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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组织机构及各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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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地矿局赣东北大队组织机构及职能
一、 内设机构
大队机关设15个科室( 部门) , 具体为: 办公室、 计划财务科、 劳动人事科、 质量安全科、 审计科、 监察科( 与纪委合署办公) 、 离退休职工管理科、 经济发展科、 党委办公室、 组织部、 宣传部、 工会、 团委、 人民武装部、 保卫科。
二、 队属单位:
(一) 下属全资公司
1、 某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
(1) 某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一分院
(2) 某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二分院
(3) 某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三分院
(4) 某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四分院
2、 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 某省地矿局赣东北大队测绘院
4、 某省地矿局赣东北地质机械厂
5、 上饶山水宾馆( 某上饶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
(二) 投资公司
1、 某金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2、 某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三) 下属服务单位
1、 某省地矿局赣东北大队上饶物业管理中心
2、 某省地矿局赣东北大队沙溪物业管理中心
3、 某省地矿局赣东北大队贵溪物业管理中心
4、 某省地矿局赣东北大队沙溪职工子弟学校
5、 某省地矿局赣东北大队贵溪职工子弟学校
6、 某省地矿局赣东北大队职工医院
7、 某省地矿局赣东北大队地质勘查院
三、 内设机构职能
1、 办公室: 组织协调大队机关日常工作; 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组织; 承担上级指示、 批示和大队重要会议决定的督办; 负责大队对外联络和接待; 负责制定机关办文、 办事制度; 负责信息综合、 文电处理、 文秘、 文印、 文书档案、 保密工作; 负责小车管理、 办公用品发放; 完成安排的其它工作。
2、 计划财务科: 负责大队与各经营单位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考核; 下达地勘费计划并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编制全队财务收支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管理地勘资金并负责筹措和融通; 组织实施财务会计制度, 负责全队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算; 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措施; 制定并监督实施基本建设计划; 负责全队综合统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负责全队相关财务管理; 完成安排的其它工作。
3、 劳动人事科: 负责大队及队属单位机构编制、 人事、 劳动、 工资、 教育、 待岗职工管理及再就业、 社会保险等管理服务和统计工作; 负责新增人力资源的计划安置; 负责职工的考核、 奖惩、 培训、 调配及职称等工作; 完成安排的其它工作。
4、 党委办公室: 组织协调党委日常工作; 负责党委有关文件、 报告、 总结的起草和会议的组织; 负责信息综合和文电处理; 完成安排的其它工作。
5、 组织部: 组织制定党建工作规划、 制度、 措施并监督实施; 负责队属领导班子建设及科级干部管理; 管理干部人事档案( 含工人身份的科级干部) ; 负责大队范围内局系统专家的管理、 政工职称评聘; 承办统战、 侨务、 对台等方面的工作; 负责办理出国人员的政审; 负责中层干部的考核、 奖惩等工作; 完成安排的其它工作。
6、 宣传部: 负责全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开展法治教育、 理论教育和单位文化建设活动; 负责全队舆论宣传、 新闻报道、 群众文学艺术创作工作; 负责大队对外宣传、 新闻发布等工作; 完成安排的其它工作。
7、 经济发展科: 研究制定全队经济发展战略、 重大改革方案及地质市场、 多种经营、 矿业开发、 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规划和计划; 指导督促下属单位改革、 改组、 改造和加强管理工作; 组织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 提出立项审查意见, 协调指导监督项目实施; 负责全队地质市场、 多种经营、 矿业开发的资质、 证照等审查、 申报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队各项工程施工技术的管理; 负责新工艺、 新技术、 新方法的引进和推广; 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管理全队国有资产( 房地产、 设备等) ; 管理合资企业; 基建及办公用房管理;完成安排的其它工作。
8、 质量安全科: 负责制定全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指导、 监督、 检查全队的生产安全、 交通运输、 环境保护与工业卫生, 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处理; 负责车辆保险及驾驶员人身保险; 负责全队全面质量管理; 完成安排的其它工作。
9、 审计科: 组织对全队所属单位经营责任、 经营业绩的审计; 办理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以及其它经济行为和重大事项的经济审计和监督工作。
10、 监察科( 与纪委合署办公) : 按照纪检监察的有关规定, 检查党的路线、 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负责制订年度纪检工作计划及廉政建设制度; 对党员、 中层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和遵纪守法教育; 负责违纪案件的处理; 负责处理纪检监察工作的来信来访; 完成安排的其它工作。
