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 学院
教案(2020级)
202L/202^学年第_L学期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授课教师****
授课内容
单元八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授课班级
授课教室授课课时4课时
学情分析
知识基础:
学生己学过“电子商务实务”、“创业与创新课程”、“电商项目实战” 等课程,具备一定的电子商务法律实务基础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技能基础:
学生己具备分组讨论、沟通、小组协作的能力,能从网络等渠道获取专 业信息。
学习特点:
学生有较好的学习内驱力,有较好的学习主动性,在教学活动实施过程 中能够积极配合,有助于课程的推进。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 熟悉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利;
2. 熟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
3. 熟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
能力目标:
1. 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作为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利;
2. 能够积极履行作为经营者的义务。
3. 能够分析现实案例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承担的责任。
素质目标:
增强学生法律法规意识;
培养学生发现法律问题、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路。
和服务价格,确实是一种“价格歧视”,但“价格歧视”却并不必然构成“价格欺诈"或 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欺诈。
(二)“大数据杀熟”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消费者一般心中默认的规则是:老客户相对便宜、VIP用户相 对价格低,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在打车、购票、订房、订餐等各种常 见的网络平台消唬服务中,人们普遍发现存在一种“老客户比新客户贵"的现象,这就是 所谓的“大数据杀熟”。所谓"大数据杀熟”,是指商家通过大数据描绘用户画像,据此 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中,以低价吸引新客户,却对老客户设定高价。
《电商法》要真正有效减少“大数据杀熟"现象并不容易。目前,“大数据杀熟”主要由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商家进行监管,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局或消费者协会反映商家的侵权 行为,有关部门会对后者进行约谈或予以警告。如果消费者掌握足够证据,也可以通过法院起 诉。
但在现实中,每笔交易涉及金额往往不高,负责举证的消庚者通常不愿花熨时间精力,也 没有专业能力通过诉讼维权。即便消费者有心,如何证明自己被“大数据杀熟”又是一道坎。 在与商家的博弈中,消费者仍处于弱势,要真正遏制“大数据杀熟”,有关部门不仅要加强介 入,还需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五、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安全权案例8-3
2016年8月21日,吕先生通过某网络商城购买了某品牌的灶具等产品。2日后,生产厂 家安排人员进行安装,在安装时吕先生发现用于固定止回阀和填补烟道的胶没有包装标识,且 气味很重。之后,吕先生家人身体出现不同程度的不适反应,第二天,使用仪器测试发现甲醛超 标4倍。吕先生联系生产厂家要求处理未果后,投诉到消委会。经调查,产品是由生产厂家发 货,安装的辅助材料生产厂家没有统一规定,而由当地售后服务机构自行采购,给吕先生家安 装所用的胶系伪劣产品,其气味能够严重伤害人的身体健康O请分析:
1. 某网络商城安装劣质材料给吕先生及家人造成身体伤害,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权利?
2. 吕先生及家人身体伤害的损失,网络商城应否直接赔偿?
安全权和损害赔偿权,是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最基本的权利。电商领域的商品安装和售后 服务问题正在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新热点和新难点。
安全是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的状态。对于电子商务消费者来说,他们有权要 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要求。其安全权具体包 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三个方面。
(一)人身安全权
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是第一位的。我国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人民的安全放在第 一位。《电商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 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 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网上所购买的物品不会对自己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 胁。网上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也有获得质量过硬的商品的权利,质量低劣的商品会给消费者的人 身安全带来损害。如从网上购来的食品过期或变质,就很可能损害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从网上 买来的家用电器缺乏安全保障,一旦出事,也会给消费者带来人身伤害。给消费者的生命和健 康带来损害,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会使消费者丧失对网上购物的信心。案例8-3中,劣 质安装材料给吕先生及家人身体带来伤害,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
(二)财产安全权
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通过网络银行支付货款本身对 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有一定的威胁。互联网是个开放系统,网络银行的经营实际上是变资金流动 为网上信息的传递,这些在开放系统上传递的信息很容易成为众多网络黑客的攻击目标,因此 要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信用卡、借记卡的密码不会被泄露,并加重网络银行或第三方保证平台 的安全保障和赔偿责任。
(三)个人信息安全权案例8-4
庞先生委托其助理鲁先生通过去哪儿网购买东航机票,其后收到诈骗短信,短信内容 中显示有庵先生航班的起飞时间、降落时间、机场名称、航班号等。……
请分析:东航和趣拿公司对于庞先生隐私信息的泄露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侵犯隐私权 的相应侵权责任?
