权有较为紧密的联系,但是个人倍息权并不是隐私权,二者处于一种平行共存的关系。一方面,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内涵和外延存在巨大差异;另一方面,鉴于我国现有人格权体系,我国隐私权远没有美国隐私权所特有的独立性和包容性。这就注定了在我国现有民法体系内需要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共同存在来保障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鉴于当前无论是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权在我国均有较大争议,以下将对隐私权进行梳理,并进一步探讨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之间存在的差异,以及我国不适合将个人信息权纳入隐私权范畴的原因。尽管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有着紧密的联系,但足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应该是两个并存的具

19、体人格权,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并不能混为体。具体而言,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主要有以下差异:第一,从权利性质上来看,虽然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均是人格权,但是隐私权是一种较为纯粹的精神性的人格权,而个人信息权则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除了蕴含人格利益之外,尚存在财产利益。较为明显的案例则是名人的个人信息具有极大的交易价值。此外,隐私权是一种消极防御权,只有在受到侵害的吋候方可主张救济,而个人信息权则体现的是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控制,是一种积极防御权。第二,从权利客体来看,隐私权的客体主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是一种事实”,其保护的仅是“秘密的、未公开的、可能引起人难堪或不安的信息

20、”。然而,个人信息的客体则是能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的信息,不论隐私权的客体扩展得多么宽泛,几乎没有娜个国家将已经完全公开的个人信息纳入隐私范畴。如便于公共管理的需要将个人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公开,则这些信息就难以归于隐私。此外,隐私不一定都以信息的形态出现,如未记载的私人活动。第三,从内容来看,隐私权注重的是维护个人独处的权利,私生活的安宁和个人秘密不被公开,而个人信息权关注的则是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控制,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享有知情权和控制权等。第四,从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价值上看,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价值倾向于人格尊严和信息流通;而隐私权立法价值则仅仅涉及

21、到人格尊严。此外,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保护重点和补救措施等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如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不仅是个人对信息的控制权,而且还关注信息流转过程中收集、处理和利用各方主体之间利益平衡。(2)同人格权的区别民法通则将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均确定为具体的独立人格权。一般情形下,姓名、肖像等就是属于与信息主体人格尊严密切相关的个人信息,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护个人信息。如,当冒用他人姓名时可以援引姓名权寻求救济;又比如在利用他人肖像信息谋取个人利益时可以运用肖像权予以保护。但是,总的来说,尽管他们与个人信息权存在一定的交集,但是他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仅限于某一小方面,保护的作

22、用极其有限。如,对个人姓名进行收集和利用并不能以姓名权进行相应的救济。同样,若将个人照片传到互联网上并不能依据肖像权予以保护。可见,个人信息权与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有着巨大差异,现有这三类具体人格权不能为个人信息提供有力的保障。三、我国对公民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现状及完善建议(一)案例+分析案例一 近年参加国家司司考分数的骗局信息。作为考生一员的笔者深感骚扰之苦,于是,自己的个人信息如何被泄露?很多人质疑自己没有参加社会考生培训,也没有除考生报名留下个人信息之外再留下的个人信息的可能,自然,考生报名收集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成为大家最大的猜疑。如此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如果司法部的考试中心不能给出解释

23、,全国的司法考试的考生很难再排除心中猜疑。司法部作为行政机关以手中的绝对权利能收集海量考生信息,假如没有具体有效的法律监管,很有可能因为某种经济利益将司法考试考生信息泄露的可能。案例二2008年广东省深圳市知名媒体栏目第一现场曝光发生一起困扰整个深圳市孕产妇的广告骚扰电话问题。从怀孕孕检幵始,各种各样的商业推销短信就昼夜不息的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有推销婴儿产品的、奶粉的、孕产妇的用品的、做胎毛笔的,令人十分气愤的,还有婴儿死亡处理的推销服务电话。一天的骚扰短信多时多达多条,有的半夜都在发送短信。本来家中有婴儿新作父母的年轻人就没有足够时间休息而这些不停不休商业骚扰信息让人苦不言堪,在深圳市对此

24、类因为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许多的人的惶恐和烦恼,百般无奈下只得投诉求助于新闻媒体。在记者现实调查中,从网上很轻松就能找到很多贩卖深圳市所有孕产妇的个人信息的买卖,经过记者的一番讨价还价,120块钱就能得到一张光盘,光盘的内容确实为深圳市当年所有的孕产妇信息。贩卖信息的小贩见记者怀疑信息的可信度,表示这些信息是从卫生局买出来,如有信息不实、不全的情况可以退款。该视频播出后,尽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深圳市的当年平产妇的所有个人信息是卫生局的管理不善而泄露,但是如此大规模、精准的、全面的个人信息是哪里泄露的?新闻追踪后的第二年,该市的孕产妇再没有受到此类的个人信息泄露的困扰。由此可见,在我国公民个人数据权

25、利保护方面依旧存在很大的不足及短板,严重制约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给社会埋下巨大的不稳定因素。(二)总结现状人类社会从农耕社会、工业社会再到信息社会的发展,数据收集的手段也从单纯的手工收集,发展到电脑收集、分类与识别,再到现如今的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革新带来的方便快捷让人们在享受其利好的同时,也经历其带来的“痛楚”。大数据时代,资讯革命迅速充斥着生活的每个角落。“在此阶段,社会对信息的依赖越来越强。个人数据信息成为社会信息的一种重要资源。”并且,信息社会中的信息已改变了存在方式,从附属于物质和能源中剥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资源。“信息在信息社会获得了独立,其经济属性得到了充分发挥,信息具有

