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体系
30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体系
(讨论稿)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激发研究生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 〕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19号)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20号)等文件,以及河北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冀财教[ ]158号)、《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 ]174号)、《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 ]175号)、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 ]1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
根据《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校政字[ ]247号)、《关于硕士研究生学费和学业奖学金调整的通知》(校政字[ ]112 号)文件,从 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10000元/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8000元/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7000元/年(不含MBA硕士研究生)。研究生于每年开学前向学校缴纳当年的全部费用。
二、健全研究生助学制度
1.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 秋季学期起,实行国家助学金制度,受助对象范围覆盖全部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不含MBA硕士研究生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其中,博士生的国家助学金为10000元/年,硕士生的国家助学金为6000元/年。具体实施办法参见《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2.设立研究生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
学校统筹利用研究生培养经费、学费收入、导师科研费、社会资助等资金,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面向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研究生设置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岗位(简称“三助”岗位),提供“三助”岗位津贴资助。
学校根据各学院及相关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用人需求,设立一定数量的助教与助管岗位,并提供相应的岗位津贴。学校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导师应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为硕士研究生设置助研岗位。“三助”岗位津贴每学期按月发放,如不满月标准工作量,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
(1)助研岗位津贴
学校面向所有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硕士研究生设置助研岗位,协助导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博士生助研津贴标准工学类不低于5000元/生年,经管类不低于3000元/生年,最高不超过50000元/生年;硕士生助研津贴标准工学类不低于 元/生年,理学、经管类不低于1000元/生年,法学及艺术类不低于500元/生年,最高不超过 0元/生年;资助年限为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学校根据科研经费规模和国家、学校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政策情况调整导师支付助研津贴的最低资助标准。
博士生一般能够从第一年的第二学期开始申请助研岗位,硕士生一般能够从第二年开始申请助研岗位,对于根据导师安排进入科研课题早的同学,也能够提前申请助研岗位。博士生导师针对 级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生应100%设置助研岗位。硕士生导师可根据所承当科研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助研岗位,各学院针对硕士生的设岗数量应不低于硕士研究生人数的30%。鼓励学院和导师在学校要求的最低资助标准基础上提高研究生助研津贴资助水平。
导师每学期对研究生助研工作进行考核,可根据研究生的科研工作量和科研业绩,在所指导研究生的助研岗位津贴总额范围内浮动调整助研津贴,实行动态管理。
(2)助教岗位津贴
学校面向所有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硕士研究生设置助教岗位,用于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与学校有关教学的辅助工作,协助教师从事与本科教学或部分研究生课程教学相关的教学辅导工作。助教岗位数量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各学院、人事处等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每学期本科和研究生教学情况来确定。助教津贴根据具体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算,原则上不低于 元/生年。被助教师每学期对研究生助教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学生处根据教师、学生的意见和考核结果调整助教津贴,实行动态管理。
(3)助管岗位津贴
学校面向所有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硕士研究生设置一定数量的助管岗位,用于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与学校有关教育管理工作。岗位数量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各学院、人事处等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当年情况研究确定。原则上,获得助管岗位的研究生每周至少应有4个半天从事相关岗位的协助管理工作,助管津贴标准不低于5000元/生年,按实际工作月数发放,资助年限为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处根据设岗部门的的意见和考核结果调整助教津贴,实行动态管理。
3.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依据《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规范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优化贷款偿还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能够申请并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4.实施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制度。针对研究生经济困难的情况,实施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和缓交”,用于帮助研究生解决暂时性、临时性困难。特困补助每年实施一次,人数不多于研究生总人数的10%,补助标准为500元/人;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为500元、1000元、 元三个等级;同时,开辟学费减缓与免交的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秀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完善奖学金制度
1.继续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依据 的《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0元。
2. 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从 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由上级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博士研究生全覆盖,奖励标准为15000元/生年。所有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其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一等7000元/生年,二等5000元/生年,三等3000元/生年,四等0元/生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其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一等6000元/生年,二等4000元/生年,三等 元/生年,四等0元/生年。在第一年,除推荐免试研究生外的其它研究生享受奖学金的比例为:一等25%,二等25%,三等25%,四等25%,根据入学总成绩划分。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在第一年享受一等奖学金,其中推荐免试为兼职辅导员的研究生第一、第二年享受一等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每年评定一次。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标准学制年限。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能够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它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3. 建立研究生励志奖学金制度。根据《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研究生连续培养计划实施方案(试行)》(校政字[ ]249号)、《河北工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办法(试行)》(校政字[ ]249号)文件,学校设立研究生励志奖学金。对于进入本硕连续培养计划的硕士研究生,学校给予5000元/生年的励志奖学金资助,最长资助年限3年。对于进入本硕博连续培养计划的研究生,在硕士培养阶段给予5000元/生年的励志奖学金资助,在博士培养阶段给予15000元/生年的励志奖学金资助。对于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进入博士培养阶段后学校给予10000元/生年的励志奖学金资助。