11、 离退休职工管理科: 负责全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解决或反映离退休人员在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监督检查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政策的落实; 处理离退休人员的来信来访; 做好全队离退休人员统计和上报工作; 指导离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走访慰问困难和伤病的离退休人员; 完成安排的其它工作。
12、 人民武装部( 与保卫科合署办公) : 负责全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协助开展普法教育工作; 承担治安案件侦破、 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督促检查防火、 防盗等各项措施; 负责户藉管理; 配合地方做好人民武装工作; 完成安排的其它工作。
13、 工会: 贯彻执行党和工会各项方针、 政策; 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 承担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检查、 督促职代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 代表职工与大队签订集体合同, 并监督执行; 组织职工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和劳动竞赛, 负责组织先进的评选活动; 负责实施”送温暖工程”, 办好集体福利事业; 搞好工会自身建设, 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完成安排的其它工作。
14、 团委: 按照团的有关要求, 开展团员、 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和团组织自身建设; 认真贯彻大队党委及上级团组织的各项方针、 政策、 决议和指示; 落实团代会的各项决议; 负责年度团的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落实; 负责检查指导团的基层组织开展工作; 负责团员青年的管理; 维护团员的合法权益; 负责团组织发展工作, 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对象; 完成安排的其它工作。
某省地矿局赣东北大队
设备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资产管理, 提高大队的技术装备水平, 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 增值, 根据上级有关设备管理办法和规定, 结合本队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资产管理的范围是: 单价在一千五百元以上, 使用年限一年以上; 能独立完成一定功能的施工生产设备、 交通运输设备、 通讯和办公设备、 医疗和生活设备、 文教宣传器材等。
第三条 设备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 以大队生产经营总目标为依据, 经过技术、 经济、 管理措施, 对设备资产的全过程包括规划、 设计、 制造、 选型、 购置、 安装、 调试、 使用、 维护、 修理、 改造、 更新直至报废, 实行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管理。
2、 设备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以最经济的费用投入和最少的寿命周期费用, 取得最佳的投资使用效益。
3、 重视设备资产的现场管理, 保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 为生产经营和生活的正常运行提供保证。
第四条 设备资产管理坚持的原则是:
1、 设计、 制造与使用、 维修相结合;
2、 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
3、 修理、 改造与更新相结合;
4、 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5、 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6、 设备管理部门与设备使用部门相结合。
第五条 积极推广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 标准化、 规范化、 程序化。经常总结经验, 加强横向交流, 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第六条 大队鼓励有经济承受能力的二级单位自购价值较低的( 10000元以下) 经营、 办公用设备, 并自行管理、 自主决定所购置设备成本的摊销办法( 一次摊销或五五摊销) ; 鼓励二级单位多元化筹资, 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 可由职工个人以入股等方式集资购置生产用设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大队设备资产管理工作由大队长主管。大队下设经济发展科负责全队设备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队属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 并由一位领导分管本单位的设备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设备资产管理人员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 掌握必要的技术知识和专业理论, 熟悉设备资产管理的理论和现代化管理方法, 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大队设备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1、 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上级有关设备资产管理的方针、 政策, 结合本队实际, 制定大队的设备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健全并管理设备资产档案以及大队在库设备的日常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队帐内、 帐外设备资产处理方案以及对外租赁、 互换工作。
