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制冷家电集团企业标准
QG/ML04.02-
责任追究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责任追究范围、标准、处罚方法和实施细则。
本标准适适用于制冷家电集团及下属美-东芝、华凌、荣事达、美通内发生过失或有意违规、违纪事项,以及发生在制冷家电集团及下属单位以外、但损害制冷家电集团及下属
单位利益,制冷家电集团有处理权违规、违纪事项。
本标准要求以下行为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直接责任及其上级领导管理责任:
各单位人员有意(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实施某项业务操作事项,给制冷家电集团带来经济利益损失或经营风险,以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各单位人员因为工作中过失,或因为没有实施某项业务,给制冷家电集团带来经济利益损失或经营风险,以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2 引用标准
无
3 定义
无
4 管理内容
4.1 流程
立
项
调查
界
定责任
处理
方案
方案执
行
跟踪结果
咨询
意
见
4.2 责任追究标准
4.2.1 责任追究依据
a) 制冷家电集团体系文件、各单位规章制度能够作为责任定性标准。
b) 各单位、部门责任制(如年度经济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等)、各岗位职责说明书能够作为定性标准。
c) 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行业通例及其基本常识等能够作为定性依据。
4.2.2 责任追究通常标准
a) 对当事人不按流程或违反常规、常识操作业务,或未尽职责,造成出现重大过失事实和行为(过程)进行责任追究。
b) 授权人对授权不妥或用人不察造成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授权人应负担连带责任。
c) 部门领导对部属渎职、重大渎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原因负担对应连带责任。
d) 责任事故是由连续业务操作行为造成,各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
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手传递业务信息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其上一步骤提供业务不合理造成责任事故发生,责任由其上一步骤全部负担。
e) 有意造成直接经济利益损失,从重、加重,直至加倍对当事人责任追究。
f) 责任追究以对详细个人经济与行政处理为主,但有重大损失或有恶劣影响事故,也能够详细单位和部门为责任主体。
g) 退缴非法所得、负担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责任同时执行。
4.2.3 责任界定证据
a) 关于事实能证实当事人行为渎职、违纪行为,可作为界定责任证据,按其定性。
b) 对于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当事人行为违规违纪,但当事人行为确实给企业造成了损
失,且能够依照该事项各个详细操作步骤之间前后矛盾性、与同类业务操作差异性、各辅助证据之间关联性以及结果严重程度,足以相互证实当事人有责任,推定其有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实自己没有过失。
4.3 经济处罚
4.3.1 经济处罚百分比
事故损失
额
处
罚金额
(
1
)
一
般员工
(
2
)中层干
部
(
3
)高层
10
万元
以
下
)
损失
额
%
10
以
下
损失
额
10
%
—
30
%
损失
额
20
%
10
—
30
万元
)
损失
额
15
%
以
下
损失
额
%
15
—
35
%
损失
额
30
%
30
万元
以上
)
损失
额
%
20
以
下
损失
额
20
%
—
40
%
损失
额
%
40
4.3.1.1 处罚金额确定方式:
4.3.1.2 以上‘处罚金额标准’适适用于制冷家电集团和美-东芝、荣事达、华凌企业、美通可参考本条款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处罚金额标准’,报制冷家电集团营运管理部、审计监察部审核后执行。
4.3.1.3 处罚责任负担方式:对某一责任事故进行经济处罚时,处罚总额在通常员工、中层干部、高层干部之间分配百分比为:(1):(2):(3)=10:20:70,按此百分比计算处罚金额与上表中相关人员处罚金额百分比不一致时,以此百分比为准;相同级别多人对某责任事故负担责任,首要责任人员负担最高处罚金额,主要责任人员负担较高处罚金额,次要责任人员负担最低处罚金额。
4.3.1.4 有意所为造成责任事故,当事人除退回全部非法所得外,还可对当事人处以损失金额1-5倍经济处罚。
4.3.1.5 处罚金额标准上按表4.3.1.1所要求百分比,并结合事件严重程度及是否负担能界定全部责任等原因确定,由制冷家电集团管委会最终裁定。
4.3.2 责任事故损失额不但包含事故本身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包含调查、处理该事故所投入人力、物力及费用,由处理机构依照情况确认。
