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发布日期:2019-12-11 16:17浏览次数:11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江苏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
2、别对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3、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综合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偏执一端。法定裁量情节应当优先于酌定裁量情节。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应当视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等,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可以实施单处;(二)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实施并处;(三)同时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综合考虑各情节比重,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第十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予以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
4、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
5、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较轻的;(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四)主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
6、、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市场监管部门已经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采取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的;(五)伪造、损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六)擅自启封、转移、隐藏、使用、毁损、变卖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七)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八)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九)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的;(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五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
7、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取证时,办案机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据材料。案件审核时,审核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裁量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决定作出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其纠正。第十八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施行以前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适用本规则。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本规则试行前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