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生产技术处主任工程师
生产技术处主任工程师是生产技术处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协助生产技术处处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生产技术处处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具体措施,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具体负责编制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及优化开拓布局方案。
第3条按照分工要求参与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矿井的安全管理。
第4条积极参加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评比活动。
第5条指导采掘工区技术人员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为工区技术人员提供所需的技术资料。
第6条 参与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审核、评比,及时排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经常对各采、掘工
作面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落实相关处罚措施。
第7条组织落实部门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配合处长组织开展好各施工地点的检查验收活动。
第8条 参与制定矿井年度安技措及重点工程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0条及时向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严禁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第12条负责检查、督促本部门从业人员下井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按时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及按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健康查体等工作。
第13条 做好自身劳动防护及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工作。
第14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处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处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技术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负责管理的相关技术人员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处长提出建议的;
(2)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检查等工作会议,贯彻各级的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的;
(3)编制的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及优化开拓布局方案不合理,导致不良后果的;
(4)未及时参与矿井各类预案演练及反风演习活动的;
(5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技术处主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6)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技术处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1)生产技术处各种技术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2)未严格落实相关安技措及重点工程计划,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的;
第19条在分管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生产技术处主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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