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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表见代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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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议表见代理制度内 容 摘 要本文通过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有关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阐述了表见代理在民事代理活动中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明确了委托人与受托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了委托人、受托人、相对人三者之间的责任分担,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代理制度是为适应社会生活和日益复杂的社会现状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般情况下,被代理人仅对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使本人利益不受损害。但是,如果过于维护本人的利益,使第三人处于不利地位,则可能使相对人不愿与代理人进行法律活动,从而影响代理制度。因此,法律上设立表见代理制度,使被代理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承担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况下的

2、法律后果,从而协调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利益冲突,既能维护被代理人的安全又能维护相对人的安全,从而更好地发挥代理制度的作用。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由于被代理人的缘故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是在代理权限内活动,从而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却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对相对人而言,无权代理行为的表面符合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2、相对人是善意的且无过错;3、被代理人自身有过错。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1、授权表示方式;2、超越权限;3、逾期代理三种。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

3、有权代理的相同效果,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行为而相对人承担法律后果。当然,如果代理人对表见代理的形成有过错,则被代理人完全有权向代理人追偿。关键词:代理、表见代理、法律后果代理制度在民事法律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表见代理则是民事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结合对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学习,对表见代理制度的认识做以下陈述。一、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我国关于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首先见于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只规定了有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并没有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

4、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的角度,排队了表见代理存在的空间,经过追认的,成为有权代理,没有追认的,就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这一规定,充分维护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却没有顾及到善意相对人的保护问题。该条还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关于默示授权表示方式的表见代理的规定,但从文义来分析,“视为同意”与成立表见代理是不同的:首先从结果上看,虽然两者都是由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法律后果,但“视为同意”的含义更接近于“视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视为追认代理权”,这样,“视为

5、同意“的另一个结果就是从“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时起,代理行为的效力才确定为有效,当然这种有效是有溯及力的;而在表见代理制度下,代理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有效的,这种效力始终是确定的。其次,法律没有限定本人在多长时间内作否认表示,这使得法律关系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交易的安全。应当承认,民法通则及其配套规定中代理方面的内容,填补了我国立法上代理制度的空白。但是,当时的理论研究尚不很充分,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也不丰富,因此,法律规定的线条比较粗。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商事活动及其代理行为迅速增多,旧有的法律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需

6、要进行修改完善。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合同法,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代理和委托制度,其中对表见代理做出了详尽的阐述。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虽然该条只针对订立合同的行为,但由于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履行民事行为的内容主要是订立合同,因而涵盖了代理行为的绝大部分,而且其他行为也可比照处理,所以本条实际上是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在其他方面,合同法还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善意相对人的撤诉权,还专设一章委托合同,这些虽然不是直接规范表见代理的,但它们使对善意

7、相对人的保护更加完善,明确了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分担进行了规范,这有利于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及时解决争议,从整体上完善了代理制度。二、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及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代理活动涉及三方面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相对人。代理制度是为适应社会生活和日益复杂的社会现状,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公民、法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要涉及大量的法律事务,进行大量的法律行为,但是由于时间、精力和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以及某些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等原因,从而促使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民法

8、上的代理制度使人们可以由代理人代为履行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这大大拓展了人们参与民事法律活动的方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被代理人仅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使本人利益不受损害。但是,如果过于维护本人的利益,使第三人处于不 参见合同法第48条。 参见合同法第21章。利地位,则可能使相对人不愿与代理人进行法律活动,从而影响代理制度。因此,法律上设立表见代理制度,使被代理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协调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利益冲突,既维护被代理人的安全又维护相对人的安全,从而更好地发挥代理制度的作用。表见代理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它是指无权代理行为人

9、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由于被代理人的缘故,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是在代理权限内活动,从而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却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表见代理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的安全。表见代理的成立,应当具备

10、以下条件 对相对人而言,无权代理行为人的行为表面符合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这即是表见代理成立的这各观要件 1、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两者之间是代理权关系,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是代理行为关系,归结为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后果承受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其法律行为的后果才能归属于被代理人。如果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则不成立代理。在表见代理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人就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2、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有代理权的人才能成为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与被代理人的转达人不同,代理人有权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代理人在

11、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在表见 无权代理行为包括无代理权、超载代理权、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况下的行为。 赵旭东主编合同法学第97节第三章。 民法通则第55条。代理中,无权代理行为人并没有从被代理人处获得授权,没有真实的代理权,但从相对人的角度看由于被代理人的言辞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产生合理信赖并依此信赖行事,相对人认为是真实有效的代理权。相对人是善意的且无过错,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相对人是善意的,指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无权代理的事实。法律上的善意指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道德的理解法律,遵守法的原则和精神,诚实信用地行为。合同法第49条

12、所讲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不仅指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的理由,而且主观上也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仍与其进行活动则不是善意,则不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无过错指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为有权代理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合理的注意后,仍不能发现行为人无权代理的事实。而如果相对人不经审查或未尽合理注意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其进行交易,此时相对人有过错,表见代理不成立,相对人则无权要求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被代理人自身过错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主观方面只需从相对人一方考察,与被代理人过错无关。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客观上是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权

13、代理,而第三人又依此信赖行为即构成表见代理。我认为,代理权的有无及其范围大小是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确定,属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相对人只能通过其外在表现进行判断。如果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的客观情况使善意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此时若仍按无权代理的结果处理,由行为人自己向第三人承担法律后果从而免除被代理人的责任,会影响到整个代理制度的信用基础;善意第三人认为本应与被代理人成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即由代理人承受,第三人利益很难保障,社会交易处于不安定状态。因此法律选择牺牲被代理人的某些利益设立表见代理制度,不论被代理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承担法律后果,这即是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

