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贯彻落实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互联网文化产品是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所产生的一种新型文化产品形态。规定适用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中国公用互联网以信息流形态在线传播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1)专门为互联网在线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网络游戏互动漫画(FLASH)等互联网文化产品;(2)将音像制品游戏
2、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以信息流形态在线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主要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二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规定的有关申办条件和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有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和8名以上网络管理员编辑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并以企业的形式申办有关手续。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以企业的形式申办有关手续。各地暂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三申
3、请设立专门利用互联网从事以物流形态传播音像制品艺术品等文化产品的电子商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已经获准设立的音像制品艺术品等文化经营单位申请利用互联网从事以物流形态传播音像制品艺术品等文化产品的电子商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有关规定向原发证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在其原经营许可证上,增加相应的互联网经营项目。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四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经文化部审查批准,并在互联网文化产品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未经文化部审查批准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不得进口传播和流通。凡未经文化部审
4、查批准,擅自进口经营网络游戏的,文化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WH/T16-2002)要求,纳入“黑名单制度”管理,同时向社会公告。进口用于互联网传播的音像节目演出剧(节)目等文化产品,参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文化部有关规定报文化部审查。五申请进口游戏产品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文化部提交下列文件:1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请表;2营业执照;3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草案(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4游戏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客户端程序软件);5游戏产品主题及内容说明书(中外文文本);6游戏产品使
5、用说明书(中外文文本);7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文化部收到进口游戏产品申请后,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六加强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严予以查处;情节严重,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年检报告,办理年检手续。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延手续。二OO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