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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进口野生动物肉的兽医卫生要求
俄罗斯联邦允许进口加工有出口国中心兽医局规定的肉类产品出口许可证且在其长期监督下的肉类加工企业的野生动物肉(野生飞禽肉),包括珍奇动物,诸如:鳄鱼、袋鼠、甲鱼、驼鸟和其它可以射猎的动物,其中包括在与外界隔绝的区域或空间养殖的或射猎区的栖息动物。
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鳄鱼肉、袋鼠肉、甲鱼肉、驼鸟肉及其它珍奇动物肉只有在俄罗斯卫生部出具卫生-流行病学结论的情况下方可用于人类食用的具体类别的食品。
来源于生态环境保护公约中作出规定的动物肉须在出口国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允许并有其出具的许可证的情况下方可进口。
肉应来自屠宰于栖息在经营(养殖区)射猎区内或在企业养殖区内,非出口国兽医机关禁止的正式确认的无以下动物传染病的健康动物,动物传染病包括:
a. 对各类动物:
-最近3年内出口国境内无非洲猪瘟;
-最近12个月内出口国境内无口蹄疫;
-最近3年内经营的射猎区,养殖场或其它栖息地无狂犬病;
-最近20天内经营的射猎区,养殖场或其它栖息地无炭疽;
b. 对大偶蹄反刍动物:
-最近12个月内出口国境内无瘟疫,水泡性口炎,接触传染性肺炎小反刍动物瘟疫;
-按照国际兽疫组织的《国际兽医法典》的要求出口国境内无牛海绵状脑病和羊搔痒症;
-最近3年内出口国境内无牛传染性小节皮炎(结核病),水泡性口炎,裂谷热,兰舌病,出血性败血病,赤羽病;
-最近3年内经营的射猎区,养殖场(养殖企业)或其它栖息地无副结核病;
-最近6个月内经营的射猎区,养殖场(养殖企业)或其它栖息地无布鲁氏菌病,白血病,结核病;
-最近12个月内经营的射猎区,养殖场(养殖企业)或其它栖息地无病毒性痢疾;
c. 对小反刍偶蹄动物:
-按照国际兽疫组织的《国际兽医法典》的要求出口国境内无牛海绵状脑病和羊搔痒症;
-最近3年内出口国境内无裂谷热,小反刍动物瘟疫,兰舌病;
-最近12个月内出口国境内无Q热;
-最近3年内经营的射猎区,养殖场(养殖企业)或其它栖息地无副结核病,梅迪-维斯那病,关节炎-脑炎,腺瘤病;
-最近6个月内经营的射猎区,养殖场(养殖企业)或其它栖息地无结核病,布鲁氏菌病;
-最近12个月内经营的射猎区,养殖场(养殖企业)或其它栖息地无绵羊和山羊痘。
d.对非反刍小偶蹄动物:
-最近12个月内经营的射猎区或其它栖息地无古典猪瘟,伪狂犬病,猪肠病毒性脑脊髓炎(凝血性脑脊髓炎),猪兰耳病;
-最近3年内经营的射猎区,养殖场(养殖企业)或其它栖息地无旋毛虫病;
-最近20天内经营的射猎区,养殖场(养殖企业)或其它栖息地无丹毒。
e.对非偶蹄动物:
-最近3年内出口国境内无各类马鼻疽、马传染性脑脊髓炎,病毒性动脉炎;
-最近12个月内经营的射猎区,养殖场(养殖企业)或其它栖息地无马传染性贫血,马媾疫,马传染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子宫炎。
f.对家兔和野兔:
-最近12个月内经营的射猎区,养殖场(养殖企业)或其它栖息地无兔病毒性出血热,土拉伦斯菌病;
-最近6个月内经营的射猎区,养殖场(养殖企业)或其它栖息地无兔粘液瘤病,土拉伦斯菌病,巴氏杆菌病,李司忒菌病。
g.对于野生珍禽(鸟类):
-一年内出口国境内无各类血清型的禽流感和新城疫;
-最近6个月内经营的射猎区,养殖场(养殖企业)或其它栖息地无马立克氏病,沙门氏菌病,传染性喉气管炎,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脑脊髓炎,甘保罗病,传染性贫血,白喉-痘,巴氏杆菌病和笰 状菌病;
-最近6个月内经营的射猎区,养殖场(养殖企业)或其它栖息地无鸟疫,鸭瘟,结核病和白血病。
-用于加工出口俄罗斯联邦的野生动物(珍禽)肉和稀有动物肉的动物活体时,应经过出口国官方兽医对其进行宰前兽医检疫(养殖的)而动物的胴体和器官应由出口国官方兽医进行宰后兽医-卫生检验。肉应在出口国国家兽医机关监督下的行政区内注册登记的肉类加工企业进行分割。
肉及肉制品必须来源于活体时未饲喂过含采用遗传基因工程学方法加工而成的饲料或其它遗传变型饲料的屠宰动物。
用于出口俄罗斯联邦的肉应经出口国官方兽医局确认适于人类食用。出口的分体肉上应加盖官方兽医检疫验讫章清楚地注明屠宰和加工野生动物的肉联厂的名称和编号。分割肉应在外包装上或塑料薄膜上加贴标签(兽医验讫章)。标签的粘贴应使其在打开包装时既破坏了标签的完整。
在对肉进行兽医-卫生检验时不得有传染病病变及蠕虫感染,不允许有未去净的浆膜和未摘除的淋巴结。
食肉动物及其它易感染动物(每具胴体)均应由官方兽医机关检验旋毛虫病而且检验结果必须呈阴性,肉及肉制品方可出口俄罗斯联邦。
肉不应有血肿,未去除脓肿,盲蝇幼虫,机械杂质,非肉本身所应有的气味,鱼腥味,草药味,化学药品气味及其它异味等。肉的仓储和运输必须遵守温度制度,带骨肉的中心温度不得超过-8ْC,不得解冻,不含防腐剂,不得接种过沙门氏菌或其它细菌感染性的病原菌,肉不得经过染色物作用,电离作用或紫外线作用。
用于加工出口肉的动物不得在屠宰前晚于规定使用的期限接受天然的或合成的雌激素作用,荷尔蒙物质作用,甲状腺制剂的作用,抗生素作用,杀虫剂及其它药物制剂作用。
肉的微生物指标、化学毒理指标和放射线指标应符合俄罗斯联邦现行的兽医卫生规则和要求。
包装和包装材料应是一次性有效的并符合卫生要求。
运输肉的运输工具应按照出口国规定使用的方法作准备和处理。本要求中规定条例的执行应完全经由出口国官方兽医签字的兽医证书确认并以出口国文字和俄文打印。
只有当进口商收到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兽医局的许可证后拟发往俄罗斯联邦的肉方可启运。
俄罗斯农业食品部兽医局保留派自己的兽医专家到出口企业对动物进行宰前兽医卫生检疫和对胴体及内脏器官进行宰后兽医卫生检验的权力,并保留对肉类加工企业向俄罗斯联邦供货能力进行鉴定的权力。
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兽医局经局长确认的
第13-8-01/2-7号兽医-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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