3、 负责大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各项设备资产的管理工作, 掌握队属各单位的设备资产分布、 使用和技术状况。
4、 审批和转报各单位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设备大修理计划和新设备购置报告, 并组织督促实施, 检查及掌握各单位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或设备大修理计划执行情况。
5、 组织新技术装备引进技术经济论证, 以及重要生产设备经济技术论证, 并参与需大队所购新型技术装备和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工作。
6、 参与检查各单位设备资产保值、 增值情况及设备折旧、 大修费的提取情况。
7、 负责全队报废设备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8、 负责外地封存单台( 套) 价值50000元以上或每批总价值50000元以上设备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队属单位设备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2、 负责本单位的在用、 备用及封存设备的日常管理。
3、 具体组织好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的岗位培训, 做好设备的正常运转、 安装、 验收以及设备的现场管理, 并将每台、 套设备的日常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负责检查、 督促责任人做好在用设备的运行记录。
4、 建立设备资产管理基础档案, 做好设备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5、 负责本单位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大修计划和新设备购置报告的编制上报, 并组织对批准的更改计划和大修计划的实施。
6、 负责本单位新型技术装备的经济技术论证及本单位自购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工作。
7、 根据本单位实际生产施工和经营情况, 负责设备的调配, 制定施工、 作业现场设备操作、 维修、 保养的规章制度和设备管理岗位职责, 并负责实施, 做到合理使用, 精心维护、 科学检修、 安全生产, 保持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8、 对露天放置的在用、 备用及闲置设备的主机部分要用遮布盖好, 防止风吹雨淋, 造成锈蚀。
9、 负责本单位调入的设备和单位自购设备的各项管理。
第十二条 机关办公、 通讯和生活等设备的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1、 设备购置计划须报设备资产管理部门留存, 设备购入后报设备管理部门建帐, 并办理领用手续。
2、 要精心使用、 维护、 修理设备, 未经主管设备部门的领导同意, 不得随意挪为她用。
3、 设备调离或报废须书面报设备管理部门留存。
第四章 设备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设备购入办完验收手续后, 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编号, 建立数据库卡片( 台帐) 和设备档案, 把随机资料编录进档。
1、 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应有全套原文及译本存档, 及时把设备数据卡片内容输入基层数据库中。
2、 每年进行复查核对, 发现差异, 及时调整, 做到帐、 卡、 物相符。
第十四条 大型设备( 50000元以上) 档案一律采用正副本制, 正本原件在设备档案室保存, 副本由使用单位保管, 并定期核对。
设备档案的主要内容:
1、 设备数据库卡片( 台帐) ;
2、 设备购置选型, 技术经济论证及批准书;
3、 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试车记录;
4、 设备精度检验单;
5、 使用说明书, 工具附件清单及易损件图册;
6、 进口设备的原始记录凭证资料、 图件;
7、 设备技术改造及更新的综合论证资料;
8、 设备的各种检查记录;
9、 设备大修记录;
10、 自制设备鉴定书, 有关技术资料及审批文件;
11、 设备移交验收单;
12、 其它
第十五条 凡列入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设备均应建立设备档案, 由设备部门保管资料原件, 复印件随设备调动转移, 设备报废后及时注销, 并将档案保存五年。
第五章 设备报废与更新改造
第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申请办理
报废:
1、 达到设备规定使用寿命期限, 折旧费提取为零的。
2、 经长期使用或发生重大、 特大事故, 基础件已严重损坏, 修理费用接近或超过原值, 修理后技术性能不能恢复无法适应生产要求的。
3、 设备有形磨损严重、 老化、 技术性能落后, 耗能高, 效率低, 经济效益差的。
4、 无形磨损严重、 机型已淘汰、 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5、 主要零、 部件无法补充而长期失修, 无使用价值的。
6、 维修费用过高, 修改费用超过原值50%以上的。
7、 严重污染环境, 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 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8、 按照国家规定达到使用年限必须强制报废的。
第十七条 设备报废须由大队设备主管领导, 设备管理人员, 设备操作人员组成的三结合鉴定小组, 对申请报废的设备会同财务部门逐台进行技术鉴定, 并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报大队审批; 需报局批准报废的设备, 由大队设备资产管理部门转报局。
第十八条 设备更新与改造由申请单位根据需要报计划, 对大型设备的更改要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后再由大队决策。
第十九条 设备技术改造应坚持技术先行, 节能低耗, 安全可靠的原则, 且尽量与大修理同时进行。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条 对批准报废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帐外设备, 在保证安全使用的前提下, 各单位可继续使用。在用的帐外设备各单位应做好日常管理, 按照设备操作、 维修、 保养等要求做好设备的现场管理。对帐外设备, 大队采取租用的办法提供给各单位, 并适当收取一定比例的租用费。
