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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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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做好部门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存在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部门规章予以修改及废止,同时对机构名称一并作出修改,起草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 总体思路 这次修改和废止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部分规章,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一是废止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二是修改规章的制定依据。三是结合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开展的规章清理工作,对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 二、 《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废止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民法典物权编删除了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有关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根据中编办关于调整动产抵押登记职责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故废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二是修改规章制定依据。民法典生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同时废止。原规章制定时依据的上述法律也相应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修改部门名称。结合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开展的规章清理工作,对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包括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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