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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刑事政策的历史与未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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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打”刑事政策的历史与未来摘 要 我国“严打”刑事政策经历了共和国初期的“从重、从快”“坚决无情地镇压”反革命,以及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的“依法从重从快”“严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发展过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基本上被取代了,实践证明,随着我国进入法治社会步伐加快以及可以选择的社会控制手段的增加,具有中国特色的“严打”刑事政策将逐渐演变为“重重”和“迅速公正审判”的刑事政策。关键词“严打”政策 确立时期 发展时期 未来“严打”是在中共党中央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中共党组织和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各级公、检、法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的一场

2、全国性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严打”突出两个“严”字,一是打击重点是严重犯罪活动;一是对严重犯罪活动的打击要严厉,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它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从重”是就实体而言,“从快”是就程序而言。二者又分别体现为司法和立法两个层面:从司法层面看,“严打”是一种在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范围内“从重”、“从快”的执法活动,这也是一般意义上的“严打”含义。1 但“严打”有时也体现在立法层面上,如1983年的“严打”,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当年9月2日颁布实施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当代中国

3、“严打”政策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与西方国家“重重”的“严打”政策不同,一个最突出的特点是我国“严打”政策的典型的政治性、军事性、行政性和阶级专政性。“严打”刑事政策在我国20世纪50年代确立,80年代得到进一步发展。今天,“严打”刑事政策面临着向何处去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我国“严打”刑事政策的历史与未来进行考察。一、确立时期:共和国初期镇压反革命运动“从重、从快”的“严打”刑事政策1950年3月至1953年上半年的镇压反革命运动,是建国初期中共领导的一场成功的镇压反革命的阶级斗争、政治斗争和军事斗争,是对反革命分子的“坚决无情地镇压”, 是共和国的首次“严打”,这次“严打”所采用的政策主要是“从

4、重、从快”。建国初期,出现了第一次犯罪高峰,峰顶为1950年,当年立案万起。这次犯罪高峰正值两种社会制度更替的剧烈动荡时期。1950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活动的指示,由此开始了“从重、从快”的镇反“严打”斗争,一直持续到1953年上半年,镇反运动才结束。在整个运动中,共杀掉反革命分子71万人,关押129万人,管制123万人。 可以说,镇反“严打”运动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这是我国“严打”刑事政策的确立时期,这一时期的“严打”刑事政策表现出下列特点:第一,毛泽东时代的“严打”镇反运动表现出了典型的政治性、阶级专政性、军事性、行政性和全民性。“严打”刑事政策由中共党中央决定和

5、领导,全民参与,由政府和司法机关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实施;主要通过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发挥具体的打击作用,司法机关的司法裁判权从属于政府和军队的决定权和侦查权,因此,刑事司法程序成了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式”的行政治罪程序;主要目的是坚决镇压反革命,巩固共和国新生政权,强化人民民主专政,因此,“严打”刑事政策重视“保护法益”、轻视“保障人权,尤其是嫌疑人人权”的刑事法机能。第二,“严打”刑事政策是在镇反与军事剿匪同步进行的实践中逐渐摸索出来的,最初没有宪法和法律约束,主要是在实现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大政策、大方针指导下运作的,显示了较强的军事性和功利性而欠缺科学性和公正性。“严打”刑事政策作为

6、政府打击和控制犯罪的公共决策更多地考虑了其政治性和效率性而忽视了刑事司法内在的公正价值,因此其所追求的司法效率是一种欠缺刑事司法正义的短期效率。第三,在严厉打击严重反革命犯罪分子的“从重、从快”“稳准狠”的“严打”刑事政策下,镇压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基本刑事政策仅处于次要地位,或者基本上被取代了。第四,反革命分子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特别多,虽然对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收效显着,但强化了以政治与军事化的革命运动方式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严打”思维,而这种具有政治性、行政性、军事性、阶级专政性的“严打”,昭示了我国刑事司法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重打击,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的超职权主义的刑事司法

7、理念,同时不够理性地附和了国民的死刑报应观念,对我国后来的“严打”刑事政策与实践、刑事司法以及国民的刑事司法心理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二、发展时期:对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严打”思想、政策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从1982年至今,几乎没有停止过“严打”斗争,全国性的、大规模的“严打”斗争就有1983、1996、2001年三次。这段时期的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刑事政策,最早是在1979年针对转型社会初期的犯罪高峰提出。这是“严打”刑事政策的发展时期。对“严打”贡献

8、了思想的主要是邓小平与彭真。1、邓小平与彭真的“严打”思想第一,“严打”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公、检、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根本任务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我们一直坚持对各种敌对势力、反革命分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决不对他们心慈手软”。“严打”是新时期的阶级斗争的表现,是对少数教育不改悔的罪犯进行专政的斗争,因此应该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严打”刑事政策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科学原理。第二,“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一个方面1981年月,彭真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提出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