第六章 设备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全队设备资产的保值增值, 队属各单位在用的全部设备资产均应提取折旧、 大修或租用费, 并上交大队统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新购设备资产折旧, 采用年数总和法。即将设备资产原值减去予计净残值后的净额, 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 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设备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 分母代表使用年限逐年数字总和, 其公式为:
尚可使用年数
年折旧额=( 原值-予计净残值) ×---------------------
年数总和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年数总和=N( N+1) ÷2( N为规定的折旧年限)
第二十三条 各类设备资产计提折旧年限按地矿部1991年颁布的《固定资产管理目录》执行。购置二手旧设备的折旧年限按《目录》年限的70%计算。微机及附属设备、 复印机、 空调及传真机等按3年折旧。
第二十四条 以往所购置的已使用设备资产折旧, 仍按原办法提取。
第二十五条 帐内设备资产的大修费采用预提方式, 年预提标准为2.5%。设备资产的中、 小修理费发生时直接计入有关费用, 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 数额较大的, 各单位能够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队属单位使用帐外设备资产的( 清产核资批准报废, 但尚未提足折旧的设备) , 大队按不同购置年限分别收取租用费:
1、 购置年限在 以下的,租用费按每年4%收取;
2、 购置年限在 以上的,租用费按每年2%收取。
对外出租的设备资产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收取租用费, 并按照设备原值的10—20%收取保证金。
正常提足折旧, 并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 不再收取租用费。
第二十七条 各类钻机的折旧费、 大修费或租用费的计算可选择如下时段( 于设备领用时确定) :
1、 按年计算的, 费用提取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2、 按季计算的,费用提取参照以上标准上浮100%;
3、 按月计算的,费用提取参照以上标准上浮200%;
第二十八条 队属单位要求购置的各类设备, 因工作量不饱满年度内未开动的, 其折旧费及大修费可按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标准的70%计提。
第七章 设备的出库与入库
第二十九条 设备出库与入库时, 大队与队属单位设备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设备的名称、 型号、 编号、 数量等, 并及时填写设备出库或入库单, 经双方签字认可后, 交设备管理及财务部门。
第三十条 队属单位将不需用设备退库时, 应对所退库设备进行检修, 保证退库设备的完好, 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三十一条 设备自领用的当月起开始计提折旧费及大修费, 自退库的下月起开始停止计提折旧费及大修费。
第八章 考核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大队每年对队属各单位在设备资产管理方面予以综合评分考核。对设备管理、 维护、 操作人员进行以岗位职责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对在日常使用、 维修、 保养、 管理等方面做出优良成绩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玩忽职守, 违反设备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造成设备重大机械事故, 因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坏, 遗失或被盗窃的责任人及有关领导, 视情节轻重, 给予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省地矿局赣东北大队所属各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某省地矿局赣东北大队
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队属各经营单位及附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 制定设备资产管理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大队以往所发有关设备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 以本办法为准。
赣东北大队职工内部退养暂行办法
为解决我队年龄偏大、 身体状况欠佳、 再就业困难人员的后顾之忧, 稳定职工队伍, 促进经济发展和三个文明建设,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内退原则
1、 有利于职工队伍结构的调整, 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2、 促进用人机制的转变, 发挥职工的积极性、 创造性, 确保职工思想和队伍稳定。
3、 坚持自愿的原则。
二、 职工内退范围与对象
1、 全队在册固定职工( 不含合同制工人、 停薪留职以及借调和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两不找”人员暂不办理。
2、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
三、 内退期间待遇
退养费标准: 工龄满25年, 400元/月; 25年以下360元/月。门诊医药费按10元/月发放,住院医疗费、 独生子女费、 女工卫生费按在职人员标准享受同等待遇。
四、 办理时间: 自6月1日起开始执行, 今后固定在每年的1月和7月分两次办理。申请退养人员, 自批准的下月起发给退养费, 直至退休为止( 退养费依据工龄计算标准有变化时, 按规定进行调整) 。
五、 内退手续: 符合内退条件人员,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大队劳人科进行初核并提请省局人教处确认, 经公示无异议, 报大队审批后, 按规定签订协议, 履行有关手续。
六、 其它有关事项
