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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教案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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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院教案(2020级)202L/202学年第_L学期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单元十二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授课班级授课教室授课课时3课时学情分析知识基础:学生己学过“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市场营销学”、“创业与创新 课程”、“数据库技术与应用”等课程,具备一定的电子商务法律实务基础 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技能基础:学生已具备分组讨论、沟通、小组协作的能力,能从网络等渠道获取专 业信息。学习特点:学星有较好的学习内驱力,有较好的学习主动性,在教学活动实施过程 中能够积极配合,有助于课程的推进。教学目标知识目标:1. 熟悉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2. 熟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

2、的海关监管;3. 了解跨境电子商务运营中相关跨境电商模式及其适用范围;4. 熟悉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目标:能够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模式下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工作。素质目标:增强学生法律法规意识;培养学生发现法律问题、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路。(-)关于跨境电商经营者的一般监管规定1、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需办理市场登记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为跨境电商提供服务的企业,都应当按照规 定自行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办理经营主体的备案登记手续。2、依法办理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和海关注册登记从事跨境电商的经营主体,原则上都符合对外贸易法(2016修正)中关于对外贸 易经营者的定

3、义:即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并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 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跨境进口零售中的平台内经营者对应的是境内的委托企业)。因 此,均应当按照该法规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从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 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3、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对于跨境电商平台上的平台内经营者,电商平台根据第27条、第29条的规定,承担 对其行政许可信息的核验、登记等义务,对未取得行政许可即进行电商经营的主体承担采 取必要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4、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跨境电商经营者应对商品质量承担责任。食品经营者

4、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 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后果。案例12T中,唯品会平台既是案涉跨境电商商品的境内提供者,亦是跨境电商中个人报 关服务的提供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以及电商法规定的电商经营者。在冯某 已经对案涉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初步举证的情况下,唯品会平台作为案涉商品的销售者,应 当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作为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其经营的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未有 证据显示系因冯某自身原因导致案涉商品长虫的情况下,平台作为经

5、营者,应履行法律规定的 质量担保义务。因平台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在销售前已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合格,故不能认定某平台已尽上述规定的查验义务,应当推定某平台明知案涉商品存在质量问 题。从而,法院判决唯品会平台向冯某退还货款588元,赔偿5880元。5、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电子商务法第26条规定,电商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 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实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政府部门相关职责商财发(2018) 486号文中,还对政府部门相关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1. 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

6、规实 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发布风险警示。2. 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 模式。3. 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 关管理措施。4. 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境内服务商,应配合海关调查, 开放交易生产数据(ERP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5. 海关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 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 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6.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

7、市场销售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无合 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 查处。(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及商品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 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上述商品应符合以下 条件:一是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二是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商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三单比对。三是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商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 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

8、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模块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海关监管案例12-22015年,熊某通过某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了荷兰某品牌的奶粉9罐,发现所有产品包装均无 中文标签、说明,就此认为电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97条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 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请分析:1. 跨境电商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有何重大区别?2. 跨境电商公司是以熊某的名义和费用来处理事务,熊某与跨境电商公司之间成立的是 委托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3. 保税区入驻企业本质上属于境外企业还是境内企业?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之海关监管体系目

9、前而言,中国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是指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 者(跨境电商平台)从境外的跨境电商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商企业)处购买商品,并通过“直 购进口或网购保税进口 运递入境的消费行为。(一)现行海关监管体系梳理与归纳海关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体系主要包含:企业管理(注册登记、经营资质)、通 关管理、税收征管、场所管理、退货管理、检疫查验、物流管理、数据监管等环节。图1: “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交易流程图|可际贸说“机 wii *美羚境电r商务服务油美丫台卸桔美并允许发货海矢值)沽爪核放方式M美物浪报送1恩送点(.;报iURIW :(放 bZIlib:30H内中诂.:4SH内

10、i&K) 四货物打包 并牛疝的羚境屯筒Ki 管作业场所 (仓;企业),路埼电商企业/ 矜境电曲平,儿通知变付企业(订的人(3)货*付金玄付企&海关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各个环节的主要监管内容如表1所示: 表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环节之海关监管体系对应环节1海关监管内容注册登记前置环节主体: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 口业务的企业地点:所在地海关注: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经营资质前置环节物流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支付企业:银行机构一一金

