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廊坊市卫生学校食堂管理办法一、所属各摊点负责人,必须教育所聘人员遵纪守法,执行学校及饮食服务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在饮食服务公司统一调控、监督、管理下,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坚持文明服务,依法自主经营,实行自负盈亏。 三、必须严格履行对学校的承诺和所定的经营协议,按时交纳定额管理费和微机管理费,因故不再经营者需提前一个月向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责任自负. 四、切实做好管辖内的个人、环境、食品卫生,严格各类食品的进货、加工、存放、出售关,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五四制所要求的各项条款。 五、各食堂摊点有权自主聘用人员,但心须附合从事本行业工作的要求,所属从业人员及变化情况,必须报饮食
2、公司备案。 六、为便于管理,各食堂摊点的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有效健康证和佩戴由饮食公司统一印制的从业人员胸卡方可上网,且做到证卡相符。 七、无故停业、未遵守校规校纪、违反食品卫生法和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受有关部门罚款的,由各摊点负责人自负;在造成重大影响的,扣除垫资部分,取消经营资格或移交司法部门解决。 八、为便于工作按排管理,每半月召开一次餐点负责人汇报,平衡例会.对各食堂的工作进行讲评,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和部署有关工作. 九、各餐点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不得经营饮食以外的物品,不得擅自更换经营负责人、转让或内部二包经营摊位,否则按第七条处理。 十、为确保就餐人员饮食卫生和校园卫生,所有餐点不准使用公碗、一次性筷子、快餐饭盒及塑料袋和包装袋. 十一、饮食公司牵头成立伙委会卫生检查组,定期或临时性地依据有关法规、各种制度和标准,对各食堂进行个人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文明服务、饭菜质量等,进行全方位的检查或抽查,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差的按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十二、所有水、电、气等费用均由食堂自行负担。 十三、饮食服务公司所收管理费用,作为后勤工作人员工资和奖金支付. 十四、本办法由总务得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2002年9月15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