1、 内退职工在内退期间身份不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办理退休手续, 并享受退休职工待遇。
2、 内退职工在内退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正常增资和政策性补贴记入本人档案工资,与平时退养费发放无关。
3、 内退职工原则上不得在本队范围内重新聘用, 否则退养费等由聘用单位支付。受聘于外单位、 个私企业期间、 或本人从事个体经营、 创办私营企业等, 不享受本单位的医疗卫生等待遇, 若造成伤亡事故及与所从事工作造成的职业性疾病,本单位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4、 内退职工办理内退手续时, 须签订《职工内部退养协议》, 单位、 本人及个人档案各留存壹份。
5、 原已办理内部退养人员, 仍按原规定执行。
6、 退养期间若遇国家重大政策性变化, 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七、 本办法解释权在大队。
某省地矿局赣东北大队
先进单位评比办法
一、 评比内容及分值比例( 见表1)
二、 评分计算
各单项分值为百分比值
各单项分=单项考核得分×本项占总分比例值
总分=各单项分之和
三、 各单项内容说明
1、 经济考核: 以大队经济责任制考核为准。
2、 安全考核: 以大队安全责任制考核为准。
3、 综治考核: 以大队综治责任制考核为准。
4、 计生考核: 以大队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为准。
5、 工会考核: 以大队工会考核为准。
6、 党务考核: 以大队组织部考核为准。( 无党支部的单位, 以所在党支部考核为准)
7、 质量考核: 以总工办考核为准。
①江汇公司、 勘察公司、 机械厂、 山水旅行社的质量, 由经济发展科配合考核;
② 地勘院的质量, 由总工办负责考核;
③ 职工医院、 上饶物业、 贵溪物业、 沙溪物业的质量, 由大队考核小组指定部门配合考核;
④ 沙溪子校、 贵溪子校的质量, 由劳人科配合考核;
⑤质量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
四、 奖 罚
1、 年度内单位综治考核、 计划生育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中发生重大安全、 质量事故和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 总分为0分, 并按相应规定处罚。
2、 经营单位和管理服务单位各取得分前两名为先进单位。
3、 被评为先进单位的, 给予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正职( 主持工作) 500元/人的奖励, 同时给予单位按人均20元的奖励。副职是否奖励, 由该单位决定。
五、 本办法解释权属大队。
某省地矿局赣东北大队二00二年
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 修订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切实有效地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确保我队计划生育各项指标的落实, 根据市政府贯彻《某省计划生育条例》所制定的若干规定要求, 重点抓好流动人口和待岗待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结合我队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 工作目标
1、 领导重视、 机构健全。队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亲自抓、 负总责并配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日常工作有人抓; 负责对本单位职工家属( 含临时工、 半边户、 待岗、 外来流动人口等) 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2、 外来人口( 流动人口、 租用我队门面、 住房人员) 查证验证率达100%, 并建立外来流动人口档案。
3、 落实”一孩上环、 二孩结扎”, 计划外怀孕者当即采取人流引产措施。
4、 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实行”准生证”制度, 已婚女子要年满23周岁零三个月才能领取”准生证”, 绝不允许计划外生育, 否则按有关规定从严、 从重处理。
5、 本单位育龄妇女每年必须进行环孕检查三次, 对离岗和待岗外出的职工, 必须每三个月出示环孕证明, 每半年回单位见面检查环孕情况, 否则按规定严肃处理。
6、 注重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利用不同方式因地制宜宣传计划生育政策。
7、 建立本单位育龄妇女档案,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基础工作。
8、 计划生育管理以属地化管理为原则, 有单位的职工由单位负责管理, 无单位的职工、 待业人员由居住所在地物业负责管理, 除此以外的本单位其它人员由劳人科负责管理。
9、 坚决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 对未能达到”三无一好”( 无计划外生育、 无早婚早育、 无大月份引产, 经常性工作好) 的单位一律不得评为综合先进单位, 其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同时给予单位1000~5000元的罚款。
10、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规定按地方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9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后,按规律法规执行。
二、 考 核
1、 队属各单位签订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实施情况, 年终由大队计生委进行检查、 考评。
2、 单位责任人缴纳计划生育风险金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交300元/人、 单位人数50人以上的交200元/人、 单位50人以下的交100元/人。
3、 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的单位, 其单位责任人奖励风险金1.5倍; 考核在80~89分的单位, 其单位责任人奖励风险金1倍;考核在70~79分的单位不奖不罚; 69分以下的扣罚风险金1倍。
4、 上述目标管理责任, 不因单位责任人的更换而改变, 以保持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连续性, 由接任继
