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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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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17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附件2: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讨论稿)总 则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3月25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新生必须持准考证、入学报到证和身份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未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其所属院部教学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2、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经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在校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开

3、学后一周内,统一到院部教学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未按照学校的规定及时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照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 学制一般为四年,专科起点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两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能够在所学专业学制外延长两年,超过者不予注册;学生提前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课程,也可申请提前毕业,但最多只能提前一年毕业。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4、。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规定的年限者,需经本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第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学生,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违纪处理细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环节以及其它各项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第九条 凡已注册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

5、批准而缺席,以旷课论处。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以课程表的课时数为准,对于按照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其它各项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半天按3学时计旷课。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 学生按照教学培养计划规定所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学籍成绩记载表,归入本人档案。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自修、免听除外):(1)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课内学时的1/3;(2)累计缺交作业(含抄袭作业)达1/3的课程,一次性补交作业按缺作业计;(3)实验课缺做实验1/3、缺交实验

6、报告1/3或实验不及格的课程;(4)未办理选修(或重修)手续而自行修读的课程;(5)因学籍异动未获批准复学者。第十一条 成绩的评定,以结课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照平时成绩(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实验、作业、习题、出勤等)。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及格以上(含及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法及成绩评定方法。第十二条 体育课的成绩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分别进行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和体育教学部同意,能够改修保健课和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但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

7、准的申请表必须存入学生个人档案。第十三条 因病(持校医院证明)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课考核的学生,应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缓考,并报教务处备案。缓考课程原则上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结课考核或同类型重修班的考核,其考核成绩记载时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的课程一律重修。第十四条 凡旷考、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学籍成绩记载表,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时注明“重修”字样。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学分绩的计算方法:必修课学分绩=(必修课程成绩*课程学分)/(必修课程总学分)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优秀-95,良好-85,中等

8、-75,及格-65,不及格-40。第十六条 学生能够根据校际间学分互认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她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五章 重修(做)、自修、免修、免听第十七条 凡结课考核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能够重修。实践性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等)必须重做。考核成绩合格,但成绩不理想的课程,也能够申请重修(做)。(1)重修(做)的课程一般随本专业下一年级修读,重修课程原则上必须随堂听课,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和其它必须参加的教学活动。因课程安排确有冲突,学生必须向任课教师申请免听,否则任课教师有权不准其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可参加本专

9、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2)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能够单独组班上课;(3)重修学生必须于开学六周内到学生所在院部教学办公室办理重修手续,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听课、考试;(4)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均需办理重修手续;(5)重修证的使用当学期有效。第十八条 学生免修课程应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院部主管领导批准,经过考核成绩70分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课程的考核工作由各开课院部组织,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进行。其成绩记载注明“免修”字样。第十九条 因课程安排冲突等原因,学生能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但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和其它必须参加的教学

10、活动,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第二十条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过自学某门课程,能够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能够申请自修该课程,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第二十一条 免听、自修均须在课程开课前两周内由学生本人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院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学校规定的其它必须随堂修读的课程,均不得经过免修、免听、自修取得学分。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予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者,能够申请转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

11、一者,不予转学:(1)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者;(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者;(4)应予退学者。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后,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能够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山东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资源状况确定各专业招生计划,新生入学后随录取专业(类)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类):(1)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

12、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录取专业(类)学习者;(2)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竞赛,在省赛区获得一等奖以及获得全国决赛三等奖及以上,并要求转入竞赛学科相同或相近的专业(类)者。第二十六条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能够申请转专业:(1)在某专业的学科领域具有潜质或成绩突出,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特长者;(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类)继续学习者;(3)试点班学生在低年级虚分专业,进入高年级后需进行专业分流者;(4)因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5)根据人才市场需求状况,认为转入另一专业(类)更有利于其自身发展和就业者。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学科大类招

13、生的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进入高年级后进行专业分流。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类):(1)定向培养生;(2)曾经转过专业的学生(含专业分流者);(3)欠学分较多,又不努力学习者;(4)专科升入本科学习者;(5)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6)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资格的学生;(7)不同科类间的学生。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类)后,须完成转入专业(类)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方可毕业。转专业(类)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不低于转入专业(类)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相应课程要求的,可充当该课程的学分;凡与转入专业(类)教学培养计划无关或低于教学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能够充当任选课程学分。第三十条 凡

14、申请转专业(类)的学生在未办理完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类)的学习。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资源状况和转入专业的基本容量,对转入专业人数进行总量控制。学生转专业(类)后,各学院可根据专业人数对转入学生进行插班或者单独组班培养。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按下列方法办理:(1)新生在入学后两周内、在校生在每年结束前四周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2)学生所在院部负责核实学生情况,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经与拟转入院部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类)手续应在每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第七章 休学、复学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审查属实

15、可予以休学:(1)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2)一学期请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三十五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交验必要的证明,填写学籍变动报告单,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审核,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发给休学证明书。第三十六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校内,不得听课或参加考试

16、,也不应提前复学。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报销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3)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其学籍能够保留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证明恢复健康,并到校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2)对要求复学的学生,所在院部应进行必要的政治审查。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3)学生休学期满,应

17、持本人的休学证明(因病休学者还需持校医院复查证明)按时向所在院部申请复学,经院部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4)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院部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第八章 退学、试读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必修课累计欠学分达到25学分及以上者;(2)每年末累计所取得的必修课学分数未达到教学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一半者;(3)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学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5)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6)未

18、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7)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8)本人申请退学者。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由于以上原因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四十一条 因学业成绩不良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需要退学者,可申请试读,试读期为一年,试读能够跟本年级试读,也能够跟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间保留学籍。试读期满累计所欠必修课学分数不超过15学分者,为试读合格;试读期满不合格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合格者,若再次达

19、到退学条件,立即予以退学。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1)退学或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其本人户口、档案迁至家庭户籍所在地;(2)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者(包括意外伤残),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3)退学的学生应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第四十三条 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其所缴费用不退还。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培养计划和辅助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经批准修读双学位

20、、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可获得相应的证书。第四十五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毕业前一年9月份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院部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办理。第四十六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学生,能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由本人申请,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年限者,需向学校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第四十七条 毕业时对于累计欠15学分(含15学分)以内的学生,经个人申请,院部主管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结业手续。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能够回校重修(做),达到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能够换

21、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年内重修(做)不及格或未参加重修者,按照永久结业处理。结业生回校重修,原则上不单独命题考试,应参加在校生的结课考核。 学习年限期满仍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发给结业证书,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属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情况有异议,能够在学校规定的争议期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给学生答复。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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