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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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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学校章程 中专学校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创建省示范职教中心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省、市、区有关职业教育的条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位于贾汪区育才路东段系一所区直管公立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正科级建制。 第三条 学校以“崇德、敬业、务实、创新”为校风;以“励志、求真、开拓、和谐”为教风;以“勤奋、自强、技精、效国”为学风。 第四条 学校近期目标是:学习苏南及本市兄弟学校办学经验,改革教学模式,优化育人环境,改善办学条件,2006年创办成省示范职教中心,有三个以上专业达到省示范专业标准,成为徐州市乃至苏北地区的职教名校。 第二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按国家“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由贾汪区政府和区文教体局共同主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书记(主持党务工作)、副校长,下设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教科室、政教处、总务处、招生就业办公室、生产实习办公室,并按有关规定在校内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体组织。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全员聘位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由区政府任命,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校长有以下职权: (1)重大事务决策权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2)人事任免决定权 校长有权推荐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对教职工进行聘用。 (3)财务基建审批权 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4)自主招生管理权 按市有关招生规定,面向区内外招收职高生。 第八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3)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教学计划和大纲的执行。 (4)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起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 (5)充分发挥领导班级和集体智慧的力量,发挥全体教职工的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6)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 (7)规范学校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8)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9)创造条件,不断改善 ,提高教师福利待遇。 (10)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 ,开拓进取。 第九条 学校党总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总支副书记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党总支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1)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3)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4)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所涉及的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总支领导下,依靠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包括: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对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法、奖惩条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支持学校颁布施行。 (3)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处分、免职等。有权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4)讨论教职工的福利分配等问题。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5)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由党总支、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调解小组,负责接受师生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学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为地方经济服务,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市场需求,抓管理,求发展,创特色,最大限度地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根据《徐州市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法》,由校长与被聘人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对于不胜任现职的教职工学校可以缓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 学校对编制内教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制。 第十七条 学校暂时设副校长1人,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分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校长助理1人,校长助理受校长委托,分管后勤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各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行政等某方面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分设年级组和教研组。年级组和教研组在学校常规管理、教学研究、提高质量、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积极主动工作,创出特色。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德育纲要》、《江苏省职业学校管理规范》等,进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德育工作以提高学生的素质为中心,认真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等专业学校行为准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构、德育工作队伍和德育工作网络,使学校德育工作步入有计划、有措施、有实效的轨道。 (1)各学科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2)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传统的美德教育以及青春期健康教育,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 (3)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4)切实加强“内化”教育。执行学校“两个公约”即班级公约、文明宿舍公约,创建文明校园,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 (5)根据学校《创建良好班集体要求》,抓好班级创建活动,使学生真心做到对已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高尚、健康的整体形象。 (6)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建立家长学校,德育教育基地、劳动实践基地、法制教育基地等教育陈地,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来校作专题讲座,定期召开家长会,构建学校教育工作者、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模式和网络。 第二十二条 切实贯彻《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 第二十四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依据《课程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和校历表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第二十七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各教研组每学期制订计划,明确教改内容。鼓励教师结合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撰写教育教学论文。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教学“五认真”(认真上课、认真备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组织考试)的检查和考核。以年级组,教研组为龙头集体研究备课,统一教学进度,课堂作业。摆正“减负”与“增效”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改革考试制度,坚持重基础知识,重实践能力,重创新精神,面向全体学生的“三重一向”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条 加强学生的就业指导,特别要加强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心理品质,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社会,认识自我,不断提高和完善自身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一条 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努力满足本地经济结构和有关行业劳动力市场的需要。通过加强教学管理,推动专业现代化建设,形成优势,办出特色。 第三十二条 严格履行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职责,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卫生条例,正常开展第二课堂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健壮体魄和健全人格。 第三十三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严格教师、教辅人员定时、定区域值勤制度;培养学生自觉执行学校《学生日常管理条例》的习惯。 第三十四条 全体师生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开展丰富多彩,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团结协调,紧张有序地学生生活氛围。 第三十五条 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妨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影响。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设点摆摊。 第三十六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试读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 第三十七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充分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闲置”。 第三十八条 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建设,各处室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九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实效。 第四十条 各岗位职工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各岗位按照择优竞争上岗的原则,学校每年与其签订岗位合同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学校可以让其转岗或不再聘任。 第四十一条 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按照“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分配和执行预算,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规划,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并按爱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切实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亮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区的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继续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努力创建卫生、整治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确保校园常态下的“洁、齐、美”。 第四十七条 保持教室、办公室、实验室、食堂等窗明几净,物品设施排列有序。 第四十八条 师生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师生平安。 第五章 教师职工管理 第五十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服从领导,勤恳工作;钻研业务,崇尚科学;热爱学生,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正,举止文明。 第五十二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的师德。自觉做到“六不”不讲教学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向学生收费和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或其他第二职业;不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不参与“六害”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 第五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五十五条 教师在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期初有教学计划,期终有终结或专题小结。 第五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工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地考核。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 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学籍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委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一定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制定的《学生常规管理条例》、《学生奖惩条例》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的学生,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2)接受平等教育。对来自学校或教师的不公平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3)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2)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情操。 (3)勤学苦练,培养能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严格遵守学校“两个公约”,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学生。 (5)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充添彩。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有章可循。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参照《江苏省职业学校管理规范》有关章程制定。执行中的解释权在校长室,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贾汪区职业教育中心 2005年11月8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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