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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与三方协调机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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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和谐劳动关系与三方协调机制研究【摘要】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复杂多样的劳动关系还存在一些问题,三方协调机制也不尽合理。本文在运用经济学相关理论分析劳动关系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提出三方协调机制的改进建议。【关键词】 劳动关系 三方协调机制一、劳动关系的经济学分析1、微观经济学分析劳动关系归根结底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其背后隐藏着某种交换关系:一方付出劳动,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劳动关系是一个商品交易关系,劳动者付出劳动为了获得工资收入,资本所有者购买劳动为了获得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增值。双方交易过程中的身份角色不同,其行为目的当然也不相同

2、,从经济人角度看,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劳资双方都存在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资本所有者以生产与经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劳动者所有者追求的是自身效用最大化,即谋求工资、福利等的最优化。在产出一定的条件下,利润和工资的份额是此消彼长的:利润多了,工资份额自然会减少;反之,工资份额增大了,资本所有者剩余的利润自然就会降低,即一方收益的最大化必然是以另一方的收益最小化为前提。正是这种利益分配上的相互牵制使得劳动关系双方时常出现矛盾冲突。劳资矛盾冲突的存在降低了企业生产效率,相当于增加了生产成本和社会成本。政府作为第三方参与,其行为能使劳动关系发展更和谐、经济市场运行更有效率。在劳动力价格谈判中,劳动力价格除受边际

3、产出的影响外,还受劳资双方谈判能力等的影响,如果政府能够出面提供谈判的规则,规定最低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会使谈判更有效率。2、博弈分析从博弈的角度看,劳动关系就是劳资双方在权利利益上的合作与对抗,双方的博弈无时无刻不在进行。招工应聘时,双方对彼此的信息了解不充分,双方都有自己的待遇标准或心理底线,当一方提出一种待遇方案,另一方会与自己的标准比对,并提出自己的异议和要求。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达成一致。劳动者进入工作岗位后,还会因要企业兑现待遇承诺,甚至加薪等和资本所有者进行博弈。劳动关系博弈双方,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所采取的行动既可能是同时的,也可能有先后,既可能是“静态博弈”,也可能是“动

4、态博弈”;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对彼此的博弈标准和底线了解的全面与否产生了“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当然,双方得到的信息越多,博弈会越有利。但是,现实中的劳动力市场是严重失衡的,劳动力供过于求,劳动者在讨价还价中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第三方的介入,在劳资“天平”失衡的一端,即劳动者方面增加砝码,以抗衡资本方。总之,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在处理劳动关系的过程中,都需要有第三方的介入,一般情况下,第三方角色都由政府来承担,劳动、资本、政府构成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在三方协调机制中,政府代表国家利益,站在宏观的角度来调控劳动关系,促进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长期和稳定发展。二、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及问

5、题我国劳动关系正处于历史转型期,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由利益一体型向利益协调型转变,劳动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状况还处在不断变化过程中,呈现如下特征。1、我国劳动关系现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我国劳动关系突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稳定、静止的状态,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其一,我国已形成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等公有制经济的劳动关系,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劳动关系,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劳动关系,这些劳动关系的形成和法律适用存在差异。其二,我国目前劳动者就业形式灵活多样,存在城市劳

6、动力与进城务工的乡村劳动力、临时工与正式工、全职劳动者与兼职劳动者等就业人员。他们的社会背景、自身素质、享受待遇、适用规章各不相同,使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多样性。其三,劳动关系的变更与终止逐渐从过去的行政管理方式转向市场调节方式,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主体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决定。其四,大批跨国公司和国际财团在中国设立企业机构,促进了中国劳动关系的国际化,这种涉外劳动关系的发展要求中国的劳动关系运作要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和公认的国际劳工标准及惯例。2、我国劳动关系存在问题劳动关系不均衡。企业劳动关系失衡: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所有者有高度自主权,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被管理、被支配地位,且工会

7、依附管理方,自我组织化程度低,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与资本方的力量悬殊,无法抗衡,而本该起到平衡劳资力量作用的政府却基本无所作为。劳动市场非公平性: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加剧了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实力对比的不平衡,资强劳弱的特征明显,资本作为相对稀缺的生产要素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影响增加,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劳动要素逐渐缺乏竞争力。政府的天平偏向资本:政府没有做到一碗水端平,不但没有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利益,甚至还向资本方倾斜。三方机制不作为。虽然各个国家劳动关系的具体模式不同,但在劳资关系的处理上,总体上都采用了三方协调机制,避免单方决定,以此来协调和平衡各利益主体的不同需求。而我国劳动关系的三方协

