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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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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4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惩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监督。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陕西师范大学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即《陕西师范大学校园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公安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机构,设置消防管理科,负责全校消防安全日常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其他单位和学校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中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备案手续的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参加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数据; (十三)配合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以及附属单位的行政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消防岗位责任人及岗位职责。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第一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校内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严格落实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公安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外,学校后勤第一集团作为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标准,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一) 学生社区、食堂(餐厅)、教学楼、积学堂、崇鋈楼、终南音乐厅、新勇学生活动中心等会堂(会议)中心、体育馆、校医院、校内超市、宾馆、幼儿园、附属小学、附属中学; (二) 网络信息中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财务处、后勤第一、第二集团; (三) 雁塔校区的教学七楼,长安校区的致知楼、格物楼、地下车库; (四) 学校保密室; (五)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根据活动规模级别经公安消防部门或学校公安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四条 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所有涉及消防安全的施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基建处、公安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的如设计方案、验收报告、竣工图纸等图纸、资料、文件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和公安处备案。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消防设施在移交前的一切工作由学校基建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意使用后,基建处首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固定资产移交,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然后,在公安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参与下,按照学校对整栋建筑的功能划分向使用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使用移交;最后,建设单位负责对使用单位和公安处进行消防系统使用培训. 第十六条 使用移交时需要向公安处报送以下材料:1公安机关出具的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报告及消防系统竣工图纸;2。售后服务合同、设备移交分区域清单(依据学校对整栋建筑的功能划分). 第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管理区域,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公共区域. 各单位应当保障本管理区域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公安处负责全校除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单位外其余单位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换,使用单位配合.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应及时报告公安处,由公安处进行统一配置、更换或维修。 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单位,自筹经费解决本单位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换,并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管理,管理人员必须持公安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上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消防控制室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公安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报公安处审核备案。 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由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公安处申办审批手续,并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由出租方、承租方共同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公安处、国有资产处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学校公安处报警,火警电话“119”,校内报警电话长安校区“85310110",雁塔校区“85308110"。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接到火警后,学校公安处及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人员,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全力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及学校公安处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省教育厅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第二十七条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要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并报学校公安处及相关机关备案。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公安处及相关单位根据学校总体及各单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安处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三)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四)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学校公安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部位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地域原则,由所属单位每日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并确定巡查的内容、部位、频次,主要内容参照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加强重点时段的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学校公安处及有关单位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学校公安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学校公安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六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公安处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有关责任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有关责任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报送学校公安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由学校公安处牵头组织,学生处、研究生院及各学院予以配合,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各学院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各学院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公安处每年组织各单位,尤其是重点单位(部位)工作人员参加省、市两级举办的消防安全培训;邀请消防专家来校举办消防安全专题讲座;由公安处工作人员对每届新生分别开展消防安全基本常识培训;利用校园网络、广播电视、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宣传消防安全。 第四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及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公安处备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包括日常维持费和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由公安处管理使用,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消防日常维持经费主要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购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消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六条 消防经费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奖惩制度,重大奖励与处罚由校校务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单位,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赔偿损失、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等方式的进行责任追究.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包含驻校单位、施工单位和在校工作、学习的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火栓、消火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标识等.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校公安处进行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陕西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陕西师范大学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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