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渔船渡船安全监管规定第一条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加强对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行我省的江河、湖泊、水库、水渠的机动和非机动农、副、渔、渡船。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公安、水产、农业、水利、林业、社队企业等部门和人民公社贯彻执行。要有人分管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交通、公安、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经常检查、督促各船舶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第五条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农业、水产、社队企业等管理部门和人民公社。负责所属的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2、。公社、大队经营的参加社会运输的农副业船由县社队企业局负责安全管理。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用船、农渡船、农副船由农业管理部门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负责安全管理。渔船由各级水产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省渡口管理规定”执行。第六条须经人民公社同意并报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各种船只须经航政部门检验、丈量、发给航行证方可航行,凡需参加社会运输的农副业船、渔船。船只的驾机人员和驾长需经航政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可驾船。第七条船舶必须按航政部门核定的定额载货、乘人。严禁超载,严禁客货混装。第八条经有关管理机关批准,装运危险物品船舶应按“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并在指定地点装卸,未经批准,不准装载。第九条不得在主航道上张设定置渔具捕鱼,渔船在长江、淮河、湖泊等主要河流作业。以保证航道畅通无阻。第十条航船舶遇大风、大雾、洪水急流以及其他恶劣天气,应立即停航靠港。第十一条对水上安全生产有显著成绩者,模范执行本规定。应由当地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违反本规定以致造成船货损失、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原省交通厅年颁发的省非机动船只、排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省交通、公安、民劳、农林四局年联合下达的省农副业船、渔船、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农业渔船渡船安全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