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做好部门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存在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部门规章予以修改及废止,同时对机构名称一并作出修改,起草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 总体思路这次修改和废止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部分规章,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一是废止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
2、不一致的内容。二是修改规章的制定依据。三是结合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开展的规章清理工作,对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二、 决定的主要内容一是废止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民法典物权编删除了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有关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根据中编办关于调整动产抵押登记职责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故废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二是修改规章制定依据。民法典生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同时废止。原规章制定时依据的上述法律也相应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修改部门名称。结合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开展的规章清理工作,对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包括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