8、调机制的建设与运行存在一定缺陷,规范化、制度化程度不高,且多流于表面,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第一,雇主组织。在国际劳工领域,代表企业一方的中国企业联合会作为中国雇主组织的代表已经占据了重要地位,但其地位一直未能在国内立法上予以明确。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中国企联在三方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中的职能发挥,也与其在国际上的地位很不相称。第二,工会组织。由于工会委员会中拥有高比例的高层管理人员,工会委员会更加倾向于在结构内部协调雇员与管理方的利益分歧,而不是代表工会成员与管理方谈判;由于工会组织在体制上隶属于企业,很多企业的工会干部兼任党委和行政职务,使工会难以保持其应有的代表性和独立性。第三

9、,政府。一方面,由于现有的工会和雇主组织自身的功能及能力较弱,政府不得不加强对劳动关系的管理,承担的任务越来越多;而另一方面,政府实际效率很低,官僚机构膨胀,很多地方政府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相反,他们还助长了现存的不和谐状况。三、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改进三方协调机制要求政府、雇主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在制定劳动法规、调整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发挥好各自的作用,进行协商对话,消除误解,弱化有争议的问题,增加达成协议的机会,共同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正如三角形具有稳定性一样,三方协调机制就是要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缓和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1、三方协调机制在立法层面上的体

10、现复杂的劳动关系对法制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完善、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立法层次,在制定、颁布与特定利益主体相关的法律、出台相应的政策时,应要求利益相关者参与,充分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其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为三方协调机制的完善提供制度支撑和规则平台。国家一级应当体现国际劳动的原则,从宏观角度平衡三方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地方一级和产业一级应当体现地方的灵活性和产业的特殊性;企业一级应主要由企业、劳动者自行协商,政府只给予原则性干预。立法针对力量不均的劳动主体应当“差别”对待:对于劳动者的弱势性,立法应当适当偏重保障劳动者的利益,给予工会一定的制约资本方与政府的权利;对于资本方

11、的强势性,立法应当对其权利采取一定限制措施,并监督防范“官商勾结”;而对于政府的不作为甚至“偏资”行为,立法应当规范其行为,限制其权力,制定更为严格的惩办与监督措施。2、三方协调机制中的劳动关系主体行为雇主组织。一方面,雇主组织作为三方协调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要与工会进行对话和协商,也要体现出对政府和劳工政策的态度;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各种非公有制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显现,协调和维护各种所有制下企业的利益,促进雇主和投资者的积极性,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单一组织很难代表全体雇主利益,三方协调机构中的雇主代表可以考虑由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企业家协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雇主组织

12、共同组成,使其更有代表性。工会组织。工会是作为与资本相对抗的组织和力量而产生和存在的,主要作用在于平衡劳资关系双方的力量,通过三方协调机制建立社会伙伴关系,为劳动者谋求经济利益与社会保障。所以工会应当改变当前对企业行政的从属地位和几乎名存实亡的现状,回到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角色上来:在较大的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施行工会主席直选和工会干部委派制,以便彻底打破工会干部在经济利益上对企业老板的依附关系,有利于工会干部充分履行维护职责;对于众多小型非公企业,工会组织要突破单位限制组建联合基层工会,由这些工会组织统一吸收难以独立建会企业的职工加入。除此之外,工会还应当对政府工作进行一定的监督,对政府

13、职能有一定的制约能力,以便促使政府保护劳动者利益。政府。在我国现阶段政府部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主要职能应该是:立法、组织、服务、监督。所谓立法职能就是要求政府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劳资关系法律体系,为劳资关系的三方协调提供标准和依据;组织职能要求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建设三方协调机制及其组织原则和协商规则等,在协商过程中确定议题、时间、地点,组织协商,并组织议定事项的实施等;政府的服务职能是首先要政府按照国际劳工组织要求,对参加集体协商、集体谈判的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的身份予以确认,并在谈判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资料,而后,在劳资双方的合作中给予指导帮助,提供中介、咨询等信息服务,给予必要培训,促进劳资合作;

14、最后,监督职能是监督劳资双方协议履行情况,及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情况。总的来说,政府部门就是要沟通三方信息、协调双方利益,指导三方协调机制的运作与完善。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只有三方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才能实现三方协调稳定,一旦有一方权力过大、缺乏制约,就会形成“跷跷板”之势。我国当前正是三方非均衡状态:劳资对比悬殊,资强劳弱且工会名不副实,政府权力无人制约,偏重资本方,这使得资本与政府处于一端,把另一端的弱势劳动者高高翘起,劳动者权利无法真正得到保障。如何限制政府行为应当是解决我国“跷跷板”劳动关系的根本所在。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要实现三方稳定的劳动关系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不仅应当在法律、经济等方面有所改进,还应当在政治体制方面下功夫。【参考文献】尹辉荣:劳动关系调节、处理过程中的政府责任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8.金廉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吴宏洛:转型时期的和谐劳动关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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