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500664 上传时间:2024-09-25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行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部

2、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主体责任)本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第五条(平台备案要求)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自在本市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

3、日内,将其在本市实际运营机构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制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入网协议)第三方平台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入网和退出、食品

4、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鼓励平台在协议中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食安封签”等食品安全责任和在餐饮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使用“食安封签”的相关要求。第八条(信息公示管理)第三方平台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件、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互联网+明厨亮灶”等信息提供技术支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件选择有效的电子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相关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发生变化的,第三方平台应当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更新。第三方平台应当为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5、”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视频信息上传、社会公众观看提供接口、展示页面。第九条(实名登记)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记录其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便民饮食服务临时备案编号、许可证或者临时备案有效期、核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上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在知晓后及时更新。第十条(资质审查)第三方平台应当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加入平台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资质审查采用电子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形式。第十一条(信息审查)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入网餐饮

6、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义务,并建立登记档案:(一)严格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实体经营店面照片。(二)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三)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信息真实。(四)需要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现场核查。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第三方平台应当公布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抽查的结果。第十二条(第三方抽查监测)第三方平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第十三条(报告处理)第三方平台检查发现平台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7、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平台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未经许可或者未进行临时备案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或者接到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存在上述严重违法行为的通知的,第三方平台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发现平台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接到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等违法行为的,第三方平台应当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

8、者限期整改。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建立消费纠纷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鼓励第三方平台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第十五条(食品安全宣传和培训)鼓励第三方平台组织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相关培训,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十六条(平台送餐管理)第三方平台从事送餐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加强送餐过程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安全。第十七条(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平台的义务)仅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当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

9、安全责任,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证件进行审查,并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信息进行检查,及时删除或者屏蔽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发布的违法信息。第三章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第十八条(资质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者临时备案的经营品种和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一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和其在第三方平台内开设的经营场所唯一对应。经营场所内

10、再设置的不同经营者无独立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独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第十九条(信息公示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在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交易网站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件选择有效的电子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相关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日内更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视频形式实施“明厨亮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保证采集的食品信息全面清晰,并在就餐场所显示屏展示或者上传至网络平台,视频信息保存不少于7天;保证视频展示设备在加工制

11、作、就餐时间设备正常运行。第二十条(食品制作条件和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制作食品。提供需要在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域加工的食品品种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其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域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应当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应当遮住口鼻。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签”和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制作烹饪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餐饮外卖食品交给配送人员

12、时应当确保“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一条(送餐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送餐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遵守下列要求:(一)送餐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二)配送膳食的箱(包)应当专用,定期清洁、消毒。不得将膳食与有毒有害物品、待加工食品、食品原料存放在同一配送箱(包)内;(三)有特殊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其配送条件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四)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送餐时应当采取能够防止灰尘、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应当定期清洁,必要时对内表面进

13、行消毒;(五)食品从烧熟至食用的隔时间要求为: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度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六)配送高危易腐、生冷即食食品应当冷藏配送,并与热食类食品分开存放;(七)对使用“食安封签”的食品,应当保持“食安封签”的完整性,确保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第三方平台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的,应当对其是否具备上款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不应当委托不符合上款条件的第三方平台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备案信息公示)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第二十三条(监测和检查)本市市场监

14、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监测,对第三方平台报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开展重点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未经许可或者未进行临时备案从事餐饮服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以及涉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第三方平台:(一)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二)经营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三

15、)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第二十四条(违法案件管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或者外埠第三方平台在本市的分支机构、物流配送企业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两个以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处理)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和物流配送企业进行

16、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物流配送企业未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一)安排未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送餐人员从事餐饮配送服务的;(二)配送膳食的箱(包)未予专用,或者未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的;(三)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的;(四)未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本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埠第三方平台在本市的网络餐饮服务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

17、及时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第二十六条(平台严重违法行为处理)第三方平台存在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函告通信管理部门,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网络餐饮服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提供者。本办法所称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自行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设立订餐网站或者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网上店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经营者。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明厨亮灶”指的是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视频的方式,并将视频信息上传至其加入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向社会公众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的一种形式。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月x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