续履行。
某省地矿局赣东北大队
全面质量管理考评办法
(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 政策, 使我队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以满足国家、 地方对矿产资源不断增长的需要和用户对地质市场、 多种经营产品及各类服务质量的期望, 兹参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质量标准的指导原则, 结合我队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质量管理是一种现代化系统科学管
理方法, 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全队职工都要努力学习和积极运用, 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三条 队属各单位要将全面质量管理作为管理
工作的中心来抓, 即经过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来促进本单位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机构, 明确其职能是
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先决条件。大队和大队所属各单位
以及基层生产组织( 项目部、 车间等) 要建立和完善三
级质量管理机构。
第五条 大队设立以总工程师为主任的质量管理委
员会, 行使大队质量管理和监督的最高权力。其主要职
能是: 监督执行国家、 地方、 部门的质量法律、 法规、
技术标准; 统一组织协调各单位、 各部门的质量管理与
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定期质量大检查;召开质量工作会议,
听取质量动态汇报, 确定重大质量问题处理的原则意见;
决定重大质量奖惩事宜。大队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质量
管理办公室, 负责处理质量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大队所属各单位设立以行政负责人为首的质
量管理领导小组, 制定本单位的质量目标并具体组织实
施, 开展经常性的质量抽查和半年一次的质量大检查。
第六条 基层生产组织要成立以项目经理( 主任) 为
首的质量管理小组,贯彻执行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严格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把好工序质量关,
积极开展QC小组等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章 质量教育与质量标准
第八条 质量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质量意识教育、 质
量管理知识教育与专业技术培训三个方面, 经过教育与
培训, 应使各级干部和全体职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
的思想, 掌握质量管理知识与方法, 不断提高专业技术
理论与操作水平。
第九条 各单位要制定质量教育计划并纳入职工培训
计划。质量教育计划要依据全面规划、 突出重点、 逐步
深入的原则和采取灵活多样、 结合实际、 讲究实效的方
法对各类人员分层施教。
第十条 质量标准是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依据和基
础。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标准制订和实
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大队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及队属各单位
的质量管理机构是标准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标准的
制定、 完善及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计量工作是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
全面质量管理要求一切用数据说话, 数据来源于计量和
检验测试, 因此, 队属各单位的计量工作均应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不断深化全面质量管理, 积极推行ISO
9000系列标准, 逐步建立以技术标准、 工作标准、 管理
标准为基础的标准化管理体制。
第四章 质量控制和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地质调查、 地质市场、 多种经营与各类服
务的全过程, 均应进行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检查验收对地质调查、 地质市场、 多种经
营成果(产品)及各类服务的质量均应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
地质调查项目的各项资料成果应按四级检查、 三级验
收的制度规定及时进行检查验收。
地质市场、 多种经营及各类服务亦应制定相应的检查
验收制度, 予以贯彻实施。
质量检查应填写质量检查卡片, 各类成果、 工程、 产
品的验收要有验收书或合格证, 以示负责并作为资料修改
的依据。
检查验收的依据是有关规范( 规程) 、 设计、 合同
等文件, 必须严格执行, 不得任意降低标准。
第十六条 围绕大队的方针目标, 运用先进的科学
管理知识, 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 以改进质量, 降低
消耗, 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质量信息管理, 积极收集
质量信息, 并及时反馈和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分层次、 分专业、 分对象制定
岗位质量责任制, 保证全体职工都明确自己的质量责任,
各司其职, 各尽其责, 杜绝职责不清、 相互推诿的现象。
第十九条 质量责任要作为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之
一, 对质量事故单位, 在年度考核时予以扣分, 使各级管
理者及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质量与经济责任。
第五章 质量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质量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由大队质量管理