4.设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励。为提高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鼓励学术创新,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设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励,优秀学位论文评选与奖励的具体办法参见《河北工业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与奖励办法(试行)》(校政字[ ]11号)文件。
5.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研究生科优秀研成果奖的奖励的范围为:在本校求学期间,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A2级及以上的学术论文,或高被引学术论文,或获国家创造专利等,其最高奖励金额10000元/项。(该项暂时没有相关的文件)
四、具体实施机构
为整体推进我校研究生学费与奖助学金制度改革,学校成立“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办公室,其工作人员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具体方案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学生处 研究生院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建设,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更好的保障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 〕19号)、财政部 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20号)、以及河北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冀财教[ ]158号)、《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 ]17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发放对象为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取得正式学籍,具有中国国籍的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含MBA硕士研究生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正式学籍;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助学金的发放
(一)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财务处根据各学院提供的符合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每月将助学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一)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
(二)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五)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六)对受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助学金。
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八条 助学金的审核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查本学院研究生助学金的停发情形并确定当月发放金额,每月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汇总审核。学生处将经过审核的学生名单报送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九条 本办法自 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增强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 ]19号)、河北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冀财教[ ]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简称“助教”、“助研”、“助管”,合称“三助”),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面向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由学生处协同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包括方案细则的制定、年度经费分配方案的审定和对“三助”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由学生处总体掌握,各教学、科研和行政单位领导组织本单位“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考核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助教岗位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需要来设置:
1. 我校承担了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均可申请设置助教;
2. 一学期内,一个教师同时担任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或者教学课程班超过6个,可设置1名助教岗位;
3. 一名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设置的助教岗位不得超过2个。
4. 设置助教数量可在研究生的助教岗位助学金总额范围内,根据承担教学工作量进行核算。
第六条 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课题组、学科根据需要设置,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制定协调本单位助研的招聘计划和落实,并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博士研究生导师每招收一名博士研究生应提供1个助研岗位,国家重点学科、省强势特色学科设置的助研岗位数应不低于本学科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50%,其它学科设置的助研岗位数应不低于本学科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30%。
第七条 助管岗位由各学院和学校各职能部门等用工单位提出申请,人事处统筹学校人力资源状况后批准设置,学生处备案。各学院助管岗位的数量按照不超过学院全日制研究生每届招生人数的4%核定,学校管理部门设置助管岗位数不得超过在岗人员的30%。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助教岗位职责
(一)协助完成教学课程的课前准备、课堂组织、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试卷等;
(二)协助指导实验、实习环节;
(三)协助指导社会实践、学术论文及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九条 助研岗位职责
(一)收集、翻译及整理科研项目资料;
(二)参加课题调研、科学研究、实验与设计等;
(三)协助做好课题组和学科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助管岗位职责
(一)担任各学院教学、科研秘书助理;
(二)协助职能及教辅部门等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十一条 学院的助教按学期自行进行公开选聘,助研岗位按年自行进行公开选聘,报学生处备案;助管岗位由学生处牵头,以年为单位按照人事处核定的岗位进行公开选聘。
第十二条 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学院、部门提出岗位竞聘申请,竞聘成功后,签署聘任协议,同一学期内一名研究生只能从事一个“三助”岗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三助”岗位的上岗研究生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应聘“三助”岗位:
(一)因违反校纪受到处分尚未撤销者;
(二)当学期将毕业或外出实习,在岗时间不足一学期者。
第十四条 “三助”岗位申请及聘用于每年(期)初进行,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因紧急任务需要临时聘请助管的,用人单位或部门能够经人事处批准后自主聘任、自行支付酬金,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的经费来源
(一)“助教”、“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统一划拨经费列支;
(二)博士生的“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用自己的课题经费等支付;硕士生的助研津贴由导师承担50%,另50%可由学院、学科承担。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标准
“助教”不低于200元/月,每周实际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学时。
“助管”不低于500元/月,每月工作量不低于50小时。
“助研”工作量和津贴由导师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给定。
第十七条 各用人学院及部门可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工作内容,在学校规定的“三助”岗位津贴标准范围内,对研究生“三助”津贴的发放数额做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各用人学院及部门逐月填报研究生“三助”津贴发放情况,由财务处从研究生“三助”专项资金账户中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在考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 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学院、部门能够终止聘任关系或者解聘:
(一)受聘研究生个人提出中止工作;