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 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 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显然,电信经营者、银行等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促销短信,或者进行电话促销, 均属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行为。
同时,作为电子商务用户,其拥有对个人信息的删除权。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 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旅游平台及航空公司一方面因其经营性质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亦有相应 的能力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如果存在泄露消费者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的情形,而现有证据又不能证明经营者尽到了相 应义务,应认定经营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案例8-4中,东 航和去哪儿网存在泄露庞先生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并且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 的相应侵权责任。
六、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案例8-5
原告王某于2014年7月31日在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于天猫商城设立的“TCL官方旗舰 店''购买电视1台,花费4099元。被告在网页宣传中标注该价格为同期间内的最低价。但经原 告取证核实,被告存在价格违法、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原告以 被告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
1. 本案中,如何才能认定被告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2. 原告能否得到惩罚性赔偿?
(一)补偿性损害赔偿权与惩罚牲损害赔偿权
损害赔偿权,又称求偿权或索赔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 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是消费者利益受损时所享有的一种救济权。一般而 言,赔偿的损失限于受到的直接损失。但如果存在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的话,如进行网络虚假 宣传、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与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严重不符、广告内容被认定为具 有欺诈性,则消费者有权得到惩罚性损害赔偿。
案例8-3中,经沟通,生产厂家赔偿消费者吕先生一家五口医药费及相关费用计8000元, 另将灶具做退货处理,共计金额13466元,消费者得到补偿性损害赔偿。
案例8-5中,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 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最终被告退还原告货款4099元并三倍赔偿原告损失12297元、误工费及交通费5167. 5元等。
(二)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
消庚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 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1.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是否具有欺骗性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故意(三)消费欺诈行为的取证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微博、 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电商在进行“特价"“促销”宣传时如存在“虚构原价"“虚构优惠折扣"等欺诈行为, 应当对消费者“退一赔三“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 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 为原价。消费者在网购时,最好先进行全网搜索,或者进行线下商场的价格比对,再查看成交记 录,复制保存商品链接网址、对商品宣传销售页面的截图,如遭遇价格欺诈,可据此向物价监管 部门投诉举报。消费者在网购时注意保留三个方面的证据:1)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如电商平台 提供的卖家信息、电子营业执照,尽可能通过聊天工具获取卖家的真实身份、地址等信息;2)反 映交易形成的证据,如网上商品介绍网页、网络交易(订单)记录、聊天记录、票据、发货单、 快递单等;3)反映欺诈或损害存在的证据,如收到的实物照片、对比照片、检验鉴定结论、聊天 记录、损失清单等。电商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 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模块2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
一、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中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义务以及 平台应担负的义务和责任,将用户的维权落到实处,同时不断规范管理电商经营者和平台。在 第13条至第24条,电子商务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 义务。
这些规定既与消熨者权益法中对经营者义务的规定一致,也突出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 务的特殊性。
二、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案例8-6
廖女士在天猫商城S00SIM旗舰店以2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件标明材质为真丝的裙子,卖 家在宝贝页面中描述有“真丝,面料主成分含量91%~95%”的字样,同时标明“假一赔万”。可 当收到裙子后,廖女士发觉不像是真丝的,检测机构的报告证实裙子真丝含量为0。廖女士和卖 家联系无果,将卖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卖家返还购物款与检测费,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请分析:
1. 天猫商城卖家描述的“假一赔万"是什么行为?
2. 天猫商城卖家是否需要遵守“假一赔万"的规定?
