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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贷款的法律风险及防控策略_李彦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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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Transformation Development转型发展71 数字贷款的法律风险及防控策略数字贷款是农村中小银行推进数字化转型和大零售转型的重要载体,对其增强获客能力、提高市场份额、提升盈利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数字贷款规模占比不断攀升,农村中小银行应重视数字贷款法律风险的防控随着银行业持续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数字贷款业务迎来快速发展期。特别是在短期、小额(30万元以下)的信用贷款领域,数字驱动型网贷产品与传统线下信贷产品占比基本持平。与此同时,数字贷款业务也衍生出一系列特有的风险问题,法律风险防控作为其中一项重要课题,法律风险防控作为其中一项重要课题,需要农村中小银行正确面对、认真分析并

2、提炼管理措施。厘清数字贷款法律风险类型信贷产品从流程角度梳理,包括贷前、贷中、贷后三个阶段。贷前阶段重在风险防范,通过强化尽职调查,发挥“机器算法”优势,助力机器控险达成预期。例如,采用人脸识别方式,大幅减少借冒名贷款的发生;通过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工具,合理设置风险因子,优化风险监测模型,增强对“申请欺诈”“交易欺诈”等风险的识别和预警能力。贷中阶段重在预警提示,通过上线“贷中风险预警系统”等工具,配置预警参数,实现贷款发放过程中的风险信号触发、线上及时提示等功能,借此有效减少用信风险。“贷后阶段”重在有效控制。数字贷款的贷后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如何规范催收和诉讼,银行维权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

3、解决证据提取和举证质证问题,需结合特定数字贷款产品场景来确保相关操作的合法性、关联性和有效性。实践中,银行通过应用区块链技术,加强与第三方存证机构合作,固化证据链条;通过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则,做好贷后维权,强化风险预警和控制。数字贷款法律风险防范的可视化解读贷前准入阶段风险描述。数字驱动型网贷产品的业务模式主要是系统自动采集外部数据或内部数据,通过产品授信模型,根据多重数据测算出借款人匹配的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无需人工参与。银行依据客户授权,查询其征信记录,并结合相关已查询获得的数据,为贷前准入环节的审核提供依据。同时,数字驱动型网贷产品会自动将借款人不良贷款信息上传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4、据库供行业内部共享,从而实现借款人风险信息闭环管理,从机制层面降低信用风险的发生概率。法律分析。贷前准入阶段需着力防范潜在的欺诈风险。一是申请环节的欺诈风险。数字驱动型网贷产品获取的外部数据主要来源于人民银行征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社保、公积金等系统。主要业务风险点在于,部分数据来源机构信息发布不准确,或者相关数据更新不及时,导致银行的贷款审批资料存在不实情况。二是交易环节的欺诈风险。数字驱动型网贷产品的准入模型包括但不限于:主体模型、行为模型(评分卡)、资金交易模型、信用风险模型等。在实际业务中,诸如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未及时更新借款人在第三方平台的融资活动等问题,易导致银行贷后跟踪检查不

5、到位,致使借款人后续办理循环放款时出现超额负债。防控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均确立了“欺诈撤销”的一般规则,从受欺诈人的角度评议了欺诈行为的不利。银保监会商业李彦彦浙江长兴农商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P066-080-ZGNCJR1-1-C8.indd 71P066-080-ZGNCJR1-1-C8.indd 712022/11/24 下午8:432022/11/24 下午8:43Transformation Development转型发展72 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反欺诈机制,通过运用风险监测模型,收集、查询和验证借款人相关定性

6、和定量信息,实时开展欺诈风险预警,防范借冒名贷款的发生。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就有关风险模型进一步阐述了其种类,例如贷前环节需正确落实对借款人的身份认证以及开展反欺诈筛查,通过系统功能勾勒借款主体画像,实现信贷准入机控模型化等。农村中小银行应充分考虑数字驱动型网贷产品相关风险模型的重要性,避免因风险模型被非法篡改导致批量爆发信用风险。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银行应积极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解释和说明义务,依法开展金融业务,规避不当经营行为,防范风险异化,降低风险发生率。贷中放款阶段风险描述。数字驱动型网贷产品面向的客群,主要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年

7、龄控制在1865岁之间。随着数字化业务的广泛开展,网贷产品将逐步突破信用贷款的藩篱,结合不同担保方式以及贷款流程,划分为信用贷、“云保贷”(个人保证线上贷款)和“云抵贷”(个人抵押线上贷款)系列产品,以及围绕“即付即贷”个人消费场景开发的新产品。客户线上申请办理数字驱动型网贷产品时需要完成电子合同的签署,该环节构成贷中放款阶段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线上贷款不同于线下传统信贷业务,其最典型的业务特征是无纸化办理。因此,关注电子合同的规范签署、确保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以及打通获取电子数据的有效渠道,对于规范处理相关业务的法律问题尤为重要。法律分析。数字驱动型网贷业务放款通过线上渠道向借款人指定账

