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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进口饲料和包括禽类和鱼类在内的动物源性饲料添加剂的兽医-卫生要求
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用于饲养动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须加工于经输出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允许其产品对外出口并在官方检验检疫局长期监督下的饲料加工企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来源于无下列动物(禽)传染病的农场和行政区饲养的健康动物和禽类的新鲜原料,其中包括:
根据国际兽疫组织的《国际兽医法》要求-在出口国境内无牛海绵状脑病和羊搔痒症;
-最近3年内出口国境内无非洲猪瘟,非洲马瘟,骆驼瘟疫和牛瘟;
-最近12个月内行政区内无古典猪瘟,口蹄疫,绵羊和山羊痘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最近3个月内农场场区内无炭疽,布鲁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伪狂犬病,厌氧传染病;
根据国际兽疫组织的《国际兽医法》的要求不得用来自有牛海绵状脑病和羊搔氧症国家的牛肉、羊肉、其副产品肉粉和肉骨粉或其它原料加工生产饲料。
用于生产加工饲料的原料应来源于活体时未饲喂过遗传性变型物质的动物。
仅允许来源于屠宰场且经出口国官方兽医机关实施屠宰后兽医-卫生检验的原料方可用于加工制作饲料。
原料应在不低于零上133?С(华氏零上271.4度),气压为3巴(每平方厘米42.824磅)的温度条件下进行不少于20分钟的热处理,或者按着经出口国国家兽医总局确定的变温系统进行热处理,但这二种热处理方法必须对规定的微生物标准给予相应的保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不得含有沙门氏菌,肉毒杆菌毒素,肠病原细菌丛和厌氧细菌丛。细菌培养率的总合不应超过每克50万株细菌从,实验室试验资料应对此作出证明,兽医证书中应对此作相应的记录。
包装和包装材料应该是一次有效的并且符合卫生要求。
运输工具应该按着出口国规定习惯使用的方法进行处理和准备。
本要求中规定条件的执行应完全经由以下证书来确认:
1.由出口国官方兽医签字的兽医证书来确认,证书中必须指明 行政区(国家,州、省及其它地区等等)无以上所列动物传染病。
2.由出口国全权委托的监督机关(检验检疫局,实验室等等)出具的质量证书确认,质量证书须证明重金属含量,霉菌毒素含量,杀虫剂含量以及β活性总和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量值。
证书应以出口国文字和俄文书就(打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在全俄科学实验研究所,标准计量和认证中心,兽医局对其样品进行化验并取得登记合格证明以后方可批量供货。
只有在进口商得到俄罗斯农业食品部兽医局的进口许可证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方可启运。
俄罗斯农业食品部兽医局保留派出自己的兽医专家对向俄罗斯供货的企业进行供货能力鉴定的权力。
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兽医局经局长确认的第13-8-01/3-4号兽医-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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