3. 案例中商品页面标明的“假一赔万"到底是"假一赔一万元"还是"假一赔一万倍"? 如果廖女士主张赔偿一万倍,法院是否应该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 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约定提供毒品,则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合同法编 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消费者通过网购的形式下单购买后,在网店 和消费者之间就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网店作为卖方在商品页面中给 出的一些具体的产品参数、金额、承诺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廖女士和卖家之间的网 络购物约定,实质上是双方成立的买卖合同。其中,“假一赔万"系卖家自愿做出的真实意思表 示,并不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的保护。
案例8-6警示电商经营者不能为了牟利而无底线地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网络上随处可 见的“第一” “顶级"“假一赔万”甚至"假一赔命”,尽管可以让消费者驻留一刻,但随着法 律的介入力度越来越大,网络浮夸型销售的生存空间只会越来越小,电商经营者应把更多精力 放到诚信经营方面。
三、质量担保义务案例8-7
2016年1月5日,消费者欧阳先生在某平台花费51000元购买了标示材质为非洲酸枝的四 件套家具一套,网店经营者承诺免费送货上门。10天之后,网购的四件家具到货,欧阳先生验收 时发现四件套家具有三件与显示的样品不符,于是投诉到消委会。消委会调查确认,欧阳先生 收到的商品和订单情况确实不符,网店存在严重违约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请分析:
本案中,网络平台销售的物品应该以什么作为商品质量的标准?
高质量的商品,是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基础,也是消费者愿意在网上进行购物活动的关键。 因此,电子商务经营者一定要保证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有质量保障,还要保证其以广告和商品 介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的质量状况与商品实际的质量状况相符。在网络虚拟空间的消 费模式下,消费者只能通过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商品做出的图片或文字介绍来了解商品,不可能 亲自接触商品,更不可能发现商品里的瑕疵,只有在通过邮寄或配送后才能真正接触商品。因 此,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充分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状况,能够在网上明示的,应予以明示,网上 没有明示的,应当在实物交易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示。
案例8-7中,在物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质量是以实物样品的方式约定的,样品的质量就 是标的物所要达到的质量。因此,在物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与样品的品质是否一样就决定了 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真实宣传义务案例8-8
马女士于2015年7月23日在某平台“拍卖会"拍得一件价值7000元的翡翠挂件,但收到货 后感觉商品色泽暗沉,与页面图片上展示的翠绿完全不符。马女士认为销售者做出了引人误解 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欺诈消费者,遂向该平台申请退货退款。被卖家拒绝后,马女士向浙江省消 委会寻求维权帮助。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与平台卖家联系核实情况。经沟 通了解到,平台“拍卖会”是为会员提供的具有独特性或有较高附加值的特殊拍品的交易平台, 不同于普通的网络交易程序,竞拍者需经过缴纳保证金、出价竞拍、竞拍成功、支付货款、完 成交易五个步骤才能拍得拍品。同时,卖家称已在商品页面注明“依据商品性质不支持7天无 理由退货”,且实物与图片色泽不符属于主观层面,故不同意退货退款,也不接受调解。
请分析:
1. 该案是否适用“依据商品性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主张?
2. 销售者的宣传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如何认定?
