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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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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摘 要: 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是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原则与制度,联合国若干司法文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或体现。不公开审判制度对防止未成年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受到“心理伤害”以及在以后的生活中“受到差别待遇而难以再社会化”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不公开审判的危险性也是明显存在的。因此,我国在确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的同时,也要通过建立媒体有限报道制度、少年法庭审判案件的一律不公开制度、被告方申请公开审判制度、违反不公开审判制度的惩罚制度,并健全未成年人案件材料的使用制度,以利于对不公开审判情况下的审判权运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不公

2、开;审判Abstract:Trial not to public has become UN rule for a long time and has been accepted universally. Its significance is to prevent juvenile from WTBXbeing harmed mentallyWTBZ and from WTBXreturning to society in troubleWTBZ. Yet its disadvantage is apparent. Thus, when this institution is establi

3、shed in China, it needs to set up a limited report medium system, not to public system to all juvenile delinquency cases; a system which the defendant applies for trial to public; a system of using the material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cases so as to supervise and restrict the jurisdiction under the

4、 case of not to public.Key words: juvenile delinquency; not to public ; trial 引言未成年人指未满法定成年年龄的自然人。在我国,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刑事司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人违反法律规范、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以未成年人作为犯罪主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时,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以及在开展个体矫治和犯罪预防的过程中进行特殊审理的一系列制度的总和。现有的有关未成

5、年人刑事审判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思考和研究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如何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如何在以往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构建一套既体现审判机关司法属性、又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具有教育防治功能的规范、高效、完备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关系着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今后的战略走向和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完善。本文写作目的是为了合理地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尽一点绵薄之力,着眼于不公开审判制度,以期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更好地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一、 建立我国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的必要性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虽然都

6、是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尚未成年,其心理、生理等方面与成年人相比有很大不同,这些因素必然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动机、行为方式等产生直接的影响。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多,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但要在定罪量刑上与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所不同,更重要的是应当适用不同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诉讼程序。这是因为,对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而对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专门的诉讼程序,则是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方法1。为此,就必须建立我国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制度。首先,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不公开,是由于未成年人尚

7、在成长时期,思想还很不稳定,他们的情绪也很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如果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公开进行,审判方式稍有不当,就会对他们的情绪产生不好的影响,使他们在法庭上不能正常地陈述,从而会影响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会给未成年被告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其次,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不公开,还考虑到未成年被告人年龄尚小,为了维护他们的名誉,尊重他们的人格,保护他们的自尊心,防止由于审判公开给他们造成不必要的精神创伤,便于他们接受教育、感化和改造。最后,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不公开,也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立法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必然。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未成年人立法过程中,都对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制度予以确

8、立和完善,其中有许多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当然,由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不同,阶级本质不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诉讼制度的阶级内容和作用也不相同,我们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外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制度,有分析有批判地吸收其中对我们有用的东西,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程序服务。二、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的国际法渊源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29

9、1这是司法审判公开制度的国际法渊源。审理与裁判公开是国际社会刑事司法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或者说基本制度。但是,这一制度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应当遵循的恰恰相反,即不公开审判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实施不公开审判制度的出发点与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不公开审判是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成人犯罪案件的重大区别之一,也是世界各国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强调和坚持的一项普遍性原则,联合国若干司法文件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或体现。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的理由,或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

10、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以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和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291-92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第2款(b)项(7)规定,缔约国应当确保任何“儿童的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2173。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8条规定,有关司法机构“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该规则第21 条规定: “对少年犯的档案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

11、用。应仅限于处理手头上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或者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少年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中加以引用。”2221,232三、我国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的不足之处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说,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确立了不公开审判制度。但是,与国际社会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不公开审判制度尚有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新闻报道和宣传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

12、人的资料。”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新闻媒介、传播媒体一般不得予以宣传报道,即使需要予以报道,也不得泄露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身份、住所及其他可以导致确认诉讼中未成年人的事实。从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看,上述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信息保密制度是很不完善的。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重大缺陷:其一,仅仅将禁止披露或者泄露案件信息的时间局限于判决前,禁止的效力不及判决后。存在这个缺陷的制度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任何判决应当公开宣判,因此,如果将禁止的效力及于判决后,则与公开宣判原则的精神不一致。但是,一旦确立不公开审判原则,则禁止披露的效力自然及于判决宣告后。其

13、二,仅仅将禁止的对象局限在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以及审判人员,而未包括参与诉讼的其他人员,因而难以彻底实现禁止的效果。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判决是否公开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这一规定与不公开审理的立法意旨相悖,主要原因有:其一,严重地削弱了不公开审理的意义。在我国,公开宣判要求公开宣读判决书,而刑事判决书不仅需要叙述犯罪事实与经过,还包含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公开宣判意味着不可避免地披露这些信息。而同时,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等规定,在判决宣告后,法律并未禁止新闻

14、报道、公开出版物等披露未成年犯罪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因此,公开宣判完全可能使得此前的不公开审理的意义大打折扣,甚至基本失去意义。其二,公开宣判不符合国际惯例。从我国立法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公开宣判制度的规定来看,我们关注的主要是公权力运行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保护的主要是公众的知情权以及未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它立足的不是被告人未成年的这一特殊事实。这与国际社会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宣判完全是着眼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指导思想有较大区别,也与联合国有关少年司法的国际性文件以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不一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保密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档案应严格保密,除依法参与处

