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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建筑垃圾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建筑垃圾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切实改善市容和卫生环境,推进“六城联创”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物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平阳实际,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我县城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几年来我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日益增多。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达上百万吨左右。由于缺乏专门的终端处置场所,各施工、运输单位都是自寻出路。管理薄弱的城乡结合部,往往成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堆场”。工地打桩产生的泥浆直接排入河道的更加严重——比如昆阳镇后垟村的几个工地直排塘河,鳌江镇横河村的工地直排附近河道。最后都由政府反复卖单。还有频频穿梭于大街小巷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超载、乱倒、“滴冒漏”, 以及行车不遵守交通规则等现象,不仅对市容面貌的美观整洁造成负面影响,而且给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安全隐患。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和人口死亡率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性。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每增高100微克/立方米,人口死亡率就增加6%;对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疾病的人来说,肺气肿死亡率增加32%,支气管炎、哮喘死亡率增加12%,心血管病死亡率增加9%。建筑垃圾能否管好,从而减少扬尘、减少可吸入颗粒物,直接关系着大伙的身体健康。
近几年来,虽然交通运输、城建、等部门均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运输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政出多门各有所限、职能交叉职责分散,很难形成合理、有序、有效的综合管理合力,使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等问题成了城市管理、运输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顽症,并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二、建立机构,切实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统一管理
据对温州、瑞安和苍南等地的考察。目前,上述县市政府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均采取统一管理的模式,即成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服务中心,实施统一处置核准、统一过程管理、统一消纳场地,并且建立专业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运输队伍,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为此,从我县的实际出发,要建立机构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统一管理。
1、建立机构。由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涉及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交通安全等问题,而且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能交叉,建议成立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全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同时,成立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准运证;监督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管理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堆放场地。
2、成立队伍。根据相关城市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经验,通常做法是专门组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服务公司,实施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全过程的服务和管理。根据我县的实际,可以按照县级组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服务公司、各镇建立分公司的模式进行,实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市场化运作。
二、严格流程审批,依法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进行建设、铺设、拆迁、修缮及房屋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要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都必须通过申请并经核准后实施。规划、房管、拆迁部门(单位)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应告知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15天内将工地剩余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干净,并经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服务中心验收。
要严格城镇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处置三个环节的管理,规范处置许可的相关程序规定:
1、施工工地管理。施工单位在开工前要具备如下条件:(1)建设好施工围墙(不得低于2.5米)并按要求进行粉刷;(2)工地内的所有临时棚不得超出围墙高度;(3)硬化工地出入口地面(铺设长度不少于25米,宽度不少于出口处宽度),并设置排水沟,以免污水外流;(4)设置冲洗设备(高压水泵),确保对出入车辆进行清洗,防止将建筑垃圾带出工地、污染城市道路。
2、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对于具备以下条件的运输单位,乡镇城市管理机构或城建监察部门要协调好公安交警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为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1)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2)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防止撒落、飘扬、滴漏。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3、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程序。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要提交下列材料:(1)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2)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图纸、工程预算书(土建部分);(3)与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4)倾倒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名称。乡镇城市管理机构或城建监察部门要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2)运输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3)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4)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载重质量、机动车号牌及运输路线;(5)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及卸放建筑垃圾的地点;(6)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数量配发。
三、形成合力,依法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过程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副本。
严格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处置场所运行,由城市管理机构或城建监察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运输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货物运输和通行的规定。
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具有防臭扩散、防遗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严禁超范围运输、超高超载运输、带泥行驶,严禁沿途抛洒滴漏、随意倾倒或堆放建筑垃圾。
四、合理布局,依法规范建筑垃圾消纳的终端处理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各有关乡镇要规划确定建筑垃圾的固定消纳场,实行集中堆放、综合利用。并采取措施,鼓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利用。通过渣土回填、堆山造景等途径,实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减量化。
居民单位个人因住宅、非住宅房屋装修及修缮而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由专业服务组织实施有偿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具体手续委托居民住宅区物业公司或居委会办理。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服务公司统一管理,有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等机械和设备,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时,应当对消纳场地实施覆盖,或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处理,并报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加强现场监管,依法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监督检查
城建监察、公安交警、环境保护、道路运管等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垃圾和渣土污染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任何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任何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通告承担处置责任。任何单位或个均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上述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经调查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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