网络购物模式下,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与网络服务经营者互不相见,除了商品本身,能够 让消费者其实享受到的就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售出商品后的服务,即售后服务。
电商经营者的售后服务主要义务体现在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主要是“包修、包换、 包退”,即所谓的“三包”°对某些商品实行"三包",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所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承担质量保证的一种方法。电商经营者同样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有 关规定,保证消费者从网上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已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
对于网络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无需任何理由,即可在规定的7日内退货。同样地,对于实行 “三包"的商品,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便享有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 电子商务经营者如果不履行这项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 电子商务经营者要依据消费者的要求或合同的要求给予修理、更换、退货,相应的配送费也应 由其承担。
案例8-8中,平台拍卖的形式不同于通常的网络经营模式,对经营者“依据商品性质不支 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主张,如果经消费者确认,在实践中经营者不接受退货的做法通常可以 得到支持。但是本案的另一个关键是实物与图片色泽不符的问题。如果经营者在网上销售的是 A色泽的翡翠,而实际提供的却是B色泽的翡翠,则可能属于欺诈行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 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行为。对欺诈的认定一般需要经过鉴定取证等一系列程序。
案例8-8中,消费者主张经营者在页面展示的是一个翠绿欲滴的挂件,而自己收到的却是 一个色泽暗沉的“次品",如果这个事实得以确认,消费者有权按产品“以次充好"的理由主张 索赔。
五、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义务案例8-9
消费者周先生于2014年11月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洗衣机,按商家要求获得了 10年 延保电子卡号,厂家表示此卡号与购机发票一起作为延保的凭证。2016年9月,周先生的洗衣 机出现质量问题,拨打该品牌.客服报修,客服回复说须出示实物卡才能保修,而周先生至今未 收到实物卡,只有电子卡号。双方协商无果,周先生向消委会投诉。
请分析:
电子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运用,越来越多的合同、说明书、订单、发票等电子化,符 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电子凭证具有效力。推出电子凭证的经营者也有义务保存相应的信息备用。 消费者也要有电子证据意识,通过截图、拍照、拷贝等手段留存消费凭证。案例8-9中,电子凭 证属于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具有与纸质凭证相同的效力。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免费维修该 机器。
六、信息保密义务案例8-10
2016年8月19日,刚被大学录取的山东女孩徐玉玉接到陌生电话,称有笔2600元的助学 金要发给她。按照该电话指示,她把自己准备好的9900元学费汇给对方,之后方知受骗。在到 派出所报案后回家路上,她突然昏厥,继而身亡。……请分析:
1.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如何对待取得的消费者数据?
2. 泄露信息者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违法成本低、法律监管缺失是“泄密”事件再三出现的根源。从法律层面来看,各类服务 提供商,对于基于提供服务所采集的用户信息数据,具有严格保密的法律义务,类似的规定散 见于原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 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但对应的处罚措施并不严厉。而在日益繁杂多变的 网络交易中,服务商忙于应付各种生意,对于用户信息保密仅仅是基于商业道德或品牌信誉, 其实施力度之弱可想而知。相关部门应形成联动机制,对泄露甚至出售用户信息的行为进行严 厉打击,以保障消费者安全。
案例8-10中,电话诈骗的背后是个人信息的严重泄露。诈骗犯罪分子是从什么渠道掌握 的徐玉玉家庭信息?从什么渠道得知徐玉玉的助学金情况?从什么渠道拿到了徐玉玉母亲的 电话号码?这些都是人们想问的。6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只有26岁,没有强的社交关系, 也没有经济条件,就能轻而易举地获取如此多的个人信息,可见信息泄露的严重性。
七、诚信义务案例8-11
2019年1月,邓某在美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烟酰胺原液20ml,附赠烟酰胺 5ml*2,实际支付219元。该商品销售网页没有对是否经过备案进行描述,邓某认为美某 公司侵犯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美某公司提交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显示,案涉 商品的原产地区为中国台湾,境内目的地为广东东莞。邓某诉请:美某公司退回货款219 元,赔偿657元。
请分析:
邓某对美某公司经营的网店退回货款、三倍赔偿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电商法》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 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 业宣传,欺骗、误导消教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 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未经批 准、首次进口的其他化妆品未经备案是涉及化妆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的重要事实,消费者 在购买前是否知晓该事实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对该事实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案例 8-11中,案涉商品尚未在国家食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销售页面并无对该商品是否经过 备案的描述,可认定经营者故意隐瞒了这一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情况。邓某实际购 买了该产品并使用,遭受了损失,其主张受到美某公司欺诈,要求返还货款并另行三倍赔 偿,符合法律规定。
