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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特师附小学生受到伤害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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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特师附小学生受到伤害问责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 教学、 后勤管理秩序, 保障师生的人身、 财物安全, 促进学校稳定发展, 减少事故的发生, 以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根据中国《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问责制度
第一条 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工作要求、 操作规程、 职业道德及其它有关规定, 而造成岗位事故的, 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条 因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有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 学校规章制度而造成岗位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的, 如旷课、 旷工、 抽查未到、 擅自离岗的, 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因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而造成学生伤害或教育、 教学和后勤管理等事故的, 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 管理学生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 或虽在工作岗位, 未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 告知或制止义务造成工作事故和学生事故的, 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和其它违纪事件、 突发事件的现场, 每个在场的教师都负有及时制止和及时处理的义务, 视而不见或视而不论者, 均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传播邪教、 封建迷信、 腐化堕落等思想, 造成恶劣影响的, 追究当事人责任; 教师采取讽刺打击、 挖苦、 威吓、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有悖师德的行为损害学生名誉与身心健康, 情节恶劣影响极大者, 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其它一些由于教师本人责任或有悖于师德的原因引起教育教学事故均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学习期间或参加课外活动、 组织校外活动时,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追究责任部门责任; 责任部门已经落实当事人而当事人未履行职责的, 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劳动、 体育运动或集体活动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追究责任部门责任; 责任部门已经落实当事人而当事人未履行职责的, 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学生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在各种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的行为, 但反对在火灾、 水灾及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对学生生命安全有危害的事件中组织学生进行各种抢险救灾, 如有部门和教师在以上事件中进行组织而导致学生伤亡的, 追究组织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班主任、 值周、 值日等岗位教师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将学生擅自离校、 非正常途径离校以及可预见的学生身体不适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知监护人, 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的校舍、 场地、 其它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导致学生造成伤害事故的, 追究责任部门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 食品、 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要求, 导致学生安全事故的, 追究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由校医务人员引起的医疗事故, 致使学生伤害的, 追究校医务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 组织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学生有义务告知班主任,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 班主任或值班岗位教师发现, 但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校外人员从校门口混入校内施行暴力导致学生伤害的, 除追究加害者责任外, 追究门卫和责任部门的责任。学生从校门混出学校而导致学生在校外发生事故的, 要追究门卫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其它一些由于组织部门的组织工作或教师个人的责任而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均要追究责任部门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并无过错, 因受到地震、 泥石流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控的偶发事件而造成伤害的, 学校及教师可减轻责任或免于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已做明确要求, 当事人无过错, 因学生个人原因而造成伤害事故的, 出现的任何自伤、 她伤和经济损失的, 全部由学生和家长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问责:
( 1) 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 2) 在问责过程中, 干扰、 阻碍、 不配合调查的;
( 3) 打击、 报复、 陷害有关人员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 1) 因下级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 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 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 2) 因适用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 详细、 明确规定或要求, 无法认定责任的;
( 3) 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二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上所属的问责对象, 学校应先全面、 客观地了解发生的原因与其本事实, 充分听取本人和她人的申诉, 发现有关与事实不符的, 按照公正、 公开的原则进行必要的修正。
第二十二条 对于问责人员与事实相符的, 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 职责范畴、 事故的性质、 情节的轻重及事后的态度等, 学校行政能够自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提交教代会, 根据教代会意见进行进行问责处理。处理程序如下:
( 1) 、 经初步核实, 反映的情况存在, 向学校提出书面建议, 由学校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重大问题的由学校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 调查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 提请学校暂停其工作。
( 2) 、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并进行核实, 如其成立, 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 并向学校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 经过批准, 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 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 3) 、 调查终结后, 由学校作出行政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出, 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对不服学校问责的人员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三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处罚: 口头批评, 通报批评, 扣发奖金, 待聘, 解聘。
第二十四条 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降职、 撤职、 除名。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昌乐特师附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昌乐特师附小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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