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厂隐管理制度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制度适应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单位. 第二章 隐患的报告及评估 第四条:生产单位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委会、当地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委会和当地人民政府,公司安委会、生产单位必须配合相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五条:公司安委会协调相关部门对经评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单位编写重大
2、事故隐患报告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六条:经评估确定生产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公司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为组长的隐患管理小组。 第七条:隐患管理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
3、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援用品完好有效。 第三章 隐患的整改 第八条:公司安委会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 第九条:公司工会组织督促、监督并协助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条:发现并评估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委会对生产单位签发停工指令书。 第十一条:接到停工指令书的生产单位必须立即停产、停业。 第十二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单位,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主持并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三条: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生产单位,先由公司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公司安委会验收合格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申请
4、审查验收,合格并取得书面报告后,由公司安委会签发复工通知书,各生产单位方能复工.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各生产单位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列支,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责令立即上报。 第十七条:对接到公司安委会停工指令书或有关执法部门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外,公司将酌情对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对不积极配合公司安委会和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责令立即改正,酌情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生产单位所在地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另有规定,依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