八、公平订立合同义务案例8-12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某消保委陆续接到辽宁、新疆等地十数位消费者投诉,反 映2018年11月1日当天参加京东平台双十一 “满20()减189”等优惠活动,通过预先抢券、 叠加店铺优惠、满减活动等优惠,在某服饰公司开设的京东商城旗舰店成功抢购服装等商品, 但该公司却以京东平台优惠券设置错误导致其亏损为由迟退不予发货,并要求消费者取消订 单。双方协商不下产生争议,引发集体投诉。
请分析:
某服饰公司应否承担参加京东平台双十一“满200减189”等优惠活动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一)“砍单”行为的后果应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实践中,一些电商低价促销,在消费者付款成功后又随意取消订单的情况屡见不鲜。“双 11” “双12”期间,很多商家还为了促销,把价格压得很低,但在消费者下单并完成支付后,却 退迟不发货。这时,消费者突然收到商家的短信或者邮件告知该笔订单已被取消,或经过查询, 得知已经被“砍单"的结果。"砍单"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 量、订单异常等。
案例8T2是一起典型的电商经营者“砍单"纠纷。服饰公司通过京东平台发布商品信息, 属于要约行为,消费者下单购买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双方之间的购买合同即告成立。经营者 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发货义务。但案例中,商家以优惠活动设置错误为由,单方面要 求取消订单。这违反了经营者诚信义务,被明确界定为禁止的行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服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通过格式合同规避“砍单"责任
电子商务合同,除非特殊情况(如当事人特别约定签署传统纸面方式的确认书)或者特殊 领域(如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性规定),都是采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的。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 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允许消费者更正输入错误的义务、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义务。
在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通过经营者的自动信息系统提交 订单的同时就完成了电子支付,直接导致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成立。经营者即便在自动信息系 统中设置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提交订单、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该条款也无效,合同仍然成 立。除非在消费者提交订单但是货到付款、另行支付的情形下,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 否定消费者提交订单的约束力。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及时做好库存和销量预计的统筹,并且通 过完善与供货商之间合同条款或者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将因供货商原因无法履行买卖合同 而被消费者索赔的风险控制在可预计的范围内。
模块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和责任的内容
电子商务法为规制平台经营者可能滥用的平台资源“私权力”,有针对性地设定平台义 务和平台责任。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
1、显著标记自营业务义务。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 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2、保留消费者评价义务。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3、合理宣传义务。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 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4、消费者维权协助义务。消费者在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 议时,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
1、先行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平台承担先行 赔偿责任。
2、连带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 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 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相应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 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显著标记自菅业务义务案例8-13
2016年5月,范先生在某网购平台购买四款标称“自营"的品牌手表。收货后发现, 商品说明书载明的手表材质与宣传不符。检测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在诉讼维权过程中, 该网络平台辩称“自营"不是平台经营者自营,是平台所属集团下属公司经营,平台经营 者非适格被告,要求驳回消费者起诉。
请分析:
该网络平台能否混淆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
一些网购平台在网页宣传上混淆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在消费者维权时又以平台经营 者是非自营主体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责任。《电商法》针对这种情况做出明确规定,一是 要求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要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不得误导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的 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对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民 事责任,防止平台经营者从事自营业务营利,发生问题时却推诿塞责,逃避监管。三是明确罚 则,保障法律规定有效落地。案例8-13中,平台经营者应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 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三、保留消费者评价义务案例8-14
2018年3月,杨女士在某平台购买的护肤化妆品怀疑为假货,与之前所用同款产品差距 较大。之前自己曾因特价购买的面膜质量不佳给予差评,但该评价根本看不到。杨女士认为, 消费评价是消费体验的重要一步,也是后续顾客购物的重要参考。故向消委会投诉该平台不顾 消费者感受删除差评的行为。
请分析:
如果查明某平台删除差评的行为属实,该平台应承担何种责任?