26、价值和交换价值,还可带来附加值,已进入流通领域自由买卖,对信息的占有量是衡量一个企业市场力量的标准之一。”个人数据权利作为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社会交往中以及经济生活中的经济属性越来越明显。现如今,智能通信设备尤其是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电商等网络手段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这使得个人信息也更容易被收集。而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商业价值与商业利益,促生个人信息被频繁滥用,且规模巨大、范围甚广。针对个人信息滥用,“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意识”课题组在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调研报告中,将个人信息滥用归纳为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擅自披露个人信息、擅自提供个人信息、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超目的使用个人信息、保管不善、掌握的

27、信息不准确、个人信息被冒用八个方面。可见,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人们必须面对的一个社会问题。1、法制不健全虽然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公民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的确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多是零星分散于部门法中的。对于什么是公民个人数据、公民个人数据信息中哪些信息可以合法使用以及不当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如何问责等一系列问题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就需要出台一部特殊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规定、加以规范和约束。可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在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大的法律空白。此外,相关制度的缺位明显,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范围仅限于个人隐私,而对于隐私信息,也仅仅是提供

28、了间接的,一般的原则性规定,而且主要体现为侵犯后的一种救济机制。最后,相关配套的机制尚未建立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重刑事处罚和行政管理,轻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对公民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作出的规定仅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忽略或淡化了其民事责任,从而使得民事主体得不到相应的财产或非财产补偿。2、缺乏良性行业自律由于政府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不到位或监管乏力,对企事业单位泄露公民个人数据的惩罚力度也相对偏轻,使得其内部制订的规章制度、技术防范措施、保密手段等形同虚设。这样行业就缺乏自律的意愿,不愿意自设囚笼、自设规范来约束自己。甚至有些企业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的公序良俗,沆瀣一气,实现资源的共享。而对被

29、发散出去的公民个人数据信息对公民自身的侵害或损害微小,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门限,那么公民对于自己的维权也就无从谈起。(三)完善建议1、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网络用户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意识 首先,网络主管部门和网络运营商要通过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对网络用户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树立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尊重他人个人信息的理念。同时加强网络规范的制度建设,建立网络用户的道德准则和行为准则,要求信息使 用者不能非法干扰他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不能利用信息技术窃取他人信息并且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或出售他人的信息等。 其次,个人在信息保护上是第一责任人,负有维护个人信

30、息安全的当然义务。网络是虚拟的,所以在网络中要 学会保护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显得尤为重要。个人在 进行网络行为时,如非必要不要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放到网 络中去。同时,应加强对个人电脑的安全防护,安装并及 时升级杀毒软件与防火墙,提高个人上网设备的安全性能; 此外,还应及时删除过时不用的个人信息或加密有关个人的信息资料;再有就是在网上浏览网页和注册账户时,尽 量不要把自己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中透露给他人。 2、完善个人数据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目前已有的这些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保护,但是却仍然没有一部明确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 立法保护个人信息,不仅突出了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彰显出以人

31、为本的理念,回应了和谐社会权利有序化的诉求。 而且立法保护个人信息还能为已受害的公民提供完全充分的帮助。同时还可保护网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促使网络运营有序化,推动全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应该加快立法,尽快出台 个人数据安全保护法。3、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与防范机制 个人数据安全的保护不仅要依靠法律,更需要网络主体从业人员的道德意识以及自律意识。所有未经本人允许或授权而在网络上窃取、传播、出售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是违法的也是不道德的。因此,要加强网络道德建设,用道德标准约束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要让网络道德成为人们在网络中实施

32、行为时的一个标准。对网络运营商而言, 除了要对网络从业人员进行道德教育并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外,具体还应该做到:在未经网络用户同意之前,不得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更不得将其出售给任何人 或提供给任何的第三方机构使用,从而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 许多网络运营企业掌握着客户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果没有很好的防范机制就很容易造成信息的丢失。无论是电信运营商、电子商务企业,还是信息安全企业都需要对外 来的技术攻击加以防范。对此,企业必须加强自我约束力, 提高保护客户信息的意识,同时提高技术手段,完善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梳理和完善,建立健全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各项管理制

33、度与规范,其中主要应包括: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和保 护机制、问题处理机制、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等。对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要做到 “快、准、齐”进行处理。 “快”,即要求相关负责人在第一时间了解具体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方案并付诸实施。 “准”,即要求决策、处置问题 要追本溯源,抓住问题本质,采取切实有力的行动。“齐”, 即要求企业内部人员要齐心协力,共同解决问题。其核心就是要在网络运营企业领导人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综合协 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于因泄露用户个人信息而触犯刑律的,政法机关应坚决依法查处。 总之,现代网络在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而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

34、关系到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全社会,都应该重视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参考文献:1 田中梅.网络环境下我国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与保护J. 经营管理者. 2013(24) 2吴佼玲.个人信息安全的思考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J. 湘潮(下半月). 2010(12) 3朱羽佳.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J. 法制博览. 2016(10) 4贾经纬.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现状及处理办法J. 数字技术与应用. 2012(03) 5李皓.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泄露的理论分析及防范探讨J. 情报探索. 2011(01) 6齐爱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J. 河北法学. 2005(06)7肖登辉,张文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探究J. 科技创业月刊. 2016(16) 8刘育培.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探究J. 法制与经济. 2015(09) 9刘几任.浅谈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J. 法制与社会. 2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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