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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问题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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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问题探析 摘 要 民事诉讼法第 112 条和第 113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就是违反了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即为恶意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对恶意诉讼的规制,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其不能进行有效的遏制。本文主要阐述恶意诉讼的危害和规避。关键词 诉讼 恶意 侵害 非法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1 恶意诉讼的概念 恶意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领域内,行为人为了追求不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提起诉讼,从而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恶意诉讼属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源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中的滥用诉讼权能。2 恶意诉讼的危害 2.1 恶意诉讼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恶意诉讼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启动诉讼程序的目的是为获取某种不法利益,如占有他人财产、侵害他人名誉、或者是为了宣传并推广自己的产品。由于这些结果多被法院的生效裁判确认,故基于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恶意诉讼的受害人往往难以抗拒,对于自己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难以寻求法律救济,即使能够获得也面临着很多难以克服的障碍。2.2 恶意诉讼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随着经济的发展,恶意诉讼越来越成为不少人获取不法利益的工具。有夫妻双方为了规避房改政策,在假离婚后分到房子,买到房子后就去复婚。有的是国有企业为了转移财产,国有企业会以被告或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到关联企业的诉讼中去,国有企业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同意,双方同意法院的判决,愿意承担责任,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2.3 恶意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 恶意诉讼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国家的司法资源是十分有限的,对于每一个案件必须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恶意诉讼的存在即是对法律程序的不尊重,浪费宝贵的审判资源。所以十分有必要从制度上减少恶意诉讼的发生,降低毫无意义的审判资源的浪费,把有限的审判资源集中到真正需要解决的社会纠纷上去。3 恶意诉讼制度完善建议 3.1 增加诉前调查制度 诉前调查制度,即对于某些起诉时还未能查清关键事实的案件,可由法院先行调查,查实相关情况后再考虑立案,这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在查清关键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应否诉讼的判断,另一方面有助于防止恶意诉讼进入司法程序。全面形式审查的同时辅以初步的实质审查,其中重点关注管辖问题、被告的送达问题、请求权基础问题及当事人适格问题等,对于不符合诉讼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并建立立案会商制度,即对于某些在立案当时难以作出应否立案之判断的案件,可由立案庭与相关业务庭进行会商后再行确定,以排除因立案庭法官不熟悉相关领域的细节规则而放纵了恶意诉讼的情形。因此,在立案审查阶段就应当形成防御恶意诉讼的意识,识别、排查恶意诉讼行为就是规制恶意诉讼的方法。3.2 设立诉讼担保制度 恶意诉讼本身亦是一种权利滥用行为,对这种行为的规制可以通过设置诉讼担保制度而实现。这种情况之下,如果行为人恶意提起诉讼,其造成对方当事人之利益损害的,则可由法院从其提供的担保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所应当得到的赔偿额。这样的制度规定将有利于防止行为人进行恶意诉讼。通过这样的制度的建立,原告的不当起诉行为给被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则可以以该项担保弥补被告的损失。因此,诉讼担保制度增加了恶意诉讼者的成本,无疑是可以对恶意诉讼行为予以严厉规制。3.3 赋予受害人侵权赔偿请求权 恶意诉讼行为可以被视作是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的一种侵权行为,但是对于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害,时下通常的做法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对恶意诉讼行为人提起反诉,请求其承担诉讼损害。民事诉讼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诉讼损害主要发生在对方当事人身上。故应当允许事后就恶意诉讼损害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即允许利害关系人就恶意诉讼当事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并可以参照财产保全错误时被保全人的赔偿请求权,赋予受害人向加害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的权利,通过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制约来实现对恶意诉讼的阻遏,这同时也降低了审判权直接干预诉权的幅度。这种以特定民事主体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制约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不仅符合一般法理,也是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4 结语 滥用诉讼权利而进行恶意诉讼,对于相对方的当事人而言,不仅是程序权益的受损,使其不堪其扰,而很多时候,同样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妨害了其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在不轻易限制当事人起诉权的同时,对其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预防其诉权滥用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这就要法官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充分行使法官自由裁量过程中的审判特权,防止通过恶意诉讼实现非法目的。同时要大力借助刑事惩罚之利剑,及时制裁和吓阻期待通过虚假诉讼行为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人。参考文献 1 高志刚.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和风险防范J.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3).2 肖建华.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4).3 雷业涛.论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4).4 王海涛.健全责任体系治理恶意诉讼N.检察日报,2014-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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