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 前面的话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回顾与研究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演变过程,对于研究、掌握与适用司法解释同样是十分重要的。本文着重介绍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中未列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法律规范。一、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1、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2、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年5月16日(1992-07-0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2001年1月10日(2001-01-2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出台了(2001-03-10施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1
3、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0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4、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现行有效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节录及说明:(1)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与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主要规定的是经济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2)人民法院不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释200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5、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复(3)规定了对雇工单位应对工伤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第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的新村青年服务站,于年月招雇张国胜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作”的内容。次年月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断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
6、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此复(4)再次确认“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
7、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8、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5)规定了铁路运输、运营造成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范围应符合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一、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旅客伤亡和路外伤亡。人身伤亡,除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列举的免责情况外,如果铁路运输企业能够证明人身伤亡是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应再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民法通则
9、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年月日以后发生的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二、相关法律规范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海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育法民用航空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工作保险条例公安部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交通部关于不满300吨总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
10、理办法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第五十八条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确定赔偿方式。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