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炭实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12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 库车县科兴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榆树泉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二零一七年目 录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1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会议制度3三、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5四、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制度7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12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制度16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20八、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检查制度25九、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审批制度27十、矿用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32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39十二、事故报告与责任
2、追究制度49十三、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奖惩制度55十四、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制度57十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举报制度59十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管理制度61十七、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追究制度63十八、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66十九、粉尘检测制度80二十、巷道维修制度81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方针,牢固树立”用心做事,追求卓越”核心理念和”从零开始,向零奋斗”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理念,落实和
3、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根据、等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落实、监督、考核和完善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的制定第三条 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和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各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技术)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技能,遏制事故的发生。第四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是
4、公司对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员工所规定的在她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应负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的制度。它是贯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方针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管生产必须首先管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人人有责”的具体措施,是确保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实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目标的有效手段。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管理采用分级负责制。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管理的最高机构,统管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制度、目标的制定、落实、监督、考
5、核、完善和改进;安通科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制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各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是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业务保安责任人,负责执行、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制度、分解目标,并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各区队、班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直接责任人。从而形成层次分明、分级管理、监管有序的管理架构。第三章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六条 各级领导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在计
6、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七条 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员工要认真履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把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第八条 为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职责,对各级人员进行定性考核,形成架构严谨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管理制度保证体系,考核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及各类员工。第九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的考
7、核,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即:总经理负责对副职、科室、区队负责人考核;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对科室人员考核;区队负责人负责对班组长考核;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工人进行考核。第十条 由于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行政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及各类员工。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通科负责监督、落实。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榆树泉煤矿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会议制度第一条 公司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
8、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地点定于公司三楼调度会议室,时间定于每周一17:30(若有变动另行通知)。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由矿长主持召开(总经理因公出差或其它特殊原因未能正常主持召开会议时,会议召开时间另行通知)。总工程师、生产经理、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各科科长、基层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因出差或其它事由不能参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的,必须向矿长请假。第三条 会议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2小时之内,其中:安通科发言原则上应控制在8分钟之内,其它职能科室发言(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原则上应控制在5分钟之内,副总工程师发言原则上应控制在5分钟
9、之内,分管经理发言原则上应控制在8分钟之内,矿长发言原则上应控制在30分钟之内(特殊情况下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第四条 会议议程:1、职能科室通报上月及本月近阶段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情况。2、分管业务经理、副总工程师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文件精神,并结合分管业务总结、部署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重点。3、矿长作总结讲话。第五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内容:1、通报上次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安排工作落实情况。2、学习贯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方针及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政策、规定、指示
10、。3、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汇报和建议,总结本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布置下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4、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问题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隐患,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人员。5、对有关事故进行分析,通报事故责任处理结果,制订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第六条 相关要求:1、安通科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的召集及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的记录工作,并在当天形成会议纪要,由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副矿长审核后,于第二日早会前下发。2、自安通科公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纪要之日第3天起,安通科利
11、用3天时间,对全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内容贯彻学习及领导安排重点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安通科将各单位会议贯彻学习及各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3、会议期间不许窃窃私语,谈论与会议无关的事情,手机必须设到关机或震动状态,若有特殊情况者、请示后方可到外面接听电话。4、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严格落实会议上安排部署的工作。第七条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实行签到制(会前五分钟签到完毕),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照要求的会议时间、地点准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最迟在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向矿长履行请假手续。第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旷会或不按规定进行签到的人员罚款100