9、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同时,又提出要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首次将“严打”刑事政策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结合了起来。第三,“严打”必须发动群众、组织大战役和抓大案要案。第四,“严打”必须依法从重从快从严集中打击。对刑事犯罪的问题“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从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内的从重,不是加重;加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外加重判刑。”第五,“严打”是长期的经常的斗争。第六,“要稳,要准”“要稳,要准,要严格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主要的是对犯罪的基本事实、判刑的根据要查清楚。”第七,“两个基本”“一个案件,只要有确实的基本的证据,基本的情节清楚,就可以判,一个

10、案件几桩罪行,只要主要罪行证据确凿也可以判”10第八,“死刑核准权下放”“为了及时处理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等恶性现行刑事犯中的首要分子,对这类人的死刑核准权以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为好。”11邓小平、彭真的“严打”思想集中反映了中共在转型时期对解决严重经济犯罪问题与严重刑事犯罪问题的探索结果。从“严打”刑事政策以及实践来看,这一探索在总体上基本上没有超出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的镇反“严打”刑事政策,即具有政治性、行政性、军事性、阶级专政性和全民参与性的“人治”特色,但在理论上有一些新变化,特别是将“严打”刑事政策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结合了起来,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作为

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和长期的社会控制基本决策,使“严打”刑事政策和实践行为长期化、周期化,这是镇反时期没有的。在政策名称上也有所变化,在“从重从快”之外增加了“依法”二字;在实践上也有一些变化,如“严打”的对象已经不是反革命、“严打”的军事色彩已经逐渐减弱。2、“严打”刑事政策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关于“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关系的探索也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初次提出在“严打”的同时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81年6月14日中共中央21号文件第一次提出“综合治理”这个概念,正式把“综合治理”作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刑事政策。但这段时间并没有探索“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

12、政策的具体关系,仅仅停留在抽象的口号或者文件上。第二,明确提出“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1982年8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1983年5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对社会治安要实行综合治理,指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方针,概括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打击犯罪,改造罪犯,预防犯罪,都是综合治理的内容”。这是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和工作范围“三个方面”的最早提法。第三,“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政策的法制化。1991年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月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3、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两个决定明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和工作范围从以前的“三个方面”扩展到了“六个方面”,把“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政策法制化了,因而“严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中的地位更加显赫了。从中共对“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关系的探索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与“严打”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共生关系,但由于中国转型社会初期犯罪高峰接踵而至的客观现实与历史条件的限制,具有浓厚政治化、军事化、阶级专政性的“严打”政策实际上成为了最重要的刑事政策

14、,具有科学品格倾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最终在一定程度上被误读、误用了,其科学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同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进一步助长了“严打”刑事政策的实施,以“严打”刑事政策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思维已经惯性化,因此“严打”刑事政策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刑事司法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程序工具主义的刑事司法理念,使得我国建立在证据主义、辩论主义基础上、强化罪刑法定与正当程序的“保护法益,保障人权”的刑事司法改革步履为艰。“严打”刑事政策发展时期的特点第一,“严打”刑事政策继承了20世纪五十年代的“严打”镇反刑事政策,同样表现出了典型的政治性、阶级专政性、行政性,但军事性与全民参与性逐渐弱化。第

15、二,“严打”刑事政策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刑事政策体系中最重要的政策。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在长期的打击犯罪斗争中,我国刑事政策逐渐形成了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为总战略,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为基础,以“严打”刑事政策为首要环节的刑事政策体系。但由于“严打”刑事政策自身的政治性、行政性、阶级专政性的目的决定了在这一体系中,它是最重要的、最基本的刑事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以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科学品格因此被异化了,我国具有科学性、公正性、效率性的刑事政策体系因此需要重新建构。第三,“严打”刑事政策在发挥对刑事法的解释和引导功能时,也受到了1982年宪法和1997年新修订刑事

16、法的极大制约。但刑事政策是刑事法灵魂的所谓“灵魂论”观念潜在地使“严打”刑事政策极力突破刑事法的约束。加之,1997年新修订刑事法关于罪刑法定与正当程序的观念尚不完备,以至“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发展成为了政府解决经济犯罪和社会治安违法犯罪问题的长期性的政治性运动。但同时坚持罪刑法定与正当程序,立足“保护法益,保障人权”的“双保”机能的刑事司法理念也逐渐成熟,并成为了制约“严打”刑事政策的学理通说。第四,“严打”刑事政策下的死刑扩张问题逐渐引起极大关注。国民要求扩张死刑的呼声与刑事法理论界要求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倡议同样高涨。“严打”刑事政策下的死刑扩张问题已经引起中共党中央、立法者与司法者的

17、重视,最高法院统一复核死刑已经实现。三、“严打”刑事政策的未来:“重重”与“迅速公正审判”“严打”刑事政策尴尬的原因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的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严打”既不可能对所有的犯罪“一网打尽”,也不能从根本上制止犯罪的增加,甚至它对阻止犯罪过快增加所起的延缓作用也是极为有限的。犯罪发展有一定规律,面对犯罪高峰,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这可以说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会实施的刑事政策。但中国的“严打”刑事政策与国外不同,国外的“严打”可以称为“重重”,即由司法部门对严重刑事犯罪从重打击。而中国特色的“严打”有鲜明特点:“严打”变成了实现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斗争、阶级斗争和军事斗争。司法仅仅成