11、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一一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实时信息传输环节时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渠道: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内容: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注:“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商平台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向海关传输相关信息数据监管环节、基本要求: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 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通关管理环节通关方式: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通关材料修改或撤销:申报清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参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检疫环节

12、和进境环节:对需在进境口岸实施的检疫及检疫处理工作,应在完成后 方可运至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通关环节: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税款征收环节税种: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税款担保:对符合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商琴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 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时限: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 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场所管理环节、主体: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要求: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

13、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 求交换电子数据注:“直购进口模式下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或者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物流管理环节、网购保税进口: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 加强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实货监管转关:允许批量转关,并需随附转关商品详细电子清单流转:允许保税区区内调拨流转及不同1210保税区之间的调拨流转, 不允许商品在1210保税区和1239保税区之间调拨流转退货管理退货环节退货范围:全部或部分原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申请时限: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运输时限: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 0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 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

14、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其他事项/禁止消费者二次销售行为 海关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综上所述,海关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涉及企业登记注册、商品进口报关、支付、 物流、检验检疫、数据监管等各个层面。而随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不断发展,亦会涌现新的 监管事项与难题,海关亦将不断完善监管体系,推动监管与新模式的匹配,助力新业态在规范 中稳步发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参与主体需时刻关注海关监管风向变化与相关政策走势, 且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相关企业已被纳入海关信用管理,企业不断提升自身合规水平满足相 应监管要求,将有助于跨境电商业务更好地开展。(二)现行监管体系下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参与主体的义务与

15、责任当前模式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各市场参与主体的义务与责任是国家对跨境电商监管的 重点。现行监管体系下,各参与主体的主要义务与责任如下表所示:表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参与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参与主体主要义务与责任内容跨境电商企 业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所委托的境内企业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消费者提醒告知义务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数据,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并承 担相应责任跨境电商平 台税款代缴义务人平台应在境内工商登记,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配合监管及后续执 法工作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交易数据,并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

16、实性 承担责任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 理等制度区分跨境电商企业、国内电商企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非跨境商 品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 系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平台内在售商品进行有效管理境内服务商支付企业:应如实向监管机构传输支付信息,并承担相应责任报关企业:(1)税款代缴义务人;(2)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 关申报清单,承担如实申报责任物流企业:(1)税款代缴义务人;(2)应如实向监管机构传输物流 信息,并承担相应责任;(3)应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

17、接口, 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消费者纳税义务人风险判断: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 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禁止再次销售: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综上所述,随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模式的不断探索,相应的监管体系亦趋于成熟,跨 境电商零售进口各方参与主体的经营活动更应规范化。案例12-2中,跨境电商是一种新型的 国际贸易方式,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有重大区别。其一,消费者在订购时应当向跨境电商公司 提供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其二,跨境电商实际发生的商品在进关入境环节中是以网购订单、 支付单和快递单上的消费者本人名义进行通关申报的;其三,商品通关的性质是消

18、费者个人行 邮物品,而不是贸易商品。故本案的核心要素是跨境电商公司是以熊某的名义和费用来处理进 口事务,即熊某与跨境电商公司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熊某作为委 托人,跨境电商公司作为受托人,由跨境电商公司为消费者提供采购商品、通关纳税、物流托运 等服务,并收取消费者的购买价款、关税、运费和委托报酬,跨境电商公司并非是销售者。即, 跨境电商公司向熊某出售的是服务,而非商品本身,故不承担食品安全法中销售者的法律责 任。如果跨境电商公司无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只是通过电商方式完成订购、签约等,仍然通过传统的进出口贸易运输方式运送至购 买人所在地,则归入货物贸易范畴,属于关税及

19、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的管理范畴,此时消费者与国内分销商是传统的进出口商品买卖关系。跨境 电商保税进口,依据电子系统进行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国际普遍认可按服 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的规则中的服务贸易进行 管理,此时,跨境电商公司只是接受消费者的委托,进行海关通关处理。跨境电商本质是国外商 品物权的转移,一些规范的保税区要求入驻企业的物权主体在国外,货款也需流向海外账户, 国内公司作为服务主体,从而规避税收、品牌纠纷、法律主

