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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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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制度 10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太原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稳定、吸引一批优秀的科技骨干,促进我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我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和学术地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种类包括:高水平项目立项奖励,高水平学术论文及学术著作奖励,重要报告奖励,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奖励,成果推荐报奖奖励及获奖再奖励,基地建设立项奖励,创新团队及突出个人奖励等。 第三条 科技工作奖励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范围。 第二章 高水平项目立项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以太原理工大学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准高水平研究项目,对项目组实施奖励,其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项目发布单位 项目类型 奖励标准 (万元/项) 备 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 3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 10 子课题3万元/项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10 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5 子课题1万元/项 专项(批准经费≥100万元) 5 其它专项 3 科技部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 20 子课题5万元/项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10 子课题2万元/项 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 5 国家重大项目 5 子课题1万元/项 教育部 博士点基金项目 1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 人事部 博士后基金项目 1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隶属中宣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8 子课题3万元/项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6 子课题2万元/项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 4 其它部委 国防预研基金重大及重点项目 6 子课题2万元/项 国家级军工纵向项目(经费200万元及以上) 5 子课题1万元/项 全国教育科学和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2 全国教育科学和艺术科学规划部级项目 1 注:1.获立题奖的项目必须有经费进入校财务,学校给予经费配套的项目不再给予奖励;2.由于项目组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未完成而终止,学校将追回奖励费;3.备注栏中的(子)课题以项目立项任务书为准,不承认立项后的再分解课题。 第三章 高水平学术论文及学术著作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以太原理工大学【英文名称: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责任人(通信作者,不标注通信作者的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论文发表刊物名称 奖励标准 (万元/篇) 备 注 ”Nature”<自然>、”Science”<科学> 30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奖励6万元/篇。 CSSCI(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 权威刊物 0.2 权威刊物(每个二级学科门类不超过2种)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提出、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一般刊物 0.1 <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或理论周刊 0.2 第六条 以太原理工大学【英文名称: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责任人(通信作者,不标注通信作者的为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收录或转载的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收录源(转载源) 奖励标准 (万元/篇) 备 注 SCI(美国<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 1区刊物 6 (1)一年被SCI的1、2、3区收录3篇及其以上的第一责任人,另外奖励2万元。 (2)一年被SCI、SSCI、A&HCI收录5篇及其以上的第一责任人,另外奖励1.5万元。 (3)一年被SCI、SSCI、A&HCI、EI、CSSCI收录论文8篇及其以上的第一责任人,另外奖励1万元。 (4)上述三条只按高额奖励一次。 (5)设置全校论文影响因子最高记录奖,奖励1万元。分学科设置当年影响因子最高奖,每篇奖励0.5万元。 (6)同一论文被不同系统收录,按最高金额进行奖励,不作重复奖励。 (7)论文被SCI、SSCI、A&HCI、EI、ISSHP收录情况以每年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公布数据为准。CSSCI期刊目录以论文发表期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CSSCI期刊目录为准。 2区刊物 4 3区刊物 2 其它刊物 1 SSCI(美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A&HCI(美国<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 3 EI(美国<工程索引>) 国外正式刊物 0.2 国内核心刊物 0.1 会议论文 0.05 ISSHP(美国<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 0.1 CSSCI(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权威刊物 0.2 一般刊物 0.1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1 <新华文摘>论点摘要 <高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要 <高校文科学术文摘>论点摘要 0.5 注:权威刊物(每个二级学科门类不超过2种)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提出、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七条 以太原理工大学【英文名称: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责任人(通信作者,不标注通信作者的为第一作者),SCI、SSCI、A&HCI论文引用,奖励标准按单篇她引(指引用和被引用论文的所有作者中没有相同的作者)每次奖励0.05万元。 第八条 太原理工大学教职工独立在国内外合法出版社公开首次出版的学术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不含工具书、教材、科普读物、文艺著作等),根据申报著作原件,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奖励标准按5万字取整计算,专著每5万字奖励0.1万元,编著或译著每5万字奖励0.05万元。学术著作获得国家出版基金资助者,奖励标准×2;获得行业或出版社出版基金资助者,奖励标准×1.5。专著最高奖励限额2万元,编著或译著最高奖励限额1万元。各种出版基金以著作明确标识为准。著作她引,每次奖励0.03万元。 