12、元,对迟到、早退的人员罚款50元,会议期间发现手机铃响的罚款50元。第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用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各科科长、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其它被召集的需要参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的人员。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通科负责监督、落实。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榆树泉煤矿,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三、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方针,不断创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卓有成效地搞好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
13、管理,实现我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形势的长治久安,依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必须根据总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指标和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发展水平,结合生产计划制定,充分体现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三条 公司每年根据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年度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工作要点。第四条 各业务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要进行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形成自下而上一级保一级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保证体系。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
14、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制订规划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实现。第六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主要包括以下指标:1、全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奋斗目标为0。2、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3、井下辅助及地面单位消除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4、其它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指标。第七条 保障措施:1、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月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确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目标、思路和重点,加强月度考核兑现,指导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2、根据季节和节假日等阶段性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
15、竞赛、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月等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和冬、夏季”三防”工作,增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3、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建设,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抓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原则,逐级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业务部门、群监组织和各个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长效机制。4、保证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坚持”装备、管理、培训”并重原则,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
16、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竞赛等活动,不断改进职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卫生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保障水平。5、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重点演练,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努力控制一般事故,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第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通科、调度室、企管科负责监督、落实。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榆树泉煤矿。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四、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保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管
17、理,保证我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的有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改造项目,是指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改造项目。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矿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成立榆树泉煤矿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改造项目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总经理、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成 员:各分管经理 副总以上人员 安通科、机电科、生产技术科、地测防治水办
18、公室、财务科、供销科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科,财务科科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有关人员组成。第三条 领导小组职责1、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改造规划,审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改造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负责向总公司上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2、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改造计划,负责项目实施的过程监管,参与对项目的验收、考核,建立项目档案。3、负责上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改造项目实施的检查工作。第四条 小组成员责任分工1、总经理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负总责。2、总工
19、程师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中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维修等使用管理负责。3、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副矿长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负监督、落实、控制、审核及综合协调等。4、机电副矿长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中机电设备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备设施、供配电系统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备设施、电费、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负责。5、其它分管经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的使用管理负责。6、财务科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及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改造项目(国债项目)的年度计划汇总、上(申
20、)报,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月度结算、对全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的计划、使用管理、总体协调负牵头责任,负责月度计划的上报和下达、监督落实,年度项目完成统计报表,参与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分别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档案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工作,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单独建帐等财务管理工作。7、安通科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的监督落实,参与项目验收等。负责通风系统、瓦斯监测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8、生产技术科负责安全生产与
21、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中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维修等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9、机电科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中机电设备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备设施、供配电系统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备设施、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备设施、电费核算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10、供销科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中物资的计划、采购、储备、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11、其它相关单位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第三章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及使用范围第五条 我公司提取标准为15元/吨,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