15、理案件的人员外,其他一般人员一般不得接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少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应仅限于与处置手头案件直接相关的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案中加以引用。”2232该规则就少年罪犯案件材料的使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则,可使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材料的仅限于处置本案的人员与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同时明确禁止第三方利用,也禁止在其后的成人案件的诉讼中使用2232。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尚未涉及。四、我国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为了更加彻底、有效、妥当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针对

16、我国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的不足之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建立媒体有限报道制度虽然世界各国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上对媒体有诸多限制,但是大部分国家并未实行绝对禁止,而是允许有限报道,即限制报道事项和报道程度。如在英国,某些案件并不排除新闻界选派善意代表参与案件的审理;还有,如果法律对媒体报道的限制可能导致对青少年不公正的审判,而需要“以正义的名义进行报道” 时3,青少年法院可以取消这一限制。其他许多国家的情况也与英国基本类似,如日本、美国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媒体有限报道制度,尽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众对案件信息的获取量,制约了公众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但是它毕竟给媒体留有一定

17、程度的介入机会,为媒体调动与引导社会舆论提供了可能。因此,对不公开审判案件中国家权力的运行来讲,媒体仍然是一支不可忽视的潜在的监督力量。建立少年法庭审判案件的一律不公开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十一条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两个问题做了更进一步的解释或者说补充:一是明确了未满十六岁、十八岁是指开庭审理时的年龄:二是增加了对开庭时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案件公开审理的批准程序,并限定了公开的程度。根据

18、上述规定,我国对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以审理时是否满十六周岁为界实行区别对待,十六岁以下的绝对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的原则上不公开审理,但确有必要时,也可以公开审理。应当说,我国现行制度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实行区别对待是合理的,对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应否不公开保持一定的灵活决定余地也是必要的。但是,笔者以为,如果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机构的合理设置与少年法庭与普通法庭在未成年人案件上管辖分工的合理划分的角度来讲,现行制度对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区别对待的标准需要重新确定。重新确定的思路,可以考虑以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管辖为标准,凡是由少年法庭管辖的案件均不

19、公开审判;对由普通刑事法庭管辖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公开审判,由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决定。应当说,这样调整后,更好地协调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追求其他价值需要的关系。健全未成年人案件材料的使用制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材料的禁止使用制度是不公开审判制度的重要构成内容之一,它关系到不公开审判能否彻底实现。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未予涉及。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就应当建立案件材料使用制度。案件材料使用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原则上禁止使用未成年人案件的所有材料,但是在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例外,第一,不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也不存在对未成年人的利益构成潜在威胁的。第二,具有法益上的或公益上的必要性。

20、法益上的必要性即实现法律上的利益所必需的;公益上的必要性则是指谋求公共利益所必要的或有利于促进公共利益,如基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所进行的科学研究。建立被告方申请公开审判制度赋予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公开审理的权利,允许他们申请公开审理,是某些国家与地区防范不公开审判潜在危险的又一重要制度设计。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第73条规定:“审判得不公开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现在保护少年之人请求公开审判者,法院不得拒绝。”4申请公开审判制度的实质,是将案件是否公开审判的决定权交由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被告方行使,由被告方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和维护被告人利益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公开审判或

21、者由不公开审判转换为公开审判。因此,从法理上讲,申请公开审判制度是正当的、合理的。申请公开审判制度利用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积极姿态,导入被告方的力量,客观上形成了对不公开审判的监督。从保护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角度来讲,它与不公开审判制度异曲同工。建立违反不公开审判制度的惩罚制度实践表明,没有制裁的制度是没有保障的制度,也是不可能真正得到切实贯彻的制度。完善的不公开审判制度不能忽视这一点。从制裁制度的法理上讲,对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可从程序上给予制裁,即宣告某一程序以及由该程序产生的结果无效,或可在实体上给予制裁,即对行为人施以惩罚,或可兼采二者。但是就违反不公开审判制度的行为而言,程序性制裁实质上无

22、意义,因此,各国一般都只是给予实体上的制裁,如英国,对违反不公开审判制度的行为可科以藐视法庭罪。在我国,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未涉及违反不公开审判制度的制裁问题。笔者认为,从保障不公开审判制度的切实实施的角度讲,我们应当也必须建立合理的惩罚制度。具体说,对违反不公开审判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罚款、拘留,直至以泄露国家秘密罪或其他合适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司法保护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少年司法制度是一项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大事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

23、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实践。作为成人社会中的我们有责任在法律制度和程序上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关爱,有责任在他们人生起点上提供更多的帮助。特别是对进入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实体权益和诉讼权益应给予更多的尊重和保护。而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判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在一定意义上正是体现了成人社会对未成年人社会的重视与关爱,借助成人的爱达到最大化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同时,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判制度的建构和完善也是推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不竭动力和促进少年司法制度日臻完善的源泉。前景是美好的,但完善这一程序的过程是漫长的,需要不断探索和实践,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和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当是我们努力的目标,我期待着这一目标能够早日实现。参考文献1 陈卫东.刑事特别程序的实践与探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246.2 程味秋.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 麦高伟.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7.4 陆志谦.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33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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