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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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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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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高低压变配电设备系统测试
4.1 总则
4.1.1 说明
测试和试运行是用于确定系统是否完全符合说明与规定、设计意图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本章并无提及有关部门对测试的要求,但本承包单位须负责与所有有关部门协调及议定其对测试的要求,以确保整个高低压变配电系统于合约竣工期前获得全部批准。
4.1.2 一般要求
A. 除了在本〝技术要求〞其它章节内要求外,本承包单位还应实施各项必要的试验和试运行,这包括工厂内进行的试验、施工期间的现场试验、交工试运行和验收试验,具体由本章规定。
B. 业主方/建筑师或业主代表将会参与所有试验,本承包单位须在试验举行前不少于十四天提出书面通知。
C. 所有的测试须按经业主方/建筑师所认可的规格和程序进行,同时在完成试验后须提交所有试验记录文件一式三份供业主方/建筑师审阅。所有系统安装必须完成所有标注在本说明书内所要的试验并经业主方/建筑师审核认可后,方可正式移交业主方使用。
D. 本承包单位须负责有关系统试验及测试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修正在试验过程中所发觉不妥善的地方及再试验的费用,同时亦需包括一切试验及测试时所需的议器及设施。
4.1.3 质量保证
A. 有关执行各系统的试验、调节和试运行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五年或以上担任相同工作的经验。
B. 仪表的度数测定:所有用于风量和水量平衡的仪表须在事前测定度数。
C. 当室外条件接近设计条件时始进行有关系统的测试,调节及平衡。
D. 测试和试运行按下列的标准及规范:
1. 有关的中国标准及实施法规(特别是消防、供电和环保的要求)。
2. 电机工程师学会布线规则 (IEE) 第十六版。
3. 英国标准。
4. 相关的屋宇装备工程师学会CIBSE的测试指引。
4.1.4 交付
A. 提交执行系统测试及平衡队伍的人员组织表。
B. 提交测试及试运行的计划及时间表。
C. 提交测试及试运行所拟定的步骤及报告表形式。
4.1.5 制造厂内进行
A. 厂内测试须按有关中国及英国标准,包括全部常规电气及机械测试。另外,还应包括为了满足本议标文件要求,由业主方/建筑师所提出的测试。对于任何中国及英国标准和本议标文件中证明包括进行的设施,其测试应取业主方/建筑师同意。
B. 下列各项设备应在制造厂测试,然后将证明文件送呈给业主方/建筑师,证明文件中应提供所规定的测试结果及性能。
1. 高压开关柜
2. 变压器
3. 低压配电屏
4. 高低压电缆
5. 保护装置及继电器
6. 模制外壳断路器
7. 熔丝开关/开关熔丝
4.1.6 初步试调预检
A. 本承包单位须保证所有包括在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及装置,必须在进行试调工作前,彻底进行清洁、润滑和检查,将所有遗留在电动机和轴承上的建筑废料杂物一一清除,以确保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B. 须对所有自动控制元件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保操作正常后,才开始电力系统。
4.1.7 电力系统测试
有关电力系统的测试要求参照本〝技术要求〞的电气部份中所述的测试要求。
4.1.8 交工试运行
当各项工程安装完成后,在进行初步的试运行检查、调节和校正整个系统时,需要留意下列各项细则:
A. 所有的开关、控制元件等已作调校和可投入正常服务。
B. 所有设备于正常操作时所产生的噪音,不会超越本〝技术要求〞有关章节要求。
C. 所有仪表均经精确调校和刻度及易于读数。
D. 所有系统均按本技术要求有关章节要求,进行试验。
E. 所有主要的系统设备,须如本〝技术要求〞有关章节要求由原厂进行调试及试运行。
4.1.9 最后验收试验
在整个工程的交工试运行完成后,将按议定的计划进行系统最后验收试验。
如在最后验收试验时,发现部份装置、系统和/或设备的功能和操作未能达到本技术技术要求内所载的要求,本承包单位须马上无偿地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直至达到所需的要求为止。同时所有因而引起的任何时间上和经济上的损失,全部由本承包商负责。
所有安装的系统及设备均须经验收试验,以证明可达到原设计的意图和要求。
4.2 调试设备
A. 提供所有试运行所须的仪器,其中包括,但并不限于如下所列:
1. 8倍频带噪音测量表
2. 绝缘测试表
3. 电流表
4. 电压表
5. 电缆测试套件
B. 须于试运行前三个月内对有关测量仪器重新校对刻度。
C. 所有试运行所需要的仪表及设备须由专门制造和校对有关测试设备的厂家提供。
4.3 实施
4.3.1 概述
A. 提供本合同范围内一切系统测试所需的工作人员,设备、仪器、供电等及缴付所有有关款项。
B. 对所有设备和系统作最后调校及平衡,以达致适当的操作条件及满足〝技术要求〞的功能。
C. 增添、替换或修正于测试期间发现有所不足的设备,系统及工程。
D. 平衡及测试须于整个系统完成后和完工日期前进行。测试期间,须让整个系统连续操作。
4.3.2 预测试前的预备
A. 所有设备或系统于进行测试或试运行前,应作彻底检查有关设备或系统已经清洗干净,而所有设备已按照厂家指示进行妥善的安装、测试、润滑及维护。
B. 在进行系统润滑时须加留意,以免轴承过度润滑以致破坏油封。检查设备配件,维修或更换受损毁的设备。
4.3.3 拒绝接受设备
任何设备或其部件如不符合本技术要求要求,不论该设备或部件已在制造、测试、安装或完成阶段,业主方/建筑师有权拒绝接受。本承包单位须对有关设备或部件进行调校或修改,并须重新提交业主方/建筑师审查和测试。所有此类设备和部件的缺陷,须由本承包单位负责更换或修理,直至达到所需要求,一切有关费用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4.3.4 保养期
A. 保养期应为由业主方/建筑师所发实际竣工证书上所示的竣工日期之后二十四个月。在保修期间内本承包单位对各系统设备须提供免费的保修服务,包括为进行日常例行保修工作提供所需的劳务及物料。同时无论在任何时间派遣技师作二十四小时随传随到紧急维修服务。并提交保养报告予业主方作参考。保修计划方于上述期间提交业主方/建筑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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