4.3.3 事故发生后,经过当事人本身主动努力主动挽回,且实际款项已划入财务账
,损失额能够从确认额度中扣除,但系由处理机构或其它部门经过其它路径挽回除外。
4.3.4 当事人拒绝推行经济赔偿责任,其应负担赔偿款项先从其工资、分成及其它一切可取得但还未分配利益中直接扣除。
4.3.5 经济赔偿款、内部罚款及外部索赔所得实施“谁受损、谁受偿”标准入账,而且该款项只能用于冲减或赔偿已受损利益,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经济处罚应在追缴违法所得和经济损失后进行。
4.4 行政处罚
4.4.1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种类有:降级、降职、解聘。
4.4.2 行政处罚最低标准
对于未造成经济损失,能够给予责任人500-15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在追缴损失后,按4.3.1进行不少于500元处罚。
a) 损失金额超出5000元,能够给予降级处罚;
b) 损失金额超出10000元,能够给予罢免处罚;
c) 损失金额超出0元,能够给予解聘处罚;
d) 有意实施且已经或可能从中获取利益,能够给予解聘处罚;
e) 某责任事故同时符合以上几个情形,选择其中相对较高标准执行;
f) 违反国家法律,除进行以上处罚外,还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解聘。
4.4.3 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视详细情况能够单独或同时执行。依照《福利管理制度》享受关于福利待遇人员,在接收处罚后,按处罚后标准享受福利待遇。
4.4.4 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与外部单位蓄意合谋)造成责任事故而给企业带来利益损失,应经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及第三方责任。
4.4.5 对当事人从轻、减轻或者免去责任处罚几个情况
a) 主动配合处理机构追索损失,而且实际追索金额不低于利益损失金额50%;
b) 责任事项发生后,调查程序开启前,主动讲明真实情况,或主动提供主要线索,检举揭露其它正在进行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
c) 检举揭露其它已发生但还未被查处责任事故,帮助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
d) 调查(法务、审计)程序开启后,主动配合调查人员工作,同时采取切实可行行为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
e) 事实证实当事人完全不是有意,而是工作中过失造成损失,能够视情况酌情降
低处罚。
4.4.6 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几个情况
a) 采取诸如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处理
(审计、法务)机构与人员正常调查工作;
b) 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 c) 一年内受到二次及以上处罚。
4.5 责任追究处理权限
4.5.1 制冷家电集团审计监察部对制冷家电集团范围内责任事项行使调查、责任损失界定处理提议权,制冷家电集团管委会行使处理决议权。
4.5.2 营运管理部接收各单位员工对内部处理结果申诉,有权调查事件过程并提出异议,提请制冷家电集团本部管委会进行复议修正。对属于制冷家电集团范围内责任事故,进行全方面调查、取证,并据此提交处理议案。
4.5.3 对跨制冷家电集团范围责任事项,审计监察部依照已调查或掌握事实与关于情况,在提交制冷家电集团管委会同时,还应申请企业集团内审计、法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内部调查与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回制冷家电集团本部。
4.5.4 品质、财务、安全等各职能部门对对应职责范围内责任事故,可在权限范围内调查处理,但对重大违纪、违规甚至违法事故,应于事故发生当日上报制冷家电集团对应专业委员会,同时应送营运管理部、审计监察部立案。
4.6 责任追究过程中保全方法
4.6.1 对责任事故应负责任并有重大嫌疑当事人,在处理机构介入调查后还未取得足够证据或尚难完全推定其行为责任前,为预防责任确定后难以执行,关于单位如人力资源、财务部门应依照关于指令暂时冻结当事人在集团内各项利益发放。
4.6.2 当事人对制冷家电集团做出“经济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对应权利处理”决议效力不服,可于收四处罚决议之日起7天内向集团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除经集团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同意可暂停决议执行外,不停顿决议执行。
4.7 责任追究实施分则
4.7.1 以下行为能够依据4.4.2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责任人进行对应处罚:
