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政办发2010 11 号镇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河镇食品安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各村(居)、各食品安全成员单位:上河镇食品安全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上河镇人民政府二0一0年一月十日上河镇食品安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切实搞好我镇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我镇食品安全成员单位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管中各负其责在全镇性统一行动中要加强联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镇教育办:负责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工作。(二)镇派出所:负责协助各成员单位
2、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配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三)镇财政所:负责镇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对使用情况的监督。(四)镇农技站:负责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等例行检测;通过宣传,指导农民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五)镇卫生院: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证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六)镇市管所:督促经营企业落实食品进出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组织流通环节食
3、品市场秩序整治和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质量不合格及无证经营行为。督促建立并完善农副产品检测体系。(七)镇粮管所:负责镇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指导粮食行业安全工作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八)镇供销社:负责本系统食品加工、流通、餐饮等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进销管理制度。以上职责希望各单位认真履行。 上政办发2010 12 号镇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河镇食品安全责任制的通知各村、居,镇各直属单位:上河镇食品安全责任制已经镇
4、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河镇人民政府 二O一0年二月十日上河镇食品安全责任制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镇食品安全工作,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职能部门严格履行职责,根据楚州区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市场主办者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健全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定期开展自检活动,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食品。第三条 镇食品安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本岗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要逐级签订食品
5、安全责任书,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内部要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职责范围、目标任务、责任追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五条 食品安全举报实行首诉负责制。即举报投诉人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由首次接待举报投诉单位和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的责任制度。首次接待举报投诉的单位为首诉负责单位。第六条 镇食品安全办公室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并对及时性、准确性负责。第七条 镇各食品安全监管单位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案件、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施救,查明事实真相,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减小损失。第八条 对发生重、特大食
6、品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镇政府授权镇食品安全办公室对全镇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按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镇政府考核各村、单位食品安全工作依据。第九条 食安办要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我镇食品声誉。第十条 本制度由镇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政办发2010 13号镇政府关于印发上河镇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村、居各直属单位:上河镇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河镇人民政府 二O一0年二月十日上政办发2010
7、 14号镇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河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村、居,镇各直属单位:上河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河镇人民政府 二O一0年二月十日上河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纲第一条 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做好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上河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8、、江苏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淮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楚州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第三条 方针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遵循“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指导方针,贯彻实施“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认定 第四条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市级行政辖区,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事故性质特
9、别严重,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理能力的; 3、省政府认为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 (区)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4、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 5、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l、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有关县(区) 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造成
10、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四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级行政区域内有关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内,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本镇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众多人员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第三章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重大食品安全事
11、故发生后,镇政府根据镇食安办建议和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需要,成立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简称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或授权镇食安办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镇政府领导任组长,食品安全办公室成员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指挥办公室和若干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第七条 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一)落实区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决策;(二)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五)审议批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
12、报告等。 第八条 成员单位职责 镇食安办负责镇应急指挥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镇卫生院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镇教育办负责协助镇卫生院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镇派出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镇食品安全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13、。 第九条 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指挥办公室是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简称镇应急指挥办公室),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立后,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人员、场地、设备由镇政府或授权镇食品安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环节确定,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第十条 应急指挥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检查督促各村、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三)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四)向镇政府、镇食品安全办公室、镇应急指挥领导
14、小组及食品安全办公室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五)完成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其职责 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建立镇应急处置工作小组。镇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镇应急指挥办公室,镇应急指挥办公室将有关事故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事故调查组 由镇食安办负责,委派卫生、工商、派出所等部门参加。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协调指导镇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
15、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二)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惩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医疗救治组 由镇卫生院负责。职责:组织、协调医疗抢救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 (四)案件查办组 由镇派出所和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五)综合保障组 由镇应急指挥办公室、派出所、财政所负责,事故发生地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职
16、责: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安定;协助调查组、处理组、救治组、查办组开展工作和保障工作人员的生活;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情况;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察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监测系统 全镇建立统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经常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预警系统 镇食品安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
17、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库和信息报告系统,针对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第十四条 建立报告通报制度(一)责任报告单位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二)责任报告人1、行使职责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工作人员;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三)报告通报方式:1、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也
18、可以直接向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2、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镇食品安全办公室、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3、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送镇食安办。根据对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镇食安办应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必要时上报镇政府。4、镇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通报,并向镇政府报告,对有蔓延趋势的要加强预警与预防工作。5、对应由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由镇食品安全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发出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
19、一般要求5日内反馈处理意见。(四)事故报告要求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总结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
20、责任追究的意见。(五)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镇食品安全办公室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镇食品安全办公室对收受的投诉、举报,根据监管环节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投诉登记表转发有关监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投诉登记表后,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一般要求5日内反馈处理意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在食品安全
21、事故处理通报和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发出后,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落实,件件有查处结果。 第十六条 应急准备和预防 镇食安办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开展分析和预警工作,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政府,并向区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五章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分级响应 发生三级和四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一级和二级重大食品
22、安全事故,事发地应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接受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指导,并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第十八条 应急响应(一)一级和二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1、一级和二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由区政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组织实施。2、镇级、镇级以下各村、单位应急响应: 镇政府、镇有关部门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在区政府或者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二)三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23、: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三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办公室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2、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三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和镇食安办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镇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镇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预案启动后,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服从统一指挥。 (三)四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四
24、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村及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镇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镇政府和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四)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领导小组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第十九条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
25、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六章 后期处理 第二十条 善后处理 镇政府负责组织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村、部门进行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回复正常秩
26、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江苏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淮安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和楚州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镇应急指挥办公室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
27、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市政府,同时报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办公室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镇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镇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办公室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员保障 镇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组织
28、食品安全监测人员、食品安全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第二十七条 物资保障各村、单位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 第二十八条 演习演练 各村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29、镇食品安全办公室组织全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第二十九条 宣教培训 各村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包括种植、养殖、生产、
30、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不应包括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三十一条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镇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