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选拔健全规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干部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宏观管理体系,形成科学、民主、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腾冲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一、本办法适用范围1.需由县委组织部直接任免的股级干部: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股级干部;各乡党委组织员。2.需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由各单位行文任免,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的股级干部:20XX年机构改革后,县直各单位部门新“三定方案”批准设立的机关内设股室负责人;各单位党委直接任免
2、的下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机关内设机构和站所负责人;各乡村党组织负责人。二、选拔任用选拔任用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按程序任用、依法办事的原则。选拔任用标准1.担任股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热爱本职工作,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出实绩,得到多数干部群众的公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能够把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较强的
3、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监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顾全大局;2.担任股级干部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担任实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股级干部,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身份;事业机构的股级干部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任用,特殊岗位可放宽到中专学历;新提拔的股级干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在本部
4、门、本行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担任特殊岗位的股级干部,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股级干部: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经公务员招考录用,尚在试用期的;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提拔任用的。任免程序1.民主推荐。股级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充实调整时,由所在乡党委、部门党委,未设置党委的单位、部门以行政单位名义将本部门股级干部队伍现有配置情况和需要充实调整的职位向县委组织部汇报,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与乡党委、部门党委或单位主要领导沟通,提出充实调整方案。选
5、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参会人员范围结合实际,参照云组发20XX5号、保发31号文件规定执行。实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到会人数80%以上的,推荐无效。2.组织考察。对新提拔的正副股级干部必须进行组织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各单位组成考察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通过适当方式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发布考察预告;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参加测评、谈话的人员范围结合实际,参照云组发20XX5号、保发31号文件规定执行。应保证实参加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80%以上。考察组根据考
6、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和考察回避制度。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程序主要包括: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通过个别谈话、实地察看、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形式,广泛了解情况;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考察组汇报考察情况。3.酝酿讨论。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基础上,各单位召开党委会议,未设党委的,由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人事调整方案。讨论决定干部初步人选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
7、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向与会人员介绍拟推荐人选情况;与会人员进行讨论;对初步人选逐一进行表决;以单位党组织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确定初步人选。4.向县委组织部汇报单位人事调整初步方案,待审核同意。各单位要将推荐、考察情况和单位人事调整初步方案,报组织部门审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审批:股级干部职位没有空缺的;上报的材料不齐全的;上报的人选没有经过民主推荐或民主推荐结果不集中的;未经组织考察的;未经集体讨论研究或集体讨论研究时同意的人数没有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的;5.决定任免。各单位在征得县委组织部同意后,研究决定任免。党委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8、。参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表决,对暂不能形成决议的,要暂缓讨论。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6.任前公示。属新提拔任用的,需在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范围、方法,参照保山市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办法的规定执行、公示后没有举报反映或有举报反映但不影响任用的,进行任用。需由县委组织部行文任免的,在组织考察结束后,经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单位党委会议,未设党委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获多数同意后,确定为拟任人选,并向县委组织部提出书面请示。由县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议研究讨论,符合条件的,由县委
9、组织部行文任免。由单位自行任免的,在县委组织部对各种材料审核把关后,符合程序,达到条件的,将由各单位正式任免。7.发文公布。正式决定任免后,各单位要认真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呈报县委组织部,审核盖章。8.任免材料归档。任免工作结束后,各乡党委、部门党委按干部文书档案和干部人事档案的要求,对任免材料进行整理归档。要按职务任免过程中形成材料的起因、过程、结果的顺序,将任免文书组卷归入干部文书档案。三、任职限龄、交流、免职制度任职限龄制度。原则上年满50周岁不再担任股级职务。任职交流轮岗制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列为交流轮岗对象:在管理人、财、物和执纪、执法、经济等重要岗位上任职时间过长的;需要通过
10、交流轮岗增加阅历、增长才干、锻炼成长的;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因亲属关系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交流的。免职情形:股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四、干部管理要求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通过竞争上岗的办法产生。对非竞争上岗产生的股级干部,任免按以上程序进行。非国家公务员或非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实施、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股级干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人员不得混岗使用。县直部门机关不得任用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事业单
11、位不得任用非正式编制人员。股级干部原则上按照“三定”方案所规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个人推荐股级干部人选,必须认真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内容包括所推荐干部的基本情况、主要优缺点、使用建议等。建立谈心谈话制度。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开展好股级干部定期谈心谈话活动,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平时,对一些潜在性、苗头性的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进行组织谈话,点问题,提要求,指方向,促整改。股级职务任职经历原则上作为推荐科级后备干部、提拔科级领导干部的必备条件之一。除特殊情况外,推荐科级后备干部、提拔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从符合条件的现任股级干部中产生。五、纪律和监督管理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要认真遵守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要求,自觉抵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县委组织部是县委干部管理的职能部门,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七、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