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上海采莲超市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发布日期: 2018-09-26 11:00 阅读次数:46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奉处字(2018)第262018001385号
案件名称
关于上海采莲超市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采莲超市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207702052645
法定代表人姓名
谢吉人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从上海巢乾实业有限公司购进香和五香腐乳36瓶。上述36瓶香和五香腐乳外包装信息均为“配料:黄豆、水、白酒、食用盐、辣椒、五香粉、香辛料、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保质期:十八个月,生产日期及批号:见瓶盖,净含量:220克,制造商:桂林花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均为2018年1月5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香和五香腐乳生产商桂林花桥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配料表中的五香粉为复合配料,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3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五香粉为配合配料,且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故五香粉的原始配料应在括号内一一标示。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食品15瓶,销售金额为148.5元,违法所得为148.5元。截至2018年5月4日案发时,在退货区内查见封存的17瓶香和五香腐乳,剩余4瓶因瓶体破碎,已报废。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香和五香腐乳违法所得为148.5元,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8.5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18年09月11日
来源:市场监管局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