(二)受聘研究生达不到岗位要求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三)经查实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之行为或其它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三助”岗位考核严格按照设岗要求定期进行。“三助”岗位考核应当综合考虑受聘研究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等。其中,“助教”岗位考核主要听取设岗单位、课程主讲教师和听课学生意见等,“助研”岗位考核由导师、课题组或者学科负责,“助管”岗位考核由设岗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岗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扣发最后一个月的津贴,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3
河北工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努力学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与实践、积极进取,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 〕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19号),以及河北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冀财教[ ]158号)、《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 ]175号)等文件的精神,本着激励导向,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构成为:研究生培养经费、学费、导师科研费和学校筹资(含社会资助)。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攻读学位期间表现优良的非定向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不含MBA硕士研究生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听取学科、导师等方面的意见,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本硕、本硕博连续培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不享受本方案制定的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全覆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所有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
第八条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其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一等7000元/生年,二等5000元/生年,三等3000元/生年,四等0元/生年。所有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标准学制年限。
第九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其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仍为一等6000元/生年,二等4000元/生年,三等 元/生年,四等0元/生年。所有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标准学制年限。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年的学业奖学金根据入学总成绩从高到低划分,除推荐免试研究生外的其它研究生享受奖学金的比例为:一等25%,二等25%,三等25%,四等25%。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在第一年享受一等奖学金,其中推荐免试为兼职辅导员的研究生第一、第二年享受一等奖学金。从第二年开始,根据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和取得的科研成果重新评定奖学金等级,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由各学院制定,公式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划分、奖励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品质优良,身心健康;
(三)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创新与实践能力强,学习成绩优秀;
(四)在读期间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一)申请奖学金当年未完成报到注册手续的;
(二)在读期间有1门及以上学位课不及格,或两门及以上非学位课不及格的;
(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追究的;
(四)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经济困难研究生学生申请学费减免且已获得批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或调整学业奖学金发放金额:
(一)在读研究生未按时交纳学费的,停发当年学业奖学金;
(二)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
(三)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其它原因终止学业的,从注销学籍之日起计,须退还所在年未完成学习阶段的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政策和名额分配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办公室,其工作人员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学生处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和具体方案的制定,评定工作的部署实施、复核、申诉受理及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组织本单位的申请、汇总、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汇总,并组织评审,初步确定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公示。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年度评审与发放,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汇总统计相关材料并报送学生处汇总审核。学校将学业奖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学生处将经过审核的学生名单数据报送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二十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能够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它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20年)》,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激励研究生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经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经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审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和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部)党委副书记和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为成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统一保存我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各学院(部)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党政一把手任主任委员,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申请组织、初步评审以及材料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所学全部课程合格,学习成绩优异;
5、创新意识强,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6、条件相近情况下,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造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优先考虑。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下达给学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部)全日制研究生数所占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如下程序进行评审:
1、组织申请。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学院(部)评审。各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组织评审,等额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推荐学生名单;在本学院(部)内对拟推荐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3、学校审查。学生处汇总各学院(部)报送的拟推荐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并提交给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学生处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其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将按通知要求按时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学院(部)要将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异的学生。如发现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纪行为,学校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