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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得税政策给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528008 上传时间:2024-09-2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6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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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得税政策给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业所得税政策给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索引号:13300000000-2014-03-0002 产生日期:2014-04-18 承办部门:省局所得税处     企业所得税政策给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为发挥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栏专门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发展沿革   近几年来,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过了四次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一览表),对小微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显现。   据统计,2013年我省税务登记在国税部门的小型微利企业有21万户,其中8.3万户企业亏损,2.2万户企业因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等原因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10.5万户企业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减免税款5.75亿元,其中6.5万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享受了所得减半再减按20%征税的优惠政策。近日下发的财税[2014]34号文件除了在时间上对减半征收的小微企业政策延续到2016年底外,在优惠对象范围上也有了扩大。本次政策调整后,全省在国税系统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中预计新增近2万户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到10万之间)受惠,预计新增减免税款近1.5亿元,户均新增优惠7500元。   二、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要符合一定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已明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小型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标准(即微利)、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小型企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在2011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标准有所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业企业需满足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和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条件;其他企业需满足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和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条件。   “微利”中的“利”不是指企业利润,而是经过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考虑纳税调增调减项目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为“微利”,可以享受减按20%征税的优惠政策。对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标准(2014年这一标准是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减半再减按20%征税的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具体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来判断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至于行业的分类,根据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企业;除此之外,住宿餐饮业、租赁和服务业等类型的企业都属于其他企业。   三、小微企业享受最新税收优惠需注意起始时间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纳税人目前正在进行的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不能按照该政策执行。   由于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采取的是累计申报的方式,因此,虽然该项优惠政策出台时间是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省国税局已发文贯彻落实该文件,规定对财税[2014]34号文件出台前已完成1季度预缴申报但未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下一次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省局所得税处)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一览表 出台时间 政策依据 主要内容 变化点 2008年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给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9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133号 自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实际优惠税率从20%降为10%; 2、明确3万元为所得减半的上限。 2010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4号 自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减半优惠期限延长1年。 2011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117号 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优惠期限延长4年; 2、所得减半上限从3万元提高到6万元。 2014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优惠期限延长1年; 2、所得减半上限从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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