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民族思维方式与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的确立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自五十年前从苏联引进之后,很少受到人们质疑。但近年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诸多的批评意见。中国人随意且无逻辑的思维方式平铺式的叙述叙事方式,简单实用、喜对称的审美观和不喜改革的特性,注定了我们会选择和长期认同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要转换和改革旧的犯罪构成,恐怕首先要改良我们的民族思维方式。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思维方式;无逻辑;平铺式刑法理论首先面临的是“什么是犯罪”,“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先弄清犯罪构成。因此,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基础理论的灵魂,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节。特别是我国
2、刑法典更是明确地指出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即成立犯罪”,这越发显出它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苏联引进的犯罪构成理论,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很少受到人们的怀疑。其实,它并不就是完美无缺的。近年来。其理论体系中的自相矛盾之处不断凸现。最明显的缺陷在于它处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问题时的牵强和无奈:按照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既然这两种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应当成立犯罪,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应当划入犯罪之列;但同时,杜区主流文化群又不能接受这种违背“常理常情”的观念。于是,我们不得不又设置了“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这就造成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既是犯罪行为又是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悖论。从逻辑上看是极其不合理的。而德国的刑
3、法理论中的判断是否成立犯罪的标准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层层递进的模式更为科学、严密,则更符合逻辑。因为,一个行为,只有这“三性”俱全,才成立犯罪。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在“有责性”这一关被卡下来,不能认定为犯罪。另外,关于传统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不少法学家也提出了与这一传统要件数目相异的观点,如“三要件说”、“五要件说”、“六要件说”,莫衷一是。姑且不论究竟将构成要件分为几份更科学,也不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如何比平铺式的更严谨,这里,笔者要说的是:我国之所以接受和长期认同苏联的这种平铺式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与我们民族的思维方式有着极大关联。一、随意、少逻辑的思维方式与平铺型的叙事方式中国从未
4、出过像苏格拉底、桕拉图那样的大思辩家,也没有像康德、黑格尔那样的大哲学家,在中国,涌现更多的是诗人、文学家,与“思辩”相差甚远。中国人传统上就更习惯于用“诗性方式去思考和表达自己”。而诗是一种松散、浪漫式的表现手法,它对逻辑性的要求并不高,故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也一般地被认为缺乏严密的逻辑推理。“实际上。欧洲语言中的“科学”与“逻辑”二词,是无法在中文里找到完全对等的词加以表达的。”为何苏格拉底能说出“我知我之不知”如此富有哲理的话,我们却仍陶醉于“关关雎鸠,在河之洲”,大抵也在于此吧。中国人更喜欢直观地表达自己的情感和对事物的看法,不刻意追求思考及思想的提炼。他们感性地想,感性地表达。难怪中西文