a) 违反业务权限与流程、岗位职责说明书要求,或违反基本常规,处理业务事项;或在处理同类业务事项时,对不一样外部单位给予超正常范围差异待遇。
b) 违反回避与申报制度关于要求,在处理业务事项时,应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
c) 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授意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或不按常理操作业务,影响业务公正性,造成企业利益受损。
d) 在企业内部为自己亲朋挚友介绍或安排工作,岗位安置违反回避制度;当被介绍人出现责任事故时,介绍人负担连带责任;在淘汰员工过程中,没有制订裁员细则或不按裁员细则执行,以及裁员细则显失公平。
e) 违反价格及招投标制度要求,使招投标工作没有按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在还未进行全方面市场询价情况下,盲目发标、评标;或出现其它显著不符合制度要求操作行为,如因与某投标人有不正当利害关系,而向其透露价格、质量信息,或以其提供质量、数量等标准做为我方标底给予确认等。
f) 违反投资管理制度要求,为达成逃避审批、招投标等不正常目标,人为地将项目化整为零;或编制虚假可行性分析汇报,骗取项目立项;或在协议谈判、签定、实施过程中,有意或过失放松对项目标过程监控,以及发觉供给商不合理行为,未能及时发觉并给予阻止,造成利益损失或产生重大风险。
g) 投资项目标可行性分析不透彻,或没有前瞻性,对未来环境估量不足,项目实施后实际功效与预期功效存在很大差异,造成企业利益受损,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
h) 负担和参加项目建设、验收等一系列业务人员、职能部门(含项目组),违反工
程项目、IT项目管理制度关于要求或行业通例,有意或未足够地推行职责,致使工程施工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企业利益受损,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
i) 违反质量体系管理制度要求,私自降低质量验收标准或质量验收时不负责任,致使不合格零配件、成品经过验收,组成质量隐患或引发质量事故;在对各类实物性、服务性委外加工项目(包含基建、广告品制作、模具制作、设备维修工程等)提供产品或劳务验收时,因为有意或工作渎职,未能按照既定标准验收相关标物,致使标物无法正常使用或与原定标准、数量相差甚大。
j) 有业务处理权敏感部门(包含但不限于生产供给、质量检验、营销策划等)或个人利用职权,收受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吃请、回扣、好处费等不正当利益;或有主动索取各种物质利益以及其余行为,损害外部业务单位利益。
k) 违反协议管理制度要求,私自以企业名义对外签定协议或发出协议要约;未经律
师审核私自对外签定协议,且协议显失公平;或不按协议约定严格推行义务、行使权利;或私自对外发放“有效”(已签字或加盖公章)空白协议;以自己名义或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协议”骗取项目审批或直接参加企业业务操作。
l) 违反印章管理要求,以虚假协议、协议文本骗取加盖印章,或在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关于材料,造成企业利益受损,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
m) 以不公开、口头授意或直接干预等方式,为以自己或他人名义设置企业在企业集团内招揽业务,业务水平显著低于其它竞争者;或不正当地利用企业政策,给以自己或他人名义设置企业占有、占用企业资产、资金提供便利。
n) 违反老实信用标准,利用亲身采购和消费时操作便利,以虚开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等多个违规操作方式从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知情不报且从中接收利益,与经办人等同处理。
o) 违反工资、分成、奖励管理制度关于要求,为自己或他人无正当理由多计工资,或有意克扣他人工资以及其余损害他人正当内部利益,或者在工资、奖励计算、发放等方面,弄虚作假;将按照审批方案下发奖金进行内部二次分配。
p) 违反企业文件、档案以及保密制度关于要求,致使生产订单、协议、财务凭证、票据、主要机密文件、主要经营数据等企业内部经营档案资料出现遗失、错乱、被泄露等情形。
q) 各单位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各类责任事项和诉讼事件,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拖延调查处理或消极补救或私自越权处理,致损失或事态严重性深入扩大。
r) 向上级单位隐瞒或提供虚假重大经营管理信息,造成经营决议延误、失误或骗取各种奖励。
s) 违反相关要求,私自拆卸电脑、设备等实物资产,给企业资产管理带来风险。
t) 敏感岗位员工(包含但不限于财务、推广、开发等岗位)在离职或调动时,没有进行工作交接或工作交接不完整,造成资料遗失,相关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移交人、监交人、移交人直接上级领导均应负担对应责任,假如接交人不主动接收相关资料造成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移交人责任能够降低或免去,但监交人、接交人、接收人直接上级领导应负担对应责任。