委员会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
详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 以保
证各类质量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质量奖惩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凡忽视质量, 不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而造成质量管理松弛及成果、 工程、 产品、 服务质量低
劣, 以及出现质量事故者, 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
政上、 经济上的惩罚。
第二十四条 建立必要的事故调查与报告制度, 无论
质量事故大小,责任单位均应及时报告大队质量主管部门。
对隐瞒事故不报者, 一经查实, 从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发生质量事故, 事故单位应及时补救并
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同时大队对质量事故直接责
任者、 管理责任者和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 取消当年各类先进评
比资格, 对编造假资料等弄虚作假者从严处罚, 触犯刑
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队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
解释, 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某省地矿局赣东北大队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队属各单位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明确资产经营责任,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改进、 完善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合理评价各单位及经营者的经营成果, 坚持公平、 公开、 公正的原则, 建立规范化、 科学化、 制度化的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制,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适用于队属各单位
第三条 根据队属各单位性质、 内部产业结构、 可经营性资产占用量、 发展方向的不同, 充分考虑近几年的经营情况, 科学合理确定各项经营目标。
第二章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形式: 资产经营责任制以队属各单位经营者( 行政主要负责人) 与大队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方式, 确定经济责任。
第五条 内容: 经济指标的计分标准及评分办法见附件。
第三章 考核
第六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实行会计年度考核与三年任期总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进行会计年度考核时, 各单位必须在财务决算经大队审核后, 3天内, 将本单位的自评打分写出书面报告(应附计算过程及详细文字说明)交大队考核考评领导小组。
第八条 依本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局队相关年度财务决算的规定, 组织考核人员对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并将评分结果提交大队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 决定奖罚。
第四章 奖罚
第九条 奖罚经营责任人为党政负责人
第十条 建立经营风险抵押金制, 各单位经营责任人在签订经营责任书时, 一次性向大队交纳风险抵押金( 以现金交大队计财科) : 经营单位( 含地勘院) 每人2500元; 管理服务单位每人 元。
第十一条 奖罚标准及兑现方式。
奖金分为两类: 基本奖与经济效益奖。
( 1) 基本奖: 根据考核综合得分按风险抵押金比例计算( 见下表) 。
单位综合考评得分
基本奖( 所交风险金倍数)
经营单位
管理服务单位
大于105分
0.6
1.5
100—105分( 含105分)
0.5
1.2
95—100分( 含100分)
0.4
1
90—95分( 含95分)
0.3
0.8
85—90分( 含90分)
0.2
0.6
80—85分( 含85分)
0.1
( 2) 经济效益奖=A+B+C: A、 按上交大队数的6%比率提取。B、 按下表提取。C、 按节余与收益( 扣除上交大队数) 部分的5%提取。
年平均上岗职工( 人)
节余与收益( 扣除上交数) 比率( %)
备 注
30以下
0
1、 在册职工年均收入要达指标要求, 否则不增加本条比例。
2、 年平均人数为12个月末人数相加除以12。
3、 上岗职工为本单位发放工资且平均月收入400元以上。
30( 含) —50
4
50( 含) —70
8
70( 含) 以上
12
( 3) 基本奖及经济效益奖A项由大队支付。对各单位上交后余下的节余与收益额, 扣除责任人经济效益奖B、 C项后全额返还各单位( 各单位必须按不低于30%比率留做生产发展基金) 。
( 5) 年度出现亏损的单位, 取消以上奖金, 并对经营责任人按亏损额的10%罚款。
( 6) 奖金兑现: 年度考核中基本奖当年兑现。经济效益奖当年兑现70%, 余30%在总考核时, 按任期内的总体完成情况计算, 兑现任期内应得奖金。如发现以前年度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大队将对责任人进行查处。处罚当年兑现。
( 7) 考核单位未完成年初大队下达的安置任务或承揽预算内地质工作的单位, 地质工作项目未经过局评审、 验收, 给予经营者基本奖下浮一档的处罚。
( 8) 单位的副职( 副科级以上) 领导的奖罚, 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资金自付, 奖罚最高不得超过经营责任人的60%。
( 9) 年度内单位综治考核、 计划生育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中发生重大安全、 质量事故、 计划生育事故和群体性事件, 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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