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SN/T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实施
××××-××-××发布
进出口袋装饮料茶包检验规程
Drink tea bags for inspection of import and export
(征求意见稿)
SN/Txxxxx—xxxx
代替
SN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II
前 言
本标准由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起草人:谢书升、吕彦彬、李卫华、史宏弟、宋欢、黄伙水…。
进出口袋装饮料茶包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袋装饮料茶包的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含茶、或以植物的茎、叶、花、果和食用香料等为原料,用过滤材料包装而成的袋装茶包,不适用于以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等其他动植物蛋白为主要求原料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取样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T 8302 茶取样
GB/T 24690 袋泡茶
SN/T 1642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通则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QB/T 1458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QB/T2595 热封型茶叶滤纸
GB/T 8302 茶取样
NY/T 1206 茶叶辐照杀菌工艺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B/T 24690 袋泡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袋装茶包 Tea bags
以茶树的芽、叶、嫩茎制成的茶叶为原料,通过加工形成一定的规格,用过滤材料包装而成的产品。
果味袋装茶包 Fruit tea bags
以食用香料和茶叶或其他植物的茎、叶、花、果等为原料,通过生产工艺加工后,用过滤材料包装而成的产品。
4 产品分类
根据原料的不同,袋装茶包分为袋装茶包和袋装果味茶包。
袋装茶包以茶叶品种分类:如分为袋装绿茶包、袋装红茶包、袋装乌龙茶包、袋装花茶包等。
袋装果味茶包以水果品种分类:如分为苹果味茶包、草莓味茶、杏味茶包、柑橘味茶包等。
5 要求
5.1 包装材料要求
5.1.1 滤纸袋材料要求
5.1.1.1 滤纸应该清洁、无毒、无异味,应符合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要求。
5.1.1.2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应符合QB/T 1458的要求,热封型茶叶滤纸应符合QB/T2595的要求,其他材料制成的包装滤袋应符合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要求。
5.1.2 包装辅助材料要求
5.1.2.1 提线:提线应清洁、无毒、无污染,宜为不含荧光物质的原白棉线,严禁漂白,应符合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要求。
5.1.2.2 胶粘剂:固定提线用胶粘剂应无毒、无异味,应属食品级。
5.1.2.3 钉子: 封口用钉子应符合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要求。
5.1.2.4 吊牌: 吊牌用纸和其上印涮油墨应符合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要求。
5.2 形态要求
滤袋外形应完整,冲泡后不破损、不遗漏。
5.3 袋装茶包要求
5.3.1 基本要求
5.3.1.1 袋装茶包应具有本品茶叶固有的气味和品质特征,无异味、无霉变。
5.3.1.2 袋装果味茶包应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品质特征,无异味、无霉变。
5.3.1.3 茶叶外添加物使用量应符合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要求。
5.3.2 净含量要求
5.3.2.1 净含量应符合JJF 1070-2005要求。
5.3.3 感官品质
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感官品质
项目
指标
袋装茶包
袋装果味茶包
绿茶包
红茶包
白茶包
乌龙茶包
花茶和其他茶包
汤色
绿黄
红
浅黄
橙黄或黄绿
具有原料茶的颜色
本品应有的颜色
香气
纯正
纯正
纯正
纯正
纯正
本品应有的香味
滋味
平和
尚浓
纯和
纯和
纯正
本品应有的气味
5.3.4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5.3.4.1 污染物无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5.3.4.2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5.3.4.3 添加物和香料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5.3.5 微生物指标
5.3.5.1 未经辐照袋装茶包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未经辐照袋装茶包的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1×105
大肠菌群,MPN/100g
≤1×104
霉菌,cfu/g
≤1×102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菌)
不得检出
5.3.5.2辐照后袋装茶包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
表3辐照后袋装茶包的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1×103
大肠菌群,MPN/100g
≤40
霉菌,cfu/g
≤25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菌)
不得检出
6 检验
6.1 取样和样品保留
6.1.1 取样和制样
6.1.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具有相同的品名、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同一批投料的产品为一批。
6.1.1.2 取样用具、取样和制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6.2 样品保留
6.2.1 经验验检疫合格的进口袋装茶包,如报检人未提出特殊要求,样品一般保留1个月;出口袋装茶包,样品一般保留3个月。
6.2.2 经验检疫不合格的,如报检人未提出特殊要求,样品一般保留6个月,特殊情况应保存至案件结案止。
6.2.3 样品保存和管理按SN/T 1642-2005执行。
6.3 标签检验
6.3.1 进口产品标签应符合我国食品标签的标准和要求。
6.3.2 出口产品标签应符合相关进口国食品标签要求。
6.3.3 必要时对标签上所标识的内容进行实验室检测检验。
6.4 检验有效期
应在产品的保质期内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有效期自验讫之日起算,检验结果有效期为60天,并且不得超过产品的保质截止日期。
7 试验方法
7.1 铅的测定按GB/T5009.19.12—20032010执行。
7.2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按GB/T5009.19—2003执行。
7.3 多种菊酯类农药残留的测定按执行SN/T1117-2002。
7.4多种 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按SN/T1950-2007执行。
7.5 二氯苯醚菊酯残留量的测定按GB/T5009.106-2003执行。
7.6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按GB/T5009.146-2003执行。
7.7 香料和添加剂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卫生部 2009年第72号GB2760规定执行。
7.8菌落总数按GB 4789.2-2010规定执行。
7.9 大肠菌群按4789.3-201规定执行。0
7.10 霉菌按4789.15-2010规定执行。
7.11沙门氏菌按4789.4-2010规定执行。
7.12 志贺氏菌按GB/T 4789.5-2003规定执行。
7.13金黄色葡萄菌按GB 4789.10-2010规定执行。
8 结果判定
8.1经检验各项指标均符合第5条的全部项目,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8.2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判定为不合格:
包装破损,渗漏。
内容物有恶性杂质(蚊、蝇、虫、玻璃碎片、头发、塑料、指甲、金属物及其他污秽物等)。
发霉变质,有异味、霉味。
标签不合格。
其他不符合检验检疫规定的。
9 处置
9.1 进口袋装茶包处理
9.1.1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包括农药残留、微生物、有害金属元素、食品添加剂、恶性杂质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或有参杂使假等欺诈行为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9.1.2 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做退货处理。
9.2 出口袋装茶包处理
9.2.1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包括农药残留、微生物、有害金属元素、食品添加剂、恶性杂质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或有参杂使假等欺诈行为的,不许出口。
9.2.2 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10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 标签标志
10.1.1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10.1.2 产品的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10.2 包装
销售包装应符合SB/T 10035的规定,运输包装应符合SB/T10037的规定。
10.3 运输
运输工具应防潮、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避免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10.4 贮存
应符合SB/T10095的规定。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无异味、通风良好的仓库中,不应与有
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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