u) 知道或应该知道本岗位前任遗留下来问题而不主动处理;不过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领导汇报过,责任能够降低或免去,该责任由接收汇报领导负担。
4.7.2 以下行为能够依据4.4.2对直接经办人、业务控制经理、财务主管人员、财务责任人进行对应处罚:
a) 违反信息报送规范关于要求,严重延迟、拒绝报送或报送虚假财务信息与报表,造成上一级财务部门无法按时完成工作,或者企业经营决议延误或失误。
b) 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准,处理会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计科目或严重犯错,造成账务混乱,会计记账信息、报表不能真实、准确反应企业经营情况,影响正常经营决议;或者连续三个月(含)以上不处理往来账等会计业务,使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应企业经营情况,在与业务往来单位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
c) 违反企业会计凭证管理制度,连续三个月(含)以上不按照要求要求装订、保管和处理财务凭证、单据、票据;遗失财务凭证、票据。
d) 在会计记账业务中,出现资金收支管理混乱;对应收款项、预付账款未能及时推行跟踪及催收义务而造成呆账、坏账出现;对企业内资源投入部门监控不力而造成企业资产非正常受损或超指标积压,加大企业经营风险。
e) 各级财务人员对各项费用、各种付款、代垫款转货款、验收票证(发票、汇票、支票等)、实物领用申请、成本复核、价格审查有意放松审查,手续不全便办理付款或不按协议约定期限提前付款等,或出现严重过失,造成企业资产、资金无须要流失且损失难以收回。
f) 不按规则操作信息单位(包含但不限于营销单位、ERP 等),造成单位无法正常运行,影响账务处理;未经同意,将信息单位财务权限告诉非财务人员,或授权由其使用;私自对外公布或泄露企业经营信息,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
g) 为了达成逃避审批等不正常目标,各单位对各类付款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将本应报制冷家电集团审批一笔付给一个单位款项转变为几笔款同时付往几个关联单位。
h) 在自行组织或参加其它业务部门组织招投标、外协材料或OEM 收购成本核实、
供给商审查、代管物资收、发、存等,不能坚持财务独立工作标准,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少充多、以无充有、虚假冒领等坑骗伎俩侵占企业财产行为现象不及时给予阻止,或未及时向上级领导反应。
i) 违反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实物存货、资产长久(连续三个月)账实不符;不办理入库而直接将物料送到生产线上,或不办理退库而直接将物料从生产线上领出;对审批手续不全入、出库单未推行应尽监控职责而办理入、出库,或不及时如实向上一级财务部门反应情况;对手续不全退货行为办理退货手续,或不及时如实向上一级财务部门反应情况。
j) 违反企业要求,与仓库合谋,指使仓库按未经审批手工单发货;对不按审批权限铺底或手工单发货不予阻止,或不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汇报;对不按审批权限审批价格发货,财务人员不予阻止,或不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汇报。
k) 违反发货及退货管理制度要求,财务、售后、物流和仓管人员一方或多方与客户共同串通以“白条”抵库或其它违规方式,私自发货出仓或承诺客户退货。
l) 违反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固定资产、存货和配件等资产帐实不符,造成存货不合理积压时间较长,并未及时如实上报上一级财务部门反应情况,造成损失深入扩大;对正品、残次品随意放置,保管不善。
m) 违反财务核实关于要求,不与经销商、供给商对账或对账不符,造成无法真实核实与经销商、供给商实际发生经济业务,增大经营风险,或造成遗留问题。
n) 暗示或主动索取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吃请、回扣、好处费,或以其它方式接收不正当利益,以致影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标准。
o) 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要求,私自挪用、私分企业资金、实物,或以非法占有为目标,采取侵吞、偷窃、诈骗等伎俩侵占企业资产。
p) 伙同相关业务经办人员,私分促销品等账外资产;对负有监控职责业务如报废原材料、售后件等监控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明知其中违规操作不向上级领导反应。
q) 违反企业相关要求,将商品销售价格提前向外界透露,或违反职业操守,将材
料采购价格私自或泄漏给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对将产品成本资料、物资招投标报价、机密技术资料、内部报表等内部资料私自泄漏给外单位,从重处罚。
