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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间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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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目 录 一、承包商管理制度ﻩ1 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4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ﻩ6 四、变更管理制度ﻩ14 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ﻩ16 六、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0 七、起重吊装作业管理制度ﻩ23 八、断路作业管理制度 26 九、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ﻩ27 十、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30 十一、安全检查管理制度ﻩ31 十二、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ﻩ33 十三、风险评价管理制度ﻩ36 十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获取/符合性评价  管理制度 39 十五、建设期间其它相关规定 41 施工项目作业防护管理规定ﻩ41 1、土石方工程作业防护规定ﻩ41 2、脚手架作业防护规定 42 3、临边作业防护规定ﻩ44 4、洞口作业防护规定 45 5、交叉作业防护规定ﻩ46 6、施工机械作业防护规定 46 7、拆除工程作业防护规定 49 8、工程试车作业内容与防护标准ﻩ50 9、用电管理原则 50 10、变配电室管理标准ﻩ51 十六、供应商管理 51 1、采购 51 2、采购信息ﻩ52 3、采购产品的验证 52 4、供应商的责任ﻩ52 5、采购剧毒化学瓶、易制毒化学品ﻩ53 十七、安全检查ﻩ53 1、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检查ﻩ53 2、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检查ﻩ54 十八、安全施工考核ﻩ54 ii 一、承包商管理制度 1 目的 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实施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承包商符合本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 2 适应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部门、单位或合作者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施工所在车间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工作. 3。2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审查合同,监督与协调作业实施。 3。3生产管理办设备科负责审查承包商的资质. 3。4安环科负责对承包商入厂施工前的安全教育、签订安全协议书及在施工中的安全检查监督. 4 工作流程 4。1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评审。 生产管理办设备科负责对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和劳务用工资格评审,建立承包商名录、档案。 4。1。1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 4。1.1.1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4。1。1。2工程施工许可证; 4。1.1。3审查承包商安全计划书; 4.1。1。4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4。1.1。5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1。1。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1.1。7承包商过去的安全业绩表现资料。 4。2安环科负责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 4。3。1承包商人员的培训 4。3.1。1安环科负责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前安全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4.3.1.2施工项目所在单位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 4.3。1.3承包商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4.3。2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 4.3。2。1按要求配备安全员; 4。3。2。2承包商员工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3。2.3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4。3。2.4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 4。3.2。5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4。4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4。1作业过程的协调 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本公司与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和有关安全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 4.4。2作业过程的监督 4。4.2.1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安环科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4。4。2。2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4.4.2.3安环科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4。4。2。4 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安环科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4.4。2.5除施工场所外,承包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工厂内其它任何区域。 4。5 事故报告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  5 相关文件   《安全管理规程》 6 相关记录 《承包商资质文件》 《承包商管理档案》 《安全协议书》 《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作业所在单位现场安全交底资料》 《承包商监督检查记录》 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单位:安环科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公司内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相关单位:供应物管科、中化和各生产车间。 供应物管科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以及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储存中的安全管理。 中化和各生产车间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废弃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应经安环科科长批准,向公安单位申办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采购。 4。2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4。2。1必须委托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单位承担运输任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委托运输. 4。2.2运输路途中,必须有公司安全保卫人员负责路途押运,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 4.2。3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物料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4。3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4.3.1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4。3。2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 4.3。3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4。3.4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4。3。5生产车间领料人员凭领料单通知仓库保管员领料,仓库保管人员认真核对品名、数量后发货。必须有二名以上操作人员同时搬运生产中所需的易制毒化学品。 4.3。6易制毒化学品发出后,仓库保管人员应立即根据领料单据登入易制毒化学品台帐进行核销. 4.4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4.4.1使用剧毒物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4。2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4.3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在使用中必须有二人以上同时操作,投料计量必须经班长或指定主操作人员复核,并做好记录。 4。4。4剩余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交接班,接班人员必须认真复核。 4.4.5不再使用时,必须将剩余易制毒化学品退库,并办理相关手续。 4。5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 4。5。1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生产管理办、安环科批准后方可处理. 4.5.2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起化学反应生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4.5。3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 相关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台帐》 《易制毒化学品发放台帐》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2011年)、化工部《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95),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物品在本公司的生产、运输、装卸、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单位:安环科和生产管理办组织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相关单位:采购与供销危险化学品人员负责危险物品在运输和装卸中的安全管理。 4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物品. 5 内容与要求 5。1安环科对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 5.2安环科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对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5。3生产管理办中心化验室对使用化学试剂进行分类并建立清单. 5。4安环科对公司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编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一书一签”,发现新的危险特性时,要及时更新“一书一签",并公告。 5。5出售危险化学品时,主动向购买者或用户提供“一书一签"。 5。6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主动向销售单位索要“一书一签",并建立采购危险化学品名录、台帐。 5。7生产总调度室设立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为用户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5.8安环科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及资料. 5。