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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第一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
一、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参照标准
A、已缴足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仍虚报注册资金的: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不足登记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B、未缴足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且虚报注册资金的: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不足登记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不足登记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十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二十的;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公司,或者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C、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除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之外的公司登记事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参照标准:
1、虚假出资金额不足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二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2、虚假出资金额不足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二十,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三万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3、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或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或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五万元以上不足七万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
5、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或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七万元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参照标准:
1、抽逃出资金额不足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或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三万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抽逃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或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抽逃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或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五万元以上不足七万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
4、抽逃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七十以上,或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七万元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和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参照标准: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参照以下标准处罚: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为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为三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参照以下标准处罚:
所得收入不足一万元,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所得收入不足三万元,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较重的,或所得收入超过三万元,但提供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得收入不足三万元,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或所得收入超过三万元,已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处以所得收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以罚款外,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五、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分公司名义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标准:
责令30日内改正。
逾期未改正,经营额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备案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标准: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1、责令限期登记。
2、逾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且只涉及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类型、一般性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内容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3、逾期超过三十日不超过六十日的,或变更内容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内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超过六十日不超过九十日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逾期超过九十日以上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或者有造成严重损害、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等严重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
责令限期备案。
逾期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超过三十日不足六十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超过六十日不足九十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超过九十日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参照标准:
1、伪造、涂改营业执照,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未将公司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标准: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逾期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2、逾期超过十日不超过三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超过三十日的,或者影响较恶劣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违反企业年检行为
九、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在年检中隐藏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处罚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参照标准:
1、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限期年检。
超出催检限期后不足1个月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超出催检限期后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出催检限期后2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出催检限期后6个月以上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年检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吊销营业执照。
2、属于分公司的:
限期年检。
超出催检限期后不足1个月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出催检限期后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出催检限期后2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年检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吊销营业执照。
3、公司在年检中隐藏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限期改正:
隐瞒有关企业注册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和财务报告真实情况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其他真实情况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
处罚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标准:
1、属于公司的,参照本《标准》第九条第一、二项执行。
2、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并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
超出催检限期后不足1个月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出催检限期后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出催检限期后2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年检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吊销营业执照。
3、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
限期年检。
超出催检限期后不足1个月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超出催检限期后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超出催检限期后2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年检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处罚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标准:
1、属于公司的,参照本《标准》第九条第三项执行。
2、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
隐瞒有关企业注册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真实情况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其他真实情况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
隐瞒有关企业注册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真实情况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隐瞒其他真实情况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十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参照标准: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货值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七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参照标准: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参照以下标准处罚:
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货值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元的,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所得为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七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或未履行法定义务、违法所得为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处以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参照标准:
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货值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元的,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所得为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七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所得为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参照标准:
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逾期十日以上不足一个月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改正,逾期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拒不改正,逾期二个月以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六、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参照标准:
1、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时间不足二日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时间在二日以上不足五日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及时进行处置、报告在五日以上,或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十七、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参照标准:
1、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户数占进场食品经营者户数的10%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户数占进场食品经营者户数的10%一30%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户数占进场食品经营者户数的30%以上,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十八、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参照标准:
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逾期不足10日的,且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10日以上不足一个月的,且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一个月以上的,或经营额为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逾期两个月以上,或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十九、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和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标准:
1、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2、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十、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标准:
1、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为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一、商业贿赂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标准:
1、贿赂金额不超过一千元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个人对个人行贿金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二千元的,或者个人对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或者个人收受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二千元的,或者单位对个人行贿金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或者单位收受或给予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二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个人对个人贿赂金额超过二千元不超过三千元的,或者个人对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三万元的,或者个人收受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二千元不超过三千元的,或者单位对个人行贿金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二万元的,或者单位收受或给予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二万元不超过四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个人对个人贿赂金额超过三千元不超过四千元的,或者个人对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三万元不超过四万元的,或者个人收受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三千元不超过四千元的,或者单位对个人行贿金额超过二万元不超过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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