20、体认证困难等问题。案例12-3李某系广州志都供应链管理公司负责人。2015年5月,志都公司申报了跨境电商企业资格。 为同步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李某委托他人开发正路货网,并向广州海关申请跨境电商企业备案,作 为志都公司跨境电商平台用于生成订单。2015年6月,志都公司与梁某商议,由梁某负责揽货, 志都公司负责将货物以跨境电商贸易形式伪报进口。2015年8月,王某委托梁某以跨境电商个人 物品的方式报关进口货物,梁某遂将相关业务交由志都公司办理。李某指使志都公司相关人员分别 制作虚假个人订单、虚假快递单及虚假支付信息后合并推送给海关,利用行邮物品免税或者低税率 的监管规定,伪报贸易性质进口货物。从20

21、15年9月至11月间,志都公司利用上述方式为王某走 私进口货物共19085票,偷逃税款共计2070384. 36元。请分析:1. 案中李某反映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海关监管中存在哪些问题?2. 案中李某应按何种罪名来处罚?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海关监管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在实践中所采取的诸如“伪报” “刷单”等问题已然引发海关的执法关切,而保 税仓监管亦是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重要环节。(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伪报”问题现行监管体系下,海关以正面清单的形式规定了允许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进入中国 的商品。依据正面清单,部分商品仅限于通过网购保税进口,部分类目仅限于特定商品(例如 按重量计增塑剂

22、含量小于6%的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在备注中明确规定仅限于家 用保鲜膜),且部分商品的进口需同时符合其他限制性要求(例如珊瑚及水产品壳、骨的粉末 及废料,规定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商品除外;零售包装的狗食或猫食罐头, 不仅限于网购保税进口,亦要求为已获得检疫准入的商品)。“伪报”具有多种形式,主要如 伪报品名、商品编码、原产地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中,相关市场参与者为谋取差额税款作为 额外“利润”而向海关提供了虚假的申报信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以跨境电商形式 进口代之,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基于现行监管体系,“伪报行为涉嫌走私与违规行为,将由 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会被

23、追究刑事责任。然而,鉴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源极其广泛, 进口批次繁多,海关仅能依据相关抽检活动来发现伪报”问题,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伪 报”的监管仍任重而道远。对于“伪报行为而言,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关信息系企业基本 义务,跨境电商企业及其代理人与报关企业对“伪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12-3中,李某作为志都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 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之“刷单”问题依据相关司法案例,“刷单”是指跨境电商企业以购买、非法收集等手段获取客户信息, 并利用其构造虚假交易,包括虚构订单、支付信息以及物流数据

24、等,并将其报送海关,以使得 相关商品能够以“直邮进口或“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申报进口,之后再进行二次销售。对于 此类“刷单行为,即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将按走 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尽管在当前海关监管体系 下,海关已经能够主动抓取电商平台与交易相关的各项数据,但由于跨部门合作的监管体系尚 不成熟,仅依靠海关所能抓取的信息仍较难甄别交易真实性,海关需与央行、市场监管部门、 公安或网信部门展开密切合作,方能信息共享发现异常点(包括但不限于:大量不同人员使用 同一收货地址且人员无相关性、人员信息与联系方式不一致、大量人员使用同一付

25、款信息且人 员无相关性等情形)。对于“刷单行为而言,其责任主体不仅包括实施“刷单行为的跨境 电商企业本身,跨境电商平台对于交易真实性与消费者身份真实性亦需承担相应责任。(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之保税仓监管问题鉴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具有优惠的税收政策,因此保税仓库存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如若被 海关监管或稽查发现严重的盘亏,且相关企业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时,可能会被海关进行相应处 罚。(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 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

26、供正当理由的。)从目前的实践而言,利用系统问题未进行申报、未申报成功即打包快递出区等非正常手段 致使货物流出特殊监管区域的行为均可能造成库存盘亏。此外,非法申报退货行为,诸如申报 退货数量与原进口报关单数量不一致、申报退货的商品品名与原进口报关单不一致等情形,亦 有可能造成库存盘亏。由于库存盘亏会影响国家税收,因此超出合理范围的盘亏需由相关经营 企业向海关提供合理解释。针对保税仓监管问题,直接责任主体为跨境电商仓储企业,而此类 企业往往为跨境电商企业或跨境电商平台的境内合作服务商。如前所述,若因跨境电商企业或 跨境电商平台行为所导致的盘亏,其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模块3跨境电商运营中的法律实务

27、一、货物流:跨境电商物流通关法律问题案例12-4-1某海关于2017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进口商品进行查验时,发现以直邮跨境电商模 式进口的商品包含创口喷雾、脚气、静脉曲张片等药品。该批药品不属于跨境电商正面清 单的范畴,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物品,且当事人未提供进口药品和销售药品的许可。当 事人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未提交许可证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海关决定对当事人涉 案进口商品不予放行,并处以罚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提交涉案商品进境许可证件。案例12-4-22016年4月至6月期间,当事人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 3票电扇,申报商 品编