9各单位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岗位设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等,以及采取的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5。10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销售、购入、出入库、防盗及剧毒品管理执行下列相应的制度。 5。1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管理 5.11。1凡生产、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  5。11。2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5.11.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5。11。4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加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5。11。5凡用于生产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不应联通。 5.11。6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5。11。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要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符合安全、消防要求,设置明显安全标志、通讯和报警装置。 5。11.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 5.11。9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5。11。10储存方式:按照GB15603—1995根据危险化学品品种特性,实施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5.11。11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 5。11.1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5。11。13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1。14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11。1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5.11.16装运危险化学品的罐(槽)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设置积漏器.  5。11。17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单位报告,由公安单位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单位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5.11.1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管理单位对车辆和设备的规定。 5.11.19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的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5.11.20各种装卸机械,工具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具,必须有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 5。11。21三轮机动车、全挂汽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易燃品;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外,不得装运其它危险货物。 5。11.22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包装应牢固,各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应符合GB12463的规定。 5。11。23性质或消防方法相互抵触,以及配装号或类型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装在同一车、船内运输。  5。11.24易燃、易爆品不能装在铁帮、铁底车、船内运输。  5。11。25易燃品闪点在28℃以下,气温高于28℃时应在夜间运输。 5.11。2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只应有防火安全措施. 5.11.27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输化学品的车、船和其它运输工具. 5。11.28运输爆炸品和需凭证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应有运往地县、市公安单位的《爆炸品准运证》或《危险化学物品准运证》。 5.11.29通过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按照国务院民航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5。12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 5。12.1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5.12.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5。12.3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单位要定期进行检查. 5。12。 ( w9 W3 {* q/ h0 M/ s) Y4危险化学品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5.12。 7 I( v, x/ o3 P5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5。12。 6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进行,并向被委托方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 5。12。 # k8 w& ~0 ]9 w) W$ x, L7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产生的压力和外部压力,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渗(洒)漏。 5.12.8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严格遵照当地公安单位指定路线和规定作业。 5。12。9各单位要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台帐,随时掌握危险化学品情况。 5。12.10车辆进入罐区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准运、准驾、准押证件及各种票据是否齐全,防护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具备,盛装物料罐体是否专用,严禁混装。 5。12.11经装卸管理人员检查合格批准后方可进入现场,并对车辆接好接地线。 5。12.12上岗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不得超温、超压、超量。 5.12。13装卸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密切注视充装过程中的安全状况,经检查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在充装过程中离岗一次各罚200元。 5。12。14装卸现场10米内严禁动火,遇有打雷天气禁止充装. 5。12.15装卸人员在装卸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好防护用品。 5。12。16槽区各槽容量严禁超过80%。 5.12.17罐区消防栓、灭火器及各种安全装置、设施必须定期检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5。12.18严禁在各库区铺设临时电器线路。 5.12.19必须经常保障岗位防护器具、用品的数量,并完好备用. 5.13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入 5.13。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工作职员,须经内部培训方可上岗。经过培训要做到“三懂”:一懂商品的基本知识、特性及一般用途;二懂危险品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懂化工商品的保管、储存知识. 5.13。2对危险化学品,要勤进快销、限量库存。对大包装的要随进随销、不留库存,小包装的分类存放。如酸与碱分开、氧化剂与易燃品分开等.  5。13.3对现有的化学危险品,要勤核对,勤检查,防止跑、冒、滴、漏。做到随买货随核对检查。如发现丢失短少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5。13.4对使用和购买化学危险品的用户,要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登记。对购买较危险的化学品的用户或个人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或证明,详细登记后,再出售给其商品。并要向用户提示保管和使用注意事项。否则,不予出售.  5。13。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禁止脱岗,禁止与经营行为无关的一切活动。 5.13。6搞好岗位文明经营,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及上报。 5。13.7及时清理杂物、油污及物料,切实做到安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5。13。8在有可能接触剧毒品时,应该佩戴头罩型电动送风过滤式防尘呼吸器(必要时戴自给式呼吸器);穿聚乙烯防毒服,带橡胶手套。对有腐蚀性的化学危险品,搬运时轻挪轻放,并穿戴好防护用品。如溅到皮肤上,应快速用清水冲洗或及时到医院治疗.  5。13。9采购、销售剧毒品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并对本岗位所做的工作是否符合本制度负责。  5。13。10采购单位所购进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证合法、合格、手续齐全. 5。13。11采购单位在购进剧毒化学品时要建立台帐,并实行两人管理、两本帐,帐物相符。 5.13.12采购单位向销售单位移交时,要实行核账签字制,各自对移交和接收的剧毒化学品数量负责。 5.13。13销售单位在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必须建立台帐,并实行两本帐两人负责。并保证销售的数量与台帐相符,决不允许帐外流失.做到进帐、出账相符。 5。13。14销售单位在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必须建立台帐,并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5。13.15销售人员要认真核查买方所提供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公司不得向任何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5。13。16销售单位对销售的剧毒化学品要每天和对销售情况,如发现流失、误售等情况立即向公安单位报告。并协助公安单位将流失、误售的剧毒品追回。 5。13。17剧毒化学品采购和销售岗位的职能人员,要努力学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专业知识,并参加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维护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确保我公司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守法、安全、无事故。 5。1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5.14.1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审批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在领用危险化学品前,必须向主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单位提出审批申请,经主管主任、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负责人统一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和使用。 5。14.2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必须进行验收,核对品名、标志、数量、规格、包装等,并进行登记,做到帐、货、卡相符。 5.14。3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保管人员须按照单位领导批准的领料单发放,出入库情况要及时登记。 5。