5、化交流的早期代表人物利玛窦曾毫不客气地说:“中国所熟习的惟一较高深的哲理科学就是道德哲学,但这方面他们由于引入了错误,似乎非但没有把事情弄明白,反倒弄糊涂了。他们没有逻辑规则的概念,因而处理伦理学的某些训诫时毫不考虑这一课题各个分支相互内在的联系。在他们那里,伦理学这门科学只是他们在理性之光的指引下所达到的一系列混乱的格言和推理。”这就是“不求准确的中国人”。对这一事实,辜鸿铭更是道出了个中缘由:“中国人对抽象的科学没有丝毫兴趣,因为在这方面心灵与情感无计可施。事实上,每一件无需心灵与情感参与的事,诸如统计表一类的工作,都会引起中国人的反感。”这让人想起了黄仁字所谓的“数目管理”的缺乏导致中国
6、在明朝时即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再无进展。两人确有异曲同工的见地。中国人的这种思维方式从绘画和文字上也可领会得到。我们的水彩画讲求线条的韵律,形成平面的图案;而西方人却能发现阴影的作用,作出立体的效果,并用油彩画出厚重感。同样,中国的象形文字更是体现了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也对这一思维方式的巩固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赫尔德在谈及此问题时说:“象形文字的艺术形式描摹出中国人那高深莫测的思维方式。人们在书写象形文字时必须全神贯注于字形笔画,从而使得这个民族的这个思维方式流泻出捉摸不定的、任意的特性。”中国文字的书写可以产生草书、隶书、行书、楷书等字体,每一种字体之间风格迥异,笔画构造有如南辕北辙,确实使得中国
7、人的思维不严密,很随意,怎么样都行,只要基本样子长得很像就可以。因为中国人过的是一种心灵的生活,而“心灵是纤细而敏感的,它不像头脑或智力那样僵硬、刻板,你不能指望心灵也像头脑或智力一样,去思考那些死板、精确的东西。至少那样做是极为困难的。”在一个喜心灵、重感受,排斥、厌恶理性和逻辑的国度,在一个拥有诗人的数量大大超过哲学家的国度,要接受和推行德国的理论,阻力肯定不小。德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是按严格的逻辑推理构造的有序的层递结构。它要求,必须要符合该当性,即客观上实施了一定行为,侵犯了某个或某些客体(我们所称的对象),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进入审查违法性的
8、阶段。若无法证明曾发生过侵犯某一客体的行为,无法证明此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就不再考虑下一步工作,到此已能认定其无罪。只有行为顺利地通过了该当性的检验,是该当的,才能进入下一层次和阶段是否具备违法性。在违法性的审查阶段,实质是由法官主观判断行为是不是侵犯了某种法益、是否为法律所禁止。也只有经判断和裁量具有了违法性的行为,才引发法官对主体有责性的判断。因此,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有无罪责,是故意还是过失,这一切是置于最后才考虑的。李斯特说,“犯罪还是一种有责的行为(schuldhaneHandlung);也就是说,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是故意或
9、过失地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违法行为,也即刑法中的罪责问题涉及符合犯罪构成的违法行为。因此,也就必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刑法制度中的罪责只能在违法性学说之后来探讨。”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如此层层递进的判断方式,在中国人眼里是不如苏联的平铺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好使”的。自古以来中国人逻辑观念的阙如,使得他们未曾深究就认为将递进式的几大件平铺着放是差不多的。无关宏旨。未曾想却使自己的犯罪构成进入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所设的陷进。由此引发的一个问题就是:中国人更爱好平铺式的叙事手法。如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中那一连串的排比句,极欲用平铺式的手法将所有的情况穷尽,实认为此法远胜于推理和概括。再如李守常先生讲到
10、东西文明的不同之处时,在概括了根本异点后,又不自觉的列举了许多异点去补明:一为自然的,一为人为的;一为安息的,一为战争的;一为消极的,一为积极的;一为依赖的。一为独立的;一为苟安的,一为突进的;一为因袭的,一为创造的;一为保守的,一为进步的;一为直觉的,一为理智的;一为空想的,一为体验的:一为艺术的,一为科学的;一为精神的,一为物质的;一为灵的,一为肉的;一为向天的。一为立地的:一为自然支配人间的,一为人间征服自然的。而梁漱溟先生对李守常的这一论述评价时就说,李守常的观点囊括了许多方面,然而统观其说法,“是一种平列的形式,不是一种因果相属的讲明。有显豁的指点,没有深刻的探讨。”可以看出,言之不
