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农业渔船渡船安全监管规定.docx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4499792 上传时间:2024-09-25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3.11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业渔船渡船安全监管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农业渔船渡船安全监管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业渔船渡船安全监管规定   第一条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加强对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行我省的江河、湖泊、水库、水渠的机动和非机动农、副、渔、渡船。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公安、水产、农业、水利、林业、社队企业等部门和人民公社贯彻执行。   要有人分管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交通、公安、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经常检查、督促各船舶单位搞好安全生产。   第五条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农业、水产、社队企业等管理部门和人民公社。负责所属的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公社、大队经营的参加社会运输的农副业船由县社队企业局负责安全管理。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用船、农渡船、农副船由农业管理部门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负责安全管理。渔船由各级水产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省渡口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须经人民公社同意并报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各种船只须经航政部门检验、丈量、发给航行证方可航行,凡需参加社会运输的农副业船、渔船。船只的驾机人员和驾长需经航政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可驾船。   第七条船舶必须按航政部门核定的定额载货、乘人。严禁超载,严禁客货混装。   第八条经有关管理机关批准,装运危险物品船舶应按“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并在指定地点装卸,未经批准,不准装载。   第九条不得在主航道上张设定置渔具捕鱼,渔船在长江、淮河、湖泊等主要河流作业。以保证航道畅通无阻。   第十条航船舶遇大风、大雾、洪水急流以及其他恶劣天气,应立即停航靠港。   第十一条对水上安全生产有显著成绩者,模范执行本规定。应由当地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违反本规定以致造成船货损失、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原省交通厅年颁发的《省非机动船只、排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省交通、公安、民劳、农林四局年联合下达的《省农副业船、渔船、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农业渔船渡船安全监管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