第四章 重要报告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以太原理工大学【英文名称: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名义,在非双边国际学术会议所做的大会特邀(主题)报告,每次奖励0.5万元。以正式邀请函、会议秩序册和会场实况证据为准。 第十条 以太原理工大学署名提交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等非公开发表的成果,被政府及有关机关部门采纳,且提供有效证明(采纳证明必须有采纳单位的公章,非单位部门章,即各部委公章、省政府公章、市政府公章和厅机关公章),按以下标准奖励: (1)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采纳或得到国家领导人重要批示的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每篇奖励1万元。 (2)被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采纳的、或得到省领导重要批示的研究报告或决策咨询报告,每篇奖励0.6万元。 (3)被市(厅)级有关政府机构采纳的,每篇奖励0.3万元。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十一条 以太原理工大学【英文名称: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作为专利权人,且授权证书按规定在科技处登记保存,按专利类型对专利创造人给予奖励。申请涉外专利,每取得一个国家的专利权,每项奖励2万元。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授权的创造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 第十二条 获国家版权局登记著作权人为太原理工大学的计算机软件,每项奖励0.5万元。 第十三条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权利人为太原理工大学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项奖励0.5万元。 第十四条 以太原理工大学名义主持或参与制定且已正式颁布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每项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第十五条 成果转化、推广为学校带来经济效益在10万元以上,包括转让费、技术入股分红效益等实际到款额,以学校财务出具的证明为准,奖励金额按学校实际收益的25%计算。 第六章 成果推荐报奖奖励及获奖再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十六条 太原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经山西省、教育部或全国性行业奖励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创造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社科类奖并资格审查合格,每项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太原理工大学为独立完成单位,获国家(省、部)自然科学奖、技术创造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成果奖,奖励标准为:国家级一、二等奖,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省部级一、二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4万元。 第十八条 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合作获奖时,太原理工大学(或我校职工个人)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获奖单位(个人)时,分别按第十七条标准的80%、40%、20%、10%和5%奖励我校获奖人员。 第十九条 太原理工大学为独立或第一获奖单位,获全国性行业奖项一等奖,按省部级二等奖奖励标准执行奖励。 第七章 基地建设立项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二十条 太原理工大学为独立或第一牵头单位,获准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工程中心,奖励申报院(所)80万元;太原理工大学为合作单位,获准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奖励申报院(所)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太原理工大学为独立或第一牵头单位,获准教育部或国防科工委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奖励申报院(所)10万元。获准山西省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奖励申报院(所)5万元。 第八章 创新团队及突出个人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 太原理工大学为独立或第一牵头单位,获准国家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奖励50万元;获准教育部创新团队,奖励20万元;获准山西省创新团队,奖励5万元。 第二十三条 太原理工大学教职工,获得国家科技最高奖、山西省科技突出贡献奖,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奖励1万元;获得山西省拔尖创新人才,奖励0.5万元;获得山西省青年学术带头人,奖励0.3万元。 第九章 奖励工作程序与原则 第二十四条 科技奖励工作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的个人或集体的负责人,填写<科技工作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各院(系、所、中心、部、处)对请奖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分管领导签章后,连同相关原始材料报送科技处。 第二十六条 同一奖励项目如属本校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申报,其它单位、个人不作重复申报;若已按低级别奖励,则再按其与最高级别的奖金差额给予补发。各成果奖励原则上当年有效,确实有特殊情况的,可在次年补报,超过一年未申报者不再奖励。 第二十七条 科技处负责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逐项复核、确认和汇总,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公示;对公示的奖励项目如有异议,公示期(3个工作日)内向科技处提出书面意见,并注明真实姓名,以便进行核实,否则不予受理。公示期内对奖励项目有异议且异议不能消除时,本年不予奖励。未按要求办理手续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过后,以学校正式文件方式公布受奖信息,在年度学校科技工作会议上执行奖励。受奖资料由科研处负责归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针对奖项完成团队的全体参与人员(包括未能署上名的科技人员)。奖金分配由主持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特聘专家在校聘请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予奖励;奖励执行时,凡是调离学校的原教职工取消奖励,调离学校但没有办理手续的教职工也取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发表的学术论文适用于本办法,奖励事宜由论文第一责任人负责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类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由获奖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获得各类奖励的个人或团队如在科技论文发表、科学技术奖励申报等中存在剽窃、抄袭、仿冒、篡改等欺骗行为,不受时间限制,一经查出,立即追回其获得的奖励,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提到的科研工作情况,但对学校有突出或重大贡献的,经个人或团队所在单位提出,可由科技处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经过,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系、所、中心、部、处),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科研产出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同类型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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