22、防治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上报总公司备案同意后统一制定新的提取标准。1、主要通风设备更新改造支出。2、完善和改造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3、完善和改造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4、完善和改造防灭火支出。5、完善和改造防治水支出。6、完善和改造机电设备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备设施支出。7、完善和改造供配电系统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备设施支出。8、完善和改造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备设施支出。9、完善和改造防尘系统支出。10、其它与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四章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的管理第六条 安全生
23、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必须设立专户管理,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公司提取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需报总公司备案并接受监督。第七条 公司提取资金全部上交财务科,月度需用资金由公司各相关部门提出使用计划,财务科统一向公司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公司审批拨款后统一安排在计划内使用,保证专款专用。第八条 每年总公司关于编报下一年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计划的通知下达一周内,公司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的使用范围将下一
24、年度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项目列表报,要求内容项目齐全。根据各单位报送计划,按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范围及实际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并经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副矿长审核后统一汇总编制计划,并提交公司平衡会讨论,确定正式报送总公司项目,经总经理批准后再行上报。第九条 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资金计划下达后,按总公司批准的计划安排使用,并纳入全面预算,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季度、月份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的计划编制上报和监督落实,负责办理结算、编制
25、统计报表。在生产过程中,凡计划内项目,由公司安通科负责逐月监督实施;计划外需要投入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支出,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生产、机电相关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经审核后报送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副矿长,总经理审批同意,提报总公司申请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计划。第十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使用计划应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编制,应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急需的重大和关键问题。第十一条 经总公司批准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公司审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合同签订、采购订货、付款及财务
26、结算等。第十二条 计划外追加项目所增资金不超过本单位年度计划的,可自行处理,但须报总公司计划部、安监局备案;超过年度资金计划的必须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急需项目,可先实施,后报批。第十三条 各单位计划中单项工程超过50万元的项目(正常的煤层底板加固除外)、单台(套)超过20万元的设备,必须经总公司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实施。第十四条 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工程、设备管理。工程竣工和设备到货后,应及时进行验收交接。未按规定程序验收的计划项目,财务科不得付款。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专人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项目的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
27、危害防治费使用管理台帐;每月24日向企管科上报下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使用计划(备案),每月3日前向企管科上报上月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者,将纳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双基”考核。第五章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考核及奖罚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计划、完成情况等资料,每推迟一天罚单位负责人100元。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计划、完成情况等资料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上报,数量、规格型号、用途等都要详细,有漏报、错报的罚填报人50元/处。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使用
28、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使用范围进行列支,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列支错误的罚填报人50元/处。第十九条 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以矿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计划为依据,进行年底考核。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榆树泉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落实。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榆树泉煤矿。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
29、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工作的基础,为不断巩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地位,实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高效型、本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型矿井建设目标,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方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公司生产技术科是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下发通知、检查人员组织、检查情况通报以及表彰奖励等。第二章 考核标准第三条 前提条件:1、公司达到省三级标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地面设施专业达标。2、公司
30、实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文明生产,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力争杜绝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3、巩固已达标的亮点工程。年底井下大巷、生产采区主要上下山、机电硐室达到亮点工程标准。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班子成员成 员:副总工程师 生产 机电 安通 调度 供销财务 地测等单位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办公室主任:生产技术科科长(兼)办公室成员:生产技术科副科级管理人员第五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职责1、牵头组织迎接上级安全生
31、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工作;根据规定与验收挂钩,兑现奖罚;负责验收问题的落实整改工作。2、负责牵头汇编年度和季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资料,汇总和上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资料。3、安全检查各专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省局标准的符合性,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差的专业或单位,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4、负责对各区队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项奖励资金提取,按考核期内实际产量吨煤不少于1元。第六条 专业组职责1、各专业组内部制定出年度和季度的安全生产与职业
32、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及内部检查评比奖罚办法。2、根据现场实际,每季度制定本专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每季度牵头组织一次专业内亮点工程验收评比工作。3、负责月度内本专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评比工作,并根据检查评比结果提出奖罚意见。4、每月底前填写三份本专业各地点检查表格和专业得分定级情况,一份本专业内部保存,两份交给安通科(其中一份由安通科上报至总公司安监局)。5、组织本专业组成员迎接上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6、编写月度、季度和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总结。第七条 生产技术科职责1、编制本单位年度、季度安全生
33、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2、严格按照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规划组织实施,开展亮点工程建设,做好日常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3、严格控制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费用,按照预算数额投入使用,不得浪费或挪作它用。4、工程技术人员参加专业组内部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做好公平、公正合理性的监督工作。5、按照矿统一安排部署,迎接上级组织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第四章 考核细则第八条 亮点工程考核办法1、制定亮点工程示范区。根据我公司生产实际,每季度对采、掘、机、运、通等专业,各制定12个亮点工程,主要包括:副斜
34、井、主皮带巷、开掘巷道、回采工作面、机电硐室、通风示范区。迟报或不报的单位,给予单位主管领导100500元罚款,专业负责人50100元罚款。2、亮点工程条件:(1)达到三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2)亮点工程单位不得出现轻伤(二级非伤亡事故)及以上事故。3、同一地点不得重复申报(巷道一次性检查不得少于300m,车场、硐室、新掘巷道以实际巷道长度为准),经公司检查验收达90分以上的工程方可定为亮点工程。经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小组验收,凡达到亮点工程的区队奖励 元(奖励金额由区队制定分配方案,自行分配)。4、亮点工程经过公司验收时,给予亮点工程的区队奖励50
