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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远程医疗绩效分配方案.docx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4507554 上传时间:2024-09-26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5.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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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远程医疗绩效分配方案 - 13 -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六枝特区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方案 为使我区远程医疗服务实现长效运营,提高远程医疗各方积极性,保障远程医疗服务真正服务到患者,进一步规范和推动远程医疗服务,切实减轻基层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根据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调整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黔发改收费〔 〕1094号)及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远程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六盘水发改价格〔 〕316 号 )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分类分项明确完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推动远程医疗全区覆盖,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有效降低辖区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运行费用,确保不增加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远程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公益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建设覆盖全区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有效保障全体人民健康。 (二)强化控费 根据临床实际和控费要求,进一步规范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大幅度降低远程医疗费用。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三)合理受益   按照“公平公正、合理互利”的原则,制定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有利于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远程医疗服务绩效分配机制。 三、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一)规范项目   远程会诊类项目: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多学科会诊、远程中医辨证论治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   远程诊断类项目: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病理诊断。   (二)规范价格   1.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以受邀远程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各公立医疗机构在政府指导价下确定本单位的远程医疗服务实际执行价格。 2.国家、省、市级受邀远程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按照《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调整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黔发改收费〔 〕1094号)文件标准执行。 3.市二医、特区人民医院对乡镇或社区医疗机构提供的远程会诊服务价格,按照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远程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六盘水发改价格〔 〕316 号)要求,按《贵州省调整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方案 》中市级价格水平的8 0 % 执行;提供的远程诊断服务,执行乡镇或社区医疗机构对应项目价格。   4.远程会诊项目价格按照“精准测算、保本运营”的原则,适当考虑医务人员劳务费用及运行维护的最低成本后制定。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及设备设施等政府一次性投入不纳入计价因素。远程诊断项目按照现行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中对应的诊断项目价格收取,不再另行收取远程医疗费用。(具体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 四、远程医疗服务费用分配机制   发起远程医疗的基层医疗机构为邀请方,开展远程指导的医疗机构为受邀方。远程医疗服务费用由邀请方统一收取和结算,按以下原则分配,主要用于补贴医务人员劳务支出、远程医疗设施设备建设、系统运行管理等。 (一)远程会诊服务费用分配 1.远程单学科会诊。 (1)邀请方、受邀方为医共体模式的,服务费用全部支付给邀请方,受邀方自行制定本院医务人员补贴标准。 (2)邀请方、受邀方为非医共体模式的,按2:8的比例分配服务费用。 2.远程多学科会诊、远程中医辨证论治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 (1)国家级会诊项目,服务费用按省级文件支付给受邀方,邀请方自行制定本院医务人员补贴标准;   (2)省外省级、市级会诊项目,邀请方、受邀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分配比例; (3)省内省级、市级会诊项目,邀请方、受邀方按照2:8的比例分配服务费用。 3.相关规定: (1)远程医疗服务按实际开展的单个项目计费,不得多个项目重复收费 。 (2)远程诊断项目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3)每次远程多学科会诊、远程中医辨证论治会诊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超时每10分钟加收10% , 累计加收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 累计加收金额不超过最高限价的60% 。 