r) 产品管理中心财务人员对本中心五项费用备用金、导购提留基金、与客户设置联盟金等资金安全性负责,对业务人员提出费用报销,有意放松审查或出现严重过失,造成企业资金无须要流失且难于收回。
s) 违反会计凭证管理制度,发货单据不按要求装订、保管,返利业务不能提供计算资
料,销售年度对账资料不全方面。
t) 对产品管理中心出现以上违规操作事实,驻外财务及财务部相关管理人员负监管渎职责任。
4.7.3 以下行为能够依据4.4.2对直接经办人、业务控制经理进行对应处罚:
a) 选择供给商(物料、工具、固定资产)时隐瞒主要事实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要求单位成为合格供给商,造成物料、工具、固定资产等品质无法达成要求,给经济利益带来损失或潜在风险。
b) 下达采购计划时,私自改变供给商之间业务量,或以各种不合常规操作方式有意
刁难供给商,并以此为藉口调整采购计划,或超不按计划下达生产订单,使产品数量、外观、性能等与订单不符,造成销售订单无法落实;有意或过失向供给商下达错误业务指令,造成关于各方物料不合理积压。
c) 营销单位按照产销衔接相关制度要求时间内下达销售订单,制造单位无法按时完成订单,造成订单降低或客户流失。
d) 对于属于供给商包装物等财产,不及时退给供给商,或不及时提醒供给商回收;将属于供给商包装物及其余财产截留或私自变卖。
e) 对于生产中产生废品、边角余料,不及时清理、销售;销售报废物料不按招标确定收购商。
f) 因为生产计划安排不合理,造成成品在芜湖、本部之间迂回运输,增加运输费用。
g) 技术人员对物料确实认早于试验结果;或者对物料确实认滞后,影响物料采购或供货百分比分配,且没有合理解释。
4.7.4 以下行为能够依据4.4.2对直接经办人、业务控制经理、财务主管人员、财务责任人进行对应处罚:
a) 违反产品定价政策关于要求,越权审批销售价格,或者利用客户对政策不了解或有意隐瞒客户应享受价格政策,不经总部审批,以自己或个别客户名义在某一区域操作产品销售,为个别客户谋取政策差价利益,损害企业久远利益。
b) 违反产品销售返利政策与操作程序要求,利用职权为自己或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达成短期增加销量目标,损害企业久远利益。
c) 违反铺底销售政策与操作程序要求,或违反三方协议、回款计算与奖励方法等要求,利用职权,为以自己或他人名义设置企业不正当占用企业存货资产、挪用企业回款资金、不合理地享受政策奖励等违规操作提供便利并组成事实,造成企业利益受损。
d) 违反企业管理要求,私自向客户借款、委托客户代垫款、不合理占用客户资产或随意向客户承诺;业务人员消极推行催收货款职责,造成货款难以收回。
e) 违反工程机管理制度,与服务网点、工程经销商串通一气,弄虚作假申报工程机,
经核实安装数量与申报数量相差10%及以上,而且在申报时未详细说明安装信息,除扣除经销商不合理差价收入外,还应对管理中心经理、售后主任、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对应处罚。
f) 违反周转机管理制度要求,私自将周转机挪作它用,或周转机账目混乱,无法核查。
g) 对客户、消费者投诉不尽职尽责地及时协调处理并汇报,造成地域投诉事件升级为危机事件,严重影响企业声誉。
h) 违反用户服务管理制度,网点评级不公正、维修派工不公平;违反售后押金要求,随意给网点押金倾斜额度,或者在旺季结束后不及时要求网点补充押金;不及时处理各类配件单据;利用职务之便,经过与用户进行现金交易等各种方式,截留属于网点配件销售利润。
i) 违反推广管理制度要求,有意推迟3个月或以上以及跨年度报销已执行推广费用;私自挪用、侵占、私分促销品,造成较低发放率;在专柜、灯箱等制作过程中,采取夸大制作尺寸、以次充好、虚假申报等坑骗伎俩侵占企业广告资源行为。
j) 未经总部同意,向经销商收取控制价格、样机等方面押金;样机管理不规范,造成非签约卖场占用样机,浪费资源。
k) 违反导购管理制度要求,虚报导购人数、虚报销量、随意扣罚导购、以导购名义列支非导购人员工资等,损害导购人员及企业利益;不按要求用途支出导购基金,或导购基金账目混乱。
l) 违反营销中心业务分成发放管理要求,将业务人员分成实施“发放后索回再分配” 二次分配操作。
m) 违反企业要求,授意或暗示相关业务合作单位赠予财物、礼品以及其它不正当要求。
n) 在本部和芜湖之间因为备货不合理,造成迂回运输,或在产品管理中心之间调配成品时路线不合理,增加运输费用。
o) 营销部门(内销、出口)因为销售计划更改或订单无法落实,造成物料呆滞;出口单位因为销售计划更改或订单不能按时落实造成免税进口物料缴纳进口关税。
p) 出口单位对外退机不及时办理复出口,造成缴纳额外进口关税或滞纳金等费用风险。
4.8 责任事项包含但不限于第二章分则所列举事项。对新发生及未明确列举责任事项,制冷家电集团暂时作出裁决,但相关责任追究应符合本标准所制订标准。处理完成应及时依照实际处理程序修订本文件。
4.9 关于日常管理中未引发经济利益损失责任处罚(如基础管理通报,未按时、按质报送相关文件、材料等),按照企业现有相关制度执行,没有制度要求处罚标准上不能超出
100元。
4.10 属于干部严重违规或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按照QG/ML01.06 《干部行为准则》要求处理。
4.11 责任界定时,若其它相关制度要求与本方法不相符时,以本方法要求为准。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审计监察部提出并起草、修订
本标准由审计监察部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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