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炒信"、“刷单"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知 情权、选择权。电子商务法一方面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的一般义务,要求全面、 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 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另一方面要求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 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信息。同时明确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 或者擅自删除消虔者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最高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因为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的, 还要按照所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案例8-14中,如果该平台删除差评的行为属实,应由 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消费者维权协助义务案例8-15
莫先生发现某网上购物平台有抢拍iphone促销活动,此时活动规则并未限制购买数量, 于是通过活动拍下iphone8手机2台。但是之后平台只为第一个订单发了货。莫先生询问原 因,平台回复称活动已经修改为每个客户只能拍一台,多拍无效,并且实际以修改过的活动规 则为准,拒绝给第二个订单发货。莫先生认为网上订单与合同应有同等法律效力,平台应按照 原规则、原订单发货,但却苦于无法举证自己抢拍时活动内容,只好吃个哑巴亏。
请分析:
对于莫先生,能否要求网络平台协助自己举证?
在电商交易中,有关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大多为电商经营者拥有。发生消费纠纷 时,消费者如事前未做证据留存,往往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一些电商经营者甚至伪造、 篡改、销毁、隐匿相关证据,使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电子商务法强化了经营者举证责 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都规定了提供相关证据的义 务,如原始合同、交易记录等,并规定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 资料,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一规定有助于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便 于有关司法机关等查明事实,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案例8-15中,莫先生可以要求某网 上购物平台对其下单前的促销活动内容进行举证,以核实自己行为的正对性。还可以要求 该网上购物平台对其已签订购买手机2台的合同(成功下单手机2台)、却只履行供货1 台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案例8-16
朱江花30元从淘宝网某网店购买了铝箔纸,产品说明书中写有铝箔纸盒带有方便切割铝 箔纸的裾齿,但朱江收到的铝箔纸盒上,锯齿缺失。朱江与商户就质量问题协商未果,拒绝向 商户支付全部货款,淘宝公司在未联系朱江的情况下已将货款付给商户。朱江申请淘宝网介入 售后服务,遭到裁判驳回。朱江对商户提起诉讼,淘宝公司提供的商户信息不实,导致法院无 法送达,拖延了案件审理。于是,朱江要求淘宝公司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朱江书面道歉、 对商户作出包括关闭店铺在内的严厉处罚。淘宝公司认为,自己并非本案合同相对方,不应承 担合同义务,朱江应直接向商户要求退款和赔偿;自己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只对平台商户的信 息登记备案并能合法披露,不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平台责任。
请分析:
1. 本案中,淘宝网不能提供商户有效的联系方式,应否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
2. 朱江是否有权要求淘宝公司对商户作出包括关闭店铺在内的严厉处罚?
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成立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或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络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因平台经营者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应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连带责任,
案例8-16中,朱江与淘宝网上商户成立真实有效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因网络购物发生 争议,在朱江申请淘宝公司介入售后服务后,视为淘宝公司已经明知商户提供的产品可能存在 问题、与消费者之间已经发生纠纷,但在此情况下,淘宝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应与商户一起 承担连带责任,向朱江退货退款。对于如何处罚商户,应由淘宝公司根据网店管理规定作出处 理,朱江有建议权,但没有强制淘宝公司必须接受的权利。
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补充清偿责任案例8-17
2018年11月25日22时03分许,案外人张某某因运输需求,通过手机在货拉拉APP上 下单,从广州某胶袋厂运送货物到深圳某处,被告黄某某接单。……请分析:
本案中,货拉拉公司应否对原告的交通事故损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平台经营者应在与平台商家展开合作之前,充分审核后者的相关经营资质(包括但不限于 各类证照和经营许可,较为常见的有食品/药品/保健品经营许可证等),以确保其尽到合理的 审核义务。案例8-17中,黄某某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货拉拉公司答辩称,其与司机黄某某、 托运人之间形成中介合同关系,黄某某与托运人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平台只为用户提供免费 的信息服务,与司机、用户之间属于中介法律关系,平台经营者在本案中不存在侵权行为,亦 无过错。原告不是平台用户,与平台经营者之间不存在任何运输、中介等法律关系,其自行搭 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应由原告与承运人之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平台经营者无须担 责。这样的认识回避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的审核义务。黄某某不具有普通货 运从业资格证书,其车辆不具有车辆营运证,却通过注册成为注册司机而接单从事营运行为, 货拉拉公司未认真履行审核司机相关资质的义务,从而增加了司机从事营运时发生事故的几 率,故应对平台注册司机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案例8-18
2018年拼多多一上市瞬间在国内形成电商三足鼎立的格局,短短一个星期股价从19美元 涨到27美元,使得创始人黄峥身价一度超越刘强东,随后戏剧性地又一路掉回到19美元。但 把拼多多送到风口浪尖的是其腰品成绩。……请分析:
1. 拼多多上市反映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何种现象?