35、00元,验收不经过的按照奖励标准的50%处罚。5、亮点工程要做到验收一个,巩固一个,凡出现下滑的给予对等处罚。第十条 月度考核办法一、月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检验收办法月度由生产技术科、机电科、调度室、供销科、通风科等单位,分别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验收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并将检查验收结果、原始记录及月度总结于每月30号17:00前报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迟报或不报的单位,给予单位主管领导100500元罚款。二、旬、月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奖惩及报送办法1、旬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评比会议,每旬11、21号15:00
36、召开,由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副矿长召集,分管领导、专业负责人和区队负责人参加,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通报本旬专业内考核情况及区队亮点与不足,提出下步改进措施。旬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得分,纳入月末综合考核(纸质版单位主管签字及电子版)。2、月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按照生产技术科(月末工程质量验收)、机电科(月末机电互检)、通风科(月末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比)等打分情况,对区队进行百分制综合量化考核,相关专业检查验收结果(纸质版单位主管签字及电子版),于每月4号12:00前报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迟报或不报的单位,给予单位主管领导5001000元罚
37、款。三、月度文明施工考核奖励办法1、每月安通科根据各单位施工地点的变化情况,及时划分文明施工责任区,并及时公示。第五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榆树泉煤矿。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与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和的要求,以全面提高煤矿职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素质为目标,以培养企业文化,打造团队精神,提高职工业务技能,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文明生产,消灭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工程、机电非伤亡事故为目的,以安全生产
38、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以为依据,规范培训管理,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严格培训制度,落实培训责任,为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全体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与培训,未经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和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技术知识,倡导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文化,使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 培训原则第四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与培训坚持”
39、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坚持”强制培训、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考核发证”和”教考分离、严格考核”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第三章 培训方式第五条 实行集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全员培训和特殊培训相结合、内部学习培训与上级培训相结合、理论与现场相结合、科技创新和参观学习相结合。第六条 采用课堂教育、岗位教育、实物教育、事故案例等方法进行。第七条 对技术较强的工种采用请进来或送出去的方法进行培训。第八条 与大专院校结合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系统管理人员进行理论强化学习,取得相应资质,以适应现代化矿井发展的需要。第四章 培训对象、时间、内容第九条 在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
40、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再培训。(一)三项岗位人员(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必须参加年度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对考试不合格者,再培训一切费用全部自理。(二)其它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三)特种作业人员在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资格操作证后,每年接受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第十条 新工人必须进行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下井作业。招收新工人时,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入矿手续办理,安通科严格按照的规定
41、,组织新工人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办理入矿手续。新工人下井,必须在老工人带领下实习3个月,经鉴定考核合格后换发上岗证,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第十一条 职工转岗后与原工种不同或差别较大的,必须进行不少于48学时的岗位培训,重点学习新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过程中的可能风险,应急救援知识。经考核合格后,登记(或变更)培训档案,换发上岗证,方可持证上岗作业。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培训、学习参观等,必须经矿长签字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概不负责。第五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
42、第十三条 各单位正职对本单位的培训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培训工作负责。第十四条 各单位接到培训通知后,必须认真组织并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安通科。每期培训人员不得低于20人,每期培训的第一天,各单位培训负责人必须按上报名单带领参加培训人员参加培训。所有参加学习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制度。 第十五条 基层班组、区队等必须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及岗位练兵活动。每月以班组为单位组织学习,时间不得低于8个学时。每次学习必须有记录,详细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学习人数及学习人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安通科不定时对各基层单位学习情况进行抽考,
43、一般工种,合格率不得低于9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操作知识、避灾自救知识达100%。 第十七条 安通科对各工种进行定期考核或不定期岗位抽查,督促各岗位人员养成自学提高自身技术素质的良好风气。对于考试或岗位抽查不合格的人员,自学一星期后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停班待岗。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职工培训档案。每次培训或举办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安通科都要建档,详细登记培训的岗位、时间、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内容、授课教师、考试试卷等。 第十九条 特殊工种必须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或复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不得调换持有操作证人员的岗位。 第二
44、十条 入井前30分钟班前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由区队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学习记录,做好保管、存档。第二十一条 安通科按照上级规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培训教材,制定教年度计划。第二十二条 安通科按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学习。第二十三条 根据培训岗位的需要,安通科可抽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授课,被抽调授课的人员在合理安排工作后应做好备课、授课,不得无故推托。第二十四条 学员的考勤册、成绩登记、学员考勤、电子信息档案管理由安通科培训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考核合格后的证件建档工作由安通科负责。第六章 培训实施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安全
45、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实行考核登记制度。必须建立职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档案,没有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师资配备。安通科可根据情况在公司干部和员工中挑选所需的教师,凡被选中的教师必须接受教学任务,遵守培训有关制度,写出教案。教案必须阐明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教案纸张统一采用A4纸,并提前3天送安通科审核,授课后教案交安通科存档备案。第二十八条 每期学习结束,由安通科命题、出卷,学员考试由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系统等单位进行监考。第二十九条 在职干部、职工外出学习,按照矿有关规定执行,
46、否则,不予报销学费。第三十条 证件管理。对于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由安通科负责人统一管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榆树泉煤矿。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榆树泉煤矿所有从业人员。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通科负责监督、落实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保障矿井生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依据和(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班子成员成 员:副总工程师 安通科 机电科 生产技术科供销科 保卫科 财务科 地测防治水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通科,安通科长(兼)办公室主任。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矿井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上报等日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