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工程监理合同范本信息工程监理合同 范本 来源:作者: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书(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项目名称:_委托方:_监理方:_付款方:_委托方_与监理方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1. 信息系统工程名称:_2. 信息系统工程地点:_3. 信息系统工程总投资:_4. 本合同签订地点:_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二部分);2. 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三部分);3. 本合同附加合同条款(第四部分);4. 实施监理方案和内容(第
2、五部分);5.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的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方向监理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方支付报酬。本合同自_年_月_日开始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_份,监理方_份。委托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监理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
3、信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付款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电 话 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标准条件(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 “工程”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监理的_。(2) “委托方”是指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项目委托方是_。(3) “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在本顶目中指_。(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为本工程实
4、施监理业务的组织。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其他人员组成。(5)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6)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范围和内容;由于委托方、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7)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方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8)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9) “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
5、日历日。(10)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方义务第四条监理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方应在所监理项目的
6、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取傍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形式,并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方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方。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八条 工程最终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与监理有关的资料并移交委托方。委托方义务第九条 委托方在与监理方签定本合同后,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方
7、免费提供工程相关资料.第十条 委托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方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在专有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三条 委托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项目联络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项目联络人,要提前三日通知监理方。本工程的项目联络人是:_。第十四条 委托方应当将授予监
8、理方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方主要成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己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并在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五条 委托方应在不影响监理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 在本项工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如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生产厂家名录;(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3) 协助安排监理服务机构在监理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自备的设备、物品的进场时间。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临时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第十七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员,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方权利
9、第十八条 监理方在委托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 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方的建议权。(2) 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集成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服务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才成为有效的工程建设依据;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方应当书面报告委托方并要求设计方更正。(3)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10、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方提出建议,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4)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协调结果向委托方提交书面报告。(5) 征得委托方同意,监理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方进行书面通知。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通知时,则应在24 小时内向委托方作出书面报告。(6) 工作中使用的硬件、软件及系统集成、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向承包方获取上述相关内容的质量证明文件的权利。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
11、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包方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7)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主持工程验收及出具验收报告的监理证明文件的权力。(8)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委托方不得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九条监理方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工程变更审核权,确认其必要性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实施。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
12、更须经委托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方批准时,监理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方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方调换有关人员。第二十条在所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方或承包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方和承包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方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方、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有对
13、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三条 当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方同意。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五条 当委托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方责任第二十六条 监理方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商议并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
14、充协议中应明确工程超期部分附加工作的监理附加费。第二十七条 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了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赔偿,按第三部分第六条计算,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的50%。第二十八条 监理方有责任对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施工质量及施工时限向委托方提交证明报告,但不因承包方的违规操作而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但有责任维护委托方的权益,保证工程按质按量完成。第二十九条 监理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方责任第三十条 委托方应当履行委
15、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累计赔偿额不应超过监理费总额。监理方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方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一条 委托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方或承包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具体内容双方再行商议并签署补充协议。第三十三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
16、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委托方。双方确认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终止条件:1、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实施工作和监理工作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经监理方与委托方、承包方协商后,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双方签署终止合同文件,本合同即终止。2、按本合同规定项目正常完成,承包方与委托方完成最终验收和工程移交手续后,监理方按本合同规定移交完所有监理文件,本合同即终止。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
17、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六条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7天内仍未收到支付票据,委托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一个月的,监理方可向委托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7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 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
18、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可参考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当委托方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 由监理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监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赔偿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的50%;由委托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三十条)。监理报酬第四十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
19、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八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向监理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如下方式计算: 滞纳金=拖欠金额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货款利率拖欠时间累计 (滞纳金按每天千分之5收取)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三条 如果委托方对监理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书面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它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方承担
20、,由委托方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方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方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方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方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方申明的秘密,监理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方、承包方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和复制此类文件,不得将此类文件外传至与本工程无关的机构或个人,否则监理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21、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的规定而引起责任纠纷和损害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权力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专用条件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 国家信息产业部、建设部的有关规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3) 本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本合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第二条 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第三条 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 设计文档、招标文件、施工方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现场资料(包括原始资料)等;(2) 委托方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
22、,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监理方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工程完工后监理方交还以上资料,委托方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第四条委托方应在回复期限内对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答复并即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在送达监理方时生效,收受方应用书面回执确认。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单位服务方未收到委托方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委托方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委托方的决定。委托方对监理方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1) 一般文件5个工作日;(2) 紧急事项报告文件2个工作日。第五条 委托方的项目联络人为_。第六条 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
23、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的50%。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额 直接经济的损失额须经双方核实确认。第七条 委托方如有违约,则应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方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方要求补偿损失。 违约赔偿金 = 因委托方违约而造成监理服务机构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第九条 工作地点在项目所在地,需要在项目所在地以外完成的监理工作,经委托方同意增加出差费用,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第十条 费用支付方式:(1) 预付款:预付款占总费的30%,该款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
24、进度款:进度款占总费的60%,按工期平均分摊到每_,每_底支付一次,直到进度款支付完毕。 余 款:余款占总费的10%,在项目验收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 因监理服务内容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变动,此变动增加的服务费用应在服务完成后一周内支付给监理方。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本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第四部分 附加合同条款1. 一般情况下,监理服务机构是代表委托方的现场建设管理者,委托方对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决策,通过监理服务机构下
25、达实施。2. 在监理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方应保障监理方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3. 监理方承诺依据监理单位服务规范,保证监理单位服务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 监理方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方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5. 委托方可规定,要求监理方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委托方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方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委托方为监理单位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上的建议和配合。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方附加的服务。6. 承包方违约时,代表委托方向承包方追讨责任和赔偿。 第五部分 实施监理的方案和监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