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部门在学校内部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中的审计监督作用,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审计署《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和本校有关规章制度,对本校及所属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学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及省教育厅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学校内部审计的职责
第三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及各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及单位的预算和决算;
(二)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固定资产和材料的购置、管理和使用;
(四)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
(五)经济承包、目标管理单位的经济效益及利润分配;
(六)基建、维修工程预决算;
(七)学校处室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八)学校领导及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除对第三条进行审计外,根据校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对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及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内部审计调查,提出审计调查报告和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的意见及建议。
第五条 对上级规定需要审计部门审签的结算报表及其他审签事项,审计部门必须进行审计,签署审计意见。
第三章 学校内部审计的权限
第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调出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参加研究与财经工作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校领导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碍、防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学校财经方面的情况,提出奖惩建议、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检查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根据校领导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九)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反映。
第四章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校领导的意见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处室主要负责人或经济实体法人代表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发出委托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计划和委托通知书确定的审计事项,将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3日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一并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主管校领导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并应责成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单位对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政府审计机关或省教育厅审计部门提请复审。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的结果。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 学校内审机构队伍建设及职业纪律
第十四条 专兼职审计人员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进行必要的培训或进修,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专兼职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十五条 专兼职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保障审计工作质量,认真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门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或纪律处罚等建议,报请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拦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六)据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对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本校、本部门秘密的。
对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下发的内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115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