14、理的法律后果。四、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即是表见代理成立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授权表示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示或默许的方式授予行为人代理权,而实际上授权并未发生。明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被代理人直接或间接表明行为人为本人的代理人,如以言语称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将印鉴等交行为人持有,默许的方式表现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这些都是以使相对人误信有代理关系,成立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以明示方式授予代理权,何时成立有权代理,何时成立表见代理,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第64条第2款之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可以认定委托代理必须有被代理人对代

15、理人的委托意思表示,方成立有权代理,即代理权的授予必须由被代理人向代理人作意思表示。如果被代理人仅对行为人以外的人表示授予行为人代理权,而对行为人则并未作这种意思表示,则不能认为成立有权代理,此时,行为人以代理人身份要求与相对人交易,而相对人依赖被代理人曾向他人表示授予代理权的事实,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行为,就可能成立表见代理,这时表见代理的成立只是一种可能性,在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应当考虑被代理人向他人表示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时的具体情况,包括他人的身份,本人当时的状况,作出表示的方式与场合,以及第三人获知这一信息的方法,以判断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被代理人向不特定的多

16、数人进行表示,则善意第三人有比较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确已向行为人授权。超越权限指被代理人虽授权代理人,但代理人在行为过程中超越代理权限,而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则对超越代理权限的那部分代理行为成立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往往有一定限制,但这种限制有时不为相对人所知,被代理人必须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行为负责,甚至必须对通常属于权限范围内但因被代理人有所保留而未经授权的行为负责。被代理人把代理人安置于某一职位或委托代理人进行某项事务,这一行为本身表明代理人具有在此职位的人或进行该项事务的人通常所有的权利。如果被代理人要对这种权利作出限制,则这种限制必须是明确的,能够为

17、相对人 参见杜伟:表见代理特殊成立要件探析民商法学1998年第6期。 参见民法通则第66条合同法第49条。所知的。代理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授权的权限范围,相对人对此提出疑问,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解释是被代理人扩大的授权,代理人会向相对人提出一份新的扩大授权的委托书。如果此时相对人有比较简捷的方法与被代理人联系,则相对人应当进行联系,以确认扩大授权是否属实,如果相对人怠于履行,则相对人有过错,此时不符合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超越权限的行为不承担法律后果。但有时,相对人与被代理人的联系只能通过代理人进行,或相对人在事实上或经济上是不可能的,则此时相对人只能信赖代理人关于扩大了授权的陈述

18、;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事实上被代理人没有扩大授权,被代理人仍应按表见代理承担法律后果,因为被代理人选择了一个不诚实的代理人并且使这个不诚实的代理人成为其与相对人之间唯一的通信渠道,被代理人必须对他承担法律后果。事后,被代理人则可向代理人追偿。逾期代理指代理人原有代理权因代理期届满或被代理人取消代理关系,但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代理人已丧失代理权而仍与之行为的,表见代理成立。如果被代理人只通过已没有代理权的原代理人向相对人通知代理关系已终止的事实,一旦原代理人没有通知相对人并继续以代理人的身份与相对人进行交易,被代理人仍要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采用信函,转达之类的方式而相对人通知代理

19、人权限的终止,但由于传递方面的原因,相对人没有收到通知,被代理人仍应承受法律后果,因为被代理人应当对其选择的通知方式承担风险。当然,事后被代理人可向邮局或转达人追偿。五、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代理可以分为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权代理是代理人有代理权所为之代理,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都可以主张发生代理的效果。并且,当一方主张代理发生时,另一方不得否认。表见代理的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对善意相对人而言,表见代理具备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善意相对人而言,表见代理具备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

20、,善意相对人可以被被代理人主张发生代 一般来说,代理人对于表见代理的发生是有过错的,因为代理权的有无及桶限大小代理人是十分清楚的,难以推卸责任;参见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理的法律效果,而被代理人对此不得否认。但是,现实情况是复杂的,当被代理人希望表见代理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成立,而相对人不希望时,被代理人能否对相对人主张代理发生呢?相对人能否否认呢?虽然表见代理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是法律赋予它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和有权代理相同的效果,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表见代理行为从起始就是有效的,不权被代理人不容否认,必须承受其法律后果,而且相对人也不能拒绝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狭义的无权代理

21、,也就是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相对人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被代理人与相对人都不能主张代理的发生。当然,被代理人可以及时追认代理权,从而转为有权代理;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使法律关系尽快确定;善意相对人还有权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撤销其与行为人的行为。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律后果归属不同: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对相对人承担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则由被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法律后果。前者充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后者首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再来处理被代理人与表见代理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六、表见代理

22、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相同效果,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行为向相对人承担法律后果。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可否要求代理人承担责任呢?我认为,相对人是没有这种权利的,因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相对人既然相信其有代理权,也就确信将与自己发生法律关系的是被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这是相对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至于被代理人的财产状况,履约能力的变化,是相对人在与代理人进行行为时就应考虑的因素和应承担的风险。如果被代理人的财务状况恶化,虽然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相对人也无权要求由代理人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否则,法律就过分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表见代理使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责任,还产生了被代理人是否有权向代理人追偿的问题。我认为,如果代理人对表见代理的形成有过错,被代理人完全有权向代理人追偿。一般来说,代理人对于表见代理的发生是有过错的,因为代理权的有无及权限大小代理人是十分清楚的,难以推卸责任,而对被代理人自身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代理人的责任。因代理人由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没有故意过错而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则属于代理人工作能力的问题,被代理人应对自己选任的代理人自担风险。 参考文献1、赵旭东:合同法学2002年12月版。2、杜 伟:表见代理特殊成立要件探析民商法学1998年第6期。3、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2月版法律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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