11、误的是,中国人不讲究因果承接、深入推理,更看重的是面面俱到。能用一句话讲明的,偏偏要分成无数的点铺在那里。二、追求简单实用,讲求对称的审美观中国人在20世纪初期之前几乎没有过“为了理论而理论”,所有一切技艺都是从应用出发,复归于应用。及至现代,虽有说法是西方人注重实践,中国人注重理论。但也是针对中国人的实际运用能力而言。实际上,中国人注重的理论仅仅停留在“够用”的程度,即实践中需要即可真正再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很少。特别是人文科学方面,步伐比西方慢了许多。黑格尔指出。在中国“缺乏主观性的自由园地这儿没有一种自由的、理想的、精神的王国。能够称为科学的,仅仅属于经验的性质,而且是绝对地以国家的“实用”
12、为主专门适应国家和个人的需要。”所以,实用性是我们长久以来特别看重的。因此,不管德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如何的完美。我们就是觉着不顺眼、不好用。为什么呢?假设犯罪构成是一块大蛋糕,因为太大而无从下口。德国人将它做成三块,并加工成立体的,你必须从上至下一块块吃下来,顺序颠倒就会导致蛋糕的倒塌。苏联人用刀纵向切了两下四块小蛋糕就出现了,你随便先吃哪块都成。即便是同样是无顺序地吃,也少有切成五块或三块的,因为如何切成三块或五块,挺让人犯难的。所以,为求简单实用,中国人当然会选择苏联的模式,平分四份是最简便的。而且,中国人还追求对称、协调感,无论是建筑格局还是中式服装,都讲求左右对称。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13、即是一种对称的格局:主体与客体对称,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对称,主体又与主观方面相对应,客体亦与客观方面对应,让人感觉四平八稳,“确实不错啊”,美观大方,于是,欣然向往之。三、不喜变动的特性李守常先生在东西文明之根本异点一文中,开篇即指出“东西文明有根本不同之点,即东洋文明主静西洋文明主动是也”。可谓一语破的。中华民族向来是不大热衷于变革的,自古以来,我们“一直视改良革新为大逆不道。”从公布成文法、商鞅变法,到王安石变法、戊戌变法,可以看出:(1)由民众自发要求变法的非常少,只要还能活下去,他们就“不想改变他们所看到的一切事物这一事实”;“(2)即使有变法成功者,也是统治者迫于情势不得不做出的变动
14、。公布成文法和商鞅变法,是因为在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下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富国强兵、避免“我为鱼肉”,而所采取的应景之策。中国人喜好“静”,轻易不改变的特性不仅明显地表现在政治体制发展上,而且于日常生活中也可见一斑。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谈及中国人的生活水平时称,当时中国的耕作、生产力与500年前马可波罗所论述的无甚区别“中国耕作者终日劳作,所得报酬若能够买少量稻米,也就觉得满足。”“所以,中国人不求改进的特性是与中国人容易安于现状的性情相吻合的。或许我们已经认识到了旧生活中面临了某些问题,却自认为无所谓,就此过下去也很不错。正如梁淑溟先生所言:“中国人的思想是安分、知足、寡欲、摄生,而绝没有提
15、出要求物质享乐的。”“西方人的心灵却渴望探求广袤宇宙间的神秘,由此引发改变生活的念头。于是他们发明了火车、枪炮。而中国的发明创造虽然曾辉煌一时,却墨守成规,既不想改进,也不求应用于更广的领域。“西洋人对一事一物喜欢寻根究底中国人似乎没兴趣。”因此,不管我们曾经领先别人多少,最终都会被赶超。当欧洲人还在用木制工具开垦时,我们已会使用铜器了。当他们掌握冶铜技术时,我们已将手中的铁器运用得游刃有余了。可最后,当人家已进入机械化生产时代时,我们手中拿的还是铁器。“在精神上缺乏一种对几乎所有这些发明艺术做进一步改进完善的动力”。大到政治体制的改革,小到发明创造的完善,贴切到生活条件的提高,无论从哪方面来
16、说,中国人的精神层面都不追求变革与进步,即使他们认识到了改变的好处,认识到自己的需要。但实际上,西方人发明铁路、火车时根本就不是源于需要,而是他们在精神上喜好探索和变动。所以,无论如今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者的眼里看来是多么的荒谬、有瑕疵,多么的不堪一击,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你无法向他们解释清楚为何要变,因为他们实在察觉不出现如今的理论有何不妥,为何要生事端去改变。“中国人既有这种乐天、安命、守常、知足的特性和经验,于是即使有比较现存的方法可以改进生活状况,他们也往往置之不理不睬之列”。而对司法工作者,你又无法说服他们改变既定思维模式。即便有所改变,他们的不习惯更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与难堪。在犯罪构成理论没有呈现和暴露非常重大的缺陷以前,中国人是还能忍受的。甚至他们会乐于使用他们已经熟稔的理论的。“静”、“不求变”、“易满足”的传统观念,将使得改革犯罪构成理论的理想遭遇尴尬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