2. 拼多多平台对平台内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2018年,“拼多多假货事件"引发全民热议,纷纷责疑拼多多作为平台却没有尽到对平台 商店涉嫌销售假货的监管责任。
平台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应着重从如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管:一是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真 实身份、地址、行政许可等事项的核验和登记,同时“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避免 "查无此人"情形的发生;二是展开商品品类区分,针对可能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 者服务,特别是食品药品类以及电器安全类,进行重点监控,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诸如下 架删除、网站公告预警或改进APP类产品安全优化设计等措施,避免不良后果发生。
八、网规案例8-19
拼多多自2015年9月上线以来,注册用户数过亿。但近期多位入驻拼多多平台的商家反 映,账户货款被平台冻结无法提现,而拼多多给出的理由是,这些商家涉嫌售假、“刷单"等。 拼多多则表示,出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冻结商家资金后,被冻结商家在90天的举证期内动 态更新证据,出具正当的证明,公司会在一周之内予以解冻。同时,拼多多表示已临时、紧急建 立绿色应急通道,设立新的邮箱账号和绿色通道QQ号码,商家可将自己的案例和证据通过该渠 道向平台反映;对于存在错判、提供证据的案例,平台会优先处理。拼多多和商家各执一词,争 执不下。
请分析:
1. 拼多多与平台商家之间属于什么关系?
2. 拼多多有没有直接冻结平台商家资金的权利?
从互联网诞生之日起,网络上即存在相应的行为规则,“网规”作为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 念在阿里巴巴2009年第4期《新商业文明通讯》中《新商业文明浮现》一文中提出:网商、网 货和网规是新商业文明的支柱。经过几年的发展,“网规”在通常意义上被人们理解为平台经 营者所制定的协议和规范。
《电商法》第32条、第34条、第35条以及第36条都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遵守以 及执行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基于平台经营者和商家(平台内经营者)间的合同关系,平台经营者的权利应当是基 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且平台经营者应就其有权冻结商家资金的行为提供充分的 证据。
案例8-19中,拼多多单方认为商家有售假、“刷单”行为,让商家提交证明其没有售假、 “刷单"的证据后,又自行认定该证据是否有效。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的行为颇受非议, 结合案例8-18来看,这也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奇特现象。
实训练习
教学重难点
重:
''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利: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的消费 者责任
难点:
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利;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的消费 者责任
采用的教学模式:
讲授教学+实践训练。
教学策略
具体教学方法:
教法:《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技术性和操作性都比 较强的课程。根据这门课程的特点,教学过程中要运用案例教学、讨论式教 学、实验教学、课程设计和项目实训等方法和形式多样的现代化教学手段, 以便学生更好的掌握财务管理方法的实际运用。
学法:自主学习、合作探究、讲授教学+实践训练。通过教师讲解和演示、 学生通过作业练习和实训达成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并将其应用于创 业和就业的教学目标。
教学资源
数字教材实训任务、人大芸窗平台、浙江省在线开放课程共享平台、PPT、 视频、参考教材
见教材及人大芸窗教学实施
单元八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第1、2课时)
教学环节 (时间)
教学内容
师生活动
设计意图
课程思政
一、知识点复 习
(10分钟)
复习上次课的重点知识点 对拓展内容进行检查
教师:
引导学生进行知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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