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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名优产业与原产地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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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内名优产业与原产地研究“原产地名称”一般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来指明来源于该地的产品、产业的质量和特点纯粹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其中包括自然和人为的因素,可以根据地域范围、产品品质标准被特定地域从事有关商品生产的所有生产者共同排他性独占享有。提起原产地,很多朋友会在第一时间想起法国的葡萄酒,如波尔多、布根地等。的确,葡萄酒是被“原产地”保护得最好的一个行业。而在其身后,WTO框架下的“原产地”还包括了更多深刻的含义,如我国出口产品上贴的“MADE IN CHINA”的标志,也都涉及原产地保护的内容。原产地保护,已经逐渐超出了单纯的国际贸易适用的圈子,在更广泛的领域起着保护优质

2、产品的作用。由于以前未能认识产品原产地立法保护的积极意义,致使我国很多民族品牌的发展遭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如我国的绍兴酒、汾酒、龙井茶、金华火腿等,随处可见的假冒伪劣产品对这些民族精品的生产及出口产生了很大的冲击。这不但严重侵害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败坏了民族精品的质量信誉,而且导致由原产地引发的“反倾销”案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国际顶级域名的抢注与反抢注”案件频频发生,也使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屡屡被动地陷入由此而引发的诸多贸易争端当中。其实,原产地保护问题在国际上早已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外实施原产地保护已经有100多年历史,各国都把原产地产品保护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部分予以高

3、度重视,目前在欧盟已经有1000多种、法国有423种产品受到了原产地保护,而我国只有区区40多种,这与我国民族产品的发展现状极不相应,随着我国加入WTO,按照WTO原产地规则对我国原产地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并努力提高国内企业利用原产地规则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与积极性,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WTO原产地规则,系指任一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它的产生源自于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现在的原产地规则已经由单纯的海关技术性问题,发展成为西方各国实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并在一定程度上演变成非关税壁垒的措施之一,它的应用范围也扩展到了诸如差别关

4、税的记征、地区经济一体化的互惠措施、进口配额的管理、反倾销案件的审理、政府采购中货物的原产地判定等并涉及濒危动植物的保护等领域。许多国家为此制订了繁琐、苛刻的原产地规则,使得原产地判定标准往往带有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因原产地规则而引发的贸易争议时有发生。1993年在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原产地规则协议是GATT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协议的目标是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协调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它对简化、协调、统一国际间的原产地原则,协调各国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使国家贸易中进出口的货物具有一个肯定的、确切的“国籍”,从而通过统一的、明确的、可预知的原产地规则的实施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5、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中专门下设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旨在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要正确全面地理解我国原产地保护制度,必须首先明确原产地命名和地理标志制度之间的关系、原产地命名制度与原产地规则之间的关系、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关系。1、原产地命名与地理标志制度。根据欧盟关于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命名和地理标志保护的技术法规规定,原产地命名是指用一个地区、一个特殊地方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用一个国家的名字来描述一种农产品或食品,并且该产品源自这个地区、特殊地方或者国家,该产品的质量或者特色主要取决于其具有内在自然属性和人文因素的特殊地理环境以及在规定

6、地域内的生产、加工和制备。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地理标志是指一种商品在一缔约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上述领土的一个地区或者地点所生产的原产产品的标志,而该产品的某种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色在本质上取决于其产地。由此可见,原产地命名与地理标志二者之间在知识产权属性方面是相同的,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原产地命名对产品的原产地、原材料、生产加工工艺及标准、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控更加严格。在国外,原产地命名和地理标志制度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并且在1958年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确立了原产地命名国际注册和保护的原则,在WTOTRIPS中则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作了专章规定。2

7、、原产地命名制度与原产地规则在出口产品“原产地”概念上的区别。国际贸易货物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一项重要的海关关税邻接制度,是确定外贸商品“国籍”的规则,通常以“完全原产”和“实质性加工”作为判定原产地的基本标准。原产地命名制度是针对国家“名优特”产品所采取的一项特殊的产品质量监控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以原产地“地理及人文特征”为基准,其目的在于通过特殊的原产地命名和监控手段,来保证和提高“名优特”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及其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从而发挥其保护民族精品、规范市场、发展经济的作用。3、地理标志与商标在知识产权特征方面有明显区别。根据WTOTRIPS等有关国际公约或协定的规定,地理