18、了实施“严打”刑事政策的工具,这深深体现了20世纪镇反“严打”的烙印。在“严打”刑事政策的高压下探索现代刑事法治治理模式,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现代中国对法治的理想与不懈追求以及认真践履的态度,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面临的各种综合性、全局性的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矛盾、处理违法犯罪手段的单一,追求短期功利效应等因素促成了“严打”刑事政策处于欲罢不能、欲说还羞的尴尬状态。实施了多年的“严打”刑事政策已经使这一政策所能够发挥的优势作用发挥殆尽,其之所以尴尬,根本上是因为这一政策本身以及其所依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与现代刑事法治理念不合。20世纪80年代“严打”之后,出于对“严打”的反思

19、以及伴随我国经济和法治进程的加快,90年代初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也逐渐拉开了帷幕。罪刑法定的刑事实体法观念、建立在无罪推定、程序法定、证据主义、辩论主义、公正审判基础上的“正当程序”的刑事司法观念开始逐渐深入人心。1997年两部重要的刑事法的修改和实施,虽然其中罪刑法定的刑事实体法观念、“正当程序”的刑事司法观念体现还不够充分,但打击犯罪,保护法益与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刑事法“双保”机能有一定体现。这标志着我国朝刑事法治化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严打”刑事政策的政治性、行政性、军事性也因为新的刑事法的约束而逐渐减弱,“严打”刑事政策本身以及其所奠基的“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的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与

20、新的刑事法所体现的刑事法的理念有一定的冲突,因此,“严打”刑事政策已经难以发挥其对1997年刑事法的解释与引导功能。现代刑事法治视野下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认为:打击、控制和预防犯罪主要是法律部门的任务,不必采用军事化、政治化的战役手段;对犯罪的斗争主要不是阶级专政式的政治斗争、军事斗争和阶级斗争;打击犯罪应该力争刑事法“双保”机能统一,即在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同时,注重保障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罪犯、囚犯的人权;任何刑事政策尤其是“严打”刑事政策都应该在宪法与法律规定下运行。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严打”刑事政策?笔者认为,目前我们所坚持的中国特色的“严打”刑事政策应该转

21、变为“重重”与“迅速公正审判”的现代刑事法治视野下的“严打”刑事政策,继续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全面实施科学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重新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作出解释,尤其是改变“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首要环节”的政策,赋予“严打”以“重重” 与“迅速公正审判”的科学内涵,重新建构我国刑事政策新体系。传统的“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应当变更为“重重”与“迅速公正审判”,使政治性的、行政性的、军事性的“严打”向法治化的“严打”演进。“严打”应当确立司法权的权威地位,同时应该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重重”是指在强调对轻微犯罪轻缓处理的同时也十分重视集中有限的刑罚资源严惩严重犯罪。其

22、出发点在于通过加大严重犯罪付出的代价迫使犯罪人在利益冲突中放弃犯罪以达到控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通过个别预防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它的特点是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特定情况在立法、司法、行刑上从重、从严打击,是有目标、有范围、 有对象的重刑化。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对严重的暴力犯罪、跨国境犯罪、 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犯罪等采取从重的刑事政策态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取消对当事人的某些权利保障,在行刑上则适用强化监禁的方式,在监禁上予以高度警备并有关于禁止缓刑和假释的规定。12“重重”强调了刑罚的报应功能,同时也没有忽视刑罚的个别预防与特殊预防作用,对严重的犯罪在立法、司法、行刑上从重、从严,不违背刑事法基

23、本原则,同时,“重重”仅仅是适用刑事法的法律行为,与政治性的“严打”有本质区别。在宪法性刑事诉讼视野下,接受“迅速公正审判”是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和诉讼权利。传统“严打”下的“从快”往往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协同作业,甚至合署办公,迅速将嫌疑人、被告人加工成罪犯,因此,过于强调行政治罪的效率而忽视了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辩护权、会见权、证据保全请求权、不服申诉权等防御性诉讼权利,同时也忽视了检察权、审判权的独立性以及对侦查权的制约作用。“迅速公正审判”是指在实行“重重”的同时,必须在保证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防御权,确保公正审判的基础上,在法定诉讼期间内迅速审判,防止未决羁押案件久拖不决,增加

24、嫌疑人、被告人不必要的痛苦。“重重”与“迅速公正审判”的“严打”刑事政策区别于我国长期来实施的政治性、行政性、军事性与阶级专政性的“严打”刑事政策,体现了“保护法益,保障人权”“双保”机能的刑事司法理念,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合理选择。新的“严打”刑事政策将导致我国刑事政策体系的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是总战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基础性的刑事政策,新的“严打”刑事政策是普通的司法对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将重在预防而不是重在“严打”,传统“严打”刑事政策不再是最主要的刑事政策。参考文献1 张穹“严打”政策的理论与实务Z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1 刘仁文刑事政策初步M 北

25、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347-348 彭真文选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407 张模超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纲Z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7:38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34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7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4 彭真文选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407 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09 10 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0911 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1312 李素颖 刘虹妮“轻轻重重” 的趋势与我国刑事政策的取向J河北科技大学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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