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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服务手册.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4532365 上传时间:2024-09-26 格式:DOC 页数:82 大小:14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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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精品资料\建筑精品网原稿ok(删除公文)\建筑精品网5未上传百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服务手册 第一部分 汇算清缴提示事项 • 申明: 以下提示事项以国税总局相关规定为基础, 各地方有关政策不一致, 具体事项请以当地税务( 国税和地税) 答复为准。 一、 纳税申报时限 •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 经营( 包括试生产、 试经营) , 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无论是在减税、 免税期间, 也无论盈利或亏损, 均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5月31日前) , 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并汇算清缴, 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 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 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 2、 财务报表; • 3、 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 4、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分支机构征税方式、 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 5、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 • 6、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 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 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 原因、 依据、 计算过程、 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 7、 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按照合同要求在 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 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 8、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 以下事项应提交包括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在内的证据资料 • ( 一) 资格认定事项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动漫企业等认定事项。 • ( 二) 税前扣除及涉税处理事项 • 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等事项。 四、 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 ( 一) 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 1、 采取电子申报( 经CA认证) 方式的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对采取电子申报( 含IC卡和网上申报, 下同) 并经CA认证的企业, 在申报系统中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 以下简称《清单申报表》) , 上传确认后即为已申报成功。 因经CA认证的电子申报具有法律效力且能够在系统中查询, 因此不需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 • 2、 采取电子申报( 未经CA认证) 方式的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对采取电子申报但未经CA认证的企业, 在申报系统中填写《清单申报表》, 上传确认后, 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 一式两份)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受理后, 在《清单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 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 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凭据。 3、 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的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 采用纸质申报的企业,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 一式两份)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受理后, 在《清单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 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 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凭据。 ( 二) 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 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的企业和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 以下简称《专项申报表》) 、 《申请报告》、 《提交资料清单》和损失证据资料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受理后, 在《专项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 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 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凭据。 损失证据的具体要求详见《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三条《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报送的证据》中的相关规定。 《专项申报表》、 《提交资料清单》一般当地税务( 国税和地税) 网站能够下载 五、 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的重要事项 • 下列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 未按规定办理的, 将不能享受相应税收政策: ( 一) 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 ( 二)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 ( 三) 享受税收优惠审批( 备案) 事项 • 1、 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事项 • 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 • 2、 享受税收优惠事先备案事项 • ( 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项目)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 2) 从事农、 林、 牧、 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 ( 3)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税 • ( 4)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 ( 5)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税 • ( 6)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 7)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 8) 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 ( 9)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 ( 10)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 • ( 11)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减免税 • ( 12)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减免税 • ( 13)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 • ( 14)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 • ( 15)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 • ( 16)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 ( 17)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18)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税额 • ( 19) 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 ( 20)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 ( 21)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 ( 22)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减免税 3、 享受税收优惠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事项 • ( 1) 小型微利企业 • ( 2) 国债利息收入 • ( 3) 符合条件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 5) 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 ( 6) 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 ( 7)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 ( 8)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 ( 9)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 ( 10)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 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表说明及政策要点 • 提示: 本填报说明只对重要或者容易产生误解的项目进行说明, 具体详细说明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填报说明 纳税人填表总体要求 • 一、 适用范围 • 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 • 二、 政策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 1、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并汇算清缴, 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 2、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 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 三、 填报总体要求 (一)税款所属期间 • 纳税人年度申报时: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 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 分立、 破产、 停业等情况的, 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 分立、 破产、 停业等情况的, 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二)建议的填表顺序 • 第一步: • (1)附表一: 《收入明细表》 • (2)附表二: 《成本费用明细表》 • (3)将相应的内容填入主表的”利润总额计算” 第二步: • (1)有减免税优惠的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 (2)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产生差异的: 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 (3)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 (4)资产折旧、 摊销会计与税法处理产生差异的: 附表九: 《资产折旧、 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 (5)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 附表十: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 (6)有股权投资所得的: 附表十一: 《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第三步: • (1)将附表五、 七、 八、 九、 十、 十一的数据填写至附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2)以前年度有亏损当年能够弥补的: 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 (3)将附表三、 四的数据填写至主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第四步: • (1) 有境外投资所得的: 附表六: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 (2) 总分支机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 (3) 将附表五、 六及分配表的数据填写至主表”应纳税额计算” 第五步: • 填写主表中的”附列资料” 主表 • 一、 新申报表设计思路 • 按照企业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即: 企业会计利润→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25%-减免( 抵免) 税=应纳税额 二、 税款计算的顺序 • 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增额-纳税调减额 •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抵免税额 • 本期应补(退)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期已缴纳税额 三、 填表说明 • 1、 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 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计算填列。 • ( 1) 一般不包括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因这些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则经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 ( 2) 资本化的税费支出也不包括在其中, 而是经过折旧进行扣除 • ( 3)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也不包含在其中。 • ( 4) 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也不反映在其中, 而是计入成本 • ( 5) 不征税收入项目的税金不包括在其中 • 2、 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 ( 1) 《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行。 • ( 2)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等, 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 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 按恢复增加的金额, 借记”坏账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货款损失准备”, 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 3、 第8行”加: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 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衍生工具、 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本行或者填报”0”。 • 4、 第9行”投资收益”: 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本行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 一、 适用范围 •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 填报。 二、 填报依据及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税收政策, 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制度、 分行业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的规定, 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三、 填表说明及政策要点 • ( 一) 第1行销售( 营业) 收入合计: 本行数据为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与第13行”视同销售收入”的合计数, 同时,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1、 主营业务收入: • 3 1.主营业务收入( 4+5+6+7) • 4 ( 1) 销售货物 • 5 ( 2) 提供劳务 • 6 ( 3) 让渡资产使用权 • 7 ( 4) 建造合同 •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 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如果企业存在多业经营问题, 则可有多项主营。比如说空调销售与安装企业, 如营业执照上主营为空调销售与安装, 则销售与安装收入都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 • ( 1) 第4行”销售货物”: 填报从事工业制造、 商品流通、 农业生产以及其它商品销售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 ( 2) 第5行”提供劳务”: 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 交通运输、 邮政通信、 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 开展其它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 ( 3) 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 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 如商标权、 专利权、 专有技术使用权、 版权、 专营权等) 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 ( 4) 第7行”建造合同”: 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 道路、 桥梁、 水坝等建筑物, 以及船舶、 飞机、 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2、 其它业务收入: • 8 2.其它业务收入( 9+10+11+12) • 9 ( 1) 材料销售收入 • 10 ( 2) 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 11 ( 3) 包装物出租收入 • 12 ( 4) 其它 •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它业务收入。 需要提醒的是: 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应填入”主营业务收入”。 • ( 1) 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 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 下脚料、 废料、 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 说明: 企业发生原材料、 下脚料、 废料、 废旧物资销售业务时, 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业务进行收入确认和计量。只是核算的会计科目不同而已。 • ( 2) 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填报纳税人从事代购代销、 受托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注意: 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 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 • ( 3) 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 填报纳税人出租、 出借包装物取得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 注意: 第一、 单独作价销售的包装物以及与商品一并作价销售的包装物不在本行次中填报和反映。第二、 专业从事包装物出租企业取得的包装物出租收入也不在本行反映。而且兼营包装物销售收入也不在本行反映。 • ( 4) 第12行”其它”: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 上述未列举的其它业务收入。 说明: 填报按照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经过”其它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 而且未纳入上述收入范围的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 • 说明: 填报按照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经过”其它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 而且未纳入上述收入范围的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 3、 视同销售收入: • 13 ( 二) 视同销售收入( 14+15+16) • 14 ( 1)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 15 ( 2) 货物、 财产、 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 16 ( 3) 其它视同销售收入 •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 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 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 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因此, 本行只需要填报会计上不作销售核算, 而在所得税上需要作应税收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的一些业务。 政策要点: • (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 •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 财产、 劳务用于捐赠、 偿债、 赞助、 集资、 广告、 样品、 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理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828号) 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解释, 并就企业处理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 ①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理资产, 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 可作为内部处理资产, 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将资产用于生产、 制造、 加工另一产品; 改变资产形状、 结构或性能; 改变资产用途( 如, 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其它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②企业将资产移送她人的下列情形, 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理资产, 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它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③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 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 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④本通知自 1月1日起执行。对 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理资产, 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 ﹞148号) 第三条第八款规定: 企业处理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理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828号) 第三条规定, 企业处理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是指企业处理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 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 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理。 ( 二) 营业外收入 • 17 二、 营业外收入( 18+19+20+21+22+23+24+25+26) • 18 1.固定资产盘盈 • 19 2.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 • 20 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 21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 22 5.罚款净收入 • 23 6.债务重组收益 • 24 7.政府补助收入 • 25 8.捐赠收入 • 26 9.其它 • 第17行”营业外收入”: 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 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理利得、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债务重组利得、 政府补助、 盘盈利得、 捐赠利得等。 • 在企业会计制度上, 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并不是经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而是作为资本公积核算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上所规定的营业外收入内容都是资产( 资本) 利得收益, 即资产的收入减除资产的净值后的余额。虽然按照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制度核算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能并不一致, 可是本表中的营业外收入的填报是为了确定会计利润总额, 因此税会上的差异无需在本行体现。 • ( 1) 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 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 • ( 2) 第19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 填报纳税人因处理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企业出售、 转让、 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 应当将处理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 ( 3) 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金额。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 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 • ( 4) 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填报纳税人处理无形资产而取得净收益的金额。 • ( 5) 第22行”罚款收入”: 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 ( 6) 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行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明显不同, 即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债务重组利得应当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因此, 对于本行, 只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才需要进行填报。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则在纳税调整中处理, 在本行不需要进行填报。 • ( 7) 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 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 包括补贴收入。 • ( 8) 第25行”捐赠收入”: 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它企业、 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确认的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纳税人所获得的捐赠, 并不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 而是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因而本行只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才需要填报。 • ( 9) 第26行”其它”: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 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它营业外收入。 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 一、 适用范围 •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一般工商企业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税收政策, 以及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填报”主营业务成本”、 ”其它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 • 三、 填表说明及政策要点 • 从本表的设计上, 我们能够看出该表是和附表一相对应的, 特别是其中的”视同销售成本”的填写原则和”视同销售收入”是一致的, 而对于已经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其它业务成本”、 ”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 就需要进行调整, 将其中的视同销售部分进行分离, 然后再进行其它行次的填写。因此, 对于第一部分”销售( 营业) 成本合计”的填写顺序, 建议是先填写”( 三) 视同销售成本”, 然后再填写”主营业务成本”及”其它业务成本”, 这部分的填写按照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进行填写, 因此, 请注意会计处理要符合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 一、 适用范围 •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 二、 填报依据和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税收政策, 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 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 三、 填表说明及政策要点 • ( 一) 收入类调整项目 • 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原则 1、 权责发生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 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 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 2、 税法优先原则。即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 应当依照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并根据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税。 • 3、 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对于收入而言, 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即是要求纳税人必须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应税收入。公允价值原则首先要求纳税人在确认应税收入时首先按照公平交易的要求, 依据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独立、 自愿地进行商品与劳务所确定的金额确认收入。如果不能获得这种公平交易价格, 那么应当选择最为接近的公平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如果企业在会计上未采用公平、 公允的价值确认收入, 那么就必须进行调整, 按照公允交织确认应税收入。 • 4、 收入确定实现原则。该原则是确定性原则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具体运用。即只有收入能够准确的实现或者应当认定实现时, 才能被确认为应税收入。 5、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税收征纳双方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来判断是否确认收入的实现, 而不是以交易或者经济业务的法律形式作为收入实现的确认依据。 • 各行次填报说明及政策提示 本处仅就需单独填列的行次进行说明, 根据附表的相关数据直接填写或是分析填写的行次再次不再详细说明, 将在相关附表中进行说明。 • 1、 第3行”2.接受捐赠收入”: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将接受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核算、 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2列”税收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注意: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企业在收到捐赠项目时, 并不确认为收入, 也不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而是在经过相关的程序后, 作为资本公积核算。如此, 会计与所得税法之间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差异, 因而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说, 如果当年存在接收捐赠业务, 而且相关的捐赠也未作为收入或者营业外收入处理, 那么就必须进行调整。 • 2、 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填报纳税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能够税前扣除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与第2列的差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说明: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都包括哪些内容? 如: 无有效凭证证明、 未在发票中注明等 • 3、 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填报纳税人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但按照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1) 关于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应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79号) 规定: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 红利等收入, 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 确定收入的实现。 • ( 2) 关于利息收入确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利息收入,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3) 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租金收入,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79号) 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 包装物或者其它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 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 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 在租赁期内, 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 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 ( 4)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 5) 关于接受捐赠收入确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接受捐赠收入, 应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 6) 关于分期收款方式收入确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 船舶、 飞机, 以及从事建筑、 安装、 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它劳务等,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 7) 关于采取产品分成方式收入确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应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 8) 关于新旧税法衔接有关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98号) 第三条规定: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它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在新税法实施后, 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 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 确认为当期收入。 •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79号) 规定: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 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 ( 10)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问题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79号) 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 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确认收入的实现。 4、 第8行”7.特殊重组”: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特殊重组处理, 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 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5、 第9行”8.一般重组”: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一般重组处理, 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 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特殊重组与一般重组的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59号) 6、 第11行”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以外的其它政府补助,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益, 税收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额。 7、 第13行”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 •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境外投资除合并、 撤消、 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 只要纳税人在会计上将境外的合并、 撤消、 依法清算外的投资的损失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或者作为收入抵减的, 都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 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 一) 财政拨款; ( 二)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 三) 国务院规定的其它不征税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一) 项所称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二) 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 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 以及在向公民、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 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二) 项所称政府性基金, 是指企业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三) 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它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 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 一、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它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 一)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 二) 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 三)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 〕70号) 9、 第19行”18.其它”: • 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 进行纳税调整的其它收入类项目金额。 这是一个兜底性的内容。凡纳税人发生所得税规定的应税收入业务, 但未能要上述行次填报和反映的内容均能够在本行填报和反映。 ( 二) 扣除类调整项目 • 税前扣除的原则 1、 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其内涵是指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主要是支出) , 除税法另有规定外, 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同时, 真实性原则也要求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得在税前重复扣除。 2、 相关性原则。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 费用、 税金、 损失和其它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强调: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 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 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应当计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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