14.4保管员要每周不少于一次进行检查,检查要有记录. 5。14。5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出入库按照《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 5.14.5。1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要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5。14。5.2严格使用申报手续,有使用者提出申请。申请使用的数量、用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管、用后剩余部分交回等内容。 5。14。5。3有领导三级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领用; 5。14.5。4库房实行双人双发、双人双锁、双人保管制度,必须在管理库房、管理铁柜和领用人至少三人以上到场时,方可领取,缺一不可;  5.14.5。5出入库要如实、准确登记,不准漏登。 5。15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5.15。1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严格实行交接班制度。 5。15.2对剧毒物品、高毒化学物品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本台帐。 5。15。3对生产配制过程中造成人员中毒者,应按岗位预案要求施救,根据情况送往县人民医院医治. 5。15。4装、填、配制及时回收,严禁外漏。 5。15。5剧毒品采购使用人员将储存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15。6加强剧毒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凡因失盗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并责成有关人员向公安单位报案. 5.15.7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和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单位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同时必须配合公安单位的工作. 6 相关制度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7 相关记录 《化学品普查表》 《危险化学品档案》 《化学品鉴别分类报告》 《化验室化学试剂分类清单》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中文“一书一签”》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及资料》 《劳动合同》 《宣传、培训教育记录》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危险化学品定期检查记录》 《剧毒化学品收发台帐》 《剧毒化学品备案资料》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后安全检查记录》 四、变更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对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场所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及时进行控制,规范相关的程序和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防止因为变更因素发生事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各种变更的适时性动态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单位:安环科适时地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公司内发生的各项变更进行评价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相关单位:各科室、车间对各项变更采取动态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变更分类 4.1。1工艺技术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4。1。1。1原料介质变更; 4。1.1。2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的重大变更; 4。1。1。3工艺设备的改进和变更; 4。1.1。4操作规程的变更; 4.1.1。5工艺参数的变更; 4。1。1。6公用工程的水、电、气的变更等。 4。1.2设备设施变更包括以内容: 4.1。2.1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4。1。2。2安全设施的变更; 4.1。2.3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或配件; 4。1。2.4设备材料代用变更; 4。1。2。5临时的电气设备变更等; 4。1。2.6监控、测量仪表的变更; 4。1。2。7计算机及其软件的变更。 4.1。3管理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4.1。3。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化; 4.1。3.2人员的变更; 4。1.3。3管理机构的较大变更; 4。1。3。4管理职责的变更; 4。1.3。5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变更等。 4。2变更申请人填写《安全生产变更申请表》,说明变更及其技术依据,并对变更的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变更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 4。3申请变更单位将《安全生产变更申请表》报至变更审核单位,审核单位负责人对变更的情况进行审核。 4。4申请变更单位将《安全生产变更申请表》报至分管副总处,进行变更审批. 4。5变更审批后,变更申请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变更的实施. 4。6变更实施前,变更的实施单位对变更实施过程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后实施变更。 4。7变更审核单位对变更的实施结果进行验收。 5 相关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承包商管理制度》 《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变更申请表》 《变更管理记录》 《变更的风险分析记录》 《变更风险的控制措施》 《变更实施验收报告》 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明确我公司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 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4.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4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4.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4。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12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4。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1.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 在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安环科长、主管领导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5.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6 职责要求 6.1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和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 动火人 6.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6。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6.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6。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6.3监火人 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6.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5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6。5。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5。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7。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7。2。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7。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7.2。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2。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7.2。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单位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3《作业证》的审批 7。3。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公司分管副总审批。 7。3.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环科审批。 7。3.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 7。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24 h。 7。4。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7。4。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8 相关制度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9 相关记录 《动火安全作业证》 六、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高处作业安全及明确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生产区域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3。4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4 高处作业分级 4。1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2008的规定. 4。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5。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6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5。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7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5.8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5.9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措施栏内。 5。10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11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12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5.13在采取(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 6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6.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安环科审批. 6。2。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6。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6。2.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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