28、码均为8414599091,申报数量合计1650台,其中1608台通过海关跨境电商平台进行了 销售。经查,发现上述电扇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正面清单内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 8414519200项下。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 1608台电扇的价值共计131.85万元,漏缴应纳税款共计102447.9元。请分析:为什么海关监管需要限制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正面清单?(一)一般规定:进出口货物与进出境物品1、货物与物品的区分海关通关监管对象与跨境电商密切相关的是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境物品。进出境货物与进 出境物品的区分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因煮进出境货物进出境物品1用途贸

29、易性质,货物进出境是为了销售不具有贸易性质,物品进出境是为了 本人自用、馈赠亲友2数量数量较大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超出数量限制 则会被海关认定为进出境货物3外汇是购进或售出的商品,有对应的外汇收 支,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企业需凭报关单等通关材料向银行申请进行购付汇和收结 汇,由银行审核贸易真实性并一一核销不属于商品,没有对应的外汇收支, 无需通关单等手续,无外汇监管4税收征税内容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仅在进境环节征收进口税,除了名牌 包等例外情况,一般而言通常低于进 出境货物税率5许可国家对部分限制进出境货物进行许可证管理除了出境携带的文物外,一般不涉及 行政许可问题2、海关的基本通关流程货物通

30、关和物品通关具有不同的流程。跨境电商语境下,物品通关指的是个人邮递物品进 境。与旅客行李物品通关相同,个人邮递物品进境也需要遵守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限制 进出境物品表对应的相关限制规定,以及具体限值和征免税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个人邮寄 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跨境电商监管方式下,进口物品可以享受更为优惠的税率和贸易管制要求,但正因如此, 监管中也规定了非常严格适用前提,目前主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对允许 以跨境电商模式进口的商品给予明确列名,未在清单的商品不能适用跨境电商监管方式。案例12-4-1中,当事人按照跨境电商直购进口方式申报,而

31、商品却属于正面清单之外的 品种,本身已经不符合跨境电商监管方式的规定,而且其进口的药品本身具有贸易管制的要求, 因此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放行,并给予行政处罚。3、关检合一2018年8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由原来的商检机构并入海关,实行关检一体化。关检 一体化主要体现为“四个一”:一张报关单:原报检单与报关单合并,整合各填报项目,形成新的报关单,并配套出台海 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一套随附单证:包括联网监管证件、报关单随附单据、商业单证、检验检疫证书以及其他 随附单证。一组参数代码:对原报关、报检项目涉及的参数代码进行梳理,参照国际标准,实现现有 参数代码的标准化。一个申报系统:在申报项目整合

32、的基础上,将原报关报检的申报系统进行整合,形成一个 统一的申报系统。用户由“互联网+海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接入。(二)特殊政策:跨境电商商品物流通关1、跨境零售电商常用的进出口模式跨境电商零售产品既具有商业性质,但又是终端消费者个人自用的商品,所以目前对 于跨境电商零售商品,海关是按照个人物品属性进行监管,无需向货物监管一样申请货物 进口许可、注册或备案。同时,按照货物的税收结构进行征税,不征收进口税。值得注意 的是,海关对于进口跨境电商商品的征税也不同于一般贸易货物的全额征税,而是提供税 收优惠,依据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征“跨境电商税,即限值以内关 税税率为零、进口环节增值税

33、、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税。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海关监管模式: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模式下,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购买的商品经快件、邮政小包等物流方式 从境外商品所在地直接邮递至消费者。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购 买的商品经保税区备货后再经国内物流分送至消费者。3、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监管模式:一般出口和特殊区域出口一般跨境电商出口,跨境电商企业与海关联网开放数据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传输数据。境外消费者通过平台发送订单后,电商企业及平台将 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实时传输给海关,信息比对一致后,海关放行,商品以邮 件、快件方式运送出境。