4.远程会诊的准备时间不计入会诊时间 。 (二)远程诊断服务费用分配 1.远程影像: (1)CT:16元/份,其中:初诊8元/份,审核8元/份; (2)DR:8元/份,其中:初诊4元/份,审核4元/份; (3)心电:4元/份,其中:初诊2元/份,审核2元/份; (4)B超: 20元/次。 2.远程检验:提供的远程检验服务(标本检测), 执行乡镇或社区医疗机构对应项目价格。 3.远程病理:按照现行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中对应的病理项目邀请方价格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4.每次远程多学科会诊、远程中医辨证论治会诊原则上不超过 1 小时;特殊情况超时每 10 分钟加收 10%,累计加收时间不得超过 60 分钟,累计加收金额不超过最高限价的 60%。 (三)远程教学培训费用分配 由邀请方与受邀方签订远程医学教学协议,明确费用标准,服务费用支付由双方进行协商。 五、费用收取、结算 (一)严格财务管理 远程医疗服务费用由邀请方医院向患者统一收取、负责结算,并建立远程医疗财务专账;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受诊患者远程医疗服务费用结算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工作之便,经过假会诊病历、出具假票据等任何方式套取其它方远程医疗服务资金。 (二)及时费用结算 1.远程医疗服务费用结算。由邀请方医院于次月5日前和受邀方医院进行对账,并于次月10日前按分配比例将远程医疗服务费支付给受邀方医院,受邀方医院开具相应额度的发票或结算收据。 2.远程培训教育费用结算。远程医学讲座和远程医学专题教学的费用由邀请方按协议规定支付给受邀方,受邀方医院开具相应额度的发票或内部结算收据,具体结算标准以听课医院的运营合作协议为准。 六、强化激励措施 本方案提及的分配事项只符合政府出资建设的远程医疗项目,其它项目按照市场化模式运行分配;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远程医疗相关服务人员的激励政策,将远程医疗服务纳入绩效分配方案,确保其工作积极性。相关服务人员包括:受邀方专家、邀请方医生和远程医疗中心工作人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了解远程医疗服务全覆盖重大决策惠及民生、利于基层的重要意义,扩大远程医疗的影响,推动远程医疗的广泛使用。 (二)加强领导,协作配合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方案试行工作由特区发改局、卫生计生局和财政局共同推进。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积极稳妥做好各项工作。 (三)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经过显示屏、公示栏、价目表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并按照分配机制落实本机构费用清算及补贴制度,确保远程医疗服务有序开展。 (四)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它事项按照黔发改收费〔 〕1094号规定执行。   附件:六枝特区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价格表 附件: 六枝特区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价格表 财务分类 编 码 项目名称 项 目 内 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说 明 县 级 C 远程单学科会诊 指临床一系统提供医学资料,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研讨的单 学科的会诊个学科会诊。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经过远程 视频诊治。 次 每次会诊收费不超过 60 元。 主任医师 60 元 每次会诊收费不超过 48 元。 副主任医师 48 元 C 远程多学科会诊 指临床多个学科会诊。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经过远程视频 系统提供医学资料,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研讨的多学科、多专 家的会诊诊治。 次 162元 C 远程中医辨证论 治会诊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经过计算机系统提供医学资料,由中 医、中西医结合专家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研讨的会诊诊治,综 合中医四诊信息,依据中医理论进行辨证,分析病因、病位 、病性及病机转化,作出证候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小时 162元 C 同步远程病理会诊 经过网络传输的实时医院之间的病理会诊。 次 90元 C 非同步远程病理 经过网络传输的非实时医院之间的病理会诊。 次 72元 C 远程心电诊断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经过网络提供患者临床及心电资料, 由专家协助出具诊断意见及报告。 次 按照现行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中 对应的心电项目邀请方价格收取。 C 远程影像诊断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经过网络提供患者临床及影像资料, 由专家协助出具诊断意见及报告。 次 按照现行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中 对应的影像项目邀请方价格收取。 C 远程检验诊断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经过网络提供患者临床及检验资料, 由专家协助出具诊断意见及报告。 次 按照现行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中 对应的检验项目邀请方价格收取。 C 远程病理诊断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经过网络提供患者临床及病理资料, 由专家协助出具诊断意见及报告。 次 按照现行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中 对应的检验项目邀请方价格收取。 C 远程B超诊断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经过网络提供患者临床及B超资料,由专家协助出具诊断意见及报告。 次 20元 备注:1、远程医疗服务按实际开展的单个项目计费,不得多个项目重复收费。 2、远程诊断项目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3、每次远程多学科会诊、远程中医辨证论治会诊原则上不超过 1 小时;特殊情况超时每 10 分钟加收 10%,累计加收时间不得超过 60 分钟,累计加收金额不超过最高限价的 60%。 4、远程会诊的准备时间不计入会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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