8、标志是一种与商标、专利、版权等相互并列并相互区别的知识产权。商标是人为创造出来的用于此种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彼种商品或服务的符号;商标是一种“私权”,属于某个组织或个体所有或者专用;商标可以转让,可以买卖。地理标志首先是某一特定的地域自然、历史及人文因素形成的国家遗产。地理标志依法由政府授权的机构监控,其使用权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从该特定地域转移到另外一个地域,也不可以买卖。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共财富,其存在本身就具有世界范围内的排他性,即不需要在其他国家申请注册,就可以依照WTOTRIPS等规定,在成员国范围内得到相互承认和保护。而商标则不然,在地理标志制度下可以保证原产

9、地域内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公平受益,若通过商标来保护,由某一组织持有,就会很难保证原产地域范围内的其他生产厂家能够公平地被许可使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相当部分地区原产地域的经营者已有很强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意识。原产地证明商标“梅家坞”商标抢注与反抢注事件,表明经营者已注意到“龙井茶”原产地的潜在经济价值。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分别建立了质检总局管理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属下商标局管理的原产地证明商标制度,共同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这两种制度所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内涵基本相同。在完善有关原产地保护法律制度方面,尽管立法方面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做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逐步

10、与WTO接轨。主要的立法包括:1986年12月,海关总数发布了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原产地的行政法规;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接着,原外经贸部发布了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和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作、加工工序清单;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命名/地理标志制度的部门规章,标志着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定;2001年3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开始对原产地标记实施注册制度。根据上述相关管理

11、原则和规范条例,在我国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范围包括如:“标有中国制造生产等字样的产品”;名、优、特产品和传统的手工艺品;申请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产品等六大类,并有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之分。在我国原产地标记实施注册认证制度,需由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自愿申请,经质检总局审批注册后才可以获得保护。经质检总局批准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为原产地认证标记,取得原产地标记认证注册的产品或服务可以使用此标记,包括图案、证书或者经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形式。质检总局会定期公布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对已列入保护的产品,在检验检疫、放行等方面给予方便。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范围:标有“中国制造/生产”等字样的产品;名、优、特产品和传

12、统的手工艺品;申请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产品;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反欺诈行为的货物;涉及原产地标记的服务、贸易和政府采购的商品;根据国家规定须标明来源地的产品。可使用原产国标记的产品:在生产国获得的完全原产品;含有进口成分,并获得原产资格的产品;标有原产国标记的涉及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的进口产品;国外生产商申请原产地标记保护的商品;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产品;服务贸易和政府采购中的原产地标记产品。可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用特定地区命名的产品,其原材料全部、部分或主要来自该地区,或来自其他特定地区,其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取决于当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并在该地采用传统工艺生产;以非特定地区命名

13、的产品,其主要原材料来自该地区或其他特定地区,但该产品的品质、风味、特征取决于该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以及采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制造或形成的产品,也视为地理标志产品。在制定全面、协调的原产地规则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经济形势,与积极实现我国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对于某些核心问题如原产地标准的认定,应充分了解各国对此的不同规定,针对不同产业情况,执行不同的原产产品标准与实质性改变标准及其辅助标准之间做出合理的选择,分别确定不等的原产地标准,改变我国原产地标准过于简单的现状,以避免由于以往标准太高或是太低而引起贸易摩擦或是遭受国外反倾销制裁。尽管通过上述立法活动,我国在有关原产地的法规数量上已初具规模,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原产地保护立法,应加强对国外原产地规则的借鉴研究,灵活制定不同法律规则。通过加强对各国原产地规则运用经验及其相关法律的研究,了解各国是采取怎样的原产地标准并如何利用原产地规则来达到其贸易目的的,使我们在制定和运用原产地规则时可以有所借鉴。:2、宋睿,加入WTO与我国原产地法律规则的完善,晋阳学刊2003年第2期;3、韩明,我国原产地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发展,中国检验检疫2003年第9期; 张振杰,原产地名称法律制度评析,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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