34、特殊区域出口也称“保税出口”,指跨境电商企业将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批量统一 报关进入保税区,进行先期备货,待境外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下达订单后,实时向海 关传输“三单信息”后出口。作为2018年兴起并逐步推广的出口监管模式,充分利用了 “统一报关分批进口”优势,满足了跨境出口订单碎片化、多元化的要求,解决了传统跨 境小包出口结汇、退税、数据统计难等问题,提升了贸易效率。案例12-4-2中,当事人申报进口的电扇,结合税则号列来看,电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25瓦的台扇、落地扇、壁扇和未超过125瓦的落地扇,是归入不同的税则号列的,即电 动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落地扇当然不能按照跨境电商监管方式进口,

35、而应当按照一般贸 易方式进口,全额缴纳关税增值税。当事人以跨境电商监管方式申报进口,显然错误地享 受了优惠税率,此时当事人除了需补缴相应税款之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4、1039市场采购模式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 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 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其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推进小商品市场贸易健康发展,具有 严格的商品限定、区域限定、主体限定以及通关地限定的特点。对于有意向采用“市场采购方式出口的跨境电商而言,明确政策适用范围是重中之 重,同时选择如实申报的合规外贸合作企业

36、也尤为重要。二、资金流:跨境支付与结算合规运作跨境电商资金流依据商品流向不同分为跨境电商进口支付与跨境电商出口收款两部分。前者环节要求境内服务商”支付机构进行支付结算业务并将数据施加电子签名向海 关进行实时传输,与境内电商支付相似,境内买方通过支付机构支付人民币,支付机构依 据境外跨境电商信息进行清分结算,依据币种要求不同,分为人民币备付金账户和外币备 付金账户,支付机构依据跨境电商平台的交易信息将货款清分至对应备付金账户,待买方 发出支付口令后,进行购汇结算。跨境电商出口基于外汇资金流入,集中于境内卖家利 益,而境外源头不可控,相比进口程序更为复杂,所涉风险也更多,了解跨境电商出口资 金流将

37、有助于企业全方位了解支付与结算的合规风险点。(一)不同货物出口报关模式下的跨境收款在出口贸易项下,跨境出口电商的资金流需要建立在真实合法的货物交易基础上,外 汇管理部门依据海关对货物贸易的监管和统计确认资金跨境转移的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出 口电商的报关模式能否体现真实的基础贸易关系是外汇管理部门判断是否符合“谁出口谁 收汇基本原则的依据。对于目前出口电商主要采取的几种报关模式,结合海关监管代 码,以是否专用于跨境电商为标准,分为两类:一般报关模式(“0110 般贸易”和快递 出口报关模式)与特殊报关模式(“9610跨境电商”和“1210保税电商”模式)。以“9610模式在境内收款为例,跨境出口流

38、程及步骤如下图示:图3. 3海关监管代码9610”的出口收款模式(二)跨境电商出口收款跨境电商出口收款涉及跨境资金流转,所涉及的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非常复杂。目前跨境出口电商往往因为无收结汇的相关正式材料而只能通过离岸账 户、个人分拆、地下钱庄等渠道实现资金收付和结售汇,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如何解决外 汇管理问题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1. 关于跨境收款收结汇的基本要求确定关于收结汇的核心要求如下:(1)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2)外汇部门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即通 过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

39、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情况,从而实现非总量核查;(3)对出口贸易企业进行分类外汇管理: 表3. 2外汇管理分类对比表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管理原则便利化管理审慎监管审核单证凭出口报关单、合同或发 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 易真实性的单证审核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合同银行审核力度无需联网核查由银行实施电子 数据核查;超过 核准额度的须经 外汇局逐笔登记 后办理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 后办理可否提交电子单 证办理可以不可以收汇资金是否需 要进入待核查账户不需要,可直接进入经常 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需要出口收入是否可 以存放境外可以不得存放境外账 户,外汇局可要 求其调回境外

40、账 户资金余额列入之日起30日内 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办理跨境收款收结汇的基本方式直接收款、自行或代理办理收结汇跨境出口电商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 业名录”的登记手续,然后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需通过境外账户或者离岸账 户的事先取得外汇局的批准)以办理收结汇手续。例如,出口电商在银行开立美元账户,货物出口后收到一笔金额为15万美元的跨境 汇入资金,则该电商应该按照不同分类的出口贸易企业对应的要求办理收结汇手续;如果 该电商委托了某代理方进行收汇,则资金入账后,代理方应向银行提交汇款指令,将美元 收汇划转给该出口电商,或者代理方向银行