8、户发放,放款手续基于双方约定,其载体为电子合同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据此电子合同的文本具有合法属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上述法律规定反映了电子合同已然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连接交易双方的纽带。农村中小银行营销数字贷款产品过程中,同样援引电子合同作为交易双方确认权利义务

9、关系的纽带。如何确认电子合同效力?银行需审慎处理电子签名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结合该法第十三条规定,需关注以下方面: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均能够被发现。此外,通过解读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试行)第九条文义,就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关联性方面,审查电子数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实质性联系,应从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防

10、控建议。针对电子合同问题,实际业务中需结合以下方面进行管理。首先,电子签名的效力认定,例如,采取“线上样签”方式,需预留签字样本并加以保存,或者通过自定义个性化设置,采取“密码+”等多重形式,固化对电子合同签章的法律效力。对于争议较大或者案情复杂的情形,可选择通过公证方式固化证据,通过公证平台实现同步签约,提升公信度。其次,主动学习运用技术方式解决电子签名问题。实践中,基于长期合作关系,合同双方可通过身份认证的方式,共同登录电子商务系统实施网络电子交易。通过系统认证的方式,既实现符合双方约定的形式,同时其表达的签约内容具有“独一无二”的外在性,如被修改将被系统后台全部记录可供查询,据此确认其电

11、子合同签约数据的有效性。此外,避免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实务风险,如本人注册、控制以及操作点击的否认,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以及内容是否被篡改、签章是否可信,信息网络方式等,管理过程中既要强化文本条款梳理,也要增加技术保障投入。贷后管理阶段风险描述。数字贷款经线上发放出现逾期后,其贷后管理方式与线下贷款管理类似,主要是经催收未果后诉诸法院。2020年,为应对疫情影响,移动办公得到广泛运用,“云上法院”“凤凰智审”等模式纷纷上线,数字贷款业务迎来迭代发展新时期。以诉讼催收为例,当前省内部分法院如杭州互联网法院、湖州南太湖法院等,从实务办案的角度提示了数字贷款的诉讼风险。若数字贷款平台未将在线个P066

12、-080-ZGNCJR1-1-C8.indd 72P066-080-ZGNCJR1-1-C8.indd 722022/11/24 下午8:432022/11/24 下午8:43Transformation Development转型发展73 人循环借款合同导入“电子签章”模式,则法庭很可能不采信该合同的证明效力。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仍受到法律约束。实务中,如果数字驱动型网贷产品导入担保模式,那么该电子签章的效力是否得到司法确认尤为关键。对于缺失电子签章的保证类合同,需经系统后台调取保证人登录系统、人脸识别、确认该笔担保债务的相关数据,并通过公证来对该电子数据

13、进行保全,但公证这一保全方式仍存在时滞影响,需要加以关注。法律分析。数字驱动型网贷业务的申贷、签约放款、还款等环节均在线上操作完成,未留存纸质的签章材料作为依据。在此背景下,贷款发生逾期后通过诉讼化解纠纷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电子证据效力审查问题、诉讼经验缺乏且应对能力较为薄弱等。例如,部分法院在推进“智慧法庭”建设过程中表现参差不齐,相关技术支撑能力有待提高。实务中,有将线下贷款资料扫描后录入系统,将银行诉讼系统与法院案件系统串联从而实现立案线上化的例子,但具体开展线上化审理仍无法全面铺开,具有一定的难度。同时,债权银行应对此类诉讼往往经验不足,且相关手续不够规范。电子证据效力方面,较之传统线

14、下贷款业务,数字贷款虽然办理便捷,但相关证据提取、责任举证等对于农村中小银行而言相对困难,存在潜在的操作风险。实践中,鉴于电子数据本身易被外界影响,证据稳定性较弱,证据承载的电子信息被篡改或丢失的风险较大。通常情况下法院对未经保全的电子证据给予采信的可能性较低。防控建议。结合当前法院处理数字贷款业务的案件,银行操作层面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鉴于部分银行尚未实现第三方存证平台功能,实践中受案法院的案件审查标准是:贷款线上发放入账账户应是申请人的本人账户,据此诉讼时应提供该账户开户时本人全套身份识别的证明材料,例如人脸识别记录、本人签字笔迹、账户激活流程规范(包括短信验证码、留存手机号系本人持有使用

15、)等。银行应重视电子证据本身的提取、出示程序以及效力固化,以证明该证据具备原始证据或者视同原始证据的效力。依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银行运用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证据,除非存在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前者,通过该技术存储并经核验一致的,法院可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从而确认其证据效力。此外,银行应着力完善电子证据的举证方式,积极对接第三方存证平台以增信证据效力。实践中,可引导运用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通过电子存证方式对证据进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以弥补仅依靠公证程序认定电子证据的不足,提高电子证据的应用水平。数字贷款延伸出的一系列风险问题应得到重视,法律风险防控作为其中一项重要课题,需要农村中小银行正确面对、认真梳理并提炼管理措施。P066-080-ZGNCJR1-1-C8.indd 73P066-080-ZGNCJR1-1-C8.indd 732022/11/24 下午8:432022/11/24 下午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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