41、提交结汇申请,将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划转给 该出口电商。(1) 采用第三方支付机构通道收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范围内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为跨境电商交 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2. 关于将出口外汇收款留存境外或者迟延结汇考虑到从事出口贸易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频繁,境内机构可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 账户中的外汇收入。目前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如国际支付宝,也可以支持平台上的出口电 商选择“收外汇、不结汇”的方式,直接将相应的外币汇入境内卖家的银行外汇账户。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出口电商企业可以在境外银行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 的境外账户,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

42、放境外;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或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3. 关于以人民币跨境收款为便利跨境贸易并降低汇率影响,推行跨境人民币结算是近年来人民银行为支持外向 型企业的资金管理、增加新金融业态的重要举措。凡依法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境内 银行可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基础上直接办理跨境人民 币结算。教学重难点重点: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跨境电子商务的海关监管模式,跨境电子 商务的检验检疫制度,跨境电子商务的跨境支付和收付汇制度;跨境电子商 务零售进口商品的通关方式和征税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类企业七大法律义 务难点: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征;跨境电子商务

43、的海关监管模式,跨境电子商务的 检验检疫制度,跨境电子商务的跨境支付和收付汇制度;跨境电子商务零售 进口商品的通关方式和征税方式采用的教学模式:讲授教学+实践训练。教学策略具体教学方法:教法: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技术性和操作性都比 较强的课程。根据这门课程的特点,教学过程中要运用案例教学、讨论式教 学、实验教学、课程设计和项目实训等方法和形式多样的现代化教学手段, 以便学生更好的掌握财务管理方法的实际运用。学法:自主学习、合作探究、讲授教学+实践训练。通过教师讲解和演示、 学生通过作业练习和实训达成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并将其应用于创 业和就业的教学目标。教学资源数字教材实

44、训任务、人大芸窗平台、浙江省在线开放课程共享平台、PPT、 视频、参考教材除了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可以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电商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 业务。类似于国内消费者海淘时直接支付美元,境内卖家在跨境电商平台上也可以直接以 人民币作为收款的币种,只要该笔交易符合一般结汇条件,收款后可通过银行或者有资质 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三、信息流:大数据背景下跨境电商的数据安全与信息保护随着各种新技术的深入应用,带来个人信息保护的新场景、新问题,作为个人信息安 全领域最为基础的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正式发布,并于2020 年10月1日实施。跨境电商数据收集、使用

45、者应当关注以下四点:(一)信息明示同意(二)重视用户权利(三)应对安全事件(四)完善制度建设模块4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案例12-62017年8月11日下午3点半,义乌海关在进行现场监管时,发现了几个特殊的包裹,人 工查验后发现里面装的都是“Adidas品牌的限量款“ycozy运动鞋,共18双。 请分析:案例中反映出我国在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了怎样的努力?一、行邮渠道的海关监管措施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另外,由于邮寄物品寄/收件人信息缺失、虚假等原因,邮寄物品常常出现“见货不 见人的情况。在可以确定物品侵权但无法查清货主身份的情况下,海关自制发有关公告 之日起3个月后可以

46、对相关物品予以收缴。二、跨境电商企业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的措施(一)作为电商经营者及开展自营业务的电商企业首先,通过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查询备案的知识产权情况,初步 判断自己的商品是否侵权。其次,如果对利用系统查询的结果仍然判断不准,还可以利用海关预确认制度进行咨 询。良好的关企互动也便于海关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树立中国海关有担当、有 作为的形象。对于企业而言,预确认属于法律咨询,产品尚未进出口,因此即使涉嫌侵权也不会受 到任何处罚。最后,出口企业应当积极了解产品销售地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同行业商品的知识产 权注册情况。企业切不可心存侥幸,若有必要应及时进行市场调查,对产品所

47、使用的商 标、装潢、宣传语、外观设计等进行检索、分析,以判断是否侵权。(二)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电商企业电子商务法着重强调了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并明确了 “避风港原则和 “红旗原则”的法律适用。三、跨境电商企业避免被侵权的保护措施(一)主动备案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模式分为依职权保护和依申请保护两种,鉴于通常知识产权 权利人难以及时了解其他企业的进出口商品信息,海关依职权查处侵权是当前知识产权海 关保护的主要途径。(二)一商标一申请从跨境电商商品的侵权特点来看,商标侵权占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总量的98%以上,而 商标法是海关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要依据,但海关对商标权的保护与商标法的 规定并不能直接划等号,其